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设备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监察难度较大、使用范围较广等特点的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依法属地管理,实行分类监察,区别处理,重点监察。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和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拆除等环节进行监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进行监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七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采取监察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采取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材料3.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维修记录表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危险性较大:指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程度。
2.监察难度较大:指特种设备的使用环境复杂,监察工作难度较大。
3.使用范围较广:指特种设备的使用涉及到多个行业、领域。
4.预防为主:指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注重防范和预防,防患于未然。
5.安全生产责任制: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负有主体责任。
6.综合治理: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仅仅是针对设备本身,还要综合考虑周边环境、人员素质等因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对特种设备及其运行状态、安全管理等进行监察、监管的活动。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监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环节,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2. 审查特种设备的安全评估、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等报告和文件,保障特种设备达到安全要求;3. 监察特种设备的运行、使用、维护等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4. 监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其进行指导和巡查;5. 听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处理相关事项;6.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组织机构由以下部门组成:1. 机构领导和决策层,负责决策和领导监察工作;2. 监察人员,负责具体的监察任务,包括巡查、检查、检测等;3. 技术支持人员,负责技术支持和咨询,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指导;4. 数据处理和管理人员,负责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程序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1. 通知要求:监察机构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出监察通知书,要求其配合监察工作;2. 现场检查:监察人员对特种设备及其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查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3. 面谈和询问:监察人员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面谈和询问,了解设备管理措施;4. 抽查检测:监察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抽查检测,测试设备的安全性能;5. 汇总报告:监察人员根据监察结果,汇总监察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6. 处理决定:监察机构根据监察报告,决定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机关处理。
第四章监察结果和处理措施第六条监察结果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任务是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察,排除安全隐患,促进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分类管理、整体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特种设备的危险性、重要性和管理需要,将特种设备分为特种压力容器、特种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水上游艺设施共六类,并作相应的管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属地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察。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特种设备用户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使用和维护特种设备,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发生的事故、故障,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条特种设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责令采取停止使用、停止改造、停止维修、停止生产、停止销售等措施:(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二)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四)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健康和生产安全的设备,具体种类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维修单位应定期自检,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只是一个大致的架构,具体的条例还需要根据特种设备的具体类型、风险程度等因素进一步详细制定。
同时,要确保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冲突。
这些工作通常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士共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的,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原则、监察机构和职责、监察程序、违法和行政处罚、监察工作的协作与监管等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机构与职责第二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机构主要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成。
第三条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制定特种设备的监察规定和监察细则,协调各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地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活动。
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共同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程序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程序包括特种设备的备案、鉴定、检验、监督检查、评定及事故调查等环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备案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递交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鉴定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向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经鉴定合格后方可市场销售。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检验由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违法和行政处罚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时,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监察工作的协作与监管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工作,共同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等活动,以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监察机构和监察职责第三条国家监察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设立,并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监察工作。
第四条国家监察机构和地方监察机构的职责如下:1. 制定并完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2. 监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等活动,检查特种设备的质量状况;3.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醒其履行安全责任;4. 调查特种设备事故,并据此制定防范措施和监察措施;5.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察,依法进行处理;6. 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7.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特种设备使用资格;2. 设立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安全责任,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4. 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5.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责任:1. 制定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2. 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3. 定期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4. 配备戴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个人防护装备;5. 接受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措施第七条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安全监察措施:1. 进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检查特种设备的质量状况和安全性能;2.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查;3. 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检查;4. 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利用压力、温度、燃气、腐蚀性介质、危险化学品、电力、起重机械等技术制造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以及水利水电工程中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高效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重点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国务院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利益,确定涉及特定行业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在正常、异常和事故情况下,安全可靠地运行。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分为以下三类:(一)压力容器;(二)大型气瓶、储罐;(三)危险化学品容器、锅炉、起重机、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电梯、供热、供燃气设施、特种车辆和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重要程度和风险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所处领域和用途不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也不同。
第九条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种设备进行鉴定,发布特种设备鉴定结果。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样检查、复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取得鉴定合格标志或者取得鉴定合格标志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实施监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特定工作、特定环境和特定性质需要专门设备、专门操作的压力容器、电梯、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危险化学品等设备。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国家和地方两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职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安装维修等活动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涉及附件】无附件【本文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特种设备:特指某些特定工作、特定环境和特定性质需要专门设备、专门操作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电梯、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危险化学品等。
2. 安全监察:指对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覆盖范围广,涉及多个领域和行业,监察执法难度大。
解决办法: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统一监察标准和执法手段,形成合力,提高监察效果。
2. 困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资源有限,人员不足,无法满足全面监察需求。
解决办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监察工作效率。
3. 困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部分主体不配合的情况,推进工作受阻。
解决办法: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推动各方积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监管、风险管控、依法监察的原则。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强化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察职责。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国家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加大特种设备的监察力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监察第十条特种设备按照其功能和特点,分为燃烧器具类、锅炉类、压力容器类、电梯类、起重机械类、压力管道类、大型游乐设施类等多个类别。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维护、检验、鉴定等环节的监察。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维护、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特种设备的良好状态和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察力度,推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鉴定应当由符合国家要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模板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特种设备监察力量建设,实行分类监管,推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以国务院为核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法、依法独立、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监察对象与监察范围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适用于下列特种设备:1. 锅炉2. 压力容器3. 压力管道4. 电梯5. 起重机械6. 大型游乐设施7. 特种设备维修与重大变更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包括:1. 设备主体2. 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环节3. 设备使用单位4. 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监察与评估第三章监察机构与监察力量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任务。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察人员队伍,确保监察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监察措施与制度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监督检查2. 验收审查3. 抽查抽验4. 许可证审核5. 安全技术评估6. 通知批评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制度,明确监察流程和程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附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附件2:201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特种设备: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危险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使用、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检验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定义:在生产、经营中具有一定危险性,且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设备。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要目标是预防事故、保障安全、提高监察效果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特种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检验单位及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二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可靠性,不得擅自改变特种设备的结构或性能。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记录设备安全使用情况。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检验管理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检验等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生产或运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和销售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安装和维修。
