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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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国家环境监测网空气自动站的运行管理,促进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运行与持续改进,保障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气网”)由城市空气监测网、区域空气监测网和背景空气监测网等组成。

城市空气监测网数据质量由各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区域空气监测网和背景空气监测网数据质量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气网各监测站点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国家气网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模式,分别由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管理。

第五条总站(国家级)组织构建和完善国家网空气自动站质量管理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核查机制,组织对国家网空气自动站开展质量核查。

第六条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级)负责执行国家统一建立的空气自动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向国家级标准进行O3的量值溯源,在辖区内开展颗粒物的手工比对、O3的量值传递以及其它气态污染物(SO2、NO2、CO)的准确度审核等工作。

组织对辖区内各个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开展质量核查。

第七条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级)负责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规范,保证辖区内所有国家网空气自动站的监测数据质量。

定期向省级或上一级标准进行O3的量值溯源;开展辖区内各个空气自动子站的颗粒物手工比对、O3的量值传递以及其他气态污染物(SO2、NO2、CO)的准确度审核等质量管理与监督活动。

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八条总站对国家网空气自动站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核查。

省级站定期向国家级机构开展量值溯源工作,向辖区内的市级站进行量值传递,并对辖区内市级站开展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核查。

市级站按照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对空气自动站进行运维与管理,并接受总站、省级站的监督,反馈相关质量信息。

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设置方案

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设置方案

附件一: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设置方案一、断面(点位)设置原则(一)代表性: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主要功能是全面反映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

监测网要覆盖全国主要河流干流及主要一级支流,重点湖泊、水库等,设定的断面(点位)要具有空间代表性,能代表所在水系或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全面、真实、客观反映所在水系或区域的水环境质量及污染物的时空分布状况及特征。

(二)连续性:在现有759个断面(点位)基础上进行优化和调整,保证我国环境监测数据的历史延续性。

(三)覆盖范围:1.河流:我国主要水系的干流、年径流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重要一、二级支流,年径流量在3亿立方米以上的国界河流、省界河流、大型水利设施所在水体等。

一般每100km设置一个国控断面;2.湖库:面积在100km2(或储水量在10亿m3以上)的重要湖泊,库容在10亿m3以上的重要水库以及重要跨国界湖库等。

每50~100km2设置一个监测点位,同时空间分布要有代表性;3.北方河流、湖库:考虑到我国南、北方水资源的不均衡性,北方地区年径流量或库容较小的重要河流或湖库可酌情设置断面(点位)。

(四)国控断面(点位)类型:背景断面;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国界断面;省界断面;湖库点位;重要饮用水源地断面(点位):指日供水量≥10万吨,或服务人口≥30万人的重要饮用水源地等。

(五)断面位置具体要求:1.对照断面:断面上游2km内不应有影响水质的直排污染源或排污沟;2.控制断面:应尽可能选在水质均匀的河段;3.监测断面的设置要具有可达性、取样的便利性;4.取消原城市内湖监测点位;5.取消原削减断面,统一设置为控制断面;6.根据不同原则设置的断面发生重复时,只设置一个断面。

(六)省界断面:一般设置在下游省份,由下游省份组织监测。

(七)国家“十一五”、“十二五”重点流域考核断面:优先纳入国控断面。

(八)关于新增断面:新增断面应从严掌握,每个断面代表的河长原则上不小于100km。

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设置方案

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设置方案

附件一: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设置方案一、断面(点位)设置原则(一)代表性: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主要功能是全面反映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

监测网要覆盖全国主要河流干流及主要一级支流,重点湖泊、水库等,设定的断面(点位)要具有空间代表性,能代表所在水系或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全面、真实、客观反映所在水系或区域的水环境质量及污染物的时空分布状况及特征。

(二)连续性:在现有759个断面(点位)基础上进行优化和调整,保证我国环境监测数据的历史延续性。

(三)覆盖范围:1.河流:我国主要水系的干流、年径流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重要一、二级支流,年径流量在3亿立方米以上的国界河流、省界河流、大型水利设施所在水体等。

