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转致在执法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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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

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
• 《广告法》第48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 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特别法的规定优于一般法的 规定
• 《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 规定” 。
• 3.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报请裁决。
(二)因法律规范修改引起适用冲 突的处理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 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 区分下列情形:
• (1)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
• (2)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 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 不予适用;
• 5.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 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 件;
• 6.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 件;
• 7.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 8.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 • 9.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
• (3)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
(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的选择适用
• 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 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 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 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 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分析:无许可证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如何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9条:擅自从事音像制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关系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主要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该民事关系,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选择)规范,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及因涉外民事关系而发生争讼时,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连接因素、连接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就冲突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用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应适用的法律。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冲突原则):指公式化和固定化的系属,它用于解决同各类性质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

( 基本类型: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案件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根据丙国法作出判决. 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根据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行政执法转致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行政执法转致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国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一些弊端也不排除由此时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规定f其规定是指广义调整对象的监督管理有规的i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州从擞咒疋i上思州约规定而其他法律法规对其定的从其规定转致适用原则的不论其他法一是分辨另外规定的对象是监督管理调整范围内的特定对象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律法规是上位法还是普通规定都应遵照执行部门还是行政处罚方式
越来越大。 四是商 业贿赂 方式繁 多 , 手段 隐蔽 :L o l ̄ ; 以各种名义给付对 方现 金、 各种卡( ) 券 、 高档用 品或提供非财产性利益。
三、 治理商业贿赂的难点 力尚 乡 未开成。 一是商业贿赂隐蔽1 , 甥虽查处难度大。由 四、 治理商业贿 赂的对策
于行贿 受贿 双方 部有利益 ,会计制度 不健 全 , 假账 现象普遍存在等 , 使商业贿 赂案件很 难被 发现 。 二是案件线索少, 调查取证困难。 首先, 由 ~是秘 密调查 ,破解 商业贿赂 的隐蔽性


的特点规律
销售企业相互之间的“ 合作协议” 来查处 入手 商 受社会不良 风气的影 在工商机关 商业 响, 查处

是领 域具 有普遍 l 可以涵盖与商业活 生,
动有关的各类组织 、 个人。 二是经营者给予对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目的是在经 营活动 中排斥正 当竞争 ,获取交 易
机会。 三是行律 法规 另有规 的, 咒疋 i 州 儿 ’懈 有规 I‘ 州, 从擞 上思 I 定的, 从其规定” 转致适用原则的, 不论其他法 一是分辨“ 另外规定” 的对象, 是监督管理 律、 法规是上位法还是普通规定, 都应遵照执行 部门还是行政处罚方式; 二是认 ‘ 另外规定” 的 其他法律、 法规的“ 特别规定” 。 法律类别,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 三 第二, “ 其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是分析“ 另外规定” 的调整范围, 是特定的违法行 定” 产生竞合时 , 应在遵照执行法律转致规定 的 为还是昕有的违法行为。 前提下,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规定优于 作 者单位: 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 普通规定。—般未说, “ 其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从法律语言学角度看法律转致适用规定

从法律语言学角度看法律转致适用规定

从法律语言学角度看法律转致适用规定(下)——兼谈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理解转致规定应当属于特别条款性质,在适用方面与普通条款不构成竞合关系笔者试以法律关于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情形为例,具体分析如何正确理解转致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2005年版)中专门解释如下:“经理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属于公司的雇员,公司章程有权对经理的职权作出不同于法律的规定。

因此,本条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如,有的国家公司法为了保护公司股东的股东权,保证公司的核心财产的安全,对公司经理处分公司不动产的权利进行限制。

本法虽然没有作出类似限制,但如果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应按照章程的规定执行。

当然,公司章程如果将经理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赋予经理,也是本法所允许的。

”显然,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既可以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可以作出扩张性规定,这意味着在“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规定语句与《公司法》的前述规定语句之间,并不是简单的逻辑转折关系,不是后者否定前者的简单关系;两者应当属于特别条款与普通条款的关系。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性质与此相同。

换句话说,“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办法》中的特别条款。

其他法律、法规对工商机关行使的无照经营行为管辖权既可以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可以作出扩张性规定。

