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许可

合集下载

成都市现行房地产开发报建流程

成都市现行房地产开发报建流程
A:公司需准备资料: 1、工程申请报告; 2、当年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规划局出具的工程规划意见〔用地许可证、设计条件、国土出让合
同〕; 4、国土局出具的工程用地意见; 5、20-35%银行开具资金证明〔资金证明一般一个月期限〕; 6、窗口领取表格 B:其他部门需准备资料:无
1、工程工程根本信息表〔同时收电子文档〕;
2、经市规划局批准的方案总平图〔2份〕、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公建配套设施相 关行业标准;
3、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专业总平图、平、立、剖〔1份〕;
4、市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5、中标通知书;
6、非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报告;
7、立项批复、招标核准表;
8、?质量监视备案表?一式四份并签章、?成都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c:竣工图: 1、综合图〔建筑、水景、照明、道路、绿化等平面布置图〕; 2、各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讯、通风〕竣工 图; 3、消防、幕墙竣工文字材料及竣工图;
19
第四局部、竣工验收阶段
15
第三局部:商品房预售手续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审批部门:成都市房管局
联系 :86279795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材料
A:公司需准备资料:
1、规划许可、总平;
2、施工许可;
3、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4、审核后面积报告;
5、国土证;
6、营业执照资质;
7、门牌号证明;
8、介绍信;
B:销售部门需准备资料:
1、销售方案;
16
第四局部、竣工验收阶段
一、城建档案馆备案
审批部门: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联系 :83194173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工作流程图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工作流程图(10-12个工作日)
商品住房价格指导阶段(6-8个工作日)
(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
受理(1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工作内容
项目范围
市住建局窗口 受理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申请
住房价格指导申请
本行政区域
时限(工作日) 1日 1日
办理单位
限时办理(5-7个工作日)
具体工作
项目范围
时限(工作日)
接受指导价格
不接受的,重 新申报价格指 导
预售许可(现售备案)阶段(4个工作日)
受理(1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工作内容
项目范围
市住建局窗口 受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5+2”城区
新六区住建部门 受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本行政区域
时限(工作日) 1日 1日
项目范围 本行政区域
中心城区
时限(工作日)
8日(受理后)
1日(收到属地反馈意 见后)
属地出具办理意见函,函 件在有效期内,且经核实 同意的
办理单位 审批处 决定
决定(1个工作日)
工作内容
项目范围 中心城区
时限(工作日) 1日
注: 1.特殊项目由相关单位靠前服务,企业提交价格指导申请后,相关单位在审批系统提交 确认意见,再按流程开展价格指导等后续相关工作。 2.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新六区住建部门负责同步指导“5+2”区域 、新六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企业签订公证服务协议,指导制定开盘销售公告,发证前完 成即可。 3.查封、抵押等信息核实贯穿销售计划申报和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受理、审核、发证 全流程。 4.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需要,适时启动项目上市计划阶段流程。

成都的商品房什么时候能卖

成都的商品房什么时候能卖

成都的商品房什么时候能卖商品房在我国全国各地都有,不同地区的价格是不同的,而且在商品房销售方面的规定也不同,对此要想了解商品房买卖的问题,最好查看当地政策。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成都的商品房什么时候能卖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成都的商品房什么时候能卖1、成都于2018年4月12号出的限购升级政策,新购买的房子产权要满3年才能出售,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购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等变相提高房价。

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在3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

注意:1、各银行业机构在进行购房贷款资格审查前,应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核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状态,甄别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对未在网上签约的,暂不予受理,从严防控信贷风险;2、各银行业机构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查询成都市房产档案信息系统、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于购房贷款申请人的住房记录、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等查询情况要留档备查。

二、成都购房新政策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其中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区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购房人具有上述区域户籍(其中户籍迁入上述区域未满24个月的,应在上述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上述区域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都市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办法》已经2022年5月26日局第6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日成都市商品房网签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合同,包含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和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

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由所在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共享给有关部门以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涉税业务、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过户等业务。

第二章网签备案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拟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当事人、房屋基本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完成合同条款内容拟定;(二)签章确认。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成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一)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二)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三)《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一)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成府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8〕5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一、基本思路按照改善投资环境、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将建设项目涉及的21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按建设项目全过程分为用地、环保、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商品房预售、产权办理7个控制节点,由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等6个部门牵头,实施并联审批,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真正做到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并联内容在7个控制节点上,具体并联的审批事项如下:(一)市国土局牵头的用地手续节点上,在土地招拍挂或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并联市规划局确立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完成项目涉及的文物勘探和保护工作及电力部门供电容量配套。