一般每100km设置一个国控断面;2.湖库:面积在100km2(或储水量在10亿m3以上)的重要湖泊,库容在10亿m3以上的重要水库以及重要跨国界湖库等。

每50~100km2设置一个监测点位,同时空间分布要有代表性;3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3.北方河流、湖库:考虑到我国南、北方水资源的不均衡性,北方地区年径流量或库容较小的重要河流或湖库可酌情设置断面(点位)。

(四)国控断面(点位)类型:背景断面;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国界断面;省界断面;湖库点位;重要饮用水源地断面(点位):指日供水量≥10万吨,或服务人口≥30万人的重要饮用水源地等。

(五)断面位置具体要求:1.对照断面:断面上游2km内不应有影响水质的直排污染源或排污沟;2.控制断面:应尽可能选在水质均匀的河段;3.监测断面的设置要具有可达性、取样的便利性;4.取消原城市内湖监测点位;5.取消原削减断面,统一设置为控制断面;6.根据不同原则设置的断面发生重复时,只设置一个断面。

(六)省界断面:一般设置在下游省份,由下游省份组织监测。

(七)国家“十一五”、“十二五”重点流域考核断面:优先纳4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有关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运维机构:为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环境监测管理新要求,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和维护,保障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细则。

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韩静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电话:(010)66556815传真:(010)66556824邮箱:******************.cn附件:1. 运维机构名单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1日附件1运维机构名单1.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厦门隆力德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5.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6.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编制说明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编制说明

附件5:《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编制组二〇一三年二月目 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和目的意义 (1)3 编制原则和依据 (2)3.1 制定原则 (2)3.2 编制依据 (2)4 标准有关技术内容和条文的说明 (3)4.1 监测点位分类 (3)4.2 监测点位布设 (4)4.3 城市监测点数量 (5)4.4 监测项目 (6)4.5 点位管理 (7)《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编制说明1 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2013年环境保护部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下达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的环境保护标准计划任务。

1.2工作过程2013年1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接到制订《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任务后,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启动本标准的制定工作,在综合分析资料及调研情况的基础上,编写了技术规范初稿。

2 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和目的意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目的是为了准确掌握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及其变化趋势,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

环境监测为环保部实施环境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合理的监测点位布设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基础。

自20世纪80年代初起,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的监测力量,经过多年的努力建设,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保障和促进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随着环境保护能力的不断完善和形势的发展要求以及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原国家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在1988年,1992年,1995年,2000年、2007年和2012年多次对国家网城市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进行了认证和批复。

同时,“十一五”期间,通过包括2008年中央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等项目建设,我国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已经初具规模,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已经具备自动监测的初步能力,将监测的覆盖范围初步从城市扩展部分农村地区和部分背景地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2019年1月22日目录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3)(三)背景空气质量监测 (5)(四)酸雨监测 (7)(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8)(六)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 (9)(七)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及其他典型城市颗粒物组分网自动监测 (11)(八)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光化学网监测 (13)(九)2019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5)(十)“2+26”、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城市环境空气降尘量监测.. 26 (十一)地方建设的空气自动监测站与超级站数据联网 (27)(十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28)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30)(十三)地表水水质监测 (30)(十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34)(十五)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5)(十六)地表水生物监测 (39)(十七)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 (42)(十八)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47)(十九)太湖、巢湖、滇池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48)(二十)白洋淀、丹江口水库、洱海监测 (51)(二十一)南水北调工程专项监测 (53)(二十二)水环境质量预报 (56)三、土壤环境监测 (56)(二十三)土壤环境例行监测 (56)(二十四)污染企业(区域)和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的地下水水质试点监测 (58)四、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61)(二十五)生态状况监测 (61)(二十六)生态地面监测 (63)(二十七)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65)(二十八)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69)(二十九)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71)(三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 (72)(三十一)声环境质量监测 (76)(三十二)典型流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 (79)五、污染源监测 (80)(三十三)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81)(三十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83)(三十五)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试点 (84)(三十六)直排海污染源监测 (85)六、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86)(三十七)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与质控体系建设 (87)(三十八)国家环境监测网量值溯源/传递 (87)(三十九)国家环境监测网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89)(四十)资质认定与持证上岗考核 (98)(四十一)实验室能力考核 (98)(四十二)开展区域质控工作 (99)七、国际合作和履约监测 (100)(四十三)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监测 (100)(四十四)中日韩国际合作沙尘网监测 (102)(四十五)中俄界河联合监测 (103)(四十六)中哈界河联合监测 (105)八、环境质量报告编制 (106)(四十七)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106)(四十八)其他环境质量报告 (107)九、卫星与无人机遥感监测 (108)(四十九)大气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108)(五十)水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110)(五十一)土壤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112)(五十二)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114)(五十三)生态环境无人机遥感监管 (116)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 (119)(五十四)海水水质监测 (120)(五十五)渤海海洋环境质量专项监测 (121)(五十六)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 (124)(五十七)部分沿海城市海水浴场水质监测 (126)(五十八)核设施周边海域海洋放射性监测 (127)(五十九)近岸海域海洋垃圾监测 (128)(六十)海洋倾倒区 (129)(六十一)海洋油气开发区 (130)(六十二)西太平洋环境质量综合调查 (131)(六十三)重点监控区海水水质自动监测 (132)十一、陆域及近岸海域辐射环境监测 (133)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计1436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与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号)与《“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就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与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第三条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一)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7)。

