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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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

▪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示
《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 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 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 农业生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基于法律行为而 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 取水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缴纳水资源费,保护 水资源不受污染,维护水源附近的生态平衡和自然 环境,不得进行破坏性的开采。
(五)渔业权
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 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 1.渔业权的取得。
▪ 方式:直接取得;依申请取得。
▪ 2.渔业权的效力。
▪ 养殖权人的权利:使用特定水域从事养殖业;捕捞 权;对养殖和合法捕捞的水产品享有所有权。
▪ 第一,对于家庭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的承 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 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不能继承。
▪ 第二,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 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 1.占有、使用及收益权。 ▪ 2.自主经营权。 ▪ 3.依法流转权。 ▪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一、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1、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二、用益物权的比较特性比较特性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较后,用益物权是保护物品所有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用益物权人的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并且根据现在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特性来看,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而且公民遵纪守法的态度也是有很大提升。

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一、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案例分析法律(3篇)

用益物权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与张某系相邻关系的邻居,王某拥有一块位于张某土地北侧的宅基地,张某拥有一块位于王某宅基地南侧的农田。

王某在宅基地上建设了一栋房屋,但由于地形原因,其房屋无法直接通向公共道路。

因此,王某希望借用张某的农田通向公共道路,以便车辆进出。

张某同意了王某的请求,双方口头约定,王某可以无偿使用张某的农田通行,直至王某房屋拆除。

数年后,王某由于房屋老化,决定拆除旧房并新建一栋房屋。

然而,在拆除旧房的过程中,王某发现张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农田上种植了大量的树木,严重影响了王某的通行。

王某与张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拆除树木,恢复农田原状,并赔偿因树木种植造成的通行不便。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地役权纠纷。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地役权的设立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是基于双方口头约定设立的。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因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自双方口头约定生效时即设立。

(二)地役权的行使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农田上种植树木,严重影响了王某的通行,违反了地役权的行使原则。

(三)地役权的终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地役权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一)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二)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三)供役地或需役地被征收、征用;(四)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且双方均未表示放弃地役权,因此地役权尚未终止。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关系合法有效,张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农田上种植树木,违反了地役权的行使原则,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第15章用益物权

第15章用益物权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 •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 • 我国土地主要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客体范围主要是指农村土地。 •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依照法律的规
两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变更各自权利主体的行为。
• 4 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其他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签订合同,由
他人代替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主体,原承包人退出承包合同关系的行为, 即原承包权人丧失用益物权,受让人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 5 其他方式流转,主要是代耕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承包方将土地
第15章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订立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通过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取得的。 •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 (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双务合同 • (2)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第15章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
林业和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 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15章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 • 1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2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 3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 4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 5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七章 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 《物权法》第15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 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的权 利; (2)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案例1:北京“画家村”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因许多画家 聚居在其周围而得名画家村,马某原系宋 庄镇辛店村农民。李某系城市居民,户籍 地为河北省邯郸市。2002年7月1日,双方 签订了买卖协议,马某将正房五间、厢房 三间以及整个院落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 李某,并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 了她。买卖合同上,除了双方签字,还有 辛店村大队盖的章,见证人是郭某和康某。 后因房价飙升,2006年2月份,马某夫妇要 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
2.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 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 土地;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④特定情形下收回承包地;(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连续 2年弃耕抛荒的) ⑤特定情形下调整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 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 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 定。 ”
3.宅基地使用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1)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内容不同; ②存续期限不同。 (2)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权利主体不同; ②权利内容不同; ③取得方式不同; ④设立要件不同; ⑤是否有偿不同; ⑥存续期限不同。

法律快车用益物权案例(3篇)

法律快车用益物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居民王某与邻居李某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

王某在自家院落内私自搭建了一处房屋,李某认为王某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要求王某拆除该房屋。

王某则以自己拥有用益物权为由拒绝拆除。

双方争执不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在本案中,王某主张自己拥有用益物权,即土地使用权。

李某则认为王某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

为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法院需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1. 王某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2. 李某是否侵犯了王某的土地使用权?三、案件审理1. 审查王某的土地使用权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2015年与李某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王某购买李某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全部土地转让费用,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据此,法院认定王某拥有土地使用权。

