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对我国金融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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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集团发展现状及法律监管

我国金融集团发展现状及法律监管

推动形成的, 具备了协同运作的基础 , 母公司和各金融子公司都受到监管当局的监管 , 产生了一定的
示 范效应 ,从 而也代 表 了中 国早 期 金融集 团发展 的一种趋 向。
( 二)由实业部门控股形成金融集团
2 0 年 以来 ,受人 世对 外开放 的 影响 ,国 家的金融 政策对 内有 所松 动 ,我 国 民营 金融业达 到一 02 个新 的历 史高度 。泛海 、爱建 、东方 、德隆 、万 向、希 望、金信 、农 凯等产 业集 团通过直 接控制 的公
模式, 由于集团公司在规模经济、 范围经济、 协同效应及降低单一业务所产生的行业风险等方面, 具
有其他企业运 营模式 无可 比拟的竞争 优势 , 因而金融集 团不断 发展壮 大 , 并成 为金融混 业经营的主导
形式。 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证券监管国际组织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共同组成的金融集团联合论 坛于 19 年在 ( 99 对金融集 团的监管 中将金融集团表述为:主要业务为金融业务 , 且其中接受监管
业经营、 分业监管的政策 , 由原有的混业经营企业分离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 如中国中信集团控股或
参股 中信实 业银行 、中信嘉 华银行 、中信证 券 、信诚保 险 、中信 信托 、华 夏基 金 ,中国光 大集团控股 或参股 光大银 行 、光大证 券公 司 、申银 万国证 券公司 、光大永 明 人寿保 险公 司 、 大保德信 基金 ,中 光 国平安集 团控 股或 参股平 安 寿险 , 平安 产 险 、 平安证 券 、 平安银 行 。 这种 金融控 股模 式是 由 中央政府
摘 要 :2 世 纪 7 年 代 以来 ,在 金 融创 新 的推 动下 , 由分 业经 营走 向 综合 经 营 已成 为全球 金 融业 的 0 0

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的完善

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的完善
论 我 国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律 监 管 的 完 善
朱仕 栋 刘 先 军
( 东商 学院 5 0 2 ) 广 1 3 0
【 摘 要】 融 控 股 公 司 为 主 要 形 式 的 综 合 经 营 在 我 国 处 于 初 步 发 展 阶 金 段 , 目前 的 金 融 制 度 仍 实行 分 业 经 营 、 业 监 管 , 没 有 建 立 对 其 相 但 分 并 应 有 效 的 监 管 制 度 。 本 文 试 图 通 过 对 我 国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律 监 管 存 在

银 监 会 、 监 会 和 保 监 会 公 布 的《 融 监 管 分 工 合 作 备 பைடு நூலகம் 录 》 建 证 金 中
立 了“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主 监 管 制 度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有 助 于 加 强 监 金 ,
管 机 构 间 的 沟通 与协 调 , 这 毕 竟 只是 一 种 较 为 松 散 的 组 织 形 式 , 但


我 国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发展 现状
在运 行 中存在 着许 多 风 险 , 它进 行 法 律 监 管 的具 体 内 容非 常复 对
“ 股公 司 ” 英 文 原 文 是 “ o igc m ay , 通 过 控 有 其 控 的 h l n o p n ” 是 d 他 公 司 的股 份 , 而 达 到 支 配 被 控 股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目的 的公 司 。 从 但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定 义在 我 国法 律 法 规 上 没有 明确 规 定 。结 合 学 术 界 的探 讨 , 者 认 为 它 是 指 一个 以控 股 公 司 形 式存 在 的 , 要 涉 笔 主 及银 行 、 券 、 险等 金融 领 域 中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 经 营 业 务 的 金 融 证 保 集 团 。其 特 点在 于“ 团 控 股 、 合 经 营 ; 人 分 业 、 避 风 险 ; 集 联 法 规 财 务 并 表 、 负 盈 亏 ” 即通 过控 股 各 子 公 司 达 到 多元 化 经 营 , 种 中 各 , 这 央 集 权 式 的 企业 经 营管 理 组 织 具 有 很 大 的 竞争 优 势 。 我 国加 入 WT O后 , 融 市 场 已 有 相 当 数 量 和 规 模 的 事 实 上 金 的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融 行 业 问 的 业 务 相 互渗 透 很 普 遍 。这 金 融 金 控 股 公 司根 据投 资 主 体 不 同 , 可主 要 分 为 以 下 三类 : 1非 银行 金 融机 构 为主 体 形 成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光 大 集 团 和 、 中信集 团以及 中 国平安 保 险 ( 团) 集 股份 有 限公 司 就是 属 于 这一 类 。 2 银 行 金 融 机 构控 股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而 形 成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