(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第四条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其她项目结合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

二、运行机制与职责分工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与运行考核,并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监测站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于45%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不低于75%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2013年环境监测系统行业分析报告

2013年环境监测系统行业分析报告

2013年环境监测系统行业分析报告2013年5月目录一、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工作获政府高度重视 (3)二、环境监测系统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 (4)1、“十二五”环境监测仪器年均市场规模约49亿元 (4)2、大气监测仪器年均市场需求约4亿元 (5)3、地表水监测仪器年均市场需求约7亿元 (6)4、废气污染源监测仪器年均需求约26亿元 (7)5、废水污染源监测仪器年均市场规模约11亿元 (10)三、环境监测系统行业集中度处于较高水平 (12)1、环境监测系统行业呈现出“两头大、中间小”的特征 (12)2、环境监测系统行业集中度较高 (13)3、CEMS行业已出现领先企业 (15)一、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工作获政府高度重视按监测范围的不同,环境监测系统可分为污染源监测系统和大环境监测系统;按监测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气体监测系统和水质监测系统。

显著改善环境状况是“十二五”期间社会工作的主要任务,要有效的推进环保工作,完善环境监测体系是前提。

目前,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工作获高度重视。

《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提出,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市县能监测,省市能应急,国家能预警”的目标,环境监测整体能力大幅增强。

此外,《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多项政策、规划都提出了监测系统建设目标。

环境监测系统行业迎来良好发展契机。

二、环境监测系统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1、“十二五”环境监测仪器年均市场规模约49 亿元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数据,国内环境监测产品年销售额从2006 年的10 亿元上升至2011 年的32 亿元,年均复合增速为25%,显示我国环境监测仪器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

根据测算,预计“十二五”期间,环境监测仪器行业市场规模约245 亿元,年均规模约49 亿元,对应2012-2015 年的增速为21.60%,可判断,国内环境监测仪器行业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2、大气监测仪器年均市场需求约4 亿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00 年)》规定,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三项。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1•【文号】环办[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2]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做好新标准第一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重要意义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是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环保为民、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和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实现“三个率先”的具体步骤。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抓住时机,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工作任务。

二、加快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进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环发〔2012〕33号,以下简称《意见》),近期将下达中央支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资金。

