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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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安全防范制度1、各堂、点应当成立治安联防小组,对教会各堂、点财务室、电器室、办公室等重要部门进行安全防范.2、在教会正常活动期间,治安联防成员应轮流值班,严防一切不法分子的干扰破坏.若有发现,立刻制止或报警。

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在教会圣诞节、复活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各堂、点负责人应充实义务治安联防人员,协同专业人员对教会配电室、线路安全、财务室、保管室、房屋结构等重要地点全面检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4、教会各堂、点一般不接纳外来人员留宿。

若是其它教会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留宿者,必须经有关教会介绍,经堂、点负责人批准,方可留宿。

5、每次教会活动结束后,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应检查教会点灯开关、门窗,确保点灯关闭、门窗落锁,方可离开。

6、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业务能力,加强治安防范能力.卫生防疫制度一、公共卫生1、各堂点应成立卫生服务小组,由专人负责。

2、讲究公共卫生,保持环境整洁,不在墙壁门窗及其它设施上乱写乱画,不在楼上往下倒水抛物,不乱丢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3、办公室、财务室、发行室等房间坚持每天一小扫,教堂坚持每周一大扫,认真做到:①地面干净、地上无纸屑、痕迹、烟头等杂物。

②墙壁、门窗玻璃,桌椅柜凳干净,无蜘蛛网、无积尘。

各项制度张贴整齐。

③教堂、办公室坚持开窗、通风,经常保持空气新鲜。

④公用性茶杯、碗、圣餐杯等用后及时消毒。

⑤卫生间姚按时冲洗和消毒。

⑥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

二、伙食卫生管理制度1、各教会学习班、伙房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

不采购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严防食物中毒的发生,生食和熟食、食品和原料要有标记分类存放。

2、完善纱门纱窗。

保持伙房内外环境卫生,经常消灭“四害”。

3、伙房工作人员讲究个人卫生,持健康证上岗,定期进行体检。

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待身体健康后方能恢复餐厅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

基督教堂场所规章制度范本

基督教堂场所规章制度范本

基督教堂场所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督教堂场所管理,维护宗教秩序,保障信徒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基督教堂场所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督教堂堂主应严格遵守本规章,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加强信徒教育,培养信徒宗教信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基督教堂堂主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基督教堂场所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护信徒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信徒隐私。

第七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持与政府单位的密切联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堂内秩序第九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严格遵守宗教仪式,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维护堂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第十一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持堂内环境整洁,不得乱倒垃圾。

第十二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证信徒信仰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基督教堂场所不得发生宗派纷争,应当保持团结和谐。

第十四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严守信仰边界,不得传播非法宗教信息。

第十五条基督教堂堂主应当定期组织信徒聚会,加强信仰交流。

第十六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场地管理第十七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定期维护场地设施,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信徒安全。

第十九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设置安全通道,确保遇险时信徒疏散顺利。

第二十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持场地卫生,杜绝蚊蝇滋生。

第二十一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配备急救设备,确保出现意外时能及时救治。

第二十二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设立紧急应对机制,防范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基督教堂堂主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基督教堂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信徒监督。

第二十六条基督教堂场所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不得挪用信徒捐款。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街道教堂管理制度范文

街道教堂管理制度范文

街道教堂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街道教堂管理,保障教堂正常运转,维护宗教和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街道教堂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街道教堂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第四条街道教堂应遵循团结、友爱、和谐的原则,维护宗教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第五条街道教堂应选拔具备宗教信仰、管理能力和道德水平的人员负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教堂应定期进行管理制度宣传和员工培训,确保所有管理人员理解并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街道教堂应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便于管理人员进行工作记录和数据统计。

第八条街道教堂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教堂信徒和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街道教堂应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十条街道教堂管理机构由教务长、财务长、安全长和宣传长组成。

第十一条教务长负责管理宗教活动,组织宣传和宗教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长负责管理教堂财务,制定财务预算和支出计划。

第十三条安全长负责教堂的安全管理,保障信徒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四条宣传长负责宣传教堂活动,维护教堂形象,传播正能量。

第三章权责规范第十五条教务长应组织教堂内的宗教活动,制定活动计划和方案,保障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财务长应遵循财务管理规定,保证教堂财务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安全长应加强教堂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宣传长应进行宣传工作,宣传教堂活动,提高教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九条街道教堂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任务和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街道教堂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管理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规划下阶段工作。