2. 审查李某是否侵犯了王某的土地使用权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李某在王某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王某同意,擅自要求王某拆除其搭建的房屋,侵犯了王某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犯王某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王某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启示本案对用益物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具有以下启示:1. 用益物权人应依法行使权利,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在取得过程中,应注重合同效力,确保自身权益。

3. 当用益物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4. 法院在审理用益物权纠纷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结语用益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类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民法第十七章用益物权

民法第十七章用益物权

04
用益物权的设立有利于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02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 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对国家或集体所
有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权利。
内容
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经营性、排他性 等特点。
法律保护
宅基地使用权
定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依法享有 在一定期限内对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进 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内容
包括宅基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 权等。
特点
具有福利性、保障性、有限性等特点。
法律保护
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地役权
01
02
03
04
定义
地役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利用他
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的利用, 因此其客体是他人之物,而权利 人仅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
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点
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具有排他 性和绝对性,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 特定的人。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利 用,因此其权利内容是对标的物的使 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的利用,因此 其客体是他人之物,而权利人仅在一 定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解。
调解解决
在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下,双 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
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问题时, 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侵害用益物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侵害方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在侵害用益物权的同时违反行政规定的,需承担 相应的行政责任。

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19
4、“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 、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 依登记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法》 《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九条 通 过招标、拍卖、 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 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 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 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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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类 1、依承包方式可分为: 、依承包方式可分为: 1) (1)依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 (2)依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 ) 权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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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承包地的性质可分为: 、依承包地的性质可分为: (1)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 (2)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3、依承包地的分类可分为: 、依承包地的分类可分为: (1)土地承包经营权 ) (2)林地承包经营权 ) (3)草地承包经营权 ) (4)“四荒”承包经营权 ) 四荒”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5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种类和体系
我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 我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 2、建设用地使用权 、 3、宅基地使用权 、 4、地役权 、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6
其他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 其他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 1、探矿权 、 2、采矿权 、 3、取水权 、 4、养殖权 、 5、捕捞权 、 6、海域使用权 、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15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与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依土地承包 经营权合同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 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 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物权的分类有很多种,我们在⽣活接触的很多的是⼟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权。

其实这些都属于⽤益物权,但是⽤益物权并不好理解。

下⾯就由店铺的⼩编为您带来⽤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为您解答疑惑。

⽤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益物权是指权利⼈依法对他⼈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是基于⼀定的⽬的对他⼈的⼟地进⾏使⽤和收益的限制物权。

这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概念。

⽐如⼟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

⽤益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分离,并不改变物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三条【⽤益物权的定义】⽤益物权⼈对他⼈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益物权的具体特征(1)⽤益物权具有⽤益性;(2)⽤益物权具有独⽴性;(3)⽤益物权具有占有性;(4)⽤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动产。

⽤益物权的具体特点(1)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益物权⼈的权利也受⼀定的限制;(2)是⾮所有⼈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财务享有直接⽀配权;(3)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的他物。

⽤益物权的分类传统民法上的分类:①永佃权永佃权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付地租为条件⽽在地主所有的⼟地上进⾏的没有期限的耕作和防护的权利。

永佃权为我国经济体制改⾰提供了⼀种法律模式。

②地上权地上权是指在别⼈所有的⼟地上盖房和居住的权利。

我国所有城市⼟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

在中国没有私有⼟地,我国的⼟地只能单向流转。

③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需役地的利⽤价值⽽⽀配别⼈所有的供役地的权利。

④典权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益物权。

典权是指⽀付典价、占有他⼈的不动产⽽予以使⽤、收益的限制物权。

交付不动产并收取典价的⼈叫做出典⼈。

不动产叫做典物。

在典权制度中有⼀个三⼗年的回赎期,只要没有超过三⼗年,出典⼈就可以回赎典物。

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尽管占有、使⽤、收益、处分四项所有权的权能都和所有权分离了,但是只要出典⼈有能⼒回赎典当物,其就有权回赎典当物。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限制权益。

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因为动产的种类繁多,数量零碎,价值较低,如有需要尽可买之,即使偶尔需要利用他人的动产,也可依借赁、租赁等债的方式获得,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

以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民法通则》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宪法及有关土地、自然资源的单行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产管理法》、《水法》、《深林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零星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基本规则和若干具体类型。