只有当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适用《办法》或者明确排除工商机关行使职权时,工商机关才失去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管辖权;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对工商机关行使无照经营行为管辖权作出扩张性规定,则工商机关应当拥有比《办法》所赋予职权更大的职权。

涉及对无照经营查处的两个问题

涉及对无照经营查处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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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对无照经营查处的两
个问题
孙百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涉及到两个重大且基本的问题,一个是无照经营的概念问题,另一个是法律、法规之间的转致问题。

这两个问题与目前相当一个多数的一线执法同志的理解有一个大的距离。

对前一个问题,该办法作出了规定,实际是一种尝试;对后一个问题,该办法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这两个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颁布以后,议论风起,观点各异。

笔者借《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也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于无照经营的概念。

无照经营的重要特点是进入市场的准入成本(这是政府规定的)为零,以及经营者可以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

从理论上说,它符合经济学对经营者进退市场的理论假设,是市场调节和供求平衡的假设前提,减少了经营者为政府缴纳的市场。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题汇总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题汇总

五、名词解释1、法律的域内效力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2.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国际私法2.领事婚姻3.法则区别说4.识别5.最密切联系原则1、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2、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领事婚姻的实质是,驻在国是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而举行的婚姻;关于这一问题,各国做法不完全相同,一些国家明确承认领事婚姻,一些国家则要求实行对等原则;3、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它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巴托鲁斯;他主张按法则的性质,将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其中“物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人的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规则;他所创立的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本人也为西方一些学者称为“国际私法之父”;4、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识别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首先就会遇到这个问题;5、在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据此,起决定作用的不再是固定的连结点,而是弹性的联系概念;这样就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有利于国际交往和公正合理地对待当事人的利益;最密切联系原则目前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辅助原则;五、名词解释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共6分1.区际法律冲突2.仲裁协议1.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2.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五、名词解释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共6分1.准据法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五、名词解释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共6分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2.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名词解释;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2.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3.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4.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7.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8.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9.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10.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着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意大利另一位着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达尔让特莱认为法院都只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法则区别说的创立不仅在理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定的基础,而且在各国立法上也产生了持续、长久的影响;11.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着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12.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94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关系就是应适用的法律;13. 既得权说:是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1896年在其撰写的法律冲突论中提出了着名的既得权说;其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14.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的书中所提出,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15.结果选择说:是凯弗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教授,1933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问题评论的文章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也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16.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着名的法学家柯里;1963年柯里将自己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表的论文集、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利益政府说;17. 最密切联系说:里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此书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18.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把特定有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19.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20.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21.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2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23.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24.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25.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26.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7.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28.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29.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30.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内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31.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32.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33.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34.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35.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36.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在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37. 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38.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39.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涉外代理;40.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41.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它是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42.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43. CIE:成本加保险及运费条件;它是由商业习惯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特点是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交易所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支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44. CFR:成本加运费条件;它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行投保并自负保险费,因而在货物价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45.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的书面凭证;46. 提单: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把货物装上船之后由港口代班人或船长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以证明双方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47.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并致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48.婚姻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49.婚姻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50.领事婚姻:依照本国立法在外交或领事代表前举行婚姻,不论具备什么形式,都被认为有效;51.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52.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53.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务作为担保;54.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55.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56.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57.绝对豁免: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为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58. 限制豁免:又称为相对豁免,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59. 属人管辖: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根据这一标准,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60.属地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或领土管辖,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61.专属管辖:又称为排他管辖或独占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62.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交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的制度;63.平行管辖:也称选择管辖、竞争管辖、重叠管辖或公共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64. 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65.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66. 域外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67.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68.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执法工作有什么用途

执法工作有什么用途

执法工作有什么用途执法工作是一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具有诸多用途和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执法工作用途的一些详细论述。

首先,执法工作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执法工作,才能及时制止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执行职责,确保人民群众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减少各类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其次,执法工作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执法工作能够保证法律的适用和执行,确保人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受保护和享有权益。

执法人员负责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保护受害者权益,还原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执法工作,能够防止社会上的腐败和不公现象,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三,执法工作有助于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

执法工作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人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