承担第一阶段新空气质量标准监测任务的城市要根据《意见》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快进度,确保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12月底前,对外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自2012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向我部上报本辖区上一月工作进展及下一月工作安排,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2019年1月22日目录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2)(三)背景空气质量监测 (4)(四)酸雨监测 (5)(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6)(六)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 (7)(七)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及其他典型城市颗粒物组分网自动监测 (9)(八)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光化学网监测 (11)(九)2019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2)(十)“2+26”、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城市环境空气降尘量监测 (23)(十一)地方建设的空气自动监测站与超级站数据联网 (24)(十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24)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26)(十三)地表水水质监测 (26)(十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29)(十五)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0)(十六)地表水生物监测 (33)(十七)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 (36)(十八)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39)(十九)太湖、、滇池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40)(二十)白洋淀、丹江口水库、洱海监测 (42)(二十一)南水北调工程专项监测 (44)(二十二)水环境质量预报 (46)三、土壤环境监测 (46)(二十三)土壤环境例行监测 (47)(二十四)污染企业(区域)和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的地下水水质试点监测 (48)四、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50)(二十五)生态状况监测 (50)(二十六)生态地面监测 (52)(二十七)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53)(二十八)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56)(二十九)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58)(三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 (59)(三十一)声环境质量监测 (62)(三十二)典型流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 (64)五、污染源监测 (65)(三十三)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65)(三十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67)(三十五)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试点 (68)(三十六)直排海污染源监测 (69)六、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70)(三十七)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与质控体系建设 (70)(三十八)国家环境监测网量值溯源/传递 (71)(三十九)国家环境监测网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72)(四十)资质认定与持证上岗考核 (79)(四十一)实验室能力考核 (79)(四十二)开展区域质控工作 (79)七、国际合作和履约监测 (80)(四十三)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监测 (80)(四十四)中日国际合作沙尘网监测 (82)(四十五)中俄界河联合监测 (83)(四十六)中哈界河联合监测 (84)八、环境质量报告编制 (85)(四十七)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85)(四十八)其他环境质量报告 (86)九、卫星与无人机遥感监测 (87)(四十九)大气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87)(五十)水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88)(五十一)土壤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90)(五十二)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91)(五十三)生态环境无人机遥感监管 (93)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 (96)(五十四)海水水质监测 (96)(五十五)渤海海洋环境质量专项监测 (97)(五十六)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 (99)(五十七)部分沿海城市海水浴场水质监测 (100)(五十八)核设施周边海域海洋放射性监测 (101)(五十九)近岸海域海洋垃圾监测 (102)(六十)海洋倾倒区 (103)(六十一)海洋油气开发区 (104)(六十二)西太平洋环境质量综合调查 (105)(六十三)重点监控区海水水质自动监测 (105)十一、陆域及近岸海域辐射环境监测 (106)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计1436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环境监测空气站建设整体实施方案

环境监测空气站建设整体实施方案

环境监测空气站建设整体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对空气质量的监测和控制成为了城市管理的重要任务。

环境监测空气站的建设是为了全面监测城市空气质量,并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将就环境监测空气站的整体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建设环境监测空气站,全面监测城市空气质量,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信息,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2.原则:(1)科学性:建设的环境监测空气站需要符合科学的标准和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全面性:空气站的布设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不同区域和不同污染源的特点,以全面监测城市的空气质量。

(3)实用性:监测数据和信息需要及时、准确地提供给政府和公众,以供决策和行动的参考。

三、建设内容1.空气监测设备的采购和安装根据监测要求,选购适用的空气监测设备,包括空气质量监测仪器、尘埃、噪声和挥发性有机物测量仪器等。

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空气监测点的布设根据城市规划和不同污染源的分布特点,确定空气监测点的布设位置。

监测点的选取需要覆盖城市的不同区域,并考虑到交通状况、人口密度、工业区和生态环境等因素。

3.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建立监测数据采集系统,包括建立监测站数据传输网络,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

同时,建立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确保监测数据的安全与可靠。

4.数据分析和报告生成对采集到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生成监测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

监测报告需要包括空气质量指数、主要污染物浓度和污染源分布等内容,以供政府和公众参考。

5.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通过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使公众能够参与到空气质量监测和污染防治中来,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同时,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空气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四、建设计划1.前期准备阶段(3个月)(1)调研和论证:对城市的环境状况和监测需求进行调研和论证,确定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设标准

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设标准

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设标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设标准是评估和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环节,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到空气质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关于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设标准的详细内容: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空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准确评估和有效监控大气环境质量,各国都建立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这些网络通常由多个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组成,每个站点都有特定的布设标准。

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监测站点的合理分布,从而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区域内的空气质量状况。

二、布设原则1.全面覆盖: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设应覆盖城市和农村各个主要区域,确保数据的广泛性和全面性。

