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设备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监察难度较大、使用范围较广等特点的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依法属地管理,实行分类监察,区别处理,重点监察。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和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拆除等环节进行监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进行监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七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采取监察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采取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材料3.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维修记录表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危险性较大:指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程度。
2.监察难度较大:指特种设备的使用环境复杂,监察工作难度较大。
3.使用范围较广:指特种设备的使用涉及到多个行业、领域。
4.预防为主:指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注重防范和预防,防患于未然。
5.安全生产责任制: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负有主体责任。
6.综合治理: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仅仅是针对设备本身,还要综合考虑周边环境、人员素质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任务是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察,排除安全隐患,促进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分类管理、整体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特种设备的危险性、重要性和管理需要,将特种设备分为特种压力容器、特种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水上游艺设施共六类,并作相应的管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属地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察。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特种设备用户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使用和维护特种设备,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发生的事故、故障,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条特种设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责令采取停止使用、停止改造、停止维修、停止生产、停止销售等措施:(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二)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四)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健康和生产安全的设备,具体种类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维修单位应定期自检,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只是一个大致的架构,具体的条例还需要根据特种设备的具体类型、风险程度等因素进一步详细制定。
同时,要确保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冲突。
这些工作通常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士共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责任,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设备的制造与销售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销售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设备制造、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三章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规程。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和养护,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监察部门的要求。
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一条监察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查、举报等方式。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制造、销售、使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特种设备制造、销售、使用单位,有权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02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
202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中,由危(wei)险性较大的物质或者高压、低温、高温、强放射性等因素产生的危(wei)险性较大的物理、化学、电气、机械、核能等设备。
第三条国家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及其他规定,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生产特种设备。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重点部位的创造、应用、维修、管理、监督等环节应当加强监管,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即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事态,保障现场安全,在最短期内组织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损失。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特种设备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经费需求。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中,由危(wei)险性较大的物质或者高压、低温、高温、强放射性等因素产生的危(wei)险性较大的物理、化学、电气、机械、核能等设备。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国家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并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的,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原则、监察机构和职责、监察程序、违法和行政处罚、监察工作的协作与监管等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机构与职责第二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机构主要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成。
第三条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制定特种设备的监察规定和监察细则,协调各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地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活动。
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共同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程序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程序包括特种设备的备案、鉴定、检验、监督检查、评定及事故调查等环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备案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递交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鉴定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向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经鉴定合格后方可市场销售。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检验由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违法和行政处罚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时,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监察工作的协作与监管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工作,共同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保护公民、财产和环境安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用于生产、工程建设、科研、办公、生活等活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爆破器材、涉及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其他设备。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目的是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验、检测、认证、登记等活动,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维修分包单位等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可以委托具备特种设备技术管理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点、技术数据、维修记录等信息。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第七条特种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验。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应当由具备特种设备安全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应当包括设备的外观检验、功能性能检验、安全附件检验等内容。
安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当核发合格证明。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制造、维修、改造、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按照国家标准,需要特殊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改进和拆除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身份证明;(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五)资质证明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延续、注销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日常监察、定期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十条监察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监察工作,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及时上报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四章处罚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暂停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改造、维修等工作的;(二)擅自改变特种设备的使用范围、工作条件的;(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维护和维修的;(四)使用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实施监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特定工作、特定环境和特定性质需要专门设备、专门操作的压力容器、电梯、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危险化学品等设备。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国家和地方两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职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安装维修等活动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涉及附件】无附件【本文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特种设备:特指某些特定工作、特定环境和特定性质需要专门设备、专门操作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电梯、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危险化学品等。
2. 安全监察:指对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覆盖范围广,涉及多个领域和行业,监察执法难度大。
解决办法: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统一监察标准和执法手段,形成合力,提高监察效果。
2. 困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资源有限,人员不足,无法满足全面监察需求。
解决办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监察工作效率。
3. 困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部分主体不配合的情况,推进工作受阻。
解决办法: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推动各方积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监管、风险管控、依法监察的原则。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强化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察职责。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国家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加大特种设备的监察力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监察第十条特种设备按照其功能和特点,分为燃烧器具类、锅炉类、压力容器类、电梯类、起重机械类、压力管道类、大型游乐设施类等多个类别。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维护、检验、鉴定等环节的监察。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维护、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特种设备的良好状态和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察力度,推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鉴定应当由符合国家要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指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认证等活动,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嶅设备安全监察主要包括:(一)对特殊环境下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活动进行安全检查;(二)性能评估、审核;(三)特种设备安全认可;(四)监督检查。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特种设备安全许可,并按规定涉及安全认可、安全检查、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投保公司强制保险并依法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按要求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采取相应措施,严格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进行记录。