执法人员不仅承担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职责,还要保护人民免受各种不当侵害。

比如保证人民的人身安全,保护人民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的言论自由等等。

通过执法工作,能够为人民提供一个安全、公正、平等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人权。

第四,执法工作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一个繁荣的社会中,经济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执法工作能够打击各种经济犯罪行为,包括偷税漏税、虚假广告、金融欺诈等等,保护正当经济领域中各方的权益。

同时,执法人员还可以对市场进行监管,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执法工作有助于防控社会风险。

在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中,各种风险和威胁时有发生。

执法机关可以及时侦查、打击恐怖主义、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减少社会风险的发生。

此外,执法人员还可以在早期发现各类突发事件,加强防范和应对工作,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最后,执法工作有助于推动法治进程。

执法工作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社会法治化的重要手段。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俩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4、识别: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5、反致: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的制度。

6.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一种制度。

7. 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 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9. 系属公式:是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

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中,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类冲突规范,于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10. 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1.绝对豁免论: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

12.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

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

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

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

从法律语言学角度看法律转致适用规定

从法律语言学角度看法律转致适用规定

从法律语言学角度看法律转致适用规定法律转致适用规定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在适用法律时,当法律有关条文不适用于特定情形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转致适用。

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转致适用规定涉及到法律文本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技术性。

本文将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探讨法律转致适用规定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语言学与法律转致适用规定法律语言学是研究法律文本的语言和语言规则的学科,它关注的是法律文本的起草、解释和运用等方面。

法律转致适用规定涉及到法律文本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因此法律语言学对于理解和解释法律转致适用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转致适用规定一般采用的是规范性语言,它具有明确、精炼的特点。

法律文本中的转致适用规定通常是针对特定情形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定问题,因此在起草过程中会采用具体明确的语言来表达。

同时,为了确保法律转致适用规定的有效性,法律文本还会使用一些特定的词语和表达方式,比如“适用于本法律未覆盖的情形”,“按照类似情形处理”等。

这些词语和表达方式在法律语言学中被称为转致适用的表达手段。

二、法律转致适用规定的适用原则在适用法律转致规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适用原则,以确保法律转致适用规定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适用原则:1. 合理性原则:法律转致适用规定必须是合理的,即在实际应用中能够达到合理的效果。

转致适用规定应该是基于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形而制定的,不能过于宽泛或歧视性的。

2. 平等原则:法律转致适用规定应该遵循平等原则,即对相同或类似情形应该给予相同的待遇。

不能因为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而对待不同,保证公平公正。

3. 可预见性原则:法律转致适用规定应具有可预见性,即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预先预测其适用结果。

相关法律转致适用规定应该明确、明白,不带有歧义,使得公民和司法机关能够根据其具体情形进行合理判断和适用。

4. 适度原则:法律转致适用规定应该是适度的,在解决具体问题时既不能过于宽松也不能过于严厉。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方案]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方案]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一、执法主体混乱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一)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

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

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

(二)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

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

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

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

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

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

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中国对反致的态度

中国对反致的态度

中国对反致的态度我国在立法中没有对反致问题作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这一规定隐含着不采用反致制度,因为该规定明确确定,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只应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中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而不包括外国的冲突规范。

反致实施的前提条件是一国承认其他法域的冲突规范。

既然依冲突规范直接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就没有反致产生的可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八条,本法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有效的民商事实体法律,不包括冲突规范,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民事身份领域,外国冲突规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反致应予接受。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反致采取了较为严谨的态度,原则上拒绝采取反致制度,只有在民事身份领域里承认狭义反致。

在民事身份领域接受外国冲突规范对中国法律的反致,这主要考虑到在有关民事身份的法律冲突问题上,大都主要以属人法原则加以解决。

在民事身份领域实行反致制度,有利于属人法原则的贯彻,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利益。

我国的冲突法立法主要以传统的冲突法规范为主,而反致作为缓和冲突规范僵硬性和达到特定结果的手段,在排除适用反致的情况下,可以适当例外地接受反致。

即使当今各国在普遍采用反致的同时,对其使用领域和范围又加以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公正实现,我国已有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因此,没必要在对反致加以详细规定和明文规定接受。