2.重点区域:对于工业区、交通繁忙区、垃圾处理区等可能产生大量污染物的区域,应增加监测站点的密度,以便更准确地监测这些区域的空气质量。

3.考虑环境因素:站点布设应考虑到地形、气象、植被等环境因素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确保站点所在位置能够真实反映当地的空气质量。

4.公众可达性:监测站点应设置在公众容易接近的位置,以便公众能够方便地获取空气质量信息。

三、布设方法1.网格布点法:将城市或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个网格内设置一个或多个监测站点。

这种方法适用于对城市或区域整体空气质量的监测。

2.功能区布点法:根据城市或区域的不同功能区(如工业区、商业区、居住区等),分别设置监测站点。

这种方法适用于了解不同功能区的空气质量状况。

3.道路网络布点法:在道路网络的关键节点设置监测站点,以监测交通尾气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这种方法适用于交通繁忙的城市或区域。

4.重点源监控法:在可能产生大量污染物的重点源(如大型工厂、垃圾处理场等)附近设置监测站点,以监控这些重点源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这种方法适用于对特定污染源的监控。

四、数据管理和分析1.数据采集:所有监测站点应按照统一的标准采集空气质量数据,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指标。

2.数据传输:通过建立有效的数据传输系统,将各个监测站点的数据实时传输到数据中心进行处理和分析。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8
第五章
数据管理与处理
第十九条 监测数据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现场监测采样以及样品保存、运输、交接、处理和实 验室分析的原始记录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凭证,应在记录表格上按 规定格式填写; (二)原始记录应使用墨水笔或档案用签字笔书写,字迹端 正、清晰、数据更正规范,不得涂改或撕毁原始记录; (三)监测人员必须具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各项记录 负责,及时记录,不得以回忆方式填写; (四)测试人和审核人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后方可报出数据; (五)原始记录应有统一编号,按期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数值修约按《数值修约规则》 ( GB/T 8170-87)进 行。 进行加法或减法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取决于绝 对误差最大的数值,即最后结果的有效数字自左起不超过参加计 算的近似值中第一个出现的可疑数字。在小数的加减计算中,结 果所保留的小数点后的位数与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相 同。在实际计算过程中,保留的位数可比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 数最少者多保留一位小数,将计算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处理。 进行乘法或除法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与参加 运算的各近似值中有效数字位数最小者相同;乘方或开方运算时, 计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和原数相同;对数或反对数运算时,所
第十七条 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按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3-2005)所规定 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的空气质量 评价点、空气质量背景点上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优先选用自动 监测方法。 第十八条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上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还应具备完善的手工监测能力,并可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非常规 项目监测。 采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按《环境空气 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2005)所的污染监控点可根据地方环境管理 工作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变更和撤消。 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空气质量评价点和各城市所 设臵的空气质量评价点和空气质量对照点原则上不应变更,各城 市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附近 100 米内的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稳定。 存在本规范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可申请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 点位。增加和变更监测点位的具体要求见附件四。在增加、变更 和撤消监测点位后,城市建成区内的监测点应满足本规范第九条 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因各种原因,造成原设臵的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不再适合作 为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可按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设臵要求 重新选择,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是否纳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 测网,应按新增设点位的要求重新确认。 第十五条 位: (一)因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或行政区划变动,导致现有监 测点位已不能全面反映城市建成区总体空气质量状况的,可增设 点位。 (二)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 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可变更点 位。 (三)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可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点

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规范

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规范

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规范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气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地监测和评估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建设科学、合理、高效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至关重要。

一、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目标和意义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全面、准确、及时地获取大气环境质量数据,为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科学研究以及公众健康提供可靠的依据。

通过建设完善的监测网络,可以实现以下重要意义:1、掌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了解大气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时空分布特征以及变化趋势,为制定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2、评估污染防治效果对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治理方案,提高污染防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保障公众健康及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让公众了解所处环境的空气质量状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降低大气污染对健康的危害。

4、促进科学研究为大气环境科学研究提供丰富的数据资源,推动大气污染形成机制、传输规律以及气候效应等方面的研究,为提升大气环境质量预测和预警能力提供技术支撑。

二、大气环境监测网络的构成要素1、监测站点监测站点的选址应遵循科学性、代表性和可行性原则。

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可分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背景空气质量监测站、交通污染监测站等。

