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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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英文译名:Xiamen Cultural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XMCCI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是由厦门地区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部门、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整合行业力量,调动广大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文化与经济、文化与科技、文化与旅游、文化与金融资本等的融合,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文化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互助,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业务指导单位为市文发办、市文广新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厦门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接受市文发办、市文广新局的业务指导和厦门市民政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本会的注册地址是福建省厦门市思明西路58-62号,邮编:36100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定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

二、接受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文化创意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提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参与制定厦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

三、促进业界与台湾、香港、澳门文化创意产业界的交流、交往与合作,通过与台港澳文化创意产业社团的会员联谊、成果展示、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促进两岸四地产业共同发展。

四、推进国际文创产业界的合作与交流,通过海内外信息发布、促进国际间文化贸易,为会员开拓国际市场服务,进一步增强会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文创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五、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咨询、服务工作,搭建文化创意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协助会员进行文化创意产业的专利申请、版权保护。组织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交易的商务活动。

六、充分利用产业界、学界、科研机构的资源,实施产学研结合,提升产学研优势互补的效益。

七、组织开展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人力资源开发及会员培训教

育,培养造就文化创意领域的优秀人才;积极向上级和有关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八、开发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会刊、网络等渠道,宣传协会工作和会员成就,在促进会员之间交流合作的同时,组织会员到外地、外国学习考察,加强与各地协会和国际文创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倾听会员意见建议,反映业界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做好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建立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努力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的现代化发展水平。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协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部门批准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基地、园区、院校以及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作出贡献的个人;

四、承认本会章程;

五、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由本会会员部审核,理事长批准同意,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根据需要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1、没有正当理由,两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2、单位会员主体资格注销或被有关部门吊销;

3、因犯罪而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因违法违纪行为在一年内被有关部门处罚超过三次;

2、因存在不诚信行为被投诉并经核实,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改正的;

3、其他严重违反法律及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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