这一制度基本上只有当一方接受,另一方不接受时,才能实现人们所赋予它的优越性;在一些国外的实践中,它一度受到限制,可见,这一优势越来越得不到重视,反而受到削弱。

由于当今世界发展迅速,可以为法律选择提供比较灵活性的方式以解决对这一制度的追求。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转致条款的相关问题探讨稿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转致条款的相关问题探讨稿

保证各种类型无照经营管理和处罚措施的连续性。

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也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转致条款虽然只有短短的一行字,但对适用《办法》作了明确的限制,决定了《办法》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原有无照经营法律体系的拾遗补缺,保证无照经营行为执法主体和处罚措施不缺位。

按照该法条要求,处罚依据该转致的都要转致,无论相关法律、法规是在《办法》公布前还是公布后施行的,是已经颁布的还是将来要颁布的。

此外,依据转致过去的法律法规,可以给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准确定性。

《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什么经营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照的经营行为,转致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办法》和转致法律结合对照,才能准确定性处罚。

二是合理性原则。

我国的商事登记法律的思路一直是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合二为一,体现在一张营业执照上,这就直接导致众多的经营资格许可专门法律中出现了工商部门的职权。

《办法》的出台,既是这一思路的延续,同时也主要考虑到工商部门建制范围广、执法能力强,通过重新定义无照经营概念,将特许经营资格的管理,同时赋予了工商部门,从而出现了边界不那么清晰的“双重管辖”局面。

相对于前置特许部门只需要掌握专业许可法和《办法》,工商部门需要掌握的法律众多,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十四条第二款的含义,合理看待工商部门在无照经营管理中所处的角色,防止走向“包打天下”和“无所作为”两种极端。

二、转致条款是处罚依据的转致执法人员对《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理解最困扰的地方是这是处罚依据的转致还是执法主体的转致?我们分析,该转致条款不是执法主体的转致条款,而是处罚依据转致条款。

理由如下: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五种违法行为按照《办法》予以查处,这是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职能,此处没有附但书条款。

二、从行文逻辑上分析,第十四条第二款与第一款应该同属处罚依据的性质。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具体适用的思考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具体适用的思考

根据有关规定,凡属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做出解释,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例如国家工商总局;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因此笔者呼吁相关配套法律性文件尽快制定实施,切实解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无照经营案件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具体适用的思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及权限,笔者结合工商行政执法实践对《办法》的具体适用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三)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
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355号)执行。对难以确认或计算非法所得的个人无照经营案件,可以办案机构确认的违法行为人的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作为确定其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依据。
(四)建立取缔无照经营的预警机制
根据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执法实践,有必要建立适当的预警机制。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性无照经营,实行先行告诫。《办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因此,对下岗失业人员违反《办法》第四条第(二)、(四)项规定的一般性无照经营行为,且经营期限在三个月内的,建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做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做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笔者认为“做出处理决定”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如违反法定程序虽不影响该无照经营案件的定性及处罚,但可能导致行政赔偿,更重要的是如不在查封、扣押期间做出处理决定(提请注意该法规的法律用语是“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则可能构成实质上的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处罚无效。有办案人员提出在查封、扣押期间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又实际举行了听证,则该期间应当扣除,顺延计算处理时限。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下,办案机构应当严格按法定程序处理。立法上基于这样规定,笔者认为立法机关有两种考虑:一是查封、扣押作为强制措施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使用权限制或使其暂时丧失使用权,作为行政管理关系中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居于弱势地位,若有权的机关滥用强制措施或采用不当就必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立法上严格限定;二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促使有关的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及时查处无照经营违法案件。

法律的变通执行权的案例(3篇)

法律的变通执行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非法捕捞现象日益严重,不仅破坏了渔业资源,还影响了水生态环境。

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时,考虑到被告人的家庭实际情况,依法行使了变通执行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案件经过2019年6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该市某水库非法捕捞。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水库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进行捕捞,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100公斤。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10000元。

判决生效后,某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实施了刑事拘留。

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李某家庭经济困难,其妻子患有重病,家中还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

考虑到李某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变通执行。

三、变通执行权的行使1. 交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决定交纳保证金,暂缓执行刑罚。