本专题融合了这些法的规定。

一、用益物权及其体系(一)传统用益物权我国传统民法上下列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永佃权等。

(二)我国现存的几种用益物权(1)自然资源使用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

这五类为制定法上的制度。

自然资源使用权又可以分为海域使用权、探矿权、取水权、养殖权与捕捞权等。

因为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集体使用、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均可依法由单位、个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三)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与另外一种用益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占有为前提,除了质权、留置权外,其它担保物权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意在获取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为目的。

3,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德、法、瑞士法上的用益物权以动产和不动产的综合财产为标的物,应属于例外);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权利与不动产。

4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即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担保物权为从属物,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

下面内容主要论述我国法上的几类主要的用益物权。

(一)对像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土地、林地、草地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用地;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准用之。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8.3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是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有集体使用的农用土地 目的是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特征:
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划拨的建设使用权转让
某市国土局于1989年7月13日下文批准,将位于龙昆路和龙华路十字路口东南角1、38亩土地划拨给房建公司用于建公办大楼。该批文明文规定:“应严格在红线范围内控制用地,不得擅自超越,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房建公司取得上述两块土地批文后,于1990年7月5日向市城建局申报建8层办公楼,该局于1991年12月28日下发了施工任务通知书,批准房建公司在被批土地上建8层办公楼。房建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因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即取消了建设办公楼的计划,而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双方约定:房建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用地2779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4200元,共计8618万元,分6次付清;付第二批款项后,房建公司把所有文件、红线图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正本交给中商公司保管;交付使用时间为1994年9月30日。
概念和特征 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又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传统民法称地上权)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权利 客体为国有土地 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其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 不以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存在为前提
案情简介: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转让要符合什么条件?
争议点:
法理分析:
法理分析: 划拨是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经法定程序后进行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在本案中,房建公司经申请和批准,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并未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且未补办出让手续,违反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因此,房建公司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物权法-用益物权

物权法-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支付承包金的义务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 性损害的义务 4.不得弃耕抛荒的义务 5.依法交回承包地的义务 6.备案义务 7.容忍义务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消灭事由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间届满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交回承包地 3.承包地灭失 4.承包地调整 5.收回承包地 6.承包地被征收 7.承包人死亡,无人继承 二、消灭的法律效果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承包人有权取回自己在承包地上兴建的农 田水利等设施、农作物、林木等;也可以留给发包人,但有权请 求补偿。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 请求相应的补偿。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一)协议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一对一的洽商,最终达成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
(二)招标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九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
一、界定 泳衣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 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二、性质 1.用益物权人的规格因具体类型的用益物权而表现出差异,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 2.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应为不动产,虽然《物权法》也承认有 动产。 3.用益物权的内容包含占有、使用、收益。 4.用益物权派生于所有权。 5.用益物权为他物权。 6.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限较为复杂
一、概念 指农村村民(实际为农户)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 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法律性质: 1.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身份性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3. 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及功能 4. 宅基地使用权派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5. 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 6. 宅基地使用权为无对价物权 7. 宅基地使用权为无期物权

第七章 用益物权

第七章  用益物权

四、地役权的设立
1、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 设立地役权的形式: 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可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以为有偿或无偿。 以为有偿或无偿。 2、地役权登记的效力:当事人要求 地役权登记的效力: 登记的, 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 权登记;未经登记, 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第三人。
不可分性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部分转让时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 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 役权。 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部分转让时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 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 有约束力。 有约束力。
六、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4.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 4.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而地 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 役权可以是有偿的。 是否有偿不同) 役权可以是有偿的。(是否有偿不同) 5.相邻关系中 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时, 相邻关系中, 5.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时, 新的不动产权利人都要受相邻关系规则的 约束; 约束;而约定的地役权如果未向登记机关 申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申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抗 效力不同) 效力不同)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期限
1、设立方式:出让和划拨。 设立方式:出让和划拨。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 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取得方式:出让、 取得方式:出让、划拨和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用益物权与特许物权