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及我国的法律应对

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及我国的法律应对

论文中文摘要论文外文摘要目次1 引言 (4)1.1 选题背景 (4)1.2 选题意义 (4)1.3 研究方法 (5)2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理论概述 (5)2.1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涵 (5)2.2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方式 (10)3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10)3.1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发展趋势 (11)3.2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目前的问题 (12)4 我国的法律应对措施 (13)4.1 完善我国的金融法规,使监管标准与国际接轨 (13)4.2 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多边体制的改革与规则的制定 (14)4.3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15)结论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8)1 引言1.1 选题背景21世纪经济全球化与经济全球化下我国面临的更大的金融风险需要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国际合作。

在过去的三十年,通过金融全球化,金融急剧提升了其对一个经济的资源配置能力与效率的同时,也迅速地提升与积累它自身的系统性风险。

这些风险正威胁着世界各国的金融甚至经济的稳定发展,并且经常以金融危机的形式出现,破坏一系列国家的经济,打断金融业的发展甚至造成历史的倒退。

在经济与金融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全球化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趋势,金融的全球化必须是一个接受严格控制下的缓慢的渐进过程,尽量避免全球化带来的金融风险和其负效应。

主要的负效应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在全球化的失态下的弱势地位导致的金融主权被削弱,并集中体现在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和受发达国家控制的国际组织围绕救援问题提出的极其苛刻的严重损害发展中国经济金融主权的各种条件。

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努力建立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外,避免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而我国作为第三世界的新型大国,有必要担任起这个艰巨的任务,积极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从根本上维护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主权,为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与国内环境1.2 选题意义当今世界,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尤其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发展,要求金融监管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和协调越来越迫切。

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建议提要:金融监管作为保障金融体系安全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历来是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十分关注的问题。

本文首先阐述了金融监管的内涵及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并详细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为制定金融监管的相关规范提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监管;主要问题;对策建议一、金融监管的几个前提性问题(一)内涵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

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

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限制、管理和监督。

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二)特点近些年,中国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逐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规范现场检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及指导、推行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管理和健全有关监管法律和规章制度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表现出如下特点:一是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伴随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完善,形成目前人民银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分业监管模式。

二是金融立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得到加强,使金融监管由单纯的行政性监管变为依法监管。

(三)主要内容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风险与日俱增,如何保障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

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所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主要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

这一体系对金融市场的准入、运营、退出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为金融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现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如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新兴领域。

同时,部分法律法规的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监管难度加大。

(二)监管机构职能重叠与监管空白并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众多,各机构之间存在职能重叠和监管空白的现象。

一方面,这导致监管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也容易出现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给金融市场带来风险。

(三)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有待加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跨境金融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我国在跨境金融监管方面的合作尚不完善,导致跨境金融风险频发。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金融市场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应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新兴领域的监管立法。

(二)优化监管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应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和优化,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定位,避免职能重叠和监管空白。

同时,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心得范文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心得范文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心得范文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金融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名从业人员,深入学习和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是履行职责的需要,更是提高业务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的必要途径。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学习,通过学习和总结,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是非常严密和复杂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包括中央银行、银保监会等多个部门和机构,涉及的法律法规也非常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个方面都有具体规定,如业务经营、监管要求、风险管理等,涉及范围广泛,条文繁杂,需要细致入微的解读和理解。

其次,我学习到了法律法规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性。

法律法规起到了保护金融系统稳定运行、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规范金融业务行为等多个方面的作用。

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遵守法律法规,就存在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等,不仅会对金融机构本身造成损害,也会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作为从业人员,必须深入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再次,我认识到了法律法规学习需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法律法规学习不能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需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通过实际案例和问题分析,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要具备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能够正确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合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做到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

最后,我认识到法律法规学习需要持续不断的学习和更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是不断更新和完善的,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调整和修改。

因此,作为从业人员,我们不能停留在过去的知识,要保持学习的状态,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法规素养和业务水平。