第二十一条街道教堂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街道教堂管理人员应维护和谐的工作环境,积极处理内部矛盾,促进团队凝聚力。

第五章督导检查第二十三条街道教堂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工作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庙宇管理制度范文

庙宇管理制度范文

庙宇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庙宇的管理,维护宗教秩序,保护宗教文物和遗产,促进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境内各类庙宇的管理,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宗教庙宇的管理。

第三条庙宇管理工作必须依法管理,坚持宗教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民主管理,有效维护宗教和社会秩序。

第四条庙宇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特殊性。

第五条庙宇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宗教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宣传,维护宗教文物和遗产,保护宗教建筑和文物。

第二章庙宇管理机构第六条各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庙宇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庙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庙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地区庙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二)监督和指导庙宇内部的宗教活动,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三)协助和指导庙宇的有关工作,保障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庙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庙宇管理工作的合法、规范和有序进行。

第九条庙宇管理机构应当强化部门协作,促进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为庙宇管理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条庙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庙宇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庙宇管理人员第十一条庙宇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二)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三)具有宗教知识和专业技能;(四)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应变能力。

第十二条庙宇管理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依法享有劳动权益。

第十三条庙宇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庙宇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庙宇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庙宇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庙宇管理人员应当注重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高,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教堂场所管理制度

教堂场所管理制度

教堂场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堂场所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保障教堂场所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堂场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场地使用、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方面,负责教堂场所管理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该制度。

第三条教堂场所管理应以服务教会会众、维护神圣场所为宗旨,积极有效地开展管理工作,确保教堂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第四条教堂场所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第五条相关人员在执行教堂场所管理工作时,应当尊重教会会众的意见和利益,积极配合,互相协作,共同维护教堂场所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教堂场所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教堂理事会所有。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教堂场所使用管理第八条教堂场所使用应当按照管理细则执行,准确掌握场地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使用时间,确保教堂场所的有效利用。

第九条教堂场所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定时间使用,不得擅自超时使用,如需延时使用需提前告知相关负责人员并经批准。

第十条教堂场所使用期间应当注意场地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禁止随意丢弃垃圾或物品。

第十一条教堂场所使用期间应当注意场地安全,避免发生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如发生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教堂场所使用应当遵守礼仪规范,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妨碍其他人员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教堂场所使用期间如需要移动或更改设施设备应当提前告知相关负责人员并经批准,不得私自擅动。

第十四条教堂场所使用管理由教堂管理员负责,对场地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保障教堂场所使用的顺畅和通畅。

第三章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第十五条教堂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管理细则执行,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巡检、维修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六条教堂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由专门负责人员负责,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教堂场所设施设备的损坏应当及时报告,及时修理或更换,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14•【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施行日期】1995.12.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庵、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及其他固定的简易活动场所。

第三条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实行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主管部门。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接受宗教团体的指导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推选,征得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市、县宗教团体批准,其中国家和省级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征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省宗教团体批准。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宗教活动相适应、符合公共安全条件和权属明确的固定处所以及符合宗教规定的名称;(二)有一定数量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五)有健全的宗教教职人员、财务、宗教活动、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六)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按照合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原则,确需恢复、重建、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筹备负责人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下列规定报批:(一)恢复原有宗教活动场所,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二)重建(含易地重建,下同)宗教活动场所,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三)新建寺庵、宫观、清真寺、教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其他简易宗教活动场所,报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

寺庙管理制度模板

寺庙管理制度模板

寺庙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寺庙的正常秩序,维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人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寺庙。

寺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寺庙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民主管理,确保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宗教和谐与社会稳定。

第二章寺庙组织结构第四条寺庙应当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制度。

寺庙民主管理组织由教职人员、管理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寺庙民主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寺庙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寺庙的正常秩序;(二)组织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弘扬宗教文化;(三)管理寺庙的财务和财产,确保寺庙的合法权益;(四)代表信教群众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寺庙管理中的问题;(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维护宗教界的和谐稳定。

