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docx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术语定义
第二章特种设备监察机构
第四条设立和职责
第五条权力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人员要求和培训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标准
第七条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
第八条安全标准适用范围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标志
第四章特种设备设计与制造
第十条设计与制造许可
第十一条设计与制造条件
第十二条材料和部件质量控制
第五章特种设备安装与调试
第十三条安装与调试许可
第十四条安装与调试程序
第十五条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章特种设备使用与维护
第十六条使用与维护许可
第十七条使用与维护程序
第十八条定期检查与维护记录
第七章特种设备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与检查权限
第二十条监督与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理和罚则
第八章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相关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和申诉途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条例解释权
第三十条生效和施行
以上仅为一个示例,实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当根据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编写。
建议您咨询当地的法律专家或政府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任务是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察,排除安全隐患,促进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分类管理、整体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特种设备的危险性、重要性和管理需要,将特种设备分为特种压力容器、特种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水上游艺设施共六类,并作相应的管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属地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察。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特种设备用户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使用和维护特种设备,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发生的事故、故障,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条特种设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责令采取停止使用、停止改造、停止维修、停止生产、停止销售等措施:(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二)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四)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健康和生产安全的设备,具体种类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维修单位应定期自检,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只是一个大致的架构,具体的条例还需要根据特种设备的具体类型、风险程度等因素进一步详细制定。
同时,要确保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冲突。
这些工作通常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士共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责任,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设备的制造与销售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销售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设备制造、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三章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规程。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和养护,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监察部门的要求。
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一条监察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查、举报等方式。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制造、销售、使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特种设备制造、销售、使用单位,有权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02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
202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中,由危(wei)险性较大的物质或者高压、低温、高温、强放射性等因素产生的危(wei)险性较大的物理、化学、电气、机械、核能等设备。
第三条国家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及其他规定,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生产特种设备。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重点部位的创造、应用、维修、管理、监督等环节应当加强监管,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即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事态,保障现场安全,在最短期内组织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损失。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特种设备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经费需求。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中,由危(wei)险性较大的物质或者高压、低温、高温、强放射性等因素产生的危(wei)险性较大的物理、化学、电气、机械、核能等设备。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国家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并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这个词或许对于一些人来说有些陌生,但实际上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
从工厂里的大型起重机,到小区里的电梯,再到游乐场里的大型游乐设施,这些都属于特种设备的范畴。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们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较高的危险性。
如果操作不当、维护不善或者监管不力,很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给人们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比如,电梯如果出现故障,可能会导致人员被困甚至伤亡;大型起重机如果失控,可能会造成重物坠落,危及周边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对于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和质量控制标准。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确保所生产的特种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这就从源头上保障了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特种设备的使用环节,条例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比如,医院里的氧气瓶,使用单位必须确保其定期检测、安全存放,防止发生泄漏等危险情况。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也是保障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条例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还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等活动,以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监察机构和监察职责第三条国家监察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设立,并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监察工作。
第四条国家监察机构和地方监察机构的职责如下:1. 制定并完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2. 监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等活动,检查特种设备的质量状况;3.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醒其履行安全责任;4. 调查特种设备事故,并据此制定防范措施和监察措施;5.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察,依法进行处理;6. 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7.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特种设备使用资格;2. 设立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安全责任,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4. 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5.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责任:1. 制定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2. 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3. 定期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4. 配备戴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个人防护装备;5. 接受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措施第七条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安全监察措施:1. 进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检查特种设备的质量状况和安全性能;2.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查;3. 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检查;4. 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利用压力、温度、燃气、腐蚀性介质、危险化学品、电力、起重机械等技术制造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以及水利水电工程中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高效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重点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国务院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利益,确定涉及特定行业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在正常、异常和事故情况下,安全可靠地运行。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分为以下三类:(一)压力容器;(二)大型气瓶、储罐;(三)危险化学品容器、锅炉、起重机、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电梯、供热、供燃气设施、特种车辆和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重要程度和风险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所处领域和用途不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也不同。
第九条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种设备进行鉴定,发布特种设备鉴定结果。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样检查、复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取得鉴定合格标志或者取得鉴定合格标志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按照国家标准,需要特殊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改进和拆除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身份证明;(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五)资质证明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延续、注销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日常监察、定期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十条监察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监察工作,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及时上报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四章处罚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暂停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改造、维修等工作的;(二)擅自改变特种设备的使用范围、工作条件的;(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维护和维修的;(四)使用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法律适用范围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五条特种设备分类与管理制度
第六条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和检测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特种设备维修、维护和报废管理
第十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管理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第三章监察与执法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第十三条监察与执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监察与执法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监察与执法的协作与配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的追究与处罚程序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法规的解释和修订程序
第二十条条例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条例的追溯力
第二十二条条例的附加规定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提纲,具体的条例内容需要根据特种设备的类型、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专业机构的意见进行详细制定。