银行业监管与法律合规的重要性

银行业监管与法律合规的重要性

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 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面临的 风险和挑战也日益增多,因此需 要加强监管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
健运行。
法律合规的意义
法律合规是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基 础,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保 障。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求,银行才能赢得客户信任,实
现可持续发展。
监管与合规的关系
银行业监管与法律合规的重要性
目录
• 引言 • 银行业监管概述 • 法律合规在银行业中的重要性 • 银行业监管与法律合规的实践 • 银行业监管与法律合规的挑战与对策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Chapter
背景与意义
银行业的重要性
银行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 对于促进经济增长、维护金融稳
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加强监管与合规的建议和对策
完善监管体系
加强国际合作
建立健全银行业监管体系,包括制定 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机构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等,以确保监管 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监管机构应加 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金融活动 的监管和法律合规问题,维护国际金 融秩序的稳定。
强化风险管理
本研究主要关注国内银行业监管和法律合规的情况,对于国际银行业监管合作和跨境法律风 险的研究不够充分。未来研究可以加强国际比较和跨境合作方面的研究,为我国银行业监管 和法律合规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THANKS
感谢观看
02
银行业监管概述
Chapter
监管的定义与目的
监管定义
银行业监管是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的行为,以确保其合规经营、风险可控 ,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利益。
监管目的

我国金融市场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法律路径 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为中心

我国金融市场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法律路径  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为中心

为了实现“功能监管”模式下的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本次演示提出 以下法律路径: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金融理财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 部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各自的权责利关系,为金融理财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合理设置监管机构。在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等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协 调机制,确保各部门在金融理财产品监管方面能够高效协作。
二、P2P网贷“自动投标”理财 产品概述
P2P网贷,即“peer to peer lending”,是指个人对个人之间的借贷。而 “自动投标”则是P2P网贷平台推出的一种自动投资工具,它可以根据投资者 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自动投标符合条件的借款项目。
这种理财产品的出现,不仅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便 捷的投资途径,同时也为借款者提供了更加广泛的融资渠道。
2、加强监管力度:应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日常监管和 风险监测,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3、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应制定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P2P网贷平台 充分披露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
4、建理 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以确保投资者的投资安全。
我国金融市场从“机构监管” 到“功能监管”的法律路径
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 进为中心
基本内容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理财产品的种类和规模不断扩大,监管难 度也在逐步加大。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金融市场的需求,因 此,“功能监管”逐渐成为新的监管方向。本次演示将围绕我国金融市场从 “机构监管”
也受到了市场的热捧。然而,随着这一行业的快速发展,监管问题也逐渐显现。 本次演示将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法律监管研究——以P2P网贷“自动投 标”理财产品为中心,进行详细探讨。

论金融创新的法律监管

论金融创新的法律监管

的金融资产与金融 负债在财务报表中大都不能得到体现 ,
只是在报表附注 中予以披露,如与传统信贷相结合的业务 , 承诺、担保、承兑等;与有价证券衍生工具买卖相关的业务, 买卖金融期货合约、安排掉期和互换等。这种表外业务的或 有负债性质增加 了会计报表中所含风险信息的不确定性 , 降低了资产负债表上的信息质量 ,巨大 的交易风险因此被 隐蔽掩盖起来。 金融创新改变了机构监管的环境。由于电子技术和通讯 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创新向电子化与网络化发展,数字化 的业务流程,无纸化的操作交易,使业务经营不受地域限制、
测本国金融流量结构失去 了稳定基准。所有这些都使货币
供求形成机制变得十分复杂和多变 ,给货币政策的决策、操 作和预警系统的运转造 成了很大困难。
金融创新使可操作的货币政策工具减少 。由于金融创 新改变 了货币政策的理论基础 ,对建立其上的货币政策工 具也必然产生影响,使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 中的贴现 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难以发挥作用 ,使得利率、存款准备
大加强,为国际游资的投机和转移提供了方便( 东南亚金融 危机充分显示了国际游资的巨大作用) 。所有这一切改变了
金融业的营业环境,同时也改变了监管的环境,要求传统的 监管手段、组织体系、信息处理技术等都要改变,原有的相关 法群 去 规、监管手段、监管方法和监管知识等也要不断更新。 金融创新影响机构监管的模式。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业务交叉性产品和金融衍
关键词:金融创新 ; 风险;监管


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转证券 、存款转证券等可转换式的 ;有价格指数、市场利率 或某一收益率挂钩的等弹性 收益式的等等 ,这些金融创新 的不断出现、表外业务的迅猛增长 ,淡化了传统行业或业务 的区别,导致实质上的混业经营,对当前的分业经营、分业

浅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引言金融监管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监管规则不完善、监管力量不足、监管制度不够灵活等。

因此,本文将浅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问题一:监管规则不完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规则的制定缺乏权威性和专业性,导致监管缺乏有效性。

