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程序文件
管理制度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壹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于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方案,年度方案包括上年度本机构所咨询的组织名录、于本机构执业的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的咨询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情况、本机构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认证咨询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于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方案,且办理关联变更事宜: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仍应当取得其所于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
第八条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壹)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于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关联证明材料;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第三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壹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家认监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办其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以国家认监委的名义,且于委托权限内实施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批。
培训机构办证流程
培训机构办证流程1.确定办证类型:培训机构首先需要确定需要申请的办证类型,常见的办证类型包括教育培训机构许可证、职业培训许可证等。
不同类型的办证对应的申请要求、审批程序和所需材料可能有所不同。
2.准备申请材料:根据所选择的办证类型,培训机构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一般材料包括:-机构人员资质:包括教师资质、从业经历等。
-教学设施和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教材和教具等。
-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包括培训内容、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等。
3.提交申请:培训机构需要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的执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一般是教育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部门。
4.材料审查:主管部门将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核实。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要求补充或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5.现场核查:主管部门可能对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6.审批决策:主管部门在审核和核查完全部材料后,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进行审批决策。
审批结果可能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要求改进等。
7.缴纳费用:如办证申请获批准,培训机构需要根据规定缴纳相应的办证费用。
办证费用的数额根据地区和办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8.颁发证书:主管部门将发放相应的办证证书或许可证明给培训机构。
该证书是机构合法运营的凭证,一般需要在机构内醒目位置公示。
9.定期检查和评估:获得证书后,培训机构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以保证机构的教学质量和符合相关要求。
10.更新和续证:办证证书一般有一定的有效期,到期前培训机构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更新和续证的申请,以保证持续合法运营。
教育培训手续审批制度范本
教育培训手续审批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保障教育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各类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依法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三)有完善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学计划;(四)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程序第六条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办学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教师队伍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学计划;(七)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八条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三、变更和终止第九条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地址、举办者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教育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终止手续,并予以公告。
四、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尊敬的教育部门领导:根据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繁荣和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特制定了《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范本》,旨在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民办教育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一、审批程序1. 准备阶段: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准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申请表格:详细填写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项目、拟招生人数等基本信息。
- 办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
- 经济实力证明:提供机构的资金证明,以确保机构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进行教育活动。
- 师资力量:提供教师的资格证书、聘任合同等材料,以评估机构的师资力量。
2. 提交申请:民办教育机构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向当地教育部门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经过初步审核合格后,进入下一阶段。
3. 审核评估:教育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审批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教育理念和办学目标的合理性。
- 师资力量和教学质量的保障措施。
- 基础设施和教学资源的配备情况。
- 经济实力和资金管理情况。
- 管理制度和教师队伍的培训情况。
- 其他与教育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因素。
4. 审批决策:根据审核评估结果,教育部门进行审批决策,并向民办教育机构发出审批通知书。
对于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核发办学许可证,并公示在相关栏目。
二、审批要求1. 教育质量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明确办学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并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教师队伍,确保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2. 学校安全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措施。
3. 经济管理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同时应加强对经济实力的监督,确保能够正常开展教育活动。
4. 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机构存在的问题。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津劳局331号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津劳局[2004]331号:2004.10.27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坐落在我市辖区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在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办民办职业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申请开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培训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三培训规模不低于200人;四基本教学场地在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
