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_医疗与生育保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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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2)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3)第四章工伤保险 (4)第五章失业保险 (5)第六章生育保险 (6)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6)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7)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7)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8)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9)第十二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社会保险法》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社会保险法》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失业保险的定义:为失业 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
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待遇:包括失 业保险金、医疗补助、丧
葬补助和抚恤金等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城 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人员等
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
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定义: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 伤害时,由社会保险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医 疗费用、生活补助等保障。

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 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灵活就业人员等
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个 人缴费、单位缴费、政府
补贴等
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根 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
额等因素确定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的定义 和范围
医疗保险的缴费 方式和标准
医疗保险的报销 比例和限额
医疗保险的参保 条件和待遇享受 条件
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法的意 义:维护社会稳 定,促进经济发 展,提高人民生 活水平
社会保险法的作 用:保障劳动者 的权益,减轻企 业负担,促进就 业创业
社会保险法的实 施:需要政府、 企业和个人共同 努力,形成合力, 共同推进社会保 险事业的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社会保险法的目的:保障公民的社 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主体:政府、企业和个人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方式:强制执行、自愿参与和协商
社会保险法的监督检查: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
社会保险法的监督检查内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 和监督,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等。
社会保险法的发展和 完善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工作,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组成。

第四条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保险费的划拨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支付。

第二章参保人员第六条参保人员是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的各项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和家庭的变动情况。

第九条参保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参保人员遇到社会保险问题,可通过法定途径提出申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或少缴。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自行申请参保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的费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终止参保后,应当按规定时间内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社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的各项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和缴费年限要求领取养老金。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失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援助。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生育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生育津贴。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患病或受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详解《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一、五险跟社保是不是一样法律常识:五险和社保是一样的。

因为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而社保指的也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所以它们只是不同的说法而已,实际上代表的意思都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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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什么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二。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

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三。

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一款,第八十三条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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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对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和解释的法律文件。

2024年发布的最新保险法全文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优化和完善,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

以下是对该法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该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社会保险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失业人员和特定群体人员等。

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该法明确了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机制。

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将参保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余额等作为考虑因素,以确保参保人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则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挂钩,以保持养老金的实际价值稳定。

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该法加强了支付方式的管理和控制。

通过建立公平、公正的医疗保险支付制度,保证参保人能够及时、合理地享受到医疗保障。

同时,加强了医保基金的监管和使用,防止医保资金的滥用和浪费,增加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在失业保险方面,该法加强了对失业人员的援助和就业服务。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险金和职业培训补贴,同时,提供职业介绍、再就业创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重新就业。

在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该法增加了受保人的权益保护和待遇发放。

工伤保险将覆盖更多的人群,且受伤人员将获得更加优惠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生育保险方面,将加强对孕产妇的保护和服务,提供更加全面的孕产妇健康管理和指导,确保母婴安全和健康。

除了对具体社会保险项目的规定外,该法还对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和执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具体来说,该法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同时,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此外,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2)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3)第四章工伤保险 (4)第五章失业保险 (5)第六章生育保险 (6)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6)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7)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8)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8)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9)第十二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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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6•【文号】国办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3.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的具体操作规范,旨在明确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包括参保范围、缴费标准、保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二、参保范围1. 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适合于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等。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 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 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雇佣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适合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包括工伤医疗、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等待遇。

4. 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女性劳动者在怀孕、分娩、哺乳期等特定时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三、缴费标准1. 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总和。

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4%。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者上年度工资平均值确定。

2. 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总和。

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0%,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者上年度工资平均值确定。

3. 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不需要个人缴费。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者上年度工资平均值确定。

4. 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0.5%。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者上年度工资平均值确定。

四、保险待遇1. 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缴费年限要求,可以享受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全民健康、教育、住房、形势、抗风险、参与社会生产和支持台胞口阶层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它涉及到法律、经济、农业、军队等有关部门的内容。

社保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社会的基本公共利益,改善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增加他们的安全感,提高其就业机会和自身的能力。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政策,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老年和特殊救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以工资和商业利益为基础的养老保险,分布在城市的劳动者可以获得被保险的权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基于城乡居民所有者和农村居民的年收入数据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法,它可以改善城乡居民的养老条件,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

工伤保险可以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或疾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时,可以享受保险金的福利。

