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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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园长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园长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园长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托幼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与要求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遵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达到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标准。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健康环境,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国家卫生保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二、卫生保健管理责任1.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立卫生保健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2. 托儿所幼儿园应有专职医师和护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

3. 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幼儿的健康监测1. 托儿所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档案,记录幼儿的基本信息、身高体重、生长发育情况、疫苗接种情况等。

2. 幼儿入园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接种疫苗。

3.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健康监测,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听力视力、评估生长发育情况等。

四、环境卫生1. 托儿所幼儿园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包括教室、厕所、饮食区域、活动场地等。

2. 确保幼儿园环境的清洁、整洁、通风、无异味和微生物污染。

3. 对于废弃物、垃圾等进行及时处理和分类,保证环境卫生。

五、食品卫生1. 托儿所幼儿园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所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

2. 食品的采购、存储、加工和消费应符合卫生要求,并严格执行日期管理和食品冷链管理。

3. 食品加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六、传染病预防控制1. 托儿所幼儿园应定期进行传染病预防控制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卫生保健知识和技能。

2. 发现有传染病症状的幼儿,应立即隔离并及时报告给家长,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托儿所幼儿园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疫情的报告和处置。

七、安全保障1. 托儿所幼儿园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标识和警示设施,并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和演练。

2. 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幼儿园的安全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 幼儿园应建立响应突发事件的报警和应急预案,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是社会的未来。

托儿所和幼儿园作为孩子们成长的重要场所,其卫生保健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孩子们的健康和安全,促进他们的身心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人员管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是孩子们日常接触最多的人,他们的健康状况和卫生习惯直接影响着孩子们的健康。

因此,对于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和管理必须严格。

首先,所有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传染病筛查等。

确保他们身体健康,没有传染性疾病,如肺结核、肝炎、痢疾等。

其次,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定期修剪指甲、勤洗手、勤换工作服等。

在接触孩子的食物、餐具前,必须严格洗手消毒。

另外,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

让他们了解常见传染病的预防和处理方法,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如心肺复苏、处理伤口等。

同时,也要培养他们对孩子健康状况的观察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孩子的异常情况。

二、环境卫生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环境对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室内外环境要每天进行清洁和消毒。

室内地面、桌椅、玩具等要定期擦拭消毒,保持清洁。

窗户要经常打开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室外的活动场地要定期清扫,游乐设施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卫生。

卫生间要保持清洁干燥,定期消毒。

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和卫生用品,如肥皂、纸巾等。

此外,要做好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防止垃圾滋生细菌和蚊虫。

三、饮食卫生孩子们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饮食卫生和营养均衡尤为重要。

托儿所和幼儿园要严格把控食品的采购渠道,确保采购的食材新鲜、安全、无污染。

严禁采购变质、过期、三无食品。

食品的加工和烹饪要严格遵守卫生标准。

厨房要保持清洁卫生,餐具要消毒后使用。

烹饪过程中要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合理安排孩子们的饮食,保证营养均衡。

根据孩子们的年龄和身体需求,制定科学的食谱。

提供充足的水分,鼓励孩子们多吃水果和蔬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发布单位】卫生部、教育部【发布文号】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发布日期】 -09-06【生效日期】 -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 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 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一、卫生保健管理基本原则1.维护幼儿园、托儿所内的整洁卫生环境,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安全;2.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积极预防传染病和意外伤害;3.鼓励家长、教师和保健人员的合作,共同关心幼儿的健康状况;4.依法管理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幼儿园、托儿所的全面管理。

二、环境卫生管理1.定期进行卫生保洁,保持幼儿园、托儿所的整洁;2.注重室内空气的流通和净化,定期消毒和通风;3.定期清洗和消毒卫生设施,如厕所、洗手池等;4.做好垃圾和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和妥善处理。

三、饮食卫生管理1.严格落实饮食卫生,确保幼儿的饮食安全;2.做好食品的选择、加工、储存和保鲜;3.严禁使用过期食品和腐败食品;4.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管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四、个人卫生管理1.要求幼儿经常洗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2.定期检查幼儿的头发、口腔和皮肤等,做好相关的护理工作;3.建立个人护理用品的统一配备制度,确保其安全卫生;4.加强对幼儿的着装卫生管理,避免交叉感染。