站点的分布应覆盖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农村地区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以全面反映大气环境质量的整体状况。

2、监测指标监测指标应根据当地的大气污染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确定。

常见的监测指标包括二氧化硫(SO₂)、二氧化氮(NO₂)、一氧化碳(CO)、臭氧(O₃)、可吸入颗粒物(PM₁₀)、细颗粒物(PM₂₅)等污染物浓度,以及气象参数如温度、湿度、风速、风向等。

3、监测设备选用性能稳定、精度高、可靠性强的监测设备,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设备应具备自动采样、分析、数据传输和存储等功能,实现监测数据的实时采集和远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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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10 上海市
10
青浦淀 山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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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四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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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
静 安 监 徐汇上 浦东新区 浦东 测站 师大 监测站 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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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17 重庆市 17 缙云山 解放碑 杨家坪 南坪 高家花园 天生 两路 鱼新街 白市驿 虎溪 茶园 唐家沱 礼嘉 蔡家 新山村 空港 南泉
石家庄市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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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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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 商贸
市环 保局
技术学院 泽州一中
5
平朔 朔唯 区政府 市环保局 市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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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 5
地区 技校
运城 中学
禹都 发区

运城学院
空港新区
忻州市 3
机引
开发区
会展 中心
吕梁市 3
环保局
豆制 品厂
自来水 公司
— 65 —
6
6 5 4
4
5
4
甘井子 周水子
星海 三站
青泥洼桥 傅家庄
七贤岭
旅顺
深沟寺 中心站
太平 子站
铁西
开发区
明达 新区
站前 新华 东洲 望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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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峪 溪湖 东明 彩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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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园区
人民 公园
— 60 —
择指标必须满足点位增设审核技术指标的要求。
2、调整的点位 5 年内不能再移动;
3、新变更点位与现有点位 15 个有效工作日主要污染物浓度对
比偏差分析,日均值偏差小于 15%。
三、主要内容
经优化调整后,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范围由
113 个环保重点城市扩大到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338 个
太原市 9 上兰 涧河 尖草坪 南寨 金胜 小店 桃园 坞城 晋源
大同市
6
果树场 红旗广场
云岗 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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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 山西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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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监 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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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学院
区环保 大楼
钱湖 水厂
市政管 理站
瓯海 南浦 市站 龙湾
科右前旗 环保局
市环保 监测站
市政府
体育场
盟环保楼
环保局 新楼
— 66 —
省份 所在城市 点位数 对照点
具体监测站(点)名称
沈阳市 11
辉山 二毛 太原街 小河沿 文艺路
北陵
炮兵 学院
张士 东软 浑南二 辽大
大连市 鞍山市 抚顺市 本溪市 锦州市 辽宁 14 丹东市 营口市 阜新市 辽阳市
1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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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
西北水源
西南 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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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 6
物资局 小山 十二中 陶瓷公司 供销社 雷达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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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东污水 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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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11 保定市 6
胶片厂
游泳馆 监测站 地表水厂 接待中心
华电 二区
承德市 5 离宫 中国银行 开发区 铁路 文化中心
量监测点位 728 个。
表 1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点位变化情况
城市属性
城市数 参与调整城市数 原有国控点位数 调整后国控点位数
环保重点城市
113
59
661
地级以上非环保重点城市 225
225
0
国家网城市
338
284
661
708 728 1436
表 2 各省(区、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变化情况
江南 江北
白城市 2
市环 洮北区 保局 环保局
延边州 3
延边 妇幼 朝阳川 医院 医院 镇医院
哈尔滨市 12
齐齐哈 尔市
5
黑龙江 13
牡丹江市
5
鸡西市 4
鹤岗市 4
岭北
太 平 宏 动力和 道外承 南 岗 学 香坊红旗 道里建平 房 东 伟公园 平路 德广场 府路 大街 国路 轻厂
松北 商大
阿城会宁
呼兰 师专
市监 测站
北京 南路
钵池山
楚州区 监测站
淮阴区监 测站
盐城市 4
市监 文峰 盐城 开 发 区 测站 中学 电厂 管委会
泰州市 4
公园路
莲花
高港区 留学生 政府 创业园
宿迁市 4
市监 测站
宿迁 学院
宿豫区 环保局
宿迁中学
杭州市
11
千岛湖
和睦 小学
朝晖 五区
浙江 农大
卧龙桥
下沙
云栖 城厢镇 临平镇 西溪
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数由原 661 个调整为 1436 个。
其中:113 个环保重点城市原有 661 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本次
有 59 个城市参与调整,其中新增点位 77 个,变更 42 个,撤销 30
个。调整后 113 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达到 708 个。
113 个环保重点城市以外的 225 个地级以上城市新增国控环境空气质
工业园区
玉龙新城 子站
辽化
二零一 血站
园林 小区
钢管厂
金州 开发区 双 D 港
盘锦市 3
开发区 兴隆台 鼎翔
铁岭市 4 朝阳市 4 葫芦岛市 4
钢厂 本站 水上乐园 金沙江
一建 件厂

