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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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合肥转让房产个人所得税标准

2023合肥转让房产个人所得税标准

2023合肥转让房产个人所得税标准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一直备受瞩目,而转让房产所得税更是成为了热门话题之一。

2023年,合肥地区的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标准将会有所调整,对于许多购房者和投资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分析2023年合肥转让房产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变化以及对市场的影响,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1. 背景介绍2023年合肥转让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标准的调整,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调整而来。

在过去的几年中,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转让房产所得税也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2023年的调整,无疑是对之前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其影响将会直接关系到广大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2. 调整内容据了解,2023年合肥地区转让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标准将进行调整,主要包括税率和税收起征点两方面的变化。

在过去,房产的转让所得税实行的是单一税率制,而新的政策将会推出分档税率,对于不同价位的房产转让交易将会采取不同的税率。

税收起征点也将会有所提高,使小额转让房产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

3. 影响分析这一政策的调整将对合肥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对于房产的交易价格和税负情况将会有所影响,不同价格区间的房产将会面临不同的税率,这将会直接影响到购房者和投资者的购房和交易决策。

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将会影响到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而对市场的价格和交易活力产生一定的冲击。

对于个人的税收负担和财务计划也将会有所影响,税收的调整将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经济收入和财务状况,对于购房者和投资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4. 个人观点就我个人而言,这一税收政策的调整无疑是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一次积极尝试。

通过分档税率和起征点的调整,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的差异化需求,减轻小额交易的税收压力,进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对于大额交易和高端市场来说,新的税收政策也将带来一定的挑战,需要更加合理地规划和管理个人的投资和税收策略。

2023合肥转让房产个人所得税标准

2023合肥转让房产个人所得税标准

2023合肥转让房产个人所得税标准20世纪末,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转让税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与房地产交易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中的一种,转让房产个人所得税标准在每个城市可能存在差异。

在2023年,合肥市制定了一套新的个人所得税标准,以规范房产转让交易并增加税收收入。

一、个人所得税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在取得各种所得后缴纳的税款,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

在合肥市,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房产转让所得。

二、合肥市转让房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合肥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了适用于转让房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自2023年1月1日起,合肥市的转让房产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1. 房产持有不满2年的,适用20%的税率;2. 房产持有满2年但不满5年的,适用15%的税率;3. 房产持有满5年的,适用10%的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税率为合肥市目前的税率标准,但政策可能随时有所调整。

因此,在进行房产转让交易时,应及时了解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房产转让的实际所得额来确定的。

房产转让的实际所得额等于转让价款减去购房成本、房产增值税和附着物的评估价值。

如果房产持有时间满足相关要求,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额度。

四、合肥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在合肥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是个人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

房产转让交易完成后,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手续。

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个人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房产买卖合同、评估报告等。

税务机关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税款并通知个人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一般分为两个环节,即 declaration(申报)和payment(缴纳)。

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计算结果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1.19
•【字号】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2.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2011〕202号)要求,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2年1月9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合地税函[2014]110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合地税函[2014]110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合地税函〔2014〕110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决定自6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工作的目标规范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检验个人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工作实行几年以来的实际效果,查找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逐步完善我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二、核查工作的范围(一)重点核查人群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人群;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企业和个人;3.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和从业人员;4.各类培训机构、各类专科医院、美容连锁机构的投资人;5.各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投资人或合伙人;6.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包括有限合伙)的投资人或合伙人。

(二)重点核查项目1.高收入者的股权投资收益和经营利润;2.建安企业个人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所得;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4.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5.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所得;6.企业清算中自然人股东的分配所得;7.未进行12万元申报的个人所得。

(三)重点核查行业1.各类整形美容医院、会所;2.各类教育、留学、特长培训机构;3.各类会计师事务所;4.各类资产评估事务所;5.各类工程造价咨询公司;6.各类工程监理公司;7.各类私募基金公司;8.本地注册的建安企业;9.挂牌股份制的上市后备企业;10.各类金融企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6日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拨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库、仓储及可预售的地下空间等房屋,下同)在竣工验收前销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预购房款。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合肥二手房交易6月起多缴税