用益物权与特许物权
如采矿权 ■ 3、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如水资源的多
主体使用 ■ 4、取得方式为行政许可 ■ 5、该权利设定目的具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法
意义
二、特许物权的性质和地位
■ (一)性质 ■ 理论争议: ■ 1、否定说:特许物权不属于用益物权,是一种独
立的权利。 ■ 2、肯定说:特许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采
1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
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
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
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
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
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
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
对出典人而言,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 出典
人所造成的损失。
二、用益物权的体系和一般规则
■ (一)形成和发展 ■ 1、罗马法用益物权:人役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地上权。 ■ 2、法国民法典: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 3、德国民法典:地上权、土地负担及役权(包括地役权、有
限人役权、用益权、居住权)。 ■ 4、日本民法典:地上权、海域永使佃用权权 、地役权和入会权。 ■ 5、我国清朝时期:地上权、永佃权和地役权。 ■ 6、我国民国时期: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典权。 ■ 7、我国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海域使用
让他人采矿。
■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 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 ★ 我国物权法目前并没有放开采矿权的流转。
三、取水权
■ 我国《物权法》和《水法》对水资源管理 和使用作了全面规定。

合同的用益物权

合同的用益物权

合同的用益物权合同的用益物权是指合同让与人(借款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合同标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在合同交易中,用益物权是一种常见的权益形式,它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约束力。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的定义、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的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是指合同双方就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所订立的约定。

用益物权是对财产的一种控制权,通过用益物权,用益人可以享受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用益物权的让与人则是将这些权利转让给用益人。

用益物权的产生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合法合约、合法标的物和合法目的的基础上的。

二、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中,用益物权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用益物权是指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当事人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对用益物权的内容、方式、条件等进行具体规定。

三、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用益物权广泛适用于各类合同交易中,比如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房屋等物品的使用权让与租户,租户可以享受该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租人。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将贷款的使用权让与贷款人,借款人有权使用贷款,并根据协议约定的利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人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物,并按约定支付租金。

四、用益物权的特点和意义用益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意义:1. 有限性:用益物权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其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是有限的,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2. 不可转让性:用益物权是根据合同让与给特定的用益人,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3.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使用用益物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4. 便利交易:用益物权作为一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权益形式,为合同交易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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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上与比较法上的用益物权
(1)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 (2)法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3)德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4)日本法上的用益物权 (5)我国台湾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1)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
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
役权 地役权 人役权
地上权
永租权
田野(耕作)地役权
用益权 使用权 居住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






常玉宏系某村村民,00年3月经村委会同意并提请村民大会讨 论通过,由其承包该村东侧35亩土地,但未办理任何承包手续。 00年6月常在承包土地上进行经营活动时,与居住在承包地两 侧的杨凤花、李生忠、杜立波、任益民发生争议。 杨等认为常所承包土地距其宅基地只有5米并修建院墙,严重 影响其生活秩序;而按习惯,各家宅基地后的土地归各家使用, 且村委会将该宗土地承包给常玉宏时未征得其同意。 村委会与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常在承包土地上搭建温室大棚,杨凤花等阻挠、破坏引起纠纷。 常诉至法院,要求杨凤花等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常玉宏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问题之 ——用益物权概述

含义、功能、体系
一、用益物权的含义

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 的物上享有使用、收益的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17条)

用益物权的特征

(1)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 (2)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 (3)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其实现基础 (4)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都为主权利
役权等四种用益物权

特许物权——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中也明
确了海域使用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
养殖权、捕捞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用益物权问题之 ——土地承包经营权

取得、流转、效力、消灭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分散、集体统一 )



李楠系四川乐至县天池镇三里九村三队村民,与外乡三十里 铺村赵某结婚后,村里以她结婚为由,强制收回其未到期的 责任田。 婚后双方一直在男方原籍居住,共同耕种三十里铺村分给赵 某的承包期为30年的耕地,种植水稻、大豆等农作物,收益 颇丰。 后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于2002年协议离婚。 离婚后,李楠回到娘家,多次要求三里九村归还其出嫁前承 包的未到期的耕地,但她的要求没有得到答复。 生活没有来源的李楠找过镇领导、县委、县政府等部门,但 是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问题】 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承包方的权利
(1)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权 (2)对承包地收益获取权
承包方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 用途,不得用于非农 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 利用土地,不得给土 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义务
(3)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5)补偿权(收回对投入) (6)法律规定其他权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是权利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
农业生产而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
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法律行为取得
通过承包合同取得
通过转让取得
1、承包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