其次,监管规则没有及时跟上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创新活动。

此外,一些监管规则存在冲突和信号不明确的情况,给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造成困扰。

完善措施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了解决监管规则不完善的问题,我国应该加强与国际接轨,在制定监管规则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引入国际最佳实践。

同时,应该加大对金融监管立法的投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工作,确保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和适用。

问题二:监管力量不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配置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人员数量不足,无法满足金融市场的监管需求。

其次,监管机构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还有待提高,特别是对新兴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监管能力相对薄弱。

完善措施二:加强监管机构建设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力量,我国应该加大对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投入,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

同时,应该积极培养和引进金融监管人才,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此外,还应该加强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建设,完善工作流程和协作机制,提升监管机构的整体效能。

问题三:监管制度不够灵活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过于僵化,不利于应对金融市场的快速变化和风险挑战。

一方面,监管制度的变更和调整过程繁琐、周期长,难以及时跟踪市场变化并及时作出有效响应。

另一方面,监管制度的确立和执行缺乏灵活性,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金融机构没有区分对待。

完善措施三:建立灵活的监管制度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灵活性,我国应该加快监管制度的创新和改革。

对法律对金融案件的影响(3篇)

对法律对金融案件的影响(3篇)

第1篇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

法律作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对金融案件的处理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对金融案件的影响、法律在金融案件中的具体作用以及法律对金融案件处理的深远意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引言金融案件是指涉及金融领域的各类案件,包括证券欺诈、金融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

近年来,我国金融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金融风险逐渐凸显。

法律作为金融案件处理的核心,对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法律对金融案件的影响,探讨法律在金融案件中的具体作用,以及法律对金融案件处理的深远意义。

二、法律对金融案件的影响1. 法律对金融案件数量和类型的影响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金融案件的数量和类型也在不断增加。

法律对金融案件数量和类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对金融创新的规范作用。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但同时也可能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法律通过对金融创新的规范,引导金融创新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发展,从而降低金融案件的数量。

(2)法律对金融监管的完善。

金融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法律对金融监管的完善,有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能,降低金融案件的发生。

(3)法律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法律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提高投资者信心,降低金融案件的发生。

2. 法律对金融案件处理的影响法律对金融案件处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对金融案件调查取证的影响。

法律对金融案件调查取证的规定,有助于确保案件调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

(2)法律对金融案件审判的影响。

法律对金融案件审判的规定,有助于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案件处理的公信力。

(3)法律对金融案件执行的影响。

法律对金融案件执行的规定,有助于确保案件执行的力度和效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三、法律在金融案件中的具体作用1. 规范金融行为法律对金融行为的规范,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2024年学习《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心得体会(三篇)

2024年学习《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心得体会(三篇)

2024年学习《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心得体会我在____年开始学习《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这门课程,通过学习,我对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收获了许多心得体会。

下面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分享一下我在学习过程中的体会和感悟。

在学习过程中,我首先感受到了《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作为一门专业课程的重要性。

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核心,承载着金融系统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在全球金融危机以及我国金融风险频发的背景下,银行业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学习本课程可以使我们了解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熟悉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从而健全银行业的监管机制,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其次,我们在学习过程中也体会到了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繁杂性。

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内容广泛、条文繁多,需要我们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良好的法律分析能力。

在学习中,我们不仅要掌握法律条文的文字表达,还需要深入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意图和目的,才能准确判断法律适用的情形和效果。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还意识到了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变化与发展。

由于金融行业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发展,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学习本课程使我们能够了解最新的监管政策和法规变化,掌握新的监管要求和业务规则,从而为从业人员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另外,我们在学习过程中也明白了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重要作用。

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学习本课程可以使我们对银行业的监管体制和法律法规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监管的方向和政策,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能力和风控能力。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

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和挑战。

由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以及全球金融体系的互联互通,传统的监管模式和法律法规往往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和需求。

金融行业的监管问题及整改建议

金融行业的监管问题及整改建议

金融行业的监管问题及整改建议一、引言金融行业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支撑和服务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和广泛参与度,金融行业也经常受到各种风险和挑战的影响。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金融市场,并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监管机构必须扮演关键角色。

本文将探讨目前金融行业面临的监管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二、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2.1 监管法律法规滞后随着金融创新不断推进,传统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完全涵盖新兴业务形态。

