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4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设备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监察难度较大、使用范围较广等特点的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依法属地管理,实行分类监察,区别处理,重点监察。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和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拆除等环节进行监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进行监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七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采取监察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采取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材料3.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维修记录表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危险性较大:指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程度。
2.监察难度较大:指特种设备的使用环境复杂,监察工作难度较大。
3.使用范围较广:指特种设备的使用涉及到多个行业、领域。
4.预防为主:指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注重防范和预防,防患于未然。
5.安全生产责任制: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负有主体责任。
6.综合治理: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仅仅是针对设备本身,还要综合考虑周边环境、人员素质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任务是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察,排除安全隐患,促进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分类管理、整体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特种设备的危险性、重要性和管理需要,将特种设备分为特种压力容器、特种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水上游艺设施共六类,并作相应的管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属地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察。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特种设备用户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使用和维护特种设备,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发生的事故、故障,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条特种设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责令采取停止使用、停止改造、停止维修、停止生产、停止销售等措施:(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二)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四)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推动特种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加强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估;(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四)加强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五)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组织机构包括国家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省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和市、县(区)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设备。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七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自行或委托合格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八条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要求特种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不得拒绝或阻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对取证、调查等工作进行干扰。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上报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使用等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责任,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设备的制造与销售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销售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设备制造、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三章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规程。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和养护,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监察部门的要求。
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一条监察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查、举报等方式。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制造、销售、使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特种设备制造、销售、使用单位,有权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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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特种设备管理规范4篇
特种设备管理规范4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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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序本条例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特种设备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责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承担。
第五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技术标准第六条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的原则进行制定。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便于使用者和管理者了解和遵守。
第三章安全使用和维护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制定安全使用和维护规程,明确责任,并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维修,确保特种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有权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和管理者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特种设备使用场所,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测试。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可以要求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提供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安装、使用、维护特种设备造成事故,给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者和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按照国家标准,需要特殊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改进和拆除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身份证明;(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五)资质证明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延续、注销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日常监察、定期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十条监察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监察工作,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及时上报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四章处罚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暂停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改造、维修等工作的;(二)擅自改变特种设备的使用范围、工作条件的;(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维护和维修的;(四)使用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实施监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特定工作、特定环境和特定性质需要专门设备、专门操作的压力容器、电梯、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危险化学品等设备。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国家和地方两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职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安装维修等活动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涉及附件】无附件【本文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特种设备:特指某些特定工作、特定环境和特定性质需要专门设备、专门操作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电梯、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危险化学品等。
2. 安全监察:指对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覆盖范围广,涉及多个领域和行业,监察执法难度大。
解决办法: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统一监察标准和执法手段,形成合力,提高监察效果。
2. 困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资源有限,人员不足,无法满足全面监察需求。
解决办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监察工作效率。
3. 困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部分主体不配合的情况,推进工作受阻。
解决办法: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推动各方积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监察。
第三条所有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五条对于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情况,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特种设备相关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和持证上岗,同时定期接受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提升,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监察职责。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等领域推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应当依法进行,并且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监察机构在开展监察工作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也要给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建立健全监察档案和信息系统,完善监察记录和信息报送。
同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工作情况和重大事件的处理结果,增强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同时对事故的教训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动整改措施的落实。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监管、风险管控、依法监察的原则。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强化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察职责。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国家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加大特种设备的监察力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监察第十条特种设备按照其功能和特点,分为燃烧器具类、锅炉类、压力容器类、电梯类、起重机械类、压力管道类、大型游乐设施类等多个类别。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维护、检验、鉴定等环节的监察。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维护、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特种设备的良好状态和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察力度,推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鉴定应当由符合国家要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爆炸、压力、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消防设施等特殊危险性质的设备。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生效。
一、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特种设备信息管理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础工作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台账,记录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检验检测情况、维修保养情况等。
特种设备台账应当如实记录,并定期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送。
二、特种设备的监察与检验特种设备的监察和检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核心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检验和维保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将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
对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包括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确保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将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并针对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改进意见,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执行主体。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察和检验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提升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还应当加强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开展。
五、特种设备的责任追究对于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的运行和管理过程中有责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并积极参与特种设备的监察和检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模板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特种设备监察力量建设,实行分类监管,推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以国务院为核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法、依法独立、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监察对象与监察范围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适用于下列特种设备:1. 锅炉2. 压力容器3. 压力管道4. 电梯5. 起重机械6. 大型游乐设施7. 特种设备维修与重大变更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包括:1. 设备主体2. 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环节3. 设备使用单位4. 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监察与评估第三章监察机构与监察力量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任务。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察人员队伍,确保监察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监察措施与制度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监督检查2. 验收审查3. 抽查抽验4. 许可证审核5. 安全技术评估6. 通知批评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制度,明确监察流程和程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附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附件2:201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特种设备: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危险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2023修正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和监督检验等环节。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同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协助完成。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销售特种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