五、疫病防控管理1.严格落实幼儿接种疫苗的规定,确保幼儿的免疫安全;2.高度重视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传染病病例;3.加强传染病的隔离和治疗,防止疾病的扩散;4.定期进行幼儿健康体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六、意外伤害防控管理1.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幼儿如何预防意外伤害;2.对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走廊、活动场所等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3.配备急救设备和人员,及时对幼儿的意外伤害进行处理;4.加强家长与教师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安全问题。

七、卫生保健档案管理1.建立健全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保健档案,记录幼儿的健康状况;2.定期进行幼儿健康体检,记录相关数据,并根据需要提出健康指导;3.定期进行卫生保健的督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4.保护幼儿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确保卫生保健档案的安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二、职责托儿所、幼儿园1.保证室内环境卫生、结构安全、装置完整,废弃物处理规范合理;2.定期检查食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合格,加强食品储藏、处理、加工、烹制;3.经常开展幼儿健康一日营养膳食能手实行“六色食谱”的要求;4.卫生保健健康教育及保健常识普及及推广,定期检查幼儿健康状况,发现及时处理,定期组织开展体检;5.保证为幼儿提供清洁卫生和及时及时的医疗护理服务;6.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

管理部门1.监督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2.督促托儿所、幼儿园贯彻落实有关卫生保健政策法规,监督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3.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行业的执业许可证书颁发、管理和监督;4.指导、组织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三、卫生保健标准室内环境卫生1.定期清理室内垃圾,保持室内卫生整洁;2.定期通风和消毒室内环境;3.安装卫生设施,定期检查卫生设施的使用情况。

食品卫生1.保证食品种类、质量符合卫生标准;2.保证食品储藏、加工、烹调符合卫生标准,加强突发事件的事故响应策略;3.食品留样记录,定期投入检验评估,组织开展幼儿健康营养餐并关注是否存在营养失调等的问题。

健康管理1.定期检查幼儿体检,做好普通病症及发热病人的隔离防控;2.食品和用品的消毒,制订消毒规范,定期更换;3.配备救护箱、急救药品,定期开展紧急演练;4.水源务必保持洁净,水质依据有关规定检测合格。

心理健康1.丰富基层卫生保健工作内涵,力求使幼儿保持愉快的心情;2.针对幼儿身心发展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3.提供相适应安全无害的心理游戏或娱乐机会,培养幼儿社交技能,促进幼儿良好品行品性的发展。