当前监管框架缺乏针对新型交易工具和数字货币等领域的明确规定,导致监管空白和不确定性。

这使得一些金融机构利用漏洞或灰色地带操作,增加了监管部门的困难。

2.2 监管部门信息不对称由于监管部门对于各类金融机构实力与风险情况了解程度不同,导致信息不对称,监管措施无法及时、准确地满足实际需求。

部分金融机构通过违规操作转移资金风险,并往往能够逃避监管措施的追踪和惩罚。

2.3 监管手段单一目前,金融监管主要依靠行政干预手段,如处罚制度、限制业务范围等。

这些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但无法根本解决问题。

监管部门需要思考如何结合市场化手段,建立更为有效的监管体系。

三、整改建议3.1 完善法律法规框架应加强对新兴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法律法规研究,并确立相应的监管标准和准则。

同时,通过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学习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在制定金融新业务监管政策时进行广泛咨询和论证。

3.2 提升监管部门能力与信息化水平加强监管部门内外数据共享和数据披露机制,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利用效率。

建立综合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动态监测、风险评估和信用评级。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培养专业人才,提高金融监管的整体素质。

3.3 创新监管手段引入科技和市场化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发展互联网金融,并规范与传统金融交叉的业务模式,以促进创新和竞争。

在行政干预之外,建立健全市场约束机制,通过奖励和执法合作等多种手段推动金融行业自律。

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思考[摘要]在当前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体制上的弊端,监管法制不完善,银行内部缺乏自律以及与国际合作不紧密等问题。

本文从法律角度探讨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完善之策,认为我国银行业监管应当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法制,加强银行自律。

[关键词]银行监管;监管模式;监管法制美国的次贷危机从2007年8月爆发之后迅速演变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对国际金融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国际金融体系尤其是银行业累积的系统性风险得以充分的暴露,全球的银行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分析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其直接原因是美国政府不当的房地产金融政策以及金融衍生品的滥用,而其更深层次的原因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则是金融监管的缺失尤其是银行业监管的缺失。

中国作为全球经济体系的重要成员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危机的冲击,但影响相对较小。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银行业监管比欧美国家的完善,而是由于我国的银行业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金融产品尚未与国际接轨,银行业开放性不足而没有被卷入金融风暴的中心而已。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随着中国金融市场、银行业的发展以及竞争力的增强,中国与国际金融市场这个大舞台的联系势必会更加紧密,参与必然会更加深入。

因此,以这次金融危机为契机,审视、发现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作一个梳理,制定相关的法律预案,完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建设,对于我国银行业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一)金融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即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调控,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施金融监管。

从形式上看,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已经基本完善,再辅之以配套的制度和措施,无论是整个金融的监管还是银行业的监管都没有问题了,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金融环境的改变,这样的监管模式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 明确金 融监 管的 目标和原则 (一 ) 、 融监 管的 目标 金
金融监管 目标是金融监管 目的的具体 化, 是国家金融监管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 由于 各国历史、 经济、 文化和发展情况的不同 , 因而
“ 双线” 管理格局; 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个监管 机构共同完成监管任务,形成所谓” 多元即 管理 结构。 这种体制多存在于联邦制国家 , 以美国为 代表。在联邦一级, 有货币监理署、 联邦储备系 统、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监管, 在州一 级, 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 (2 )高度集中和单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即由单一 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3)相对集中的1一 1 线多元, , 的金融监管体制。 即只在中央一级设立 几家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金融监管。这种体制的 典型特征是,金融监管的权力只集中到中央一 级, 地方只是中央监管的代理者和执行者;但在 中央一级行使监管权的机关不是一个,而是分 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共同负责金融监 管, 形成” 多元” 的管理格局。 这种体制主要代表 是日本。 通过对美国、 日本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 的比较分析,有许多方面值得我国在金融监管 法律制度建设中借鉴。 另一方面,各国金融市场相互影响的程 度加深, 风险的范围扩大至全球。 金融监管已非 任何一国可以胜任。各国金融制度上的差异造 成国际金融市场上严重的竞争扭曲。助长了金
标 准接轨 。
金融监管的成败取决于是否具有坚实的 法律基础。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金融机构 实施监管职能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金融监管 最终还要依靠法制的途径完成, 走依法监管的 道路。同时, 我国也应建立一个符合 WTO 规则 的现代化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因此, 要尽快出 台《 信托法》《 、合作金融法》《 、农业保险法》《 、外 汇法》《 、外资金融机构法》《 、金融监管条例》 、 《 金融机构行政关闭办法》等基本金融法律法 规, 制定金融法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制定相关配 套法律法规 , 以提高这些法律的针对性、 可操作 性, 并对现行金融法进行修订与完善。同时, 适 当的立法超前, 尽量避免事后补救。 立法的适当 超前能体现法律的规范向导作用,使得金融业 务的开拓和发展一开始就朝着设计的方向发 展 ,减少可能付出的代价 。按照国际惯例和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规定 。 对 于法 律授 予 的职权 , 金 融监 管主 体应 当严 格按 照法 定的 管主 体及 其工 作人 员办 事公道 , 不徇 私情 , 平 等对 待金 融市场 上 程序 , 在法 定 的范 围内行 使 。在没 有法 律授 权 的情 况 下 , 金 融监 的不 同被监 管者 。
管主 体不 得做 出 影响 公 民、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权 利义 务 的行 为 。
我国 《 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法》 第 四条规定 ,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对银行 业 实施监 督管 理 , 应 当遵循 公开 、 公 正 的原则 。《 证券 法》
第一 百八十 四 条规定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依法 制定 的规
监 管 原则 。 该法 第五 条规 定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及 其从 事监 督 章 、 规 则和监 督管 理工 作制度 应 当公开 。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 管 理 工作 的人员 依法 履行 监督 管 理职 责 。《 证券 法》 与《 保 险法 》 构 依据调 查 结果 , 对 证券 违法 行 为作 出的处 罚决 定应 当公开 。 由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并且对其涵义进行 了论述。最终得 出结论, 在法律 中明确规定适度监管原则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
则作 为我 国金 融 法律 的基 本原 则将 有助 于我 国金 融业 的长 期 良性 发展 。 关键 词 金 融监 管 基本 原则 指 导 思想 作者 简介 : 贾楠 , 首都 经 贸大 学法 学院 , 硕 士在 读 , 经济 法专 业 。 中 图分类 号 : D9 2 2 . 2 8

