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精)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整理
(2005年04月01日更新)
*牛及相关产品指除牛皮、牛奶及奶制品、牛精液、牛胚胎、无蛋白油脂及其产品、骨制磷酸氢钙(不含蛋白或油脂)、完全由皮革或皮张加工的工业用明胶和胶原、照相用明胶、非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及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的除外)以外的牛及牛产品。
注:
1. 本次更新取消了对台湾地区口蹄疫的禁令措施;增加了对朝鲜禽流感的禁令;
2. 根据历年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发布的禁令公告及双边议定书整理而成,将根据动物疫情及检验检疫机构发布的公告而随时调整;
3. 已鞣制动物皮张、炭化毛、洗净毛、毛条不受口蹄疫疫区因素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疫病是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具体承担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及时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情况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监测数据,提出防控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明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机构、编制、人员和资金,加强监测防控工作管理。
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应当按照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源疫病的基本情况,为制定监测防控发展规划、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活动,预测流行趋势,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进行预警,并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防控措施和建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5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0•【文号】质检办动〔2016〕827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便利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通知质检办动〔2016〕82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贸易健康发展,现就实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便利化措施通知如下:一、授权检疫审批按照稳妥推进、过程可控原则,各局应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以下有关要求开展经总局授权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工作。
(一)制定工作规范。
各局应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局授权检疫审批工作规范,包括辖区内授权审批非食用动物产品正面清单。
有关工作规范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函报总局动植司备案。
未报备的,不予以授权审批。
(二)提高审批效率。
检疫审批全部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完成,分为受理、审核、终审3个环节,终审须由直属局业务管理处室完成。
同一环节限一人完成,不可设置同环节多人审核,同一人不可担任2个及以上环节工作。
各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
(三)加强人员管理。
从事检疫审批人员应熟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和检疫审批业务,具有签证兽医官或动物检疫现场查验岗位资质。
应加强检疫审批人员培训,确保工作质量。
(四)严格审核审批。
各局要严格对照《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验方式》(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热点关注栏目)认真做好授权检疫审核,重点审核运输路线、指定企业是否明确标注,以及申请产品是否来自疫区、是否完成检疫准入和是否暂停审批、进口等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02•【文号】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施行日期】2006.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通过使用医疗器械途径传入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02年3月22日发布《关于禁止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和销售含有牛羊组织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国药监械〔2002〕112号),对含有牛羊组织的医疗器械产品进口和销售问题作出了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的注册,现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一)凡产品中含有来自于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的牛、羊源性材料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二)产品中含有牛、羊源性材料,所含牛、羊源性材料并非来自于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但产品实际生产场地在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的,分以下3种情况:1.对取材于添加以哺乳动物为来源的蛋白质饲料喂养的牛、羊的组织及其衍生物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2.对取材于与来自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的牛、羊一起圈养的牛、羊组织及其衍生物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3.不属于上述1、2条所述情形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可予受理。
申请注册时,应提供疯牛病传播的风险评估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等技术文件,说明产品不存在传播疯牛病的风险。
通过技术审评决定是否予以注册。
(三)产品中含有牛、羊源性材料,但材料并非来自于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产品的生产也不是在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完成的,注册申请可予受理。
申请注册时,应提供疯牛病传播的风险评估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等技术文件,说明产品不存在传播疯牛病的风险。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人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地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主旨:本条是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的规定三、条文释义:一类动物疫病,是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
一类动物疫病的确诊定性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发生一类疫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有关人员到现场,采集病料,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发布封锁令的决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最快的方式将动物疫情等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填写疫情报告单。
报告单内容包括:发病时间、地点、单位、流行范围、临床症状、发病种类、头数、传染来源、死亡情况和扑灭措施等。
常用的控制、扑灭一类动物疫病的措施有:隔离、封锁、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及其他限制性措施。
一、隔离(一)概念隔离是扑灭动物疫病的一项重要强制性措施。
动物防疫人员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查后,当事人根据检查结果在动物防疫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应分别采取隔离措施。
动植物检验检疫程序
一、动植物检疫目的和任务
3、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情形: 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 物、铺垫材料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合同约定应实施检疫的货物、 物品
动植物检验检疫