教学、实习实验及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培训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又能同时供30人使用的实习工位;六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七专业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教学上岗资格。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八举办者应有稳定的、可靠地经济来源。
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举办中级或中级以上层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册资资金应在20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筹建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训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资质证明。
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4所有材料、证件按顺序排列成册,一式两份递交教体局(证件类现场核查原件);
5领取《办学许可证》或者审批通过函;
6办学营业执照;
7办理完结,真是开业。
9建筑质量验收意见书
10符合办学条件的房屋产权及使用证明(面积不于300平方米)。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租赁办学的提供房产证和不低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划用途商业);
11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备案合格);
12验资报告(启动资金,不低于20万)。
办理流程
1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2办理二次消防备案手续(提交消防平面图、消防检测报告、消防及装修材料合格报告,图审合格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5章程
6学校三年发展规划,其中包含近三年的工作计划,招生计划,收费计划,收费价格上限;
7规章制度册。需备案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含安全事故突发处置、信访稳定、突发事件等);
8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含举办者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或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决策机构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财务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校长身份证、毕业证、校长证;专任教师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
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审批事项
名称
民办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审批部门
教体局
审批方式
书面
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材料2现场勘测3专家评议4依法颁发《办学许可证》5上报教市育局备案
承诺时限
50个工作日
现场勘测
30天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非营利性由区民政局出具,营利性的有市场管理局出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机构,是指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及其从业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调控原则)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宏观调控的原则设立认证机构。
第六条(从业原则)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建立征信、风险防范机制,以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七条(保密规定)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八条(准入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依法必须取得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认可准则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从事认证活动。
第九条(设立条件)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并能够符合从业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文件;属于认证新领域的,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认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市场分析、技术能力分析、人力资源配备、国内外相关合格评定现状等;(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属于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还应当具有认证认可或者相关工作经历,无不良记录,并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和相当的管理人员;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每类管理体系认证至少具有10名专职国家注册审核员;从事产品、服务认证的,每个专业至少具有2名相应的经国家注册或者确认的专职认证检查员; 属于新认证领域的,专职认证审核员和检查员应该符合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规则中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人员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和管理的要求。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总局05年第81号令)
第81号《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从事认证评审、审核、检查以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基本培训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鼓励认证培训机构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地具有认证培训能力。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第六条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培训活动。
第七条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四)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五)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第八条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一)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职业培训环境,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现对我省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技工学校审批、评估、评审有关问题(一)申请成立技工学校的,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6号)按如下程序审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对其进行实地考查;对初审合格的拟设立学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由市政府正式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委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成立的学校进行审查并提出对申办学校的具体意见;省政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的办理意见审批。
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职业培训学校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办公、办学场地有效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书;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职业培训学校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明复印件和教育工作经历证明;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明及聘用合同;相关的规章制度合订本;《技工学校审批表》一式五份。
(二)技工学校申请晋升省重点技工学校的,按照《关于颁发辽宁省重点技工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劳培字〔1990〕132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6号)要求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河北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18年9月26日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制度范本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和运营,保障学生、家长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艺术、体育、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二、设立条件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教学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消防、卫生等要求;(二)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课程设置,符合教育部门的要求;(四)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教育背景,且无犯罪记录。