合肥二手房交易6月起多缴税

合肥二手房交易6月起多缴税合肥市财政局、地税局、房产局和物价局四部门,共同出台了《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以下简称《核定办法》),其中规定,取消以区域划分的二手房交易的基准房价,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评估机制作为核定计税价格的依据,并且其精确度可以达到“一房一价”。

该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手房交易基准价产生方式有变基准价将按季度更新省城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橱窗上,贴满了二手房房源信息。

“为了逃避税费,在二手房交易中都存在制造阴阳合同的问题。

”合肥市有关部门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此前合肥市核定的各区域基准价远远低于市场价,平均还达不到市场价的60%。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前合肥市核定的政务区基准价格为4500元/平方米,但在实际销售中,每平方米售价已达7000~7500元。

《核定办法》昨日起开始执行,同时,房产部门之前以区域核定的基准房价,退出楼市舞台。

通过政府采购中标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对合肥市各住宅小区的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调查和评估后,相关部门在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调查和评估的数据基础上,联合发布了各住宅小区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

目前,一千余个小区二手房计税基准价格已经公布,比如政务区国际花都多层为7133元/平方米,小高层为7057元/平方米;水墨兰庭多层为6500元/平方米。

同时,计税基准价格将每季度公布一次,如果市场房价上涨,下一季度的计税基准价格就会随之上调;反之,计税基准价格将下调。

据介绍,纳税人申报价格高于核定的计税价格的,以申报价格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核定的计税价格的,以核定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价格,“如果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可以进行评估,但评估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记者了解到,目前房产评估市场上,一般按总价的千分之二点五收取评估费用。

记者发现,一些老城区的独栋住房,有关部门并没有公布其计税基准价格。

对此,有关人士解释称,这些住房将以临近住宅小区计税基准价格的95%来核定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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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1.4.1 重点项目
(1)广播、电视、电影设备(2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安徽航天信息科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功放 有限公司
5.9
2023-06-05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8 日 生成
3/2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电子卖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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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麦克 安徽航天信息科技 风/话筒电子卖场采购项目成交公 有限公司

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相关知识

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相关知识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

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缓解办税 服务厅拥挤现象,切实做到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 方便,不断提高纳税人对地税工作的满意度。
三、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申报
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所辖 县、市)个人存量房交易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应加强非住房评估报计税依据不实的,发 现后应及时报告市局。 第十六条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 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 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和纳税人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规定和约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 行期间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统一办税流程: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审核申报纳税资
料,办理契税等优惠政策相关前置事宜,明确评估函 和评估报告的传递方式。征收窗口具体负责税款征收 ,下放非住房交易应纳税款审核权限,由地税机关分 管局长或办公会审核下放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 并统一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印章,缩短纳税 人办税时间,提高征收机关办税效率。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条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 第十条 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
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二条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 活用房的,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 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 的,减半征收契税。 第十四条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 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合地税[2006]29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8.23
【实施日期】2006.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合地税〔2006〕296号2006年8月23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6]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按照合肥市地税局、财政局、房产局《关于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

《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办法》

《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办法》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办法》的通知(合房〔2019〕58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商业银行、各中介企业:《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办法》已经2019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9年5月20日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合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切实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托管服务工作。

第三条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的主管部门。

合肥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以下简称资金托管),是指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经协商一致将购房资金转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的托管账户,并在完成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后,由托管银行将购房资金划转给卖方的行为。

第五条开展存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需具备资金托管运行、管理和网络技术条件,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资金托管服务且上年度存量房贷款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以以分行为单位向交易中心申请,经审核并报经市局批准后,与交易中心签订《存量房资金托管服务合作协议》。

第六条托管银行应当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

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应当通过托管账户进行。

第七条托管银行应当提供安全、高效、方便、无偿的资金托管服务。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个体工商户财务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皖地税发[2014]1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3.07【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10号)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优化个体经济纳税服务。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取消发票工本费等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政策,各地要从减轻纳税人负担、服务纳税人发展出发,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基本纳税服务。

要保证对纳税人的发票供应,不得随意限制、减少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的发票供应,保障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