第六条寺庙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决定寺庙的重大事项。

会议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成员的同意。

第七条寺庙应当设立宗教事务办公室,负责处理寺庙的日常宗教事务。

宗教事务办公室设在寺庙民主管理组织内。

第三章寺庙财务管理第八条寺庙财务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寺庙的财务收支应当定期公布,接受信教群众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寺庙收入主要包括:(一)信教群众的捐赠;(二)寺庙门票收入;(三)寺庙自办事业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寺庙支出主要包括:(一)寺庙的日常运行费用;(二)宗教活动的费用;(三)教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四)寺庙维修、建设和捐赠支出;(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四章寺庙活动管理第十一条寺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宗教政策,积极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寺庙活动主要包括:(一)举行宗教仪式,如念佛、诵经、做法事等;(二)开展宗教教育,如讲经、说法、开办佛学院等;(三)举行宗教节日庆典活动;(四)开展慈善事业和社会服务;(五)其他合法的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

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

宗教场所安全规章制度文本

宗教场所安全规章制度文本

宗教场所安全规章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宗教场所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心安全和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宗教场所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办公场所等属于宗教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宗教场所安全工作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保障宗教信仰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宗教团体应落实宗教场所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章宗教场所基本要求第六条宗教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建设规范,必须合法取得用地手续。

第七条宗教场所必须按照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要求,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宗教场所内部应设立指示标识,通道畅通,消防通道完备,疏散通道明确。

第九条宗教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增强宗教信仰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条宗教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巡查监控。

第三章宗教场所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宗教场所应保持场所清洁卫生,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做到无废物积存,无明火。

第十二条宗教场所应依法落实场所开放时间,不得私自更改开放时间。

第十三条宗教场所严禁违规设置吸烟区,不得私设冷暖设备,不得私自擅改建筑结构。

第十四条宗教场所应定期检查用电设备,检查穿插线路,确保电气安全。

第十五条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安排专人值班接待。

第四章宗教场所安全防范第十六条宗教场所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宗教信仰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宗教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对场所的安全监控。

第十八条宗教场所应建立访客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的进出。

第十九条宗教场所应对重要活动或大型聚会进行安全评估,做好安保措施。

第二十条宗教场所应建立物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场所物品的保管和管理。

第五章宗教场所安全检查第二十一条宗教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基督教教会安全管理制度

基督教教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督教教会安全管理,保障教会工作人员、信徒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教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教会所有活动场所、设施及信徒。

第三条本教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教会安全稳定。

二、安全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教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教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各活动场所设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定期接受安全培训。

三、安全防范措施第七条各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通道、应急照明等。

第八条各活动场所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教会工作人员和信徒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活动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十条教会举办活动时,应制定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十一条教会举办大型活动,应提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备,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教会工作人员和信徒应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在活动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定期对教会工作人员和信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教会工作人员和信徒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十五条教会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关爱。

五、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教会应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教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武汉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武汉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武汉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4年7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庙和庵堂、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的管理。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和干涉。

宗教活动场所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第四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机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七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由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及其负责人;(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教规规定的人员;(五)有管理制度;(六)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第八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持下列书面材料,向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机构)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农场)办事处的意见;(四)有关宗教团体的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行政领导。

第二章宗教活动场所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佛教的寺庵,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会所(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宗教院校,以及信教群众聚会的简易宗教活动点。

第五条恢复开放原有的寺观教堂,设立简易宗教活动点,须向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举办宗教培训班须向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开办宗教院校须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报。

上述申请经批准登记后,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本规定颁布前,经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凡未履行登记手续须向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培训班,需变更业经批准的登记内容的,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第八条新建寺观教堂须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三章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第九条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爱国宗教组织的指导下,建立由宗教职业人员和宗教徒代表参加的管理机构,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得进行违反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接受文物、城镇规划、公安、园林部门的指导,保护该场所的文物、建筑、设施、园林等,并做好治安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改建、重建、扩建寺观教堂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征用寺观教堂及所属碑、塔、墓、围墙、园林和庭院,应与拥有其产权或使用权的宗教团体充分协商,并报省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宗教活动场所制度三篇

宗教活动场所制度三篇

宗教活动场所制度三篇篇一:宗教活动场所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属地管理,成立由宗教人士、信教群众代表和财务人员等5-7人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有本活动场所信教群众民主评选,上报高新区(新市区)统战民宗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

任职时间3-5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另选他人。

共产党员、团员、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和非当地常住户不能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三、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爱国爱教,要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文化水平,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在信教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工作职责:1、对信教群众进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和睦相处,发展经济。