园林管 理处
面粉厂
龙城农 业园区
葫芦岛市 连 山 化工 西山坡 区政府 医院
新区公园
— 67 —
省份 所在城市 点位数 对照点
大庆市 5
伊春市 3 黑龙江 佳木斯市 5
13 七台河市 3
萨尔 图区
让胡 路区
龙凤区 红岗区
大同区
汤旺 河国家 公园
中心 医院
林管局
四丰 佳纺 环保局 发电厂 十一中
葫头沟 环保局 新建
黑河市 3 地震局 交通局 党校
绥化市 2
大兴安 岭地区
2
南京市 9
党政办 人和 公中心 东街
环保局 公安局
玄武湖 瑞金路 中华门 草场门
中海勃 湾学校
通辽市 3
鄂尔多 内蒙 12 斯市
5
通辽 胶建 艺术职 宾馆 铝业 业学院
综合楼
巴音孟 克林场 康泽苑 办事处
华泰 车城

奥林花园
呼伦贝 尔市
2
区环保局 市艺校
巴彦淖 尔市
3
秋林养 殖基地
附中
市环保 大楼
乌兰察 布市
2
兴安盟 3
锡林郭 勒盟
2
阿拉善盟 3
集宁新区
集宁旧 区西
盟监测站
胜华新 制药厂
21
41
94
9
15
33
16
11
40
7
4
18
— 62 —
省(区、市)名称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总计
纳入国家网城市(地区)个数 调整前国控点位数 调整后国控点位数
10
30
50
14
8
33
8
4பைடு நூலகம்
11
5
8
19
16
12
41
338
661
1436
— 63 —
表 3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点位名单
具体监测站(点)名称
长春市 吉林市
10
甩湾子 食品厂
客车厂
邮电 学院
劳动公园 园林处
净月潭
经开环 卫处
高新区 管委会
岱 园


7
丰满
哈达湾 东局子
电力 学院
江北 江南公园 农科院
四平市 3 辽源市 2 吉林 9 通化市 2
监测站 一商店 境园
环保局
污水处 理厂
光明 铁路
白山市 2
环保局 喜丰
松原市 2
省(区、市)名称 北京市 天津市
纳入国家网城市(地区)个数 调整前国控点位数 调整后国控点位数
1
15
12
1
13
15
— 61 —
省(区、市)名称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附件二: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
一、点位设置原则 地级以上城市(包括部分州、盟所在地的县级市)依据城市建 成区面积和人口数量、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三章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点,各城市核实本城市点位数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 行)附件二中点位设置最少数量的要求,对最少点位数量超过 20 个 的超大城市,可依本城市监测情况,在充分论证点位代表性的前提 下,其点位数量可适当低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要 求点位数量,但最少点位数量不得少于 20 个。当现有监测点位出现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第三章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 可申请增加、变更或撤销监测点位;点位调整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监测规范》(试行)中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附件四和“关于 增设和调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环办〔2007〕48 号 文件中有关规定。 二、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监测点位原则上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位附近 100 米内土地使 用状况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取消和移动位置。 监测点位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监测规范》(试行)的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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