要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积极支持个体工商大户转型升级。

二、规范定期定额核定工作。

个体税收定期定额的核定,直接关系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成效,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充分应用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Ahtax2013)的核定管理功能,组织实施定额核定工作,确保核定过程公开公正,核定结果科学合理。

三、促进税负公平。

县级地税机关要制订周密的典型调查方案,组织好定额核定工作,全面掌握定额核定结果,对各基层分局的核定结果要进行比对分析。

要保证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在一定区域内相对公平,防止定额畸高畸低,坚决禁止突击调整定额、大幅度调整定额等违规提高税负行为。

2025年合肥市存量房购买合同

2025年合肥市存量房购买合同

合肥市存量房购买合同简介存量房是指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房屋。

根据国家的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存量房的买卖必须通过合同签订的形式进行,以此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存量房交易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合肥市存量房购买合同相关内容。

合同必备条款购房住址及房屋状况在合同中,需要对购房住址及房屋状况进行详细描述。

应当包括以下要素:•购房住址:详细包括房屋所在地、房屋名称、门牌号、建筑面积等信息;•房屋状况:包括房屋的结构、装修程度、主要构件、外墙状况、内部设施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等。

买卖价格买卖价格是存量房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应当详细注明。

价格应当包括税费和其他相关开销。

同时需要规定好付款方式和时间,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

交付时间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时间,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并且规避交易中的不当行为。

其他约定事项合同中还应当注明其他相关约定事项,比如买卖双方应当承担的税费、房屋使用权的变更等所有相关条款。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核实证件齐全在签署合同之前,卖方和买方应当全面核实各自的证件是否齐全以及其有效性。

确认房屋权属在签署合同之前,买方应当核实卖方对房屋的所有权。

此外,买方还应当了解该房屋是否存在纠纷或者其他合法争议。

确认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应当就支付方式进行协商,以确保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合同的效力及争议解决合同的效力合同一旦签署,即具有合同效力。

合同中所涉及的条款、事项等均应当在合同生效前达成共识,并得到合法的法律程序认可。

争议解决在签署合同后,如果双方在执行期间产生了争议,应当采取合适的解决方式。

可以采用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需要强调的是,合同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中存在非法金额、条款等,将缩短合同的法律效力。

结论综上所述,存量房购买合同是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合同中应当包含必备条款和注意事项。

在签署合同时需要仔细阅读并了解其中包含的所有条款,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8]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8]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8〕6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为加强税款核定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省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款核定管理,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地税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大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款核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应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条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税款核定质量管理,税款核定准确率达85%以上,纳税人满意率达95%以上。

第四条鼓励和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但依法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纳税人,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其税款。

第五条税款核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地税局应加强对税款核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税款核定涉及的税收管理员岗、法制员岗、分局(所)领导岗等人员,要按照各自岗位责任的要求,履行好职责。

第二章税款核定对象的确定第六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15日内明确其征收方式,并告之纳税人。

存量房交易环节涉税政策解读

存量房交易环节涉税政策解读

存量房交易环节涉税政策解读在房地产市场中,存量房交易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而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涉税政策是买卖双方都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了解这些政策,不仅能够帮助我们合法合规地完成交易,还能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解读一下存量房交易环节的涉税政策。

首先,我们要明确存量房交易中涉及的主要税种。

一般来说,包括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契税是在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由承受房屋权属的一方缴纳的税种。

其税率根据房屋面积和购买方的购房情况有所不同。

如果是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 1%;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15%。

如果购买的是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 1%;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 2%。

增值税是针对房屋交易中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款。

如果房屋取得的时间未满 2 年进行交易,需要全额征收增值税,税率为 5%。

如果取得的时间满 2 年,则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取得时间”,通常是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哪个时间在前,就按照哪个时间计算。

个人所得税也是存量房交易中常见的税种之一。

如果能够提供房屋原值凭证,那么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 20%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则按照交易价格的 1% 3%核定征收。

同时,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且取得的时间满 5 年,那么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在存量房交易中一般较少涉及,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商业用房的交易或者增值额较大的住宅交易。