我 国 法律确 定 的金 融监 管法 的基 本 原则
( 一) 金 融监管 法 的基 本原 则 的含 义

对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1)

对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1)

对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1)混业并非无序的混乱,有其内在的规律。

实现金融混业经营需要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是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

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还没有完成,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才建立不久,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混业经营所需要的优秀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

现就混业趋势下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和监管制度的健全提出几点建议。

(一)经营模式在外资金融机构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广泛开展各项金融业务之前,塑造能够在国内市场上与国际金融集团抗衡的市场主体是迎接挑战的必然选择。

从现行立法分析,在现在的监管体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银行持股公司制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可行模式,这种形式比较适合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和金融发展水平。

从形式上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有以下好处:一是集团控股保证了不动金融部门的协同优势,各子公司仍然是分业经营;二是集团内部的法人分业规避了不同金融部门的风险相互传染,适应了分业监管的现行体制;三是集团层面上充分发挥资源配置、风险管理以及在客户信息资源共享等往来的综合经营优势,便于推进金融创新。

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可以仿效国际金融界发展主流,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以增强自身竞争力,但应当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的布点和综合利用。

(二)修订相关立法,为混业经营加强制度基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应该先集中清理各类金融法律法规,协调它们之间的不一致,修改冲突的地方,为金融法制的统一做准备。

还可以从统一监管立法着手,制订一部适用于各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的法律,确定各监管机构都要遵守的制度,以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⑥。

相关法律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顺应市场经济和金融创新的需求,体现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趋势。

鉴于金融混业经营以及金融机构的业务多元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加入世贸之后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会加速这一进程,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热潮在缺乏监管法规的背景下兴起,必然蕴涵相当大的金融风险。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探究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探究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探究[摘要]随着全球经济和金融的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在金融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

离岸金融业务的兴起和发展为国际融资和国际结算等提供了较大的便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也推动了全球经济和政治的发展。

离岸金融业务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已经成为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已经成为全球金融竞争的焦点。

因此,我国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势在必行。

但是,发展离岸金融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因素,可能会导致一国乃至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危机。

规避和减少离岸金融的风险性已经成为各国金融业发展的重点。

而对离岸金融风险的法律规避手段又是各国研究的重中之重。

文章从离岸金融及其离岸金融市场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实践中的风险因素,指出我国目前离岸金融市场法律规避的现状以及不足之处,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提供若干建议。

[关键词]离岸金融;风险;法律监管一、离岸金融概述离岸金融的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随着全球经济和金融的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在金融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

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已经成为全球金融竞争的焦点。

例如,A金融机构的总部设在美国,其金融业务无论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与美国的金融制度无联系,且不受美国金融法律的管制。