四、卫生保健管理与监督托儿所、幼儿园应当1.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2.审查卫生保健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加强服务能力的培训;3.严格落实卫生保健管理规定,加强检查卫生保健工作的评估、评审及考核;4.做好突发事件及事故的处理和报告;5.定期举办健康教育的培训。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儿童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儿童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儿童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10.09•【字号】穗卫基[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儿童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卫基〔2009〕28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现将《广州市儿童保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九日广州市儿童保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儿童保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卫生部《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儿童保健管理是指对7岁以内儿童建立管理档案,定期体格检查、生长发育监测、神经精神发育评价、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与控制、五官保健、心理保健与咨询、意外伤害监测与控制、科学育儿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出生缺陷监测与控制等系列儿童保健管理。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和托幼园所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儿童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儿童保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和制订儿童保健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儿童保健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广州地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研究制订各项工作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常规;依法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的领导与管理;负责落实儿童保健工作经费;组织实施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工作;依法对辖区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市妇幼保健院是广州市儿童保健工作的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儿童保健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助市卫生局制定和实施广州市儿童保健发展规划、技术标准、管理制度、业务常规及人才队伍建设计划;(二)开展妇幼保健科学研究,及时掌握全市儿童健康基本情况,提出干预措施,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三)负责全市儿童保健工作的业务管理,开展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组织专家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其他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医疗机构开展质量检查与业务指导;(四)加强儿童保健专科建设,推广各项儿童保健适宜技术;(五)负责全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业务管理,推广集体儿童保健适宜技术,承担市级示范幼儿园儿童保健工作;(六)建立儿童卫生信息管理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完成国家、省、市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七)建立儿童保健人员培训实习基地,组织儿童保健人员业务培训;(八)组织开展儿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解读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解读
修订后的《规范》内容得到更新补充,可行性、操作性更强
妇儿中心
(一)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依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明确了托幼机 构、妇幼保健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对妇幼保健机构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上 的职责明确细化,方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托幼 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操作。 对托幼机构在卫生保健工作中的职责细化,有利 于规范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施开展。
妇儿中心
儿童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
食物种类
谷类 蔬菜类 水果类 鱼虾类
1~3岁
100~150克 150~200克 150~200克
3~6岁
180~260克 200~250克 150~300克 40~50克
禽畜肉类
蛋类
100克 350~500毫升
— 20~25克
30~40克
60克
液态奶
大豆及豆制品 烹调油
妇儿中心
妇幼保健机构工作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8)
(一)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 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 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二)依据《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对新设 立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评价工作,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 (三)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 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 政部门。 (四)地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当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 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
妇儿中心
修订过程
自2006年起,卫生部妇社司开始酝酿 召开20余次全国专家研讨会议,其中专题召开有关传染病、消毒方面 问题的讨论 组织有关专家赴福建、甘肃、辽宁、云南、安徽、江苏、河南、贵州、 山东、北京十省十五市进行《规范》内容可行性、可操作性等问题的 调研。 组织召开全国省级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会,广泛征求了全国各省对 《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2011年4月正式向全国各地和相关部委、司局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 根据教育部体卫一司、基础二司2011年12月和2012年2月两次反馈的 《规范》修改意见,经专家会讨论进行修改,最终完成了此《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12.01【实施日期】1994.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

(见附件)第七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提高卫生保健水平,保障幼儿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条卫生保健管理原则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坚持保护幼儿健康,预防疾病的原则,注重幼儿安全和健康教育,在卫生保健工作中,科学、规范、有序、公正、公开。

第四条卫生保健工作内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安全消毒:针对玩具、床铺等日常用品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确保环境干净卫生,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二)健康教育: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健康教育,加强对幼儿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提高其日常生活自我保健能力。

(三)疫情防控:及时发现并报告传染病疫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隔离、治疗和预防,确保幼儿健康安全。

(四)日常卫生:保障托儿所和幼儿园日常卫生,保证厕所清洁和垃圾分类处理,促进各种病菌的有效控制和根除。

第二章卫生保健管理制度第五条卫生保健管理责任制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

(一)托儿所和幼儿园负责人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负总责,制定和落实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和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卫生保健标准。

(二)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和执行卫生保健工作方案,放宽和落实各项卫生保健标准。

(三)幼儿卫生保健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幼儿的健康管理、预防传染病、急救处理等工作,是幼儿卫生保健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制定健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方法和标准。

(一)制定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卫生保健标准制定健全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二)执行卫生检查制度: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每日对幼儿和环境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托儿所幼儿园健康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托儿所幼儿园健康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托儿所幼儿园健康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1.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在幼儿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是教育部门的首要任务。

因此,为了提升托儿所幼儿园的健康保健管理水平,并确保幼儿得到良好的身心发展,卫生部和教育部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 健康保健管理要求根据本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应满足以下健康保健管理要求:- 2.1 学校设施:托儿所幼儿园要提供安全、卫生、适宜的办学环境,包括教室、食堂、卫生间等。

- 2.2 食品安全:托儿所幼儿园应保证提供的食品符合卫生要求,并确保幼儿膳食均衡、营养充足。

- 2.3 疾病防控:托儿所幼儿园要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幼儿体格检查,并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

同时,应采取预防传染病的措施,做好疫情报告和处置工作。

- 2.4 安全保障:托儿所幼儿园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在校园内尽可能安全,做好幼儿的安全防范、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 2.5 健康教育:托儿所幼儿园要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幼儿的良好卫生惯和健康意识。