某市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对李某收取保证金5000元,暂缓执行有期徒刑。

2. 社区戒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社区戒毒措施。

考虑到李某有吸毒史,公安机关决定对其采取社区戒毒措施,帮助其戒除毒瘾。

3. 社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决定其参加社区服务。

某市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进行社区服务,让其参加环保活动,以弥补其违法行为对环境的破坏。

四、执行效果某市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变通执行权,取得了以下效果:1. 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

2. 通过社区戒毒和社区服务,李某的家庭负担得到了缓解,妻子病情得到控制,孩子得到了关爱。

反致、转致、间接反致三者的异同

反致、转致、间接反致三者的异同

反致、转致、间接反致三者的异同一、要弄清楚三者的异同,首先必须完全理解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概念。

1、反致。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进行判决,这就是反致。

2、转致。

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或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这就是转致。

3、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

这就是间接反致。

二、因此,我们可以归纳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异同如下:(一)、三者的相同之处:1、反致、转致、间接反致都是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所产生的法律适用现象。

2、三者的适用的第一步,都是根据本国(甲国)的冲突规范而指向另一国家(第一被指向国、乙国)的法律3、三者适用的第二步,都是依据第一被指向国(乙国)的冲突规范而指向另外一国,即指向第二被指向国(丙国)或法院国(甲国),4、三者在最后都没有适用第一被指向国(乙国)的实体法进行判决,而只是适用第一被指向国的冲突规范。

5、三者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他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都承认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在内。

(如果不承认所指向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则就不会有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出现。

)(二)、三者的不同之处:1、转致最后判决时所适用的是他国法,而反致及间接反致最后判决时所适用的都是本国法。

2、间接反致经过了三层的指引,而反致及转致只经过了两层的法律指引。

3、反致及间接反致在最后都是适用本国的法律进行判决,但是,反致在中间只是经过了一个他国法的法律指引,而间接反致则是经过了两个别的国家的法律指引。

反致与转致

反致与转致

反致与转致反致是指对以国际民商事关系,甲国根据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关系适用甲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最后适用加过法律处理此种民商事关系,即为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条件是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

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

相关国家的冲突法彼此间存在冲突,即相关国家就同一法律问题制定的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不同,或在连结点表面相同的情况下,各自对连结点有不同的解释,这是反致产生的法律条件。

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如果致送关系中断,即使相关国家都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包括对方国家的冲突法,反致也无从产生。

所以,这是反致产生的客观条件。

关于反致制度的设置与否,国际私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赞成派和反对派。

总体而言,两派争论的焦点大体集中在这几个方面: 第一,外国法的不可分割性;第二,判决的一致性;第三,尊重各国主权的需要;第四,内国法适用的扩大。

无论主张赞成者还是主张反对者都无法提出足以说服对方的理由,并且他们的理由往往是一个焦点的两个角度或方面。

这样,导致各国在立法和司法践中,对反致的态度也是千差万别。

如有的国家和地区既接受反致也接受转致,而且对反致的范围也没有限制,如奥地利、波兰、前捷克斯洛伐克、委内瑞拉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等»;有的只在有限的民事领域接受反致和转致,如英国、法国、德国、白俄罗斯和我国的香港地区等;有的只接受反致不接受转致,如日本、泰国、瑞士、匈牙利、葡萄牙、前苏联、前南斯拉夫等;有的既不接受反致也不接受转致;如希腊、埃及、摩洛哥、伊拉克、叙利亚、印度、秘鲁等国;有的过去不接受反致现在部分接受,如罗马利亚、列支敦士登、意大利、荷兰、巴西等国¾。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笔者以为: 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对反致问题本质探讨的不够深入具体和分歧甚大之故,甚至关于反致本质的专著和论文也尚付之网如狭义的反致•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使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这种反致在法文中叫做¡°一级反致¡±(renvoi au premier degre)•反致。

刑事案件转行政法律依据(3篇)

刑事案件转行政法律依据(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界限日益明晰。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往往存在交叉和转化。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转行政法律依据,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法律依据;转化一、引言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往往存在交叉和转化。

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案件是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由于法律规定的差异,两者在管辖、证据、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刑事案件可能转化为行政案件,反之亦然。