A金融机构进行的活动就是离岸金融业务。

随着离岸金融业务的迅速发展,世界主要金融中心形成了离岸金融市场。

离岸金融市场又称作境外金融市场,与国内金融市场相隔离,使非居民在筹集和运用资金方面不受所在国金融法及税收等法律的管制。

目前,全球已经形成了三种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即伦敦型、纽约型及巴哈马型。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离岸金融市场有着不同的含义。

根据传统的定义,离岸金融市场是指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使得交易货币流动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该交易货币供给和需求市场。

从离岸金融市场的传统定义中可以看出,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离岸性,即金融机构在货币发行国境内用该国货币从事的各种金融交易和资金融通活动不能称为离岸金融业务,相关的市场也不能称为离岸金融市场。

浅议我国金融行业法律监管制度

浅议我国金融行业法律监管制度
律 规 范 的缺 位 .可 以说 是 形 成 中国 金融 市 场 风 险隐 患 的 更 为主 要 序 都 不相 同 .因此 ,如 何 确 定 一 个 比较 合理 的费 率 则 值得 研 究 。 2 建立 央 行最 后援 助 制度 。在 竞争 下 .金融 机构 因受各 种金
的原 因。但 金 融 市场 的有 效运 作 则 必 须 以秩 序 为前 提 。 因此 .要


法 制 化 是 有 效 防 范 和 化 解金 融 风 险 的 必 由 之 路
定 的比 例 。那 么就 可能 因资 本流 动 不 足 而发 挤 兑风 潮 。 如 新加
在 中 国 . 目前 反映 出来 的潜 在 的 金 融 风险 隐 患 除 了违 规 操 作 坡 规 定 所 有 银行 必 须 保 持 其负 债 基 数 6 的现 金 余额 ,还 要 求银 % 衍 生交 易 .呆 账坏 账 率 偏高 金 融诈 骗 严 重等 国际 共 同 的金 融 风 险 外 ,还 具 有 主体 资 格 不健 全 、部 分金 融 机 构资 本 率 偏低 、过 度 同业竞 争 、信贷 资 金 违 规炒 作 、不 良贷 款 比例 偏 高 等 问题 。 中国
财 经 论 坛
浅议我 国金 融行业法律监管制度
・ 李祖 坤 吉林大 学法 学院
所 谓 金 融 风险 是 指 金 融 资本 在 经 营 与 交易 过 程 中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别 是 商 业银 行 一 定要 从 严控 制 .审 批 金融 机 构 除应 坚 持 法定 条 不确 定 性 .即投 资 人预 期 收 益 与实 际 收益 的偏 差 。 金 融风 险 的 存 件 外 ,还应 对 擅 自设 立 金 融机 构 的 .应 严肃 查 处 。此 外 还 应 对 在不但能使 金融机构蒙受巨额损失 .而且还可能破坏国家或世 界 金 融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任 职 条 件 、 资格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 第 二 . 经 济 秩 序 的稳 定 , 引发 动 荡 。 在 中 国 .由于 法 律 规 范 尚不 完 善 , 提 高 金 融机 构 的 资本 充 足 率 。 主要 可 通 过 发行 金 融债 券 、金融 机 个 别市 场 主 体在 利 益 驱动 下 利 用疏 漏 ,频 繁违 规 操 作 .使 中国 金 构 股 份 制 改造 等 多种 途 径 筹 集 金融 机 构 的资 本 金 。 第三 .加 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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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对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杨健金融0601内容摘要金融监管既是金融业的需求,同时也是对金融业进行有序管理的手段。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日益加深,法律对金融业监管的力度与制度均需进行科学的改革。

在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体系存在着诸多缺陷,这就更有必要抓住当前经济形势进行一系列改革,制定科学对策。

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宏观角度出发,系统回顾了我国金融法制的历程,通过对传统金融监管理论与世界金融监管法制发展的简要分析,将国内金融监管法律存在的问题与国际相关经验教训进行比较,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与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金融危机;制度改革Abstract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the needs of both the financial industry, but also orderly management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means. With the deepening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the law on the strength of the financial sector 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reforms need to be scientific. At this stage, China's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legal system and there are many shortcomings, which need to seize the current economic situation is more a series of reform measures to develop science.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mainly from the macro point of view, the system reviews the history of our country's financial law, financial supervision by the traditional theor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orld's financial regulatory legal brief analysis of the domestic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problems related to lessons learned comparison, and to make the appropriate solu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Key words:Financial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the financial crisis; System Reform3目录一、法律对金融业监管的必要性 (1)(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意 (2)(二)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警示 (3)二、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历程 (4)(一)1949年——1979年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 (5)(二)1979年——1993年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 (6)(三)1993年至今 (7)三、金融监管理论与法制发展 (8)(一)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 (9)(二)金融监管法制的发展 (10)四、金融法律监管的国际经验教训 (11)(一)美国的“伞式监管”体制……………………………………12(二)英国的“综合监管”体制……………………………………13(三)日本的金融“大爆炸”计划…………………………………14五、我国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15)(一)我国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16)(二)我国金融法律监管的完善 (17)六、总结…………………………………………………………………18论法律对我国金融业的监管一、法律对金融业监管的必要性5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的活动。