医疗保险制度可以为参保者提供住院报销和门诊报销,满足他们的医疗需求。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失业时,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险金,使他们有能力继续生活。

生育保险是为了补贴留守家庭或家庭经济困难,促进生育,为有生育负担的家庭提供补助。

老年人和特殊救助是为了帮助贫困老年人,改善他们的生活。

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除了可以改善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外,还可以改善社会的福利状况。

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降低贫困水平,促进城乡居民的共同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

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还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改善家庭的健康水平,促进家庭福祉。

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也可以帮助人们增强社会责任感,融入社会,参与社会生活。

通过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自己也是社会的一部分,需要为社会做出贡献,而不是仅仅受益。

因此,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及社会保险法,不仅可以改善社会福利状况,也可以帮助形成公民意识,增强民主精神和责任感。

总之,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改善个人利益、增强抗风险能力、帮助形成公民意识等功能,从而发挥积极作用,为社会福利发展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生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生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育保险第六章⽣育保险第五⼗三条职⼯应当参加⽣育保险,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育保险费,职⼯不缴纳⽣育保险费。

第五⼗四条⽤⼈单位已经缴纳⽣育保险费的,其职⼯享受⽣育保险待遇;职⼯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医疗费⽤待遇。

所需资⾦从⽣育保险基⾦中⽀付。

⽣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

第五⼗五条⽣育医疗费⽤包括下列各项:(⼀)⽣育的医疗费⽤;(⼆)计划⽣育的医疗费⽤;(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费⽤。

第五⼗六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津贴:(⼀)⼥职⼯⽣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育⼿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育津贴按照职⼯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计发。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五⼗七条⽤⼈单位应当⾃成⽴之⽇起三⼗⽇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变更或者⽤⼈单位依法终⽌的,应当⾃变更或者终⽌之⽇起三⼗⽇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商⾏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终⽌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的出⽣、死亡以及户⼝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条⽤⼈单位应当⾃⽤⼯之⽇起三⼗⽇内为其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愿参加社会保险的⽆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全国统⼀的个⼈社会保障号码。

个⼈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份号码。

第五⼗九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1. 背景介绍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社会保障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实施了多项社会保障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该法律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全面解读,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其内容和意义。

2. 保障对象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一节规定了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和范围。

该法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包括城市职工、农民工、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力裙体,确保他们都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3. 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涵盖了劳动者的整个生命周期,也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生活全方面保障的责任。

其中,养老保险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受到了特别的重视。

它为退休人员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来源,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质量。

4. 参保费用和待遇参保费用和待遇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参保费用的缴纳、待遇的享受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案,参保人员应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待遇则应当合理充分地反映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参保人员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险制度带来的实惠。

5.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是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基金投资收益的使用等。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可靠的财政支撑。

6. 个人评述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我深切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我的保障和帮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五⼗四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社会保险法》第五⼗四条主要讲的是关于⽣育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育保险享受的条件、⽣育保险待遇的橡⽊和⽀出渠道、职⼯未就业的配偶的⽣育保险待遇。

只有缴纳了⽣育保险费才能享有⽣育保险所提供的福利。

《中华⼈民共和国》第五⼗四条内容如下:⽤⼈单位已经缴纳费的,其职⼯享受⽣育保险待遇;职⼯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待遇。

所需资⾦从⽣育保险基⾦中⽀付。

⽣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

⼀、⽣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育保险待遇同其他险种待遇的享受⼀样,需要具备⼀定的条件。

本定了两个条件:第⼀,⽤⼈单位已经缴纳⽣育保险费。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

只有履⾏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育保险也是如此,只有⽤⼈单位依法缴纳了⽣育保险费,其职⼯才能享受⽣育保险待遇。

第⼆,是⽤⼈单位的职⼯。

⽤⼈单位缴纳⽣育保险费,那么,理所当然地该单位职⼯享受⽣育保险待遇。

⼆、⽣育保险待遇的项⽬和⽀出渠道根据本法规定,⽣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育保险待遇所需资⾦从⽣育保险基⾦中⽀付。

⽣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

其中,⽣育医疗费⽤包括因怀孕、⽣育发⽣的检查费、接⽣费、⼿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育⼿术费。

⽣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因⽣育休⽽离开⼯作岗位期间,给予的⽣活费⽤,是对收⼊的替代。