二、法律法规体系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4)许可单证的管理和使用 核销 重新申请办理 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5、口岸检验检疫 报检 产地检疫 隔离检疫 口岸查验 实验室检测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3)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资料 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 – – – – –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说明过境路线 特殊需要的,提交书面申请,防疫措施、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 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巴西 剔骨牛肉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1)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动物检疫审批 植物检疫审批 特许审批 过境检疫审批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2)申请人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 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 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 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六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七章动物诊疗第八章兽医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保障措施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附录跨境电商商品负面清单
1. 不能清关的品名:国际奢侈品牌(如LV,爱马仕,阿玛尼,普拉达,迪奥等)、奶粉、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人参、花旗参、西洋参、海参、鱼翅、燕窝、电脑配件、相机及镜头、bose音箱、医疗用品、药物类、汽车配件、易燃易爆危险品、易腐蚀品、管制刀具、毒品、军火、文物古玩、有价证券、国家货币、贵重金银首饰,钻石,海关明文规定禁运物品;所有配方米粉及米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一)活动物,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三、其他类(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土壤(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3.《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中国严格限制出口的有毒化学品名录》、4.旧机电产品、旧轻工产品、固体废物;5.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等涉恐及放射性等产品;6.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出境的其他商品。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9日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动物防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检结合、重点控制、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与服务、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行业自律和社会参与的共同治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须知
7、申请进口肉类产品的企业需要有什么资质,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各直属局对辖区内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实行检疫监督制度。直属局对辖区内遵章守纪、诚信经营、具备一定经营进境肉类业务实绩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资格认定,报质检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从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专栏”可以查到《获得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名单》。各直属局对认定资格的单位,每年至少抽查二次,以督促、确认各项检验检疫要求和规定是否在经营活动中有效落实。如发现违规经营(夹带、瞒报、存放疫区产品,擅自销售调运、开拆、损毁检验检疫封识、标志,伪造、变卖各种单证等),注销其报批与报检资格。
14、《常见进境肉类产品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
15、《获得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名单》。
(三)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应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登记证;应具有网上审批用电子密钥,并在各直属局登记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
5、《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第26号令);
(6)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退运货物)。
2、许可条件
(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牛羊源性规定
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通过使用医疗器械途径传入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02年3月22日发布《关于禁止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和销售含有牛羊组织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国药监械〔2002〕112号),对含有牛羊组织的医疗器械产品进口和销售问题作出了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的注册,现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一)凡产品中含有来自于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的牛、羊源性材料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二)产品中含有牛、羊源性材料,所含牛、羊源性材料并非来自于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但产品实际生产场地在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的,分以下3种情况:1.对取材于添加以哺乳动物为来源的蛋白质饲料喂养的牛、羊的组织及其衍生物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2.对取材于与来自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的牛、羊一起圈养的牛、羊组织及其衍生物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3.不属于上述1、2条所述情形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可予受理。
申请注册时,应提供疯牛病传播的风险评估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等技术文件,说明产品不存在传播疯牛病的风险。
通过技术审评决定是否予以注册。
(三)产品中含有牛、羊源性材料,但材料并非来自于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产品的生产也不是在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完成的,注册申请可予受理。
申请注册时,应提供疯牛病传播的风险评估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等技术文件,说明产品不存在传播疯牛病的风险。
通过技术审评决定是否予以注册。
二、非直接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例如:牛皮面料的CT诊断床或牙科治疗椅):产品中含有牛、羊源性材料的,不论其牛、羊源性材料是否来自于疯牛病疫情国家或地区,注册申请可予受理。
申请注册时,应提供文件,说明产品不存在传播疯牛病的风险。
通过技术审评决定是否予以注册。
《生物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的比较分析
2622019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了全球。
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将于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生物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有利于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有利于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
作为一部关于生物安全管理的具有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法律,它对食品安全也有着深远影响。
1在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体制与食品安全监测制度方面生物安全与食品安全同属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共享与发布、应急机制、监督检查方面,《生物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建立了类似但又有区别的制度。
1.1风险监测方面《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1]。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生物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的比较分析焦阳海关总署标法中心(北京,10073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为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