合同主体:承包方(农户、非农户) 发包方(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 承包方式:一般发包方与农户订立合同
台民法911 条:支付典 价,占有他 人之不动产 而为使用及 收益之权。
2、用益物权的发展趋势

(1)立法地位变化:越趋重要 (2)种类变化:新陈代谢 (3)客体拓宽:由土地至海洋与其他自然资源



பைடு நூலகம்
(4)内容扩大:由地表扩及地下与空间;由占 有、使用、收益扩及有限的处分
3、我国用益物权体系

我国《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包括分层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地
承包期限: 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流转方式——转包(其他农户)、出租(任何人)、互换、转让或者其他 方式(入股、租赁、托管和反租倒包) 流转程序——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应经发包方同意,其他方式流转应报发 包方备案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的优先权
承包权和承包收益的继承

对于耕地和草地来说,承包家庭中的成员某个或部 分死亡的,不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土地继续由其家庭其他成员承包经营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止,土 地由发包方收回。但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 还是按照承包法的规定由继承人继承 对于林地来说,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 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是因为林地的投资周 期长、见效慢,因此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 人有权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为止
物上用益权 权利上的 用益权 财产上的 用益权
(4)瑞士法上的用益物权
瑞士法 上的用 益物权
役权
土地 负担
地役权
用益权
居住权
建筑权
对泉水 的权利
其他 地役权
实质为 地上权
(5)意大利法上的用益物权
意大利 法上的 用益物权
地上权
永佃权
用益权
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6)日本法上的用益物权
日本法 上的用 益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功能

1、合理配置资源,实现物尽其用(更好实现对
稀缺资源的利用)

2、保障非所有人的生存利用, 是公平分配的
一种形式

3、是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让渡,也是对所有 权的一种限制
三、用益物权的类型体系
1、历史上与比较法上的用益物权(一般了解)
2、用益物权的发展趋势(了解)
3、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掌握)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事由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土地承包期限届满不愿继续承包 (2)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 (3)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依法收回土地 (4)土地被依法征收

承包期限届满不继续承包



耕地:30年 草地:30年至50年 林地: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 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交回承包地(承包人全 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 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 可以收回承包地,但前期投入应予补偿)




通过招标等方式承包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A.须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 B.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 途。流转期限最长到承包期满时为止
(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
城市(建筑)地役权
奴畜使用权
(2)法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法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役权
地役权 人役权
从地点情况所发生的役权
用益权
法律规定的役权
动产用益权
由人的行为设定的役权
不动产用益权
相邻关系
使用权
居住权
(3)德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德国法上的 用益物权 役权 地上权 限制的 人役权 先买权 土地负担
地役权
用益权

效力
1.发包方的权利:
发包方的权利义务
发包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 资源行为;其他法定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2)尊重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 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方转包追索承包金纠纷案







1996年经原发包方五个经济社同意,陈民芳将其承包的五块土地转包给 文昌糖厂种植甘蔗,双方签订5份《土地承包合同书》。 其土地承包面积和承包金分别为:“风牌坡”面积80亩,每年每亩承包 金75元;“二公堆”面积54亩,每年每亩承包金70元;“海棠株”面积 300亩,每年每亩承包金65元;“环市路”面积100亩,每年每亩65元; “陈西坑”面积161亩,每年每亩100元。 转包年限均为3年,承包金共计155640元。 合同签订后,文昌糖厂向陈民芳分别交了部分承包金,其分别为“风牌 坡”900元,“二公堆”5670元,“海棠株”39150元,“环市 路”6500元,“陈西坑”24150元,共交承包金76370元。 此后,文昌糖厂因经济效益不高,不再向陈民芳支付承包金。陈民芳多 次向文昌糖厂追付尚欠的承包金未果,遂于2000年3月15日向文昌市人 民法院起诉。 【问题】 陈民芳是否有权将士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他人?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 权分离;农村土地使用权均分到户 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资源均实行承包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




土地承包期长期不变 实行“大稳定、小调整”、“按户承包,按人分 地” 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四荒”地使用制度 林业用地使用制度 牧草地使用制度 土地承包权的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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