三、审批程序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四、运营管理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培训收费标准和退费政策。
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运营情况和培训成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
五、变更和终止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手续,并依法进行清算。
六、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5年第82号令《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规定,《办法》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为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1.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地质监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和文书格式,办理所辖区域内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
为了及时了解、汇总和掌握各地审批工作情况,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管、指导和协调,请各地质监部门在每个季度开始的10日内,将上季度审批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以及认证咨询机构的变动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
2.审批文件的使用《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认证咨询机构批准通知书》和《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等申请、审批文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批准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批准书》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见附件2)。
各地质监部门按实际需求向国家认监委申领。
各地质监部门要做好《批准书》保管、发放和登记等工作。
每次申领时,应将上次使用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批准书》编号保留各地质监部门的识别字母,作为唯一识别,其他编制方法不变。
此前认证咨询机构持有的带有其他识别字母的《批准书》,待期满换证时,按照统一的识别编号重新换发。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一、审批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
二、审批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当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4、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5、学校理(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6、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所开设的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并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的任教条件.9、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程序【模板】
X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凡符合《X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申请。
申办者登录XX教育网,打开“民办与高等教育”栏目下载并填写申请登记表,机构名称需按照相关部门预先核准的名称进行填写,准备申办材料。
2.审核。
申办者向各中心校提交申办材料。
各中心校进行实地勘验,验收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及各项制度制订、师资配备等情况。
勘验通过后,各中心校在《X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交各镇(办);各镇(办)审核通过后在《X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
3.审批。
申办者将审核通过的所有申办材料送交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教育局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同意设立的,核发办学许可证;不同意设立的退回申办材料并说明理由。
4.登记。
申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到XX市民之家工商(民政)窗口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5.备案。
申办者到银行开设账户,刻制印章,并将所办证照及使用教材报教育局职成高科备案。
X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材料清单1.X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
2.XX市校外培训机构申请登记表。
3.申请报告。
须写明举办者、管理者、培训地址、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课程开设、专业设置、内部管理机制等。
4.举办者(法人)的资格证明。
单位举办者提供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举办者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管理者(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教师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7.教师花名册(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资格证号、资格证类别、毕业院校)。
8.培训机构章程。
(1)培训机构名称、住所、举办者;(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3)机构性质、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办学类型、规模、形式等;(4)开办资金或注册XX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5)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7)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8)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9)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10)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11)章程修改的程序;(1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九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更新时间: [ 2010-01-28 ] 国认可联[2002]21号关于印发《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委(厅、局):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要求,加强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市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已经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已经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于2002年7月31日之前重新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不得继续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
国家认监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二○○二年四月二日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市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按照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合格评定活动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称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认证审核员、认证检查员、认证咨询师、内部审核员等与认证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称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与认证相关的咨询服务的经营机构。
第三条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国际准则的要求,保证认证、认证咨询、认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有关经营性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批、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1、受理。
凡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须持申请报告、申办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2、审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举办者提供的上述材料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办者的办学条件进展实地考核。
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质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审批原那么,专家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展评估,并填写《评估意见书》。
3、批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意见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是否同意办学的批文。