两部法律相辅相成,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的防范措施,共同保护着公众的安全,保护着国家安全,守卫着地球村。
关键词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中图分类号R185.3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008-5777.2021.02.004Bio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Food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iao Yang Research Center of International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tandards and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Beijing,100730)Abstract The“Bio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is to maintain national security,prevent and respond to biosecurity risks,protect people’s life and health,protect biological resources and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biotechnology,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and achieve harmony between man and nature Symbiosis,enacted laws.The“Food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is formulated to ensure food safety and protect the health and life safety of the public.The two laws are complementary to each other.They hav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t preventive measures.They jointly protect the safety of the public,protect the national security,and guard the global village. Key words Biosafety Food safety生物安全法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比较262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进境疣鼻天鹅检验检疫监管现状与思考
浙江畜牧兽医2017年第2期进境疣鼻天鹅检验检疫监管现状与思考邬迎辉1,曾若雪2,周心怡1,于婧怡1(1.杭州市文三路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杭州310012;2.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图分类号:S851.3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7307(2017)02-0018-002 随着国内动物旅游主题市场的日益火爆,各类野生动物的需求大幅增长,如疣鼻天鹅等国内稀缺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更是受到各大野生动物园的追捧。
1 疣鼻天鹅养殖情况疣鼻天鹅(学名Cygnusolor),属雁形目鸭科,是一种大型游禽,体长1.25~1.5m,是天鹅类中体形最大的游禽,常栖息于湖泊、江河或沼泽地带。
全身羽色洁白,嘴赤红色,嘴基和前额交汇处有一黑色疣状突起物,十分明显,故此得名。
疣鼻天鹅行走拙笨,极善游泳,飞行时头部伸直,很少发出叫声,故又名“无声天鹤”,也称瘤鼻天鹅、赤嘴天鹅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中划定为易危(V)等级。
国内疣鼻天鹅野外生存数量较少,人工繁育养殖数量较多。
驯养繁殖疣鼻天鹅的养殖场,国家规定必须获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一般需要专门建立人工湖泊来进行疣鼻天鹅的繁育饲养,因此疣鼻天鹅不能由个人驯养繁殖。
国外疣鼻天鹅大多都不属于保护动物,允许自由交易买卖,市场价格较为低廉,但因很多疣鼻天鹅养殖国家属禽流感疫区,无法出口中国,只有少数国家允许出口疣鼻天鹅等禽鸟类进入中国。
因此,疣鼻天鹅进入中国市场的价格比较昂贵,供给来源主要是国外进口和国内繁育。
国外进口由于受禽流感疫区等影响,进口量很少,国内繁育则因疣鼻天鹅性成熟较晚,一般需3~5年,因此繁育周期较长,可供给数量非常有限,且随着国内野生动物世界等快速发展,需求量不断增加,扩大市场数量供给则是当务之急。
从目前市场需求情况看,扩大进口是有效途径之一。
本文主要就进境疣鼻天鹅的检验检疫监管现状作一简述,供参考。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动物养殖篇动物疫病的防控事关养殖业的兴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方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等法律法规,既是每个养殖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畜牧业健康开展和养殖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养殖场所具条件。
兴办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布局要合理。
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3〕设施要配齐。
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4〕制度要健全。
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5〕开业要申请。
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前方可开业。
否那么,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免疫必履行。
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
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
否那么,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引进动物有手续。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外地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取得备案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前方可混群饲养。
种乳动物应检测。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否那么,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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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整理
(2005年08月17日更新)
洲别国家或地
区
疫病
禁止进口货物名
称
法律依据
亚洲阿富汗
口蹄
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
品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
缅甸
口蹄
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
品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
巴基斯坦
口蹄
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
品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禽流
感
禽类及其产品
内部明电[2004] 农明字第7 号
不丹
口蹄
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
品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
老挝
口蹄
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
品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禽流
感
禽类及其产品
内部明电[2004] 农明字第7 号
印度尼西
亚
禽流
感
禽类及其产品
内部明电[2004] 农明字第7 号
尼泊尔
口蹄
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
品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牛瘟牛及其产品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
印度
口蹄
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
品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149 号牛瘟牛及其产品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
越南
口蹄
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
品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牛瘟牛及其产品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6 号禽流
感
禽类及其产品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333 号
香港
口蹄
疫
偶蹄动物及其产
品
农业部文件(1990 )农(检疫)字第 1 号、
第 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