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期票据募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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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期票据募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期票据募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广东省中期票据募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期票据募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期票据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由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募集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及省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重大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中期票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款专用;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三)规范管理,注重绩效;

(四)确保信用,防范风险。

第四条中期票据资金由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在中期票据簿记行开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未经省政府批准,中期票据资金及利息不得动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及购买理财产品等。中期票据资金划拨实行联合印鉴管理,由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三方在中期票据簿记行预留印鉴,作为中期票据资金的联合支付印鉴。

第二章部门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有关各方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管好、用好中期票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一)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制订应对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和其他影响中期票据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加强中期票据资金的日常管理,按时清偿票据本息;会同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拨付手续,定期(按季)提供中期票据资金的使用、结余情况,及时将中期票据资金投资的项目营运收益(以下简称项目营运收益,包括分红、股权转让收益等)及中期票据资金利息(即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专户利息)直接上缴偿债备用金专户,配合省财政厅对中期票据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二)省国资委负责对中期票据资金使用进行审核、监督,会同省财政厅收缴项目营运

收益及中期票据资金利息,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

(三)省财政厅负责对中期票据资金使用的审核、监督和开展绩效评价,按照《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并管理中期票据偿债备用金专户,会同省国资委收缴项目营运收益及中期票据资金利息。

第六条中期票据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由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授权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中期票据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如股权、项目运营收益等),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或对外提供担保。项目营运收益专项用于支付中期票据本息,除经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三章中期票据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中期票据资金使用应符合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如省政府认为需变更用途的,按中期票据发行要求由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并按规定取得中期票据投资人大会同意、及时公告变更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要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中期票据资金安排进度,尽快拨付资金。中期票据资金拨付依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需要设立项目建设公司并根据建设进度和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各股东出资到位情况,提出详细的用款计划及《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申报表》报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

(二)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到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用款计划及《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申报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报省国资委、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对经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核的中期票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到省财政厅、国资委审核同意的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手续。中期票据簿记行根据省财政厅、国资委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加盖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三方印鉴的支付凭证,将中期票据资金拨付至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省财政厅实行双印鉴管理的铁路建设资本金账户。

(五)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按《铁路建设专项资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转拨资金。

第九条经省财政厅、国资委审核批准,中期票据按规定必需支付的发行费用(承销费、登记托管费、兑付费、评级费、律师费)一次性从中期票据资金中预提,按资金支付规定分期审核支付。预提经费不得用于与发行费无关的开支。

第十条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偿债备用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设立偿债备用金专户,用于中期票据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偿债备用金专户资金来源包括项目营运收益、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及利息收入(含中期票据资金利息、偿债备用金专户利息)。

(一)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将中期票据利息(按年)、项目营运收益直接上缴偿债备用金专户。

(二)项目营运收益和中期票据利息不足以支付中期票据本息的,由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国资委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另行安排资金至偿债备用金专户。

(三)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足安排的,按政府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由一般预算依法调出资金至偿债备用金专户。

第十三条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在每年中期票据本息兑付日的前30个工作日,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偿债资金拨付至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及时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向投资人还本付息。

第五章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期(按季)向省国资委、财政厅报送有关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信息资料。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中期票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等。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对中期票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建立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审计厅的监督,对骗取、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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