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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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管理制度
编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出差管理流程,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公司员工因公务上需要,受命出差国内外者,均依照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出差程序与审核权限
第3条、员工出差前应填写《员工出差申请表》(见下表),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
员工出差申请表
⑴员工将填写好的《员工出差申请表》送行政人事部存档备案。
⑵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出差时间时,应打电话向公司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⑶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工资照发,但不另计加班费(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4条、出差的审核权限如下:
⑴当日出差:出差当日可能往返的。出差前应填写“外出申请单”,由部门经理核准。
⑵国内远途出差:出差必须在外住宿的。二日及以上由部门经理审核,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⑶国外出差:赴国外出差的。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5条、员工未经核准而擅自出差者,财务部不予报销差旅费,如因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必须补办手续。
第三章差旅费控制标准
第6条、差旅费包括以下内容:
⑴交通费:采用标准内凭票报销,超支不补的原则。
⑵伙食补贴:采用按日包干,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
⑶住宿费:采用标准内凭票报销,超支不补的原则。
⑷通信费:包括在省外使用本人手机、公用电话拨打或传真、网吧收发邮件所发生的通信费,采用按日包干,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销售业务人员因已按月度补贴通信费,原则上不再补贴通信费。
⑸业务招待费:限于销售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所必要支付的招待应酬费用,采用事先请示,报批后凭票据实报销的原则。
第7条、出差人员可凭核准的《员工出差申请表》向财务部暂借相当数额的差旅费,出差返回后7天内需以书面的形式呈交“出差报告”(出差报告应注明每日的出差行程和观感心得)及“差旅费报销清单”,经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审批后到财务部结清暂借款。如7天后未办理报销的,财务部应将
其的暂借款在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待其报销后,再行核销。
第8条、当日出差
⑴、出差当日往返的,各级别出差人员可选择市内公共汽车或地铁和长途大巴作为交通工具,并凭汽车公司开出的有效汽车发票报销交通费,如确无汽车发票的或费用报销凭证丢失的,应将具体情况加以说明,经部门主管查实后予以报销;使用公司提供的交通工具者,依《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报销路桥费和油费。
⑵、当日出差在午餐时间未能及时赶回公司就餐的各级别出差人员,统一按每天15元支给误餐补助。报销办法凭经批准的“外出申请单”报销误餐补助,如因业务或工作需要宴请客户或接受客户宴请的,误餐补助不予计发。
⑶、当日出差一般在省内,通信费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可请示主管副总作特殊处理。
⑷、当日出差人员必须于当日赶回,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实际需要,应事先通知部门主管,其发生的必要的费用,可在其返回公司后依相应的标准予以报销。
第9条、国内远途出差
1、交通费的控制标准及报销办法
⑴、副总经理(包括总工程师、已聘高级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学历的专业人才、总监、生产厂
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前往有飞机通航的地区出差,交通费按双程飞机普通经济舱的标准价控制;
前往无飞机通航的地区出差,交通费按火车硬卧的标准控制。
⑵、部门经理(包括已聘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前往有飞机通航地区出差,交通费按单程飞机普
通经济舱的标准价和单程火车硬卧的标准价控制;前往无飞机通航的地区出差,则按双程火车硬卧的标准价控制;一次到多个地点出差的,可选择一个地点乘坐飞机,其余各点乘坐火车或汽车,交通费按上述标准控制。
⑶、其他人员(包括业务员,普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一般人员)无论前往有无飞机通航的
地区出差,均按双程火车硬卧的标准价控制。
⑷、交通费的报销按照标准控制,凭票报销,超支不补的办法,各级别人员出差报销交通费时,
财务部按上述标准予以控制。超出标准的财务部原则上不予报销,在标准以内的财务部根据当班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电脑发票据实报销。
⑸、随同总经理一同出差人员,鉴于便于工作,其交通费报销可据实报销。
⑹、未使用本公司交通工具,因公务出差发生的往返机场,车站的交通费据实报销。
⑺、出差人员前往既无飞机通航也无火车开通的地区出差,交通费按长途汽车汽车票价据实报
销。
2、市内交通控制标准及报销办法
⑴、各级别人员市内交通应采用公共汽车或地铁,如出差地区无公共汽车或地铁的,可乘坐出
租车。
⑵、经理级别以下人员市内交通费可凭当地汽车票和地铁票或出租车发票,据实报销,但一个
城市一天内不得超过20元/人。
⑶、经理级别以上人员市内交通费可凭当地汽车票和地铁票或出租车发票,据实报销,但一个
城市一天内不得超过30元/人。
⑷、市内交通费报销采用标准控制、凭票报销、超支不补的办法。
3、住宿费的控制标准及报销办法
⑴、副总经理(包括总工程师、已聘高级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学历的专业人才及相当职务人员)
出差到北京、上海住宿费限额标准为300元/天,出差到省会城市,经济特区,住宿费限额标准为250元/天,出差到其他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为200元/天。
⑵、部门经理(包括已聘中级职称人员)出差到北京、上海住宿费限额标准为250元/天,出
差到省会城市,经济特区,住宿费限额标准为180元/天,出差到其他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为150元/天。
⑶、其他人员(包括业务员,普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一般人员)出差到北京、上海住宿费
限额标准为200元/天,出差到省会城市,直辖市,经济特区,住宿费限额标准为150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