审核特种设备安全认证,应当由主管部门派出技术专家,仔细检查设备安全性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审核合格的就可办理《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书》。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同时对非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模板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特种设备监察力量建设,实行分类监管,推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以国务院为核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法、依法独立、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监察对象与监察范围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适用于下列特种设备:1. 锅炉2. 压力容器3. 压力管道4. 电梯5. 起重机械6. 大型游乐设施7. 特种设备维修与重大变更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包括:1. 设备主体2. 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环节3. 设备使用单位4. 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监察与评估第三章监察机构与监察力量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任务。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察人员队伍,确保监察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监察措施与制度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监督检查2. 验收审查3. 抽查抽验4. 许可证审核5. 安全技术评估6. 通知批评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制度,明确监察流程和程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附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附件2:201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特种设备: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危险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023修正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和监督检验等环节。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同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协助完成。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销售特种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
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对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
第六条制造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备制造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制造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制造设备。
第七条销售销售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能力,保证销售的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销售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设备的技术资料、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并根据设备的性质提供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三章安装、使用和检验第八条安装特种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安装标准和规范,按照设备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并持有相应的安装资质。
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能够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健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
第十条检验和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的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进行停用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制造、销售、检验、维护、运输、安装、拆卸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务院设立的专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监察、检验、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监察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检验、维护、运输、安装、拆卸单位进行监察,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制造与销售第六条制造许可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制造许可。
制造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制造的要求,通过质量认证和技术评审后方可获得制造许可。
第七条销售和安装许可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销售和安装许可。
销售单位和安装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销售和安装的要求,通过资质审核后方可获得销售和安装许可。
第八条转让和处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转让或处置特种设备时,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
禁止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或处置特种设备。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使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许可。
使用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通过安全检测和培训合格后方可获得使用许可。
第十条日常维护与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说明书和之前约定的维护计划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和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促进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具有较大危险性,依靠密闭容器以及压力、温度、储存、运输等特殊技术条件维持其完整性并确保安全运行的设备、器具及其他类似产品。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一)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应当设置监督机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应当包括定期检验、中间检验和临时检验。
(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费用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特种设备经营许可证从事特种设备经营活动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安装、改造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特种设备,导致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可以责令关闭,并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过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既存特种设备的检验、许可、备案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的,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单位第三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责,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特种设备运行管理第四条特种设备运行管理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第五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规定进行,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六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危害。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特种设备:指依法须由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政府机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并组织实施。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特种设备运行管理的标准缺乏统一性。
解决办法:建立统一的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
(2)困难: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特种设备维护保养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修改、维修、使用等活动的监察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依照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因其危险性、特殊性以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的影响,需要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按照特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安全监察的设备。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修改、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统一安全监察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内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用户应当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技术指导、信息化建设,推进安全监察机制和管理体制的创新。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八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修改、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包括定期检验、定期维修、定期鉴定等。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商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并提供合格证明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设备的使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的要求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消除设备故障。
第三章监察机构的职责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负责特种设备的统一安全监察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监察制度、发布安全监察公告、组织安全监察检查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使用、监察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专业技术要求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检验、检测等工作应遵循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四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按照规定进行制造,确保设备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规定进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监察与检验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监察工作应由国家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监察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监察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可以授权有关单位或者专业机构进行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对特种设备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条特种设备用户应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设备,确保设备安全。
用户应组织对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维修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维修,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安装、改造单位、维修单位和用户,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和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职责和权限规定》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相关技术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特种设备:指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检验标准确定,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专门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以确保安全使用的各类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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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录入日期:2006年07月03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日起施行。
总二○○九年一月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定的除外。
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试验和能效测试。
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修活动。
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定期检验要求。
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三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著位置。
五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七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