(二)市环保局牵头的环保手续节点上,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三)市发改委牵头的项目手续节点上,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如属技改项目,则由市经委负责),并联市防震减灾局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四)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手续节点上,完成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并联14个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事项:将市林业园林局的古树名木保护、市国土局的土地整合、市城管局的广告位设置、市安监局的安全设施设置、市交管局的道路开口、市文化局的文物保护、市国安局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市水务局的涉水事项、市卫生局的涉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及涉及自来水、燃气、供电、通讯、地铁等与项目相配套的相关事项,一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成房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68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预售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纳入预售方案。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

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

成都商品住宅不得分批出售

成都商品住宅不得分批出售

序。 规定 ”明确 了开发企业应在预售
方案 中列明”自留房源 ”的情况


取多次少量预售等形式多样的 ” 躲猫
的健 康 发 展 带 来 了负 面 影 响 。为 了稳
一 《 都市 商 品房 预售 方案 留房源”在没有拿到大产权证前,不 成
猫”情况已屡见不鲜,对房地产市场 管理 暂行规定 的主要功效
间,该项 目的可售房源仍按原价 格销 的方式来捂盘 ,而现在通过联机打印 , 暂停其销售资格 。 5天内不签买卖合 同,就 自动恢 复 售 ,购房者要求购 买,开 发企 业不得 在 1 拒售 。 要 求楼 盘 调价 必 须 申报 、公 示 、 将对 开 发 企业 随 意提 价 起 到 制 约作 用 ,防止哄抬房价。
透 明售 房 网 ” 规 范 商 品 房预 售 网上 签 约 。相 关 人 士 说 ,房 屋 买 卖 双 方 的
信息不对称 ,给了一些开发企业惜售 、
控销的机会 用貌似真实的销售数据
和观若火爆的销售场面 ,诱使房者 加紧下单 。从今年 2 1日起 .成都 月


常 以 自留 房
少 量 多 次 ”预 售 ,
攀高 ,市场上 无证预售 捂盘惜 房地产市场 的销售行 为进行规 范和 监 严 重扰 乱 了正 常 的房 产 市 场销 售秩 、 售 ” 信息 虚假 ” 哄抬 房价 ”等诸 管 。 、
多违规现象都逐渐抬头 .开发企业采
( ) 售 方 案 要 公 示 ,开 盘 日 一 预
能上市交易。
同时

开发企 业商品房住 宅项 目

定成 都房地产市场 ,规范商品房销售 期先确定
一般以栋为单位 申办预售许可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3]13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3]13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3〕13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局属相关单位:《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7日经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3年1月11日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入网权限管理、系统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房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行办理。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六)住宅质量保证书;(七)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城区+高新区其中(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总平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3、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专业单位出具的供水、供电、供气、雨污水排放、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5、具有电梯设备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须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出具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6、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7、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8、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金额交存证明;9、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10、《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资料。

因分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公共建筑设施暂未完成的,应具有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规划要求的住宅区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能完成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按时完成绿化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原因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乡雨水、污水排放官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成房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成房发〔2013〕47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监察支队:《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3月12日经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监管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3年3月13日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商品住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

第三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时限和注意事项。

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项目中,应当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

第五条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应当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

第六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公示以下资料:(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六)住宅质量保证书;(七)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流程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流程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报规,报建流程目录第一部分:立项、前期规划报建手续1、立项2、设计条件、用地许可证3、方案图审查规划许可证第二部分:前期施工报建手续1、项目卡2、报建费3、机构施工图审核4、建筑工程设计审查、备案及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查5、预售面积预测6、预售面积审查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三部分:竣工验收阶段1、城建档案馆备案2、成勘院竣工测量3、竣工并联审查4、大产权办理第一部分:立项、前期规划报建手续(4个步骤)一、立项收件部门:市政务中心发展改革窗口审批行政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防震减灾局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材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公司需准备资料:1、项目申请报告;2、当年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规划局出具的项目规划意见(用地许可证=设计条件、国土出让合同);4、国土局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5、20-35%银行开具资金证明(资金证明一般一个月期限),6、窗口领取表格其他部门需准备资料;无二、设计条件、用地许可证审批行政部门;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审批时间: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⑴申请材料:A、公司需准备资料:1、《设计条件、用地许可》申请表;2、1:500红线图;3、土地权属文件;4、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1套;B、技术部需准备资料:1、叠加用地界址信息和规划控制信息的红线图1:500(或1:1000)5份。

注意事项:1、建设单位应在1年内,向规划部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否则规划设计条件自行失效;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年内,应向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如因故超期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需延期的建设项目,应持取得的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延期。