4、发证。
举办者被批准办学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批复文件,核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社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
5、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税务登记及收费许可证。
6、向社会公布。
申办社会培训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如下:1、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申请报告。
应说明拟定社会培训机构名称、办学目的及设置的主要专业、培训层次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和采用的教材。
2、申办单位法人资格、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主管部门同意办学批准文件。
3、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有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4、拟任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任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专兼职教师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5、社会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是:(1)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教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历;(2)初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3)中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取得本专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4)高级技能培训。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订)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九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程序为了保障我国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教育部门在制定规定和政策方面越来越严格。
认证培训机构是一种重要的教育和培训机构,通过认证培训机构审批程序,已经成为了追求教育和培训质量的共识。
以下是有关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程序的一些详细信息。
一、申报准备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申报人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必须是已经在教育业务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果的机构。
申请人需要进行自查,检查机构是否符合规范和要求。
并需要清楚机构的特点、人员组成,教育和培训的范围、内容和标准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还需要提供机构的合法经营证明和有关业绩的证明,申报文件应该完整、准确、合法和透明。
二、受理与评估申请人需要将所有的材料提交给教育部门,部门将会安排审核的程序进行评估。
评估一般包括对材料真实性的检查、机构内部的现场访问和实地调查、对机构人员的资格与能力的认证,以及对机构符合政策和法律的认可等等。
评估标准是要与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符合的。
如果一切要求都符合,那么教育部门将会给予许可证明,并要求机构按照设立条件和要求进行发展。
三、考核和认证认证机构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它已经获得了在教育和培训领域的权威,并不能代表它一定是合格的教育和培训机构。
考核和认证是为了确保机构能够持续地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培训服务,提高它在教育业务中的竞争力和权威性。
认证机构的考核是要依托于其所属资格、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实际教学效果、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整体表现的评估。
评估机构可以是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或者是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四、维持认证认证机构一旦获得认证和评估,就要继续保持其教学质量和改进管理水平。
机构应该做好课程计划、实施、实现和改进的过程管理,并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各项工作。
同时,还要积极开发新的教育培训市场,提高机构在培训业务中的影响力和优势。
总结通过认证的培训机构能够获得品牌的优势,进一步体现其教育和培训业务的品质和价值。
认证机构注册服务认证的手册及程序文件
手册、程序文件(服务认证)版本:A/1编制:审查:批准:受控状态:发放控制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目录5.1 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01 公正性管理制度02 公正性声明03 维护公正性的机制04 认证风险的管理制度05公正性管理作业指导书(公正性风险识别与评估表、公正性管理作业指导书)06 认证人员的管理制度07 人员管理程序08 人员能力评价和管理程序09 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10 认证过程的管理制度11 服务认证管理程序12 商品售后服务、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证书与标志的使用管理程序13 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变更、暂停、恢复、撤销认证程序14 认证复核及认证决定程序15 其他内部管理规定16 保密程序17 文件控制程序18 记录管理程序19 内部审查程序20 管理评审程序21 不符合项的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22 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控制程序23 认证业务范围管理程序24 财务管理制度25 财务审批程序-26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以及相关的责任义务的管理要求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管理手册 5组织5.1 组织结构与最高管理层5.1.1 组织机构图公正性管理委员会管理者代表总经理委员会部部部部部5.1.2 职责和权限认证按5.1.1 行成组织机构,并按以下职能分配表和 5.1.3 明确管理层和其他认证人员及各委员会的任务、责任和权力。
手册-管理层及部门职责部分5.1.3 管理层及各主要部门工作职责说明5.1.3.1认证总经理职责:认证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认证公司注册法定代表人是执行总经理。
总经理对认证的工作质量全面负责。
1)对认证的行政、业务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和认证对认证机构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3)组织制定公司方针、目标及内部管理制度。
4)组织制定认证的发展规划。
5)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管理评审、总结年度工作,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工作报告。
6)组织对外宣传和合作、国内外市场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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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程序一、项目名称总项目:设立认证培训及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分项目: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二、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三、许可条件(一)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3、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4、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6、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三)申请扩大业务围审批1、有2名以上相应业务领域的专职培训教师;2、有相应业务领域管理体系文件;3、有相应业务领域的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四)外国认证培训常驻代表机构备案常驻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
四、实施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五、程序(一)申请1、新设立培训机构(包括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和扩大业务围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提交《认证培训机构申请书》(见附件1)、《专职人员声明》(见附件2)、《外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见附件3)及申请书要求所附的材料。
2、外国认证培训常驻代表机构备案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提交《外国认证培训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信息调查表》(见附件4)、《外国认证培训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信息调查表》(见附件5)、《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声明》(见附件6)。
以上材料可采取当面提交或邮寄送达。
(二)受理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提交材料不齐全当场或5日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容。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向申请人发出《申请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决定1、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