3. 监督与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将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健康保健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将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4. 法律责任托儿所幼儿园应依法履行保健管理责任,对于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结论托儿所幼儿园健康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是卫生部和教育部为了保障幼儿园儿童的健康与安全而制定的,其要求了托儿所幼儿园在学校设施、食品安全、疾病防控、安全保障和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将进行监督与检查,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确保儿童获得良好的身心发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水平,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托儿所和幼儿园,无论是公立、私立还是其他形式的托幼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确保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章卫生保健方针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注重集体儿童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为儿童提供安全、卫生、温馨的环境和营养平衡的膳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章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章妇幼保健机构职责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和技术支持。

第七章疾病预防控制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防控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第八章食品安全与监督第九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章建筑设施卫生标准第十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保证空气流通、采光良好、温度适宜,并设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和盥洗设施。

第十章卫生评价报告与分级定类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定期接受卫生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级定类。

卫生评价报告应当向家长和社会公开。

第十一章卫生保健责任人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设立卫生保健责任人,负责卫生保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正文:---------------------------------------------------------------------------------------------------------------------------------------------------- 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制度法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制度法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
制度法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
一项制度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确保儿童在幼儿园
的生活环境和食品安全符合卫生标准。

该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组织管理:明确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责任和组织机构,制定相关的管理
制度和工作规范。

2. 人员要求:规定了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资质要求,包括健康证明、卫
生知识培训等。

3. 环境卫生:规定了幼儿园内部外部环境的卫生要求,包括室内环境清洁、通风、消
毒等。

4. 食品安全:要求幼儿园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包括采购、贮存、加工和供应的
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

5. 传染病防控:规定了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幼儿园内传染病的通报和报
告制度、疫苗接种等。

6. 应急管理:制定了幼儿园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的管理和措施,包括事故和灾难的预
防和处置。

7. 监督检查:规定了各级卫生部门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儿童健康成长,提高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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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来源: 时间:2005-10-26 10:41:52【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以及卫生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宗旨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的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测。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下列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合理安排生活和体格锻炼、开展健康教育。

(二)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健康检查,按时计划免疫接种、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三)提供满足儿童生长发育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四)做好消毒隔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和安全工作。

(五)建立儿童健康档案。

第五条广东省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园所必须符合《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基本条件》,并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第六条接收5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园所必须设立保健室和隔离室,并符合条件要求。

接收儿童少于50名的托幼园所可设立简易保健室和隔离床。

第七条各级各类托幼园所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基本条件规定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和营养工作人员。

托幼园所的医(护)师(士)及保健员均应按规定参加有关儿童医疗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饮食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申请开办托幼园所的,应按基本条件自查合格后,向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受理;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发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书》;不符合的可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发给不予发证的通知书。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每年校验一次。

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

第九条已登记注册的托幼园所,应在本办法颁布后六个月内,按第八条规定程序申报领取《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第十条儿童入托幼园所必须到居住所在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儿童入托幼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免疫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幼园所手续。

农村托幼园所的儿童入托体检、工作人员体检可由居住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承担。

对离托幼园所3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在检疫42天后,经体检证实健康方能重新回托幼园所。

第十一条托幼园所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当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检查单位签发的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上岗。

炊事人员健康管理按《食品卫生法》规定执行。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或副伤寒、艾滋病、梅毒、活动性肺结核、麻风)、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或精神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保教、炊事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工作应列为托幼园所等级评审和质量监测的重要内容。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质量评估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部分的等级评审和质量监测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和质量监测,承担“省级”托幼园所等级评定的卫生保健部分。

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测,承担“市级”托幼园所等级评定的卫生保健部分。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测,承担“县(区)级”和乡镇级托幼园所等级评定的卫生保健部分。

乡镇卫生院接受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测。

托幼园所的保健室诊疗活动、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与管理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所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准许或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精神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炊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儿童入托幼园所健康检查表、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健康证明书和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书,由省卫生厅统一样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发。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广东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基本条件大中型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基本条件一、园舍和卫生保健设备1、园舍建筑坚固、安全、适用,周围环境无污染、无噪音2、有安全、平整、清洁的婴幼儿专用户外活动场地,人均占有面积达3平方米以上。