因此,在实⾏⽣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育保险基⾦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付,⽀付期限⼀般与产假期限相⼀致,期限不少于90天。

明确⽣育保险待遇所需资⾦从⽣育保险基⾦中⽀付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80年代前,⼥职⼯⽣育期间的和医疗费⽤都由本单位负担。

80年代后,由于社会分⼯和⾏业特点造成⼥职⼯分布不均匀,有的企业⼥职⼯⼈数占职⼯总数60%以上,由此导致企业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使⼥职⼯较多的企业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在招⽤员⼯时往往倾向于排斥妇⼥,造成妇⼥平等就业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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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第23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失业人员(第48条):失业保险基金,个人不缴费。 退休人员(第27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不再缴费;
未达到的缴费至规定年限。
解读之二:筹资
居民医保(第25条):个人缴费和政府 补贴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内容
1、基本框架与筹资 2、待遇与支付范围 3、基本医保服务 4、基本医保管理 5、法律责任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 国家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 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中支付。
改革历程回顾
公费医疗 劳保医疗
自发改革
94年之前
1994年
“两江” 试点
扩大试点
1996年
1998年
出台 《决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3年开始试点
2007年开始试点
2008年全国推开
2009年全国推开
医疗救助
2003年建立农村 医疗救助制度
2005年建立城市 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保险改革取得的成绩
明确不予支付范围(第30条,免责条款)。
工伤保险 第三人支付 公共卫生 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医疗服务的合理、必要原则(第31条第2款)
我市职工医保待遇
1.社保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住院待遇标准 基金对参保人在社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范围内费
用12万元(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培训
医疗与生育保险部分
2011年6月27日
江门人社
内容提要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立法背景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三)需研究重要问题
二、生育保险的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立法背景
(一)医疗保险立法背景
1、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第一阶段:公费、劳保医疗制度 第二阶段:探索建立社会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阶段:逐步建立全民医保体系
(二)《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 险主要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内容
1、基本框架与筹资 2、待遇与支付范围 3、基本医保服务 4、基本医保本医疗保险。无雇 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 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含经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下同)和一级(含未定级,下同)定 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上述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0
元,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向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
“三从三到”
制度从无到有 覆盖面从小到大 保障水平从低到高
制度架构
公务员 企业补充
特殊
商业

补助
保险
人群
保险

城镇 职工 基本 医疗 保险
城镇 居民 基本 医疗 保险
新型 农村 合作
主 体
医疗

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

覆盖面从小到大
140000 万人 120000 100000
2000-2009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123447 113322
94911
80000 60000
56732
40000 20000
0
31683 20404 3787 7286 9401 10902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保障水平从低到高
从住院——门诊 从大病——常见病 封顶线的提高 基金给付水平的提高 给付范围的扩大(药品、诊疗范围等)
第三十条第一款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 医疗服务。
解读:待遇与支付范围
待遇授权政府制订,增加法律适应性(第26条) 支付范围按 “三个目录”管理(第28条)
医疗保险特点
覆盖:全社会、覆盖全民 公平:机会公平,更强调共济性 补偿:实物补偿(医疗服务) 付费:涉及医疗服务提供方,管理难度更大 基金:以收定支,现收现付,更具即时性,强调年度
预算平衡、支付预算刚性化 服务:人员就医的流动性更大,对服务的要求更高
医疗保险当前存在的问题
城乡统筹遭遇体制性障碍 制度体系缺乏整体性规制 服务体系面临流动性挑战 医药卫生改革的互动要求 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给予补贴。
解读之一:制度框架
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第23-25 条)
覆盖全体公民,为城乡统筹留下空间 未涉及多层次保障体系
解读之二:筹资
职工医保: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 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23条)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
基本框架与筹资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 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 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解读之二:筹资
明确用人单位、个人、政府三方权利义务 关系
医保缴费年限问题(第27条)
应设定多长? 制度间如何衔接?
强化了政府责任(补助、兜底)
缴费补贴(第25条) 政府兜底(第65条)
建立家庭病床的,不设起付标准。
我市职工医保待遇
3.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在社保年度内,以参保人住院累计自付费用(不含自费和起付标准以 内的费用)和范围内费用实际发生额为依据,按以下办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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