如果您需要真实、详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家或查阅当地的法律文件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模板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特种设备监察力量建设,实行分类监管,推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以国务院为核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法、依法独立、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监察对象与监察范围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适用于下列特种设备:1. 锅炉2. 压力容器3. 压力管道4. 电梯5. 起重机械6. 大型游乐设施7. 特种设备维修与重大变更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包括:1. 设备主体2. 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环节3. 设备使用单位4. 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监察与评估第三章监察机构与监察力量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任务。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察人员队伍,确保监察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监察措施与制度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监督检查2. 验收审查3. 抽查抽验4. 许可证审核5. 安全技术评估6. 通知批评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制度,明确监察流程和程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附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附件2:201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特种设备: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危险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最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精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篇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1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2023修正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和监督检验等环节。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同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协助完成。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销售特种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
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对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
第六条制造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备制造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制造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制造设备。
第七条销售销售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能力,保证销售的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销售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设备的技术资料、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并根据设备的性质提供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三章安装、使用和检验第八条安装特种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安装标准和规范,按照设备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并持有相应的安装资质。
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能够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健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
第十条检验和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的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进行停用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2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2篇Regulations on safety supervis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revised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2、篇章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篇章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制造、销售、检验、维护、运输、安装、拆卸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务院设立的专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监察、检验、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监察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检验、维护、运输、安装、拆卸单位进行监察,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制造与销售第六条制造许可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制造许可。
制造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制造的要求,通过质量认证和技术评审后方可获得制造许可。
第七条销售和安装许可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销售和安装许可。
销售单位和安装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销售和安装的要求,通过资质审核后方可获得销售和安装许可。
第八条转让和处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转让或处置特种设备时,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
禁止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或处置特种设备。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使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许可。
使用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通过安全检测和培训合格后方可获得使用许可。
第十条日常维护与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说明书和之前约定的维护计划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和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促进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具有较大危险性,依靠密闭容器以及压力、温度、储存、运输等特殊技术条件维持其完整性并确保安全运行的设备、器具及其他类似产品。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一)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应当设置监督机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应当包括定期检验、中间检验和临时检验。
(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费用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特种设备经营许可证从事特种设备经营活动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安装、改造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特种设备,导致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可以责令关闭,并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过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既存特种设备的检验、许可、备案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的,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单位第三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责,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特种设备运行管理第四条特种设备运行管理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第五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规定进行,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六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危害。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特种设备:指依法须由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政府机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并组织实施。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特种设备运行管理的标准缺乏统一性。
解决办法:建立统一的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
(2)困难: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特种设备维护保养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24修订
内容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 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 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 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 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 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01 修订
目录
02 内容
修订
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03月11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2009年01月24日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2009年01月24日发布。
内容
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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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篇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十五、删除第六十二条。
十六、删除第六十三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篇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试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单选题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b )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a.一名 b.两名 c.三名 d.五名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b )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a.半个月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3、电梯制造单位未依法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 a )。
a.通报批评 b.责令停业 c.吊销营业执照 d.处以5万元罚款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可予以( b )。
a.没收 b.查封或者扣押 c.拍卖 d.变卖 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何种形式告之并督促有关单位( a )。
a.发出书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b.口头警告 c.向上级部门反映 d.直接予以罚款 6、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销售货值金额的多少比例进行罚款( d )。
a.1% b.5%以下 c.10%以下 d.30%以下 7、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a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a.30 b.10 c. 20 d.5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 a )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a. 每月 b.每季度 c.每年 d.每两年9、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哪类地区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c )。
a.生产厂房 b.建筑工地 c. 公众聚集场所 d.大型企业二、多选题1、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哪些文件( abc )。
a.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b.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c.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d.产品质量等级证书2、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bd )。
a.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b.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审核人员c.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d.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下列哪些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abcd )。
a.军事装备 b.核设施 c.航空航天器 d.海上设施和船舶三、名称解释1、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四、简答题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1)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2)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3)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2)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3)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