3、园所内设有活动室、寝室、保健室、隔离室、教工办公室、厨房、儿童卫生间、教工卫生间,流动水和洗手设施,布局合理。

活动室、寝室应有降温保暖设备,没有安全隐患。

厨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4、活动室空气通畅,采光系数不低于1.5%,玻地面积比不低于1:6。

活动室应装设人工照明,平均照度值不低于150LX。

活动室人均面积达2平方米以上。

配备符合各年龄阶段儿童生理特点的单椅、桌子和儿童单人床。

5、保健室配备如下设备:一般设备:药品柜、诊察床、保健资料柜、电冰箱、流动水和洗手设施;体检设备: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体重秤、软皮尺、灯光视力箱、国际视力表;常规医疗用品:常用医疗器械(注射器、针、镊子、剪刀、弯盘)、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手电筒、压舌板、敷料等用品、氧气袋、暖水袋;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消毒柜、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常用药品:外用药、常见病用药及常用急救药。

6、隔离室要远离班级,并配置有一般设备:儿童床、桌椅、盥洗用品;医疗设备:体温计、听诊器、手电筒、压舌板、消毒液;其他设备:儿童玩具、书籍、成人隔离衣、拖鞋、毛巾、消毒洗手盆或流动洗手设施。

二、人员配备1、配备分管卫生保健的副园长1名。

2、配备与接收儿童数量相应的儿童保健人员和营养工作人员。

托儿所日托儿童50-150名或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或兼职保健医(护)师(士)1-2名、营养工作人员1名;以后在收托儿童数上限基础上每增加100名,增设专职或兼职保健护士或保健员1名。

幼儿园在园儿童50-150名的必须配备专职保健医师1-2名,专职或兼职营养工作人员1名;在园儿童超过150名的应同时配备专职保健护士或保健员,其人数与在园儿童数的比例全日制幼儿园为1:200,寄宿制幼儿园为1:180。

学前班、托儿所幼儿园混合的参照幼儿园标准配备保健人员和营养工作人员。

3.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医(护)师(士)应经执业注册;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学历,并接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营养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卫生保健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

三、卫生保健制度包括:生活制度、体格锻炼制度、科学喂养制度、饮食卫生制度、健康检查制度(入园所检查、定期检查和健康观察)、卫生制度(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消毒隔离制度、预防疾病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家长联系制度和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建立出勤登记簿、传染病登记簿、疾病登记簿、晨间检查登记簿、预防接种登记簿、体弱儿管理登记簿、缺点矫治登记簿、膳食调查登记簿、体格锻炼登记簿、教玩具消毒登记簿、意外事故登记簿、家长联系簿)。

备注:1、大中型托幼园所:指接收儿童50名以上(含 50名)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

2、采光系数:室内某一点的采光系数为该点的照度与同一时间的室外扩散光的照度之比。

以百分数表示。

3、玻地比:为玻璃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

小型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基本条件一、园舍和卫生保健设备1、园舍建筑坚固、安全、适用,周围环境无污染、无噪音。

2、有安全、平整、清洁的儿童专用活动场地。

3、有活动室、寝室,空气通畅。

活动室采光、照明基本符合卫生标准,每名儿童占有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4、配备符合儿童生理特点的单椅、桌子、儿童单人床和隔离床。

有儿童卫生间和流水洗手设施,每人一巾一杯。

5、简易保健室有药品柜、诊察床、保健资料柜、电冰箱、流动水和洗手设施、消毒柜、紫外线灯、体温计,听诊器、手电筒、压舌板、卫生消毒用品和一般外伤常用药及用品。

二、卫生保健人员配备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和营养工作人员各1名。

保健人员应具备高中学历并接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营养工作人员应参加卫生保健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

三、卫生保健制度包括:生活制度、体格锻炼制度、科学喂养制度、饮食卫生制度、健康检查制度(入园所检查、定期检查和健康观察)、卫生制度(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消毒隔离制度、预防疾病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家长联系制度和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建立出勤登记簿、传染病登记簿、疾病登记簿、晨间检查登记簿、预防接种登记簿、体弱儿管理登记簿、缺点矫治登记簿、膳食调查登记簿、体格锻炼登记簿、意外事故登记簿、家长联系簿)。

备注:小型托幼园所:指接收儿童数量在50名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含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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