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照料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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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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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独立设置;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
不应超过 2 层。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
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跟汽车库防火墙+2h 楼板分隔
A 级保温材料: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2.与其他
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
级防火门、窗。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
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
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
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
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要求。设置 2 个疏散门;位于两个安
不超过 1000m²及火灾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Ⅰ级的民用建
火灾自 动报警
系统
照明 电力
防排烟
筑,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老年人建筑轻危险 级,顶板为水平面的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中老年人用房 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 广播。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小于 500m2 时, 也可以采用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 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低于 10.0lx;备用电源的连续 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1.0h 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 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 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要求。
老年人 照料设
施 耐火 等级 54m
32m
24m 5层 3000m2
4层
3层 3000m2
2层 123 层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人,为老 年人提供集中照顾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 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 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 级。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划为一类。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 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 54m;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 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 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 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 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 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 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应设置消防电梯。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 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 于 200m2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 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 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 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 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 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 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规定。避 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一般从该房间 要能避免再经过走道等火灾时的非安全区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 的前室;避难间的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或疏散楼梯间。 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 2 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 按规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或使用人数大于 30 人的老年人公
地下-1 防火 分隔
安全 疏散
平面 布置 建筑 保温 装修 室内 消火栓 自动喷 水灭火 系统
共活动用房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
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
大于 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
500m2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级耐火等级的吊顶应釆用不燃材料;当釆用难燃材料
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来自百度文库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
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
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单多层应设自灭宜自喷,当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普通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8m、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
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时,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 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独立
设置,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
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
散楼梯
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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