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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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依据《白泥湖戒毒康复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中关于戒毒康复人员日常考核、星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戒毒康复人员在所戒毒康复时间、日常考核扣分情况,每月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五星级评定,实行星级管理。

第三条各星级评定标准为:

一星级戒毒康复人员:考核不足月,或日常考核扣分超过31分的;

二星级戒毒康复人员:考核足月,日常考核扣分在16分—30分之间的;

三星级戒毒康复人员:考核足月,日常考核扣分在15分以下的;

四星级戒毒康复人员:在所戒毒康复满二个月以上,日常考核扣分在5分以下的;

五星级戒毒康复人员:在所戒毒康复满三个月以上,日常考核无扣分的。

第四条按照星级评定结果,分别发给星级康复补贴(含200元生活费)。各星级康复补贴标准为:

一星级200元,二星级240元,三星级280元,四星级320元,五星级400元。

第五条当月请假超过10天的,按实际考核评定星级(不得评定为五星级),康复补贴按一星级标准核发。

第六条各星级戒毒康复人员享受的处遇:

社会自愿戒毒康复人员一、二星级接受集中管理,三、四、五星级接受自主管理。

社会适应性训练戒毒康复人员一、二、三、四星级接受集中管理,五星级接受自主管理;一星级不享受放假,二、三、四星、五星级分别享受放假2天、4天、6天、8天。

第七条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分为扣分、黄牌警示、红牌警示三种情形。黄牌警示一次扣15分,红牌警示一次扣30分。

第八条日常管理考核细则:

1、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

2、违反作息制度、就餐规定、着装规定、卫生制度、宿舍管理制度、功能区开放制度、急性脱毒区管理制度的,每次扣2分。

3、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损坏生产设施或劳动工具,情节轻微的,扣3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黄牌警示。

4、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打牌赌博,情节轻微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较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5、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劝告,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6、违规进入异性宿舍,给予红牌警示。

7、在所内私藏、携带、传递违禁物品(具有涉毒情节的不适用本款),情节轻微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8、有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较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9、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他人,妨碍他人戒毒康复,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10、故意破坏公物,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11、违反其他规章制度,情节轻微的扣2—5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红牌警示。

第九条社会适应性训练戒毒康复人员出现《白泥湖戒毒康复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中所列予以清退情形的,取消所有放假或退回原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十条本办法中所列数字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出现可同时适用本办法和《白泥湖戒毒康复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情形的,适用《白泥湖戒毒康复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本办法第八条除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白泥湖戒毒康复所负责解释。

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日常考核计分办法2015-05-17 10:26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考核计分工作,准确反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所内表现情况,根据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计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工作人员直接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计分结果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考核记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考核记录折算分值;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没有考核记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按基础分给予考核计分。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总分达到3600分,是启动首次诊断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第六条考核的内容分为遵规守纪、教育矫治、生活卫生、生产劳动四个部分,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当日起开始考核计分。

第七条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计分,分为基础分、扣分、奖分、罚分四部分,每月基础分与扣分、奖分、罚分累计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月考核总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每日考核基础分为10分,其中遵规守纪3分、教育矫治2.5分、生活卫生1.5分、生产劳动3分。

考核计分实行日记载、周讲评、月小结审定。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表现较好的应给予奖分,但月累计奖分不得超过30分。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予以扣分,每天所扣分数从相应的日基础分中减除,直至该项基础分为零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一般违纪行为的应给予罚分,同时扣除违纪

行为发生之日相应的日基础分。罚分从月考核总分中扣除,月总分为负的计零分。

第十一条每月的计分按三十天计算。当月不足三十天的,所缺天数的基础分应计入当月考核累计总分;当月为三十一天的,第三十一天的基础分不计入当月累计考核总分,所得的奖分应计入当月累计考核总分,第三十一天所予以的扣分、罚分应从当月累计考核总分中减扣。

第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期间,每日基础分计满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逾期未归的,逾期未归期间的日基础分计零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给予扣分、罚分。

第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无生产任务、节假日休等原因不参加生产劳动或教育学习的,生产劳动或教育矫治基础分计满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因病、伤、残不能参加教育学习、劳动期间,教育矫治或生产劳动分计满分,但因故意致病或因自身过错致伤不能参加教育学习、生产劳动的,其教育矫治或生产劳动分计零分。

第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所外就医、住院治疗期间,基础分计满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所外就医、住院治疗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相应规定予以扣、罚考核分或罚诊断评估分。

第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违纪行为被实施隔离管理或单独管理的,隔离管理或单独管理期间的基础分计零分。

第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转所的,其在转出所的原有考核积分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出复核、申诉或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达到下列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遵规守纪部分的日基础分:(一)正确认识吸毒的违法性,服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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