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对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
第六条制造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备制造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制造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制造设备。
第七条销售销售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能力,保证销售的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销售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设备的技术资料、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并根据设备的性质提供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三章安装、使用和检验第八条安装特种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安装标准和规范,按照设备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并持有相应的安装资质。
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能够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健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
第十条检验和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的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进行停用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2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2篇Regulations on safety supervis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revised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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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2、篇章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篇章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是范例文档,供参考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消防设施以及其他安全技术监察部门规定的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进行,科学监管,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二)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监察和安全监察;(三)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四)组织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测试等工作;(五)组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六)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安全技术评估;(七)开展特种设备相关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八)加强特种设备信息管理,建立设备档案和监察台账;(九)其他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经费,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依法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
第二章安全监察对象第七条特种设备的所有人、经营人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拆解、检验等许可;(二)履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三)按照规定投保特种设备使用责任保险;(四)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测试;...第六章罚款和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停用,并处违法所得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用,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列表)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及注释列表)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困难列表及对应解决办法)以上仅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范例文档,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促进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具有较大危险性,依靠密闭容器以及压力、温度、储存、运输等特殊技术条件维持其完整性并确保安全运行的设备、器具及其他类似产品。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一)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应当设置监督机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应当包括定期检验、中间检验和临时检验。
(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费用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特种设备经营许可证从事特种设备经营活动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安装、改造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特种设备,导致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可以责令关闭,并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过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既存特种设备的检验、许可、备案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的,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24修订
内容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 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 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 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 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 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01 修订
目录
02 内容
修订
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03月11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2009年01月24日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2009年01月24日发布。
内容
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修改、维修、使用等活动的监察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依照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因其危险性、特殊性以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的影响,需要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按照特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安全监察的设备。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修改、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统一安全监察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内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用户应当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技术指导、信息化建设,推进安全监察机制和管理体制的创新。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八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修改、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包括定期检验、定期维修、定期鉴定等。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商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并提供合格证明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设备的使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的要求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消除设备故障。
第三章监察机构的职责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负责特种设备的统一安全监察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监察制度、发布安全监察公告、组织安全监察检查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使用、监察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专业技术要求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检验、检测等工作应遵循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四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按照规定进行制造,确保设备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规定进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监察与检验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监察工作应由国家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监察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监察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可以授权有关单位或者专业机构进行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对特种设备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条特种设备用户应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设备,确保设备安全。
用户应组织对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维修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维修,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安装、改造单位、维修单位和用户,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和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职责和权限规定》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相关技术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特种设备:指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检验标准确定,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专门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以确保安全使用的各类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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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4篇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supervision regulation docum ent编订:JinTai College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4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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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具体内容文档2、篇章2:特种设备分别是什么3、篇章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文档4、篇章4:特种设备的类型文档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
下文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具体内容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Σ险性较大的锅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λ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λ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λ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λ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λ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λ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λ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λ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任何单λ和个人对Υ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Υ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λ,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λ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λ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锅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λ,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λ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λ,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λ,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λ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λ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λ进行。
电梯制造单λ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λ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λ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λ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梯制造单λ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λ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λ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锅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λ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λ,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使用单λ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锅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δ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λ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λ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λ,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λ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λ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λ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λ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λ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λ、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λ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λ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
特种设备使用单λ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λ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
锅ˉ使用单λ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ˉ清洗的单λ,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λ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