三、方案图审查审批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审批时间:1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⑴申请材料:A、公司需准备资料: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单。

B、技术部需提供资料:1、建设工程方案总平图5份;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套;3、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4、 A3幅面效果图2份注意事项:1、方案设计时必须一次设计到位,设计中对不确定的因素应事先与规划局进行咨询,避免在报批审查中出现较多问题多次进行修改;2、方案一经通过不能进行修改;四、规划许可证审批行政部门: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⑴申请材料:A、公司需准备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土地权属文件;3、测绘单位出具的坐标放线资料1套。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成房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成房发〔2006〕114号)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严禁捂盘惜售。

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

对严重违反规定,不按申报预售许可所提交的预售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公示制度。

建立商品房网上价格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

公示后,价格如有变动应通过价格申报系统进行调整,项目售楼部的销售报价应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

四、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

加大推进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7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转为“可售”房源状态。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成房发[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成房发〔2013〕12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房产管理部门对裙楼带塔楼式商品房的裙楼部分应建未建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因市政建设和施工技术及施工场地原因影响导致裙楼部分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且裙楼未修建部分基底面积占该楼栋基底总面积25%以下(含本数)的,6层以下(含6层)建筑的塔楼应修至封顶,7层以上建筑的塔楼应修至规划地上建筑层数的1/4以上,方能办理预售许可。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与销售进度安排、项目的销售方式及销售人员情况、项目内按规划配建的附属设施、住宅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销售承诺,以及本次申请预售房屋的基本情况、申报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等有关内容。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立项、报规、报建行政审批流程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立项、报规、报建行政审批流程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

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成房发[2017]137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7.11.16【实施日期】2017.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成房发〔2017〕137号)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规划建设国土局,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各区(市)县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现就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选房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摇号范围。

暂定在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全市新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全部采取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销售方式。

二、明确购房登记规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应当制定购房登记规则。

购房登记规则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以及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定,不得设置仅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内部、全款支付等部分购房人的登记条件,不得设置捆绑销售、挂牌价外收费等不利于购房人的登记条件。

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保持一致。

登记时间不得少于3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登记前,在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购房登记规则、全部准售房源(含户型)、购房登记时间、摇号和排序结果公布时间、选房时间等相关事项。

三、及时公开房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一房一价,一次性面向社会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成房办[2009]130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办〔2009〕130号)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为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信息的监控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的披露,减少商品房销售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矛盾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一日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行为,减少因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纠纷,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商品房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及相关监控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

第四条建立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达标制度。

房地产企业预售和现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栏及信息查询处。

(一)现场设立公示栏(台),公示栏(台)应包含以下内容:1、设立证件公示栏,公示如下证件或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国有土地使用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骑缝章总平面图;(4)开发企业资质证书;(5)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应公示);(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开发企业:
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发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担保函及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如担保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提交营业执照副本,还需提供开发资质证书副本)
3、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国有土地状况说明;如土地已设定抵押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预售、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以及同意房屋买受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同意函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盖有骑缝章的规划总平图;(原件及复印件)2010.12.10日后取得的规划许可证,需提交项目周边配套情况规划信息简图加盖“市规划信息技术中心资料发行专用章”公布牌样图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施工许可证上未注明房屋结构的,另需提交《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结构专业)》
7、派出所地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工程施工合同:建委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投入情况;(需施工单位出具意见并签章)
10、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原件、加盖鲜章的监管银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在预售方案申报网页上,需扫描上传;(如果为多家银行联合监管,需另提交联合监管协议原件及盖鲜章的监管银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扫描上传方案系统。

如果监管银行非开发贷银行,开发贷银行需出具放弃监管的说明)
11、商品房预售方案;
12、房产面积预测绘成果;(预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3、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需提交高层建筑消防审核(备案)文书;建设项目属并联审批的,提交《成都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并联审批意见书》(行政审批意见版)中有消防盖章的意见;单独进行消防审查备案的,提交《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施工图审查意见表》
其他必要材料:
1、不属于并联审批的涉外建设项目(指建设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
资企业),需提交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2、联建项目需提供联合申请、联建协议;
3、发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特别提示:
1、开发企业应如实申报工程施工进度;谎报工程进度的,将予以退件,重新计算工作时限

2、开发企业申报的房源挂牌价3个月内不得调整;申请的保留自由房源初始登记前不得对外销售;
3、申请表、担保函、抵押权人同意函、预售款监管协议有推荐样本;
4、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请先到政务中心房管局2号窗口导入房源信息. 欢迎下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