(四)公众查询:国家认监委:(五)到期需延续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于有效期届满前90日提出申请。
六、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后,20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七、收费许可过程不收费。
附件1:认证培训机构申请书(包括新设立、扩大业务围和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正式表格不显示本行)认证培训机构申请书(申请设立)机构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声明我代表申请者重申明:1.提供的申请文件均正确属实。
2.获准设立的机构将严格遵守《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
申请机构:(盖章)申请者代表(新设立机构):(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注1:本表请用A4纸填写,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各一份。
注2:表中不涉及的项目填“无”。
1.概况1.1申请事项(选项请打√)□新设立机构□扩大业务围1.2申请者代表(新设立适用)1.3机构名称(中文)机构名称(英文)1.4机构类型:□企业□事业□社团(选项请打√)1.5机构性质:□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1.6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号(扩项适用)1.7工商注册号(扩项适用)注册日期注册地址1.8组织机构代码(扩项适用)1.9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1.10通讯地址1.11邮政编码1.12联系人及职务电话传真E-MAIL地址2.资源2.1注册资金万元,投资者名称出资额2.2外方投资者情况(外资培训机构填写,如有多个外方投资者,请另附页)2.2.1机构名称(中文)(英文)2.2.2注册地2.2.3成立时间2.2.4业务围2.2.5认可或授权情况(认可或授权机构名称、认可或授权时间、认可或授权号)2.2.6认可或授权围2.3机构拟聘任人员总数人;其中:专职培训教师总数人;2.4 办公面积共平方米,其中:机构自有面积平方米;租、借的面积平方米。
3.申请事项(选项请打√)3.1□新设立机构□扩大业务围3.2 已批准的业务围(扩项适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培训□QMS □EMS □OHSMS□HACCP □ISMS □其它□产品认证检查员培训(有机产品检查员等,请注明):□服务认证培训(请注明):□备注3.3申请业务围:□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培训□QMS □EMS □OHSMS□HACCP □ISMS □其它□产品认证检查员培训(有机产品检查员等,请注明):□服务认证培训(请注明):□备注4. 机构目前或拟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除认证培训外的活动)5. 其他说明6. 附件(请随本申请书提供以下文件复印件,未标注的为新设立及扩项均适用):6.1项目建议书;(新设立适用)6.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新设立适用)6.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立适用)6.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设立适用)6.5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需公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新设立适用)6.6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扩项适用)6.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扩项适用)6.8外方投资者获得认可/授权书及认可/授权围(复印件)和业务介绍;6.9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6.10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明及简历;6.11机构拟聘用的专职教师(包括“外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专职教师明、注册书(如不是CNAT注册人员,需提供CNAT出具的确认文件)、专职声明、专职劳动合同);6.12拟执行的收费标准及收费用途的说明;6.13培训大纲和教材,非自有知识产权的应提供授权证书。
附件2:专职人员声明(正式表格不显示本行)专职人员声明(适用于办理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行政审批)一、基本情况:1、:2、性别:3、出生年月:4、号:5、联系:6、通讯地址(邮编):7、注册证书号:8、注册级别:9、注册机构:10、注册类别(如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或培训教师等):11、CNAT确认情况(适用于非CNAT注册人员):二、专职情况:1、现受聘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或认证咨询机构名称(适用于已经批准的机构):与该机构签订的专职劳动合同起止日期:2、拟受聘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或认证咨询机构名称(适用于申请设立新机构):与该机构签订的专职劳动合同及起止日期:注:1、如尚未签订专职合同,本人须做如下承诺:一旦申请设立的机构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通知书并办理工商登记之后,即与批准设立的机构签订专职劳动合同。
2、在换发正式批准书之前,国家认监委将进一步核实专职劳动合同和有关人员的专职身份。
3、已经是其它机构专职审核员的,在解除合同之前不能填写本项目。
3、是否兼任其他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核员、培训教师、咨询师等职?请列出兼职机构名称。
三、本人声明:本人声明上述情况属实,如不真实愿承担一切责任。
声明人签字:年月日四、所服务机构声明:本机构声明,上述容是由同志本人亲自填写,情况属实,如不真实愿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签字:(机构盖章) 年月日注:1、专职人员是指仅与一家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或认证咨询机构签订专职劳动合同的审核员、培训教师或其它具备资格的人员,同时,该人员不能在其它任何机构承担任何专职工作。
如学校的专职教师、国家机关专职公务员,即使具有审核员资格,在与原服务单位解除合同之前,也不能作为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专职审核/培训/咨询人员。
2、如发现填写容不真实,将按照《认证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9号)等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包括撤消机构的批准资格、人员的注册与从业资格等。
3、填写本声明时,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但附页上需有本人签名及日期。
附件3:外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正式表格不显示本行)机构名称:(盖章)(批准书编号:CNCA-P-200 - )外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附件4:外国认证培训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信息调查表(正式表格不显示本行)外国认证培训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信息调查表Information Form for Establishment of Representative Officesof Foreign Certification training Body填表日期:注: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填写此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对照。
Note: This form is to be completed in duplicate when applying for theestablishment of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附件5:外国认证培训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信息调查表(正式表格不显示本行)外国认证培训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信息调查表Information Form for Personnel of Representative OfficesOf Foreign Certification training Body填表日期:(Date of filling注: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填写此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对照。
Note: Each person is required to complete this form in duplicate when applying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附件6: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声明(正式表格不显示本行)声明我谨代表本机构重声明:1. 本机构提供的材料均属实;2. 本机构申请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将遵守《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从事经营性活动,如违反规定,愿意接受国家认监委的处理,包括警告、暂停或者撤消批准资格;3. 本机构在获得中国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中国境从事认证相关经营活动之前,不在中国境从事经营活动,不对中国境的客户进行认证。
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日期:年月日注: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填写此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对照。
Note: This form is to be completed in duplicate when applying for theestablishment of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