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民族团结。

3、根据绝大多数信教群众的意见,协商推荐场所教职人员的适当候选人,及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发现的问题和矛盾,如果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务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宗教管理部门。

4、民主管理组织积极支持和配合宗教管理部门和镇政府的工作,协助宗教教职人员开展经常性工作,做好本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管理,植树造林、种草绿化等工作。

5、坚持自治、自养、自办原则办教。

6、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财务,接受群众监督,活动场所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张榜公布2次,严禁贪污、挪用、铺张浪费。

7、配合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向信教群众大力提倡婚丧事简办,婚事新办,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移风易俗,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8、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允许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一、严格加强财务管理,设立会计、出纳、保管员管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和财产,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如果需要使用场所经费,结算入帐一定要有合法的票据,严禁极少数人掌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

基督教教务工作管理制度

基督教教务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督教教务工作管理,规范教务活动,保障基督教教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和《基督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督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督教教务工作,包括教务活动、教务人员、教务场所、教务经费等。

第三条基督教教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2. 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弘扬基督教优良传统;3. 坚持依法管理,保障基督教教务活动正常开展;4. 坚持团结稳定,促进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教务活动管理第四条教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崇拜、讲道、圣餐、洗礼、受洗、布道、培训、探访等。

第五条教务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1. 教务活动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 教务活动应遵守基督教教义和教规,不得传播邪教、迷信;3. 教务活动应尊重他人信仰,不得强迫他人参加;4. 教务活动应注重安全,确保人员安全;5. 教务活动应注重环保,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教务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教务人员管理第七条教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牧师、长老、传道人、执事等。

第八条教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坚定信仰,热爱基督教事业;2. 具备一定的宗教知识,了解基督教教义和教规;3.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4.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沟通;5. 具备一定的学历和经历。

第九条教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守基督教教义和教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尊重他人信仰,团结协作,共同为基督教事业服务;3. 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4. 保守宗教秘密,不得泄露教务信息;5. 不得利用教务职务谋取私利。

第十条教务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等,按照《基督教教会组织法》和《基督教牧师、长老、传道人、执事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教务场所管理第十一条教务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堂、聚会点、培训中心等。

寺庙管理制度文稿

寺庙管理制度文稿

寺庙管理制度文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寺庙的管理,维护寺庙的正常秩序,规范寺庙内部的各项活动,保护信教人士的合法权益,依法设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宗教寺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

第三条寺庙是宗教信仰场所,须遵循宗教教义,保持宗教统一和教风清朗。

第四条寺庙管理应尊重信教人士的宗教文化习俗和传统,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五条寺庙应当尊重和维护基本国家法律法规,听取政府部门的管理意见,遵守国家有关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寺庙管理应依法合理合法地确立规章制度,建立约束信教人士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寺庙的基本管理第七条寺庙应当按照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宗教教义,制定相应的祭祀仪式、日常活动等规范。

第八条寺庙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宗教活动、文化交流等,严禁在无关人员进入寺庙,随意打扰宗教活动。

第九条寺庙管理不得借教义之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开办商业性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信教人士收取财物、劳务。

第十条寺庙管理应当统筹调动寺庙资源,合理利用寺庙财产,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寺庙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各项设施和财产的保护。

第三章寺庙人员管理第十二条寺庙应当依照宗教教义选拔宗教人士,符合资格的僧尼道士等宗教人士应当经过宗教团体认可。

第十三条宗教人士应当尊重信教人士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信教人士合法权益,不得干涉信教人士的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宗教人士应当严格遵守宗教教义,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卷入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寺庙应当对宗教人士定期进行思想教育,严格要求他们遵守宗教教义和宗教职责。

第四章寺庙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寺庙管理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确保寺庙的经济资源安全。

第十七条寺庙经济资源主要来源于信教人士的捐赠,应当明确捐赠的用途和管理方式,严禁挪用捐赠资金。

第十八条寺庙应当及时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信教人士监督,提高资金管理的透明度。