换言之,就是将金融机构及其一切活动都置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之下,以促进其稳健经营。

金融监管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及规制金融活动的一项重要手段,其最基本的含义旨在维护金融机构安全及稳健经营,从而在整体上确保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金融监管既是金融业的需求,同时也是对金融业进行有序管理的手段。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原有国际金融体系的冲击,法律对金融业监管的力度与制度均有着切实的必要性。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意所谓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利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金融业作为国家经济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息息相关的领域,理应而且必须纳入到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来。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金融业发展也日新月异,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和金融基础,同时也对金融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对未来中国金融业发展与改革的宏观要求: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

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竞争力。

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健全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就其本质而言,监管下的金融业应当是一个法治行业,金融业的长期发展的过程与推行金融行业法制化的过程是并行的。

作为法治社会最主要的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这些特征,使得法律应该且可以成为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只有依照法律规则来监管金融行业,金融主题的行为才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金融业的改革发展绝不会自发的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

如果法律制度完善合理,金融监管就可能规范有效,金融业发展就可能和谐顺畅。

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金融监管则可能丧失公信,金融业发展必然扭曲动荡。

因此,法律应是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心,在整个金融业发展进程中必须起着关键作用。

(二)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警示近几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风暴愈演愈烈。

虽然美国政府出台各种救市改革方案,但由于已严重祸及实体经济,美国经济出现了近30年来最为严重的衰退,同时也对全球经济也造成了重大影响。

1999年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止了在美国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而结束了美国在金融法律制度上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等分野的历史,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实现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相互渗透,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机构放松了监管。

而导致本次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对金融业的监管不利导致泡沫崩溃。

关于国际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虽然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但国际上已经有了普遍的共识。

2009年2月27日,我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伦敦接受英国广播公司(BBC)专访时说:危机的直接原因是一些国家的金融失去监管,使金融杠杆不适当的放宽放大。

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也承认,美联储“原本有权监控”,“制止不负责任的放款行为”,但由于他错误地相信市场可以自身调节,而无需政府过多干涉,因而犯了“局部错误”。

日本前首相麻生太郎在G20华盛顿峰会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一些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是造成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

由此可见,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有着先天的脆弱性与高度的风险性。

正是由于金融业的脆弱性与高风险性经常对社会的政治、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因而我们更应对金融业的监管问题加大关注。

法律作为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其管制作用不容置疑,因而通过对金融领域进行立法、制定监管的法律法规,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有程序可循,是进行金融监管的科学有效的方法。

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立法合作,借鉴各国立法的优点与经验,也是科学合理进行监管的措施。

二、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历程上文提到,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机构,构建现代金融体系的目标。

可见,对于金融法制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纵观建国以来的历史,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7(一)1949年——1979年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从建国到改革开放着三十年中,我国首先借鉴了前苏联的社会主义金融体制,将多种金融机构合并为统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并取消了多种信用工具,资本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形成了高度集中、严格管制、对外封闭的金融体制。

这种体制对于我国成立初期的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起到了关键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体制的束缚越来越明显,其弊端也日益暴露。

在这一时期,我国对金融的规制主要以行政强制手段为主,金融立法领域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二)1979年——1993年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在这一期间,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改变传统的融资的方式,并对金融进行了一系列要求,如要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要对外开放、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面向社会发挥作用。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完善,到1993年时,中国的金融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在金融立法方面初见端倪。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1978年至1986年是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确立时期。

在这一时期,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中央银行体制。

2. 1987年至1993年是我国试办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中央银行体制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

与金融体制发展相伴随的是金融法制的兴起,各种商业票据、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等信用工具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京、津、沪等10个城市试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试行办法》。

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的成立,也使我国的资本市场初具规模。

(三)1993年至今1992年我国在中共十四大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为金融业的发展开辟的广阔道路。

尤其在1995年成果颇丰,在这一年里,我国制定并颁布了多部基本的金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规定了“破坏金融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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