2023修正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和监督检验等环节。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同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协助完成。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销售特种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
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对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
第六条制造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备制造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制造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制造设备。
第七条销售销售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能力,保证销售的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销售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设备的技术资料、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并根据设备的性质提供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三章安装、使用和检验第八条安装特种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安装标准和规范,按照设备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并持有相应的安装资质。
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能够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健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
第十条检验和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的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进行停用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制造、销售、检验、维护、运输、安装、拆卸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务院设立的专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监察、检验、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监察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检验、维护、运输、安装、拆卸单位进行监察,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制造与销售第六条制造许可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制造许可。
制造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制造的要求,通过质量认证和技术评审后方可获得制造许可。
第七条销售和安装许可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销售和安装许可。
销售单位和安装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销售和安装的要求,通过资质审核后方可获得销售和安装许可。
第八条转让和处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转让或处置特种设备时,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
禁止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或处置特种设备。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使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许可。
使用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通过安全检测和培训合格后方可获得使用许可。
第十条日常维护与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说明书和之前约定的维护计划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和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促进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具有较大危险性,依靠密闭容器以及压力、温度、储存、运输等特殊技术条件维持其完整性并确保安全运行的设备、器具及其他类似产品。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一)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应当设置监督机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应当包括定期检验、中间检验和临时检验。
(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费用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特种设备经营许可证从事特种设备经营活动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安装、改造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特种设备,导致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可以责令关闭,并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过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既存特种设备的检验、许可、备案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的,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单位第三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责,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特种设备运行管理第四条特种设备运行管理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第五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规定进行,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六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危害。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特种设备:指依法须由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政府机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并组织实施。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特种设备运行管理的标准缺乏统一性。
解决办法:建立统一的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
(2)困难: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特种设备维护保养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24修订
内容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 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 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 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 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 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01 修订
目录
02 内容
修订
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03月11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2009年01月24日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2009年01月24日发布。
内容
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修改、维修、使用等活动的监察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依照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因其危险性、特殊性以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的影响,需要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按照特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安全监察的设备。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修改、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统一安全监察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内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用户应当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技术指导、信息化建设,推进安全监察机制和管理体制的创新。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八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修改、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包括定期检验、定期维修、定期鉴定等。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商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并提供合格证明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设备的使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的要求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消除设备故障。
第三章监察机构的职责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负责特种设备的统一安全监察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监察制度、发布安全监察公告、组织安全监察检查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使用、监察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专业技术要求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检验、检测等工作应遵循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四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按照规定进行制造,确保设备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规定进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监察与检验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监察工作应由国家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监察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监察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可以授权有关单位或者专业机构进行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对特种设备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条特种设备用户应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设备,确保设备安全。
用户应组织对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维修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维修,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安装、改造单位、维修单位和用户,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和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职责和权限规定》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相关技术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特种设备:指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检验标准确定,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专门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以确保安全使用的各类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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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针对私自制造、改造土锅炉屡禁不止的现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条例》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文件。
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2Hale Waihona Puke 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四、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另外,《条例》第二十条还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九、电梯是一种特殊的机电产品,广泛用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和生活之中。为确保电梯运行安
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电梯的维护保养活动作出了专门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隔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条例》第三十七还规定: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
1、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八、《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还规定: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特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在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