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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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国家)
1.国际责任的构成―――国际不当行为
(1)可归因于国家
①国家机关的行为(不管国家机关的级别高低、也不管是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③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④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支配国的行为
⑤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的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或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⑥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违背国际义务(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①国际不法行为―――违反一般国际义务
②国际罪行―――――违反对人类至关重要的义务
2.排除不当性的情况
(1)同意:违背义务方违背的不得是国际强行法上的义务(如种族灭绝)
(2)对抗与自卫:适度、必要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行为者本身引起的,则不能排除其违法性。
(4)危难或紧急状态
3.国际责任形式
(1)终止不当行为;
(2)恢复原状;
(3)赔偿;
(4)道歉;
(5)保证不再重犯;
(6)限制主权;
4.国际赔偿责任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国家虽然没有不当行为,但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核能利用:双重责任制——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外空探索: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
石油污染:营运人单独责任
国际法上的空间
一、领土
1. 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
2.领土主权——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
3.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无害通过、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等)及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4.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
A允许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
B修建任何设施需经对方许可。
5.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
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6.领土的取得方式
A 传统方式
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合法,现已不能适用
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
添附:合法
征服: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现已基本废弃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非法
B 新方式
殖民地独立:合法
公民投票:合法
7.边界——国际实践中以山脉与河流为界的通常处理方法
8.边界制度(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
9.南极地区法律地位
和平利用、科考自由及合作、冻结领土要求、公海制度、保护资源和环境、建立南极协商会议
二、海洋法
海洋水域的划分及各部分制度
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A、我国不适用于军舰及飞机;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
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性质(1)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主权,但享有《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的特点:①“资源性”;②“排他性”。
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水域、海床及底土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1)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的排他权利;
(2)从事海水、风力利用等经济性勘探开发的排他性权利;
(3)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
(4)海洋科研、海洋环保方面的管辖权。
其他国家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总结: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通知;C、有担保立即释放船只及其船员;D 、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
大陆架:
大陆架性质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属于自然权利、无须宣布或占领即享有
范围不足200海里的,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不得不超过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义务(1)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的排他权利;(2)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3)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不得对其他国家的航行和其他合法权利构成侵害或造成不当干扰。
其他国家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总结:大陆架: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C、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
公海:六大自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手段包括临检权和紧追权;
1.公海范围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
2.各国在公海的权利或自由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捕鱼、科学研究、建造人工岛屿、结构和设施的自由
3.公海船舶碰撞管辖权对船上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国籍国或船旗国管辖;只有证书颁发国家有权吊销人员证书;只有船旗国对船舶进行刑事调查和扣押
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