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处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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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处罚管理办法

Ref:GH-ZD-A-29-01 1.0 目的

规范厂区内所有人员的行为,处罚违章,预防违章导致的事故发生。

2.0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对外来相关方人员违章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细则所指违章为人、机、料、环处于违章状态但未致事故状态。责任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3.0 管理职责

3.1 安监部为实施安全生产违章处罚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所有员工对发现的厂区内违章行为,均有义务进行制止,并将事件提报安监部进行处罚处理。

3.2 行政部按照安监部出具的对公司员工的处罚通知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3.3 计划财务部按安监部提供的处罚通知内容核收当事人违章罚金并为其出具收据。

4.0 内容

4.1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根据违章的性质,造成的后果以及违章者的态度分为如下八种:

a.批评教育;

b.罚款;

c.停职进行安全教育;

d.记部门违章一次;

e.内部吊销操作许可证;

f.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g.提请行政处分;

h.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 处理程序

4.2.1 对于厂区内发现的违章行为,行为发现人有权立即责令违章当事人停止厂区内活动,到安监部报到。

4.2.2违章当事人到安监部后,如实写出违章经过,接受安监部对当事人安全警示教育。

4.2.3安监部根据违章性质及当事人对其错误行为的认识程度向当事人开具《安全管理违章处罚书》。

4.2.4 安监部带领违章当事人持《安全管理违章处罚书》到公司计划财务部进行罚款缴纳。

4.2.5计划财务部收缴罚款,向违章当事人开具收据。

4.2.6若违章行为涉及到公司行政处理,由安监部提报行政部进行处理。

4.2.7若违章行为发生在夜班时间或节假日期间,由中控调度经报安监部同意后,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待工作日期间,由调度将当事人违章行为认识材料和罚款交由安监部。安监部按上述程序进行处理和教育。

4.2.8对违章处理的分工如下:

a.罚款由安监部执行,计划财务部实施缴讫手续。

b.行政处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行政部落实。

4.2.9 违章行为记入相关方及员工个人劳动安全档案。

4.3 裁定违章

4.3.1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分别裁定,合并执行。

4.3.2 两人以上共同违章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4.3.3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章的,按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后果处罚。

4.4 从轻或免于处罚的有:

a.情节特别轻微的;

b.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c.由于他人胁迫、诱骗无严重后果的。

4.5 从重处罚的有:

a.有较严重后果的;

b.利用职权迫使他人违章的;

c.隐瞒违章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破坏违章、肇事现场的;

d.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e.不听劝阻,继续违章,屡犯不改的;

f.强词夺理,态度恶劣的;

g.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伤害或5000元以上财产损失的;

h.违反公司卡死制度的;

i.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j.属于一个月内二次及以上违章的。

4.6 违章行为及处罚

4.6.1 凡在生产作业或实际工作中违反安全防火、交通、劳动保护品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及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的均视为违章。

4.6.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50-100元罚款。

4.6.2.1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未按期进行保养、维护和点检;

4.6.2.2岗位记录表格填写不规范,存在漏填、多填等问题;

4.6.2.3厂区内不按规定路线走行;

4.6.2.4对周边明显的违章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制止;

4.6.2.5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生产施工作业区域、变配电间、计量化验间、生产调运中心、锅炉房、消防泵房等重要区域。

4.6.2.6岗位责任区域定置摆放不到位、环境卫生差。

4.6.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100-2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职学习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a.进入生产区域不按规定要求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穿戴防静电工作服;

b.不遵守劳动纪律,值岗期间脱岗、串岗、睡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闲杂

事情;

c.厂区爆炸危险区域内(包括罐组防火堤内、泵房泵棚内、栈台区域、码头前沿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手机等非防爆电子产品及使用非防爆接收器皿;

d.驾驶未佩戴防火帽机动车进入生产区域;

e.未经公司相关岗位培训学习不具备岗位值守资格而进行岗位值守作业;

未经公司备案同意而驾驶公司车辆;

f.未按规定按时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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