第十九条寺庙管理应当依法纳税,合理利用财产,确保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违规投资、经商。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1998年11月26日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庙、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以及信教群众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固定的简易活动点。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五)有管理规章;(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该场所所属的宗教团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二)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六条在园林和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征求当地风景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国家直管公房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设立新的或者恢复规模较大的寺观教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恢复一般规模的寺观教堂,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设立简易宗教活动点,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宗教活动管理行为,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及地方宗教管理部门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宗教活动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公正服务的原则,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公民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宗教活动管理是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的基本方式,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第五条宗教活动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宗教活动的登记、审批、监督、服务、法制教育等方面。

第二章宗教组织第六条宗教活动应当以宗教团体或寺庙、教堂、道观等宗教场所为主要依托进行,举办禅修、法会、学经、宗教教育等宗教活动。

第七条宗教团体及宗教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登记号码,并于登记后规范运行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宗教组织可以组织巡礼、朝山、善举、宗教节庆等宗教活动,但必须经过相关宗教管理部门的审批批准。

第九条宗教组织在进行宗教活动时,应当保证活动的安全,不得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进行非法传教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三章宗教僧尚第十条佛教、道教、基督教等各宗教派别应当依法依规派任僧尼、道士、牧师等宗教人员,具有相应的宗教资格和宗教道德。

第十一条宗教人员在进行宗教活动时,应当恪守教规,不得进行不当宗教行为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宗教人员应当依法宣扬宗教教义,进行宗教教育,不得进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和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十三条宗教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国家法制教育,增强国家观念和法制观念,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宗教活动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教义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保证场所的清洁、整洁和安全,符合宗教活动的要求。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宗教极端活动,不得进行非法传教和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安全防范制度1、各堂、点应当成立治安联防小组,对教会各堂、点财务室、电器室、办公室等重要部门进行安全防范。

2、在教会正常活动期间,治安联防成员应轮流值班,严防一切不法分子的干扰破坏。

若有发现,立刻制止或报警。

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在教会圣诞节、复活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各堂、点负责人应充实义务治安联防人员,协同专业人员对教会配电室、线路安全、财务室、保管室、房屋结构等重要地点全面检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4、教会各堂、点一般不接纳外来人员留宿。

若是其它教会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留宿者,必须经有关教会介绍,经堂、点负责人批准,方可留宿。

5、每次教会活动结束后,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应检查教会点灯开关、门窗,确保点灯关闭、门窗落锁,方可离开。

6、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业务能力,加强治安防范能力。

卫生防疫制度一、公共卫生1、各堂点应成立卫生服务小组,由专人负责。

2、讲究公共卫生,保持环境整洁,不在墙壁门窗及其它设施上乱写乱画,不在楼上往下倒水抛物,不乱丢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3、办公室、财务室、发行室等房间坚持每天一小扫,教堂坚持每周一大扫,认真做到:①地面干净、地上无纸屑、痕迹、烟头等杂物。

②墙壁、门窗玻璃,桌椅柜凳干净,无蜘蛛网、无积尘。

各项制度张贴整齐。

③教堂、办公室坚持开窗、通风,经常保持空气新鲜。

④公用性茶杯、碗、圣餐杯等用后及时消毒。

⑤卫生间姚按时冲洗和消毒。

⑥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

二、伙食卫生管理制度1、各教会学习班、伙房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

不采购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严防食物中毒的发生,生食和熟食、食品和原料要有标记分类存放。

2、完善纱门纱窗。

保持伙房内外环境卫生,经常消灭“四害”。

3、伙房工作人员讲究个人卫生,持健康证上岗,定期进行体检。

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待身体健康后方能恢复餐厅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佛道教)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佛道教)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

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二、大型宗教活动、非通常宗教活动按规定申报审批。

开展宗教活动时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四、倡导文明敬香,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随意燃放鞭炮,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燃放鞭炮时,必须指定地点、专人看管,并做好防患措施。

、宗教活动场所内无危房,五、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电器线路及房屋安全等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七、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有关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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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它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因另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

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它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

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五、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绿化亮化、环境整洁优美,各类物品摆
放规范有序,有专人负责,无脏、乱、差现象。

七、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场所学习、会议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
习。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场所重大开支、重大活动、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三、宗教活动场所要积极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多种形式宣传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

四、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训,组织开展有一定规模的讲经讲道活动,不断加强教风建设,提高自身的修养。

五、场所内应设学习、会议记录本,记录学习、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和学习、会议内容。

六、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

七、积极完成上级组织和其它有关部门部署的学习、会议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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