印花税则是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等凭证时需要缴纳的,税率通常较低。

接下来,我们说说税收优惠政策。

在一些情况下,存量房交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比如,对于个人出售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继承、赠与直系亲属等方式取得的房屋,再次出售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原取得房产的成本计算扣除。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流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征管,个人股权转让【颁布单位】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合地税(2011)21号【发文日期】2011-04-08【实施时间】2011-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县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工商局各分局: 现将《合肥市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局反映,经两单位协商后修订执行。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合肥市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 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合肥市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地税[2011]9号)规定,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股权(不含转让暂免征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现将我市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明确如下: 一、地税部门征管流程 (一)受理税务机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股权转让企业的主管地税分局办理征免手续。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材料 股权转让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工商登记)之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地税主管分局办理纳税(扣缴)申报手续,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自然人(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各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提供表样);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4、股权变更上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股权原值凭证(验资报告或公司章程); 6、相关合理费用凭证; 7、需要经过评估程序的,应提供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 8、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0.14•【字号】皖地税政四[1996]354号•【施行日期】199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四[1996]354号1996年10月14日)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个人办学所得,个人出租私房所得和宾馆、酒店、餐厅的中方厨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个人办学收入征收个人所税问题(一)凡个人从事办学取得的报酬,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二)对个在办学过程中,因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费用情况而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先核定每期办学取得的收入总额,然后扣除45%--60%的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私房出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一)对私房出租中,出租方不按期申报租金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后逾期仍不申报的,可以根据土地等级、区域的地价和地段的繁华程度以及出租房屋的用途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分等级定额征收标准,根据标准核定每平方米的月计税额,并据以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租人全月租金收入不超过8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租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由承租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

税务机关要与承租单位和个人签定代扣代缴协议。

三、关于中方厨师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一)宾馆、酒店、餐厅的中方厨师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个人)代扣代缴。

(二)对宾馆、酒店、餐厅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支付厨师收入资料的,可参照下列标准(附后),核定厨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四、以上三类人员中,如能完整准确地提供账证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可采用查账征收。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文字号】合地税函[2014]110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6.25【实施日期】2014.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合地税函〔2014〕110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决定自6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工作的目标规范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检验个人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工作实行几年以来的实际效果,查找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逐步完善我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二、核查工作的范围(一)重点核查人群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人群;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企业和个人;3.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和从业人员;4.各类培训机构、各类专科医院、美容连锁机构的投资人;5.各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投资人或合伙人;6.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包括有限合伙)的投资人或合伙人。

(二)重点核查项目1.高收入者的股权投资收益和经营利润;2.建安企业个人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所得;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4.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5.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所得;6.企业清算中自然人股东的分配所得;7.未进行12万元申报的个人所得。

(三)重点核查行业1.各类整形美容医院、会所;2.各类教育、留学、特长培训机构;3.各类会计师事务所;4.各类资产评估事务所;5.各类工程造价咨询公司;6.各类工程监理公司;7.各类私募基金公司;8.本地注册的建安企业;9.挂牌股份制的上市后备企业;10.各类金融企业。

三、核查时间安排主要核查2012年至2013年两个年度,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核查分为三个阶段:(一)全面评估阶段。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文件目录的公告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文件目录的公告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文件目录的
公告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0.28
【实施日期】2014.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文件目录的公告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根据推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需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对制发的关于办税服务流程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10月24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2014年10月28日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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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
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基础上,以新机构名义制定了《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明确营改增后个人存量房契税征管内容,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切实做到为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

三、什么是存量房
答: 存量房即所谓“二手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

非住房是指除了住房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统一办税资料。

明确纳税人申报纳税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即《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有效身份证明。

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不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房屋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是统一办税流程。

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审核申报纳
税资料,办理契税等优惠政策相关前置事宜,明确评估函和评估报告的传递方式。

征收窗口具体负责税款征收,非住房交易应纳税款审核权限下放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并统一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印章,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提高征收机关办税效率。

五、纳税人不能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怎么办
答: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纳税人,应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办理权属转移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供本人及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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