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汇编:国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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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汇编:国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做法

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是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重要途径,也是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重要内容。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注重将循环经济理念融入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中,通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构建“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流程,将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和环境承载负荷的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其相关做法可供借鉴。

一、构建产业体系

发达国家大多采取专业和综合产业园区以及生态工业园模式,按照废物回收、拆解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三大系统建立起再生资源产业化发展体系,发挥产业聚集效应和规模效益。同时,加强行业规范管理,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减少废旧物资拆解加工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德国的DSD双元回收系统将有委托回收包装废弃物意愿的企业组织成为网络,在需要回收的包装物上打上绿点标记,由DSD委托回收企业进行处理。“绿点”标志表明该商品包装的生产企业参与了“商品再循环计划”并为处理自己产品的废弃包装交了费。对于政府下达的回收指标,DSD公司每年都会进行全国范围的统计,将经核实后的数据报告提交给国家环境部门,完成了回收指标的工商企业即可按规定获得免税。芬兰辅之以技术开发和市场培育,整合废旧轮胎的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置环节,形成产业链条,培育出系列新兴产业,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率达到90%,每年创造财富12亿美元,为社会提供了5000个就业机会。比利时九成旧衣回收利用,被转入专业工厂进行资源回收再利用,开发出油污抹布、汽车脚垫、绝缘

材料、粗布地毯、日用抹布等产品,剩余部分进行碎布处理,从中回收纤维。目前,欧洲市场上销售的许多纺织品都标明系由回收纤维布制造。

二、加强技术研发

发达国家发展再生资源产业比较注重技术研发投入,形成完备的产业技术支撑体系。美国拥有多层次、多门类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研发机构和综合性环境科学研究与管理机构,形成规模庞大的技术人员队伍,环境科学与再生资源利用技术的创新水平居世界领先地位。德国化学科技协会以红外线来辨认塑料类别,处理废旧塑料既迅速又准确;不莱梅PSP公司以旧书、废报纸和淀粉为原料的泡沫纸生产工艺等。荷兰用废塑料与少量废纸混合或利用废塑料基纤维复合材料代替部分塑料树脂,生产具有优良性能的建筑材料。法国从废旧电池中提取镍和镉,将镍用于炼钢,镉重新用于生产电池。瑞士一家专门加工利用废电池的工厂将废电池磨碎,然后送入炉内加热,提取挥发出的汞和锌,铁和锰熔合后成为炼钢所需的锰铁合金,一年可加工2000吨废电池,获得780吨锰铁合金、400吨锌合金及3吨汞。

三、完善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推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轨道上来,德、美、日等堪称这方面的典范。德国邦议院通过《循环经济及废弃物法》,明确在废弃物管理政策方面的措施,系统地将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理念推广到所有生产部门,促使更多的物质资料保持在生产圈内,生产商、销售商以及个人消费者必须全过程考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问题。所有组织生产和销售消费品都要对废弃物的避免、回收利用、重复使用和环境妥善处理等承担相应的责任。美国《固体废弃物处置法》制定了恢复、回收、再利用、减量的4R原则,将废弃物管理由单

纯的清理工作扩及兼具分类回收、减量及资源再利用的综合性规划,即资源的再生利用应从产品制造源头控制开始,谋求使用易于回收的资源以减少垃圾制造量。确立并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参与和诉讼等诸多与废物循环利用相关的法律制度。日本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本法,即《促进循环社会建设基本法》;二是综合性法律,包括《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和《废弃物处理法》;三是专项法规,包括《容器包装物循环法》《家电循环法》《食品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绿色采购法》等。《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明确企业生产者和产品交易者担负着维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最主要责任,必须对垃圾进行最大限度的再利用,在确定无法再利用的时候才考虑进行销毁等清除处理。在处理垃圾过程中不得威胁到人类健康、动植物、水源、土壤等。

四、制定扶持政策

在税收政策方面,美国开征新材料税、垃圾填埋税、焚烧税,限制对新原材料的使用,减少企业对原材料的使用,鼓励废物、垃圾的循环再利用。亚利桑那州对购买、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企业减税(销售税)10%。日本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限内除普遍退税外,还按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在财政补贴方面,美国对中小企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项目给予补贴,补贴费占研发费用的50%左右。瑞士政府对每个塑料瓶增加4个生丁(约合0.24元人民币)的税收,作为回收废塑料瓶的专用基金。废弃塑料瓶回收率达到75%以上的企业才能获准广泛生产与使用塑料瓶。加拿大废旧轮胎再利用管理委员会事先从每个销售出厂的新轮胎中收取4加元的处理费用,交由下属的基金组织管理,用于废旧轮胎的再利

用项目。在融资政策方面,印度非常规能源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署推出一揽子特殊财政优惠政策,设立再生能源开发专项周转基金,并特别提供10%-15%的装备投资补贴;成立可再生能源投资公司,专门为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提供低息贷款,帮助可再生能源项目融资。

五、重视监督管理

发达国家再生资源产业的管理体系相对集中,一般都有一个受当地政府直接控制的再生资源管理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在促进再生资源发展中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美国在1986年颁布的《非常基金修正案及授权法》中对废弃物处理技术、各州之间法规的协调、扩张EPA权威,增加国家资金投入等多个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英国在1985年专门设立了废弃物管理大臣,具体管理废弃物回收利用及处理事宜。其主管的机构负责对回收利用企业的生产设施、主要工艺技术、原材料投入、产品包装等做出评价,合格后生产单位方可投产。日本通产省内部设有环境局,负责资源的再生利用,经产省对废弃物的再资源化、减量化的种类进行目录编制,制定清运储存方法、设施规范、再使用规范、记录、申报及其它应遵循事项的管理办法。德国要求生产经营组织对其设计、制造、进口、销售的产品在经消费者使用后有义务进行收集、处置、再使用;必须使用易于分解、拆解或回收再利用的材质、规格和设计,使用产品分类回收标志,使用一定比例或数量的再生资源和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弘利遴选)

六、鼓励优先购买

一些国家立法规定,在产品符合需求功能或效益的基础上,政府机关、学校、事业机构、军事机关在采购产品时,应优先采购政府认可的、运用再生资源或以其一定比例为原料制成的再生产品。日本的《绿色购买法》明确规定,鼓励各政府率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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