因此,探讨刑事案件转行政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该法为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该法为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不需要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该法为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为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1.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行政法律法规和刑法。

例如,某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排放污染物,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同时,该企业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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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转致在执法中的应用法律转致包括监督主体的转致和监督依据的转致,准确把握法律转致对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意义重大,现行法规中有关转致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定的法律转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规定,对于电信行业不正当竞争、招投标活动中的部分不正当竞争、商业银行采取不正当手段吸储或放贷以及医疗机构人员收受药品回扣、建筑行业人员接受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有专门法进行调整,所以工商机关不再具有管辖权。

以上是采取法律转致以后执法权限的转移的情形,此外还有执法权限不转移但适用法律转移的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伪造产地,冒用认证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表示行为的处罚,转致到《产品质量法》,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转致到《商标法》。

《产品质量法》中设定的法律转致。

《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照此条规定,对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案件,如果专门法有规定的,应适用专门法。

例如:对制售不合格饲料行为的处罚,应该转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由农业部门管辖(监督主体转致);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编号的,应该转致《电信管理条例》,由电信部门管辖(监督主体转致)。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设定的法律转致。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此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对无照经营均有处罚规定,应该从其规定。

特别是《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将对无照经营的处罚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致到金融监管部门(监督主体转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将有照无证经营行为的管辖权转致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此提醒广大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切忌不加分析地适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对当事人一律按照无照经营定性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定的法律转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罚。

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除了对违反“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三包规定以及属于“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其他冒牌、虚假宣传、经销不合格品、制售淘汰产品行为均应转致其他法律法规处罚。

《公司法》中设定的法律转致。

《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司法》还规定:特殊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出《公司法》的一般规定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其他法律转致。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行为,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处罚。

《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于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法律转致等原因,工商机关不具有管辖权的法律规范也有许多,列举如下。

《招投标法》规定,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查处权授予行业主管部门。

《电信条例》规定,对电信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由电信管理机构查处;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电信管理机构查处。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对倒卖外汇、哄抬物价、制售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应适用《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等专项法规。

《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财物的商业受贿行为,由本单位或卫生部门给予处分。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由棉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对制售伪劣兽药的行为,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对盗版(擅自复制)行为,由版权监督部门查处。

《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对出版盗版图书的行为,由出版行政部门查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不合格饲料由饲料管理部门查处。

《保险法》规定,对擅自设立保险公司、超范围经营、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的行为,由保监会查处。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案应由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管辖。

《银行监督管理法》规定,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查处。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采用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如商业贿赂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由人民银行查处。

《劳动法》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使用童工,由劳动部门查处。

《海关法》规定,对于走私行为和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走私品的,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由海关管辖。

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对“三无”产品可以处罚,但是由于《产品质量法》对制售“三无”产品明确行政责任,所以工商机关对制造、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没有处罚权。

《建筑法》第六条、第六十条将建筑行业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划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生*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对生*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均规定,非法出版企业印制的出版物,以及内容反动、淫秽、毒害未成年人的出版物。

由出版行政部门管辖。

《人民银行法》规定,发售代币券(购物卡)行为应由人民银行监管,不应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处罚。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或超范围经营,由交通部门管辖。

对非拍卖企业拍卖财产中的恶意串通行为,不应适用《拍卖法》,工商机关无管辖的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将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受让方与受让方的串通,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的查处权交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机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将擅自处理国有资产行为的查处权交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工程承包人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行为划归建设部门管辖。

关于工业用氧冒充医药用氧使用的问题,由于医用氧属于药品,所以应适用《药品管理法》,工商机关无管辖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过期化妆品、未取得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证的化妆品由卫生部门查处。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技术的,由海关、外经贸部处罚,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由工商机关管辖.。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至今已将近四年,执法人员已运用得比较娴熟了。

但有些人员在具体运用中还存在一些误区,即不管对什么类型的无照经营行为,都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罚则进行处罚,而忽视了该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转致适用规定,造成适用法规不当。

为此,笔者将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有规定的情形进行了整理,供同仁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三部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仅有处罚种类的规定,而具体处罚幅度的规定只在细则中进行了规定,故此三种类型的无照经营行为应适用《办法》处理,笔者不再收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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