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运营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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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运营决策风险管理问责制度

(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锡地铁对设备及运营管理决策风险管理,规避地铁建设以及今后运营中的风险,转变各部门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各部门领导及员工的工作职责,结合设备、运营管理的工作特点于实际,强化对管理风险的事先规避,特制定本问责制度,本制度适用范围暂定为设备物资部与运营筹备部职责管辖范围内的业务。

一、目的及意义

1.1《设备物资部及运营筹备部风险管理问责制度》(以下简称问责制度)是指公司负责领导或工作分管领导对其管辖范围内各部门领导和员工承担管理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相应风险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1.2该责任包括隐患排查、风险规避与风险处置的技术责任、商务责任;同时工

作分管领导对其管辖范围内各部门领导和员工还应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

责任的实现。从而使我们正真落实建设以高安全为第一位的“三高原则”,实现“建一流地铁、创运营典范”的最终目标。

1.3建立问责制度的目的及意义在于规范部门领导和员工的责权,有多大的“权”就担多大的“责”,强化大家的责任意识;加强设备与运营部门对风险的协同防范与运营保

障能力,加强部门间沟通于协作。

二、总体原则

2.1明确责任,逐步建立起设备部及运营部安全风险防范治理架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

2.2主动规避,建立有效的安全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规避机制,对可能导致的

设备及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分析和控制。

2.3持续改进,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定期评价及考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责任人进行考核,持续改进安全及风险保障制度及方案,进而开展对安全风险的自我问责方式。

三、问责机制

3.1运营、设备部门领导分别为各自决策安全管理风险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人要将安全责任分解细化,从室经理向下,层层落实风险安全责任,强化风险安全管理执行力。

3.2运营、设备部门领导在当前阶段要将安全决策管理意识落实到每一项目具体管理工作中去,当务之急的任务是建立安全决策管理体系,每一个重大技术、商务决策都要考虑可能的技术责任、商务责任,要考虑可能的项目实施风险、设备管理风险、运营安全风险。将安全决策管理纳入部门正常管理与决策的范畴内,并建立起检查、激励、考核、约束机制。在各项目工作流程重要节点中落实。

3.3运营、设备部门要成立设备、运营安全风险管理协调小组(各选联络牵头人员1-2名,由部门领导专门负责),逐步落实部门各层级安全保障承诺。

四、风险管控

4.1管控范围

运营筹备部、设备物资部门应对其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设备物资的技术决策、商务决策承担技术责任、商务责任,要对可能带来的项目实施风险、设备管理风险、运营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4.2管控节点

运营筹备部、设备物资部门应对其部门在相应职责范围内重要工作流程节点,如招标范围、资格预审方案、招标方案、关键技术需求、甲控品牌要求、合同签订、样机监造、设备及工程验收、设备及工程调试与试运行依据各自主张及建议提交各自的隐患来源及风险评估表,纳入对隐患及风险的管控体系。

4-1 重点管控范围与节点表

4.3隐患来源

运营筹备部、设备物资部门应对其部门职责范围内商务及技术决策可能地带来的项目实施隐患、设备管理隐患、运营安全隐患这三个方面进行排查,对计划隐患、管理隐患、运营隐患、设施意外类别进行分析。

计划隐患,是指该技术或商务决策可能对工程项目实施计划造成拖延、最终影响运营开通的隐患。

管理隐患,是指该技术或商务决策可能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造成困难的隐患。

运营隐患,是指该技术或商务决策可能对未来运营、维护实施管理造成困难的隐患。

设施意外,是指该技术或商务决策可能对设备系统造成的隐患。

4-2 重点隐患清单表

4.4风险评估

运营筹备部、设备物资部门应对所排查出来的隐患,加以正确的评估分级,积极排查可能因盲目决策可能新带入的相关风险。

依据国家规范GB/T21562-2008,对风险评估分级定义如下:

R1 级别,频繁发生并会有十分严重影响后果必须消除的风险。

R2 级别,必须将该风险降低到实际可接受水平的风险。

R3 级别,可以忍受,但依据无锡地铁的品质要求、服务质量、运营效率要求仍然应尽量消除的风险。

R4 级别,可以接受,但应引起参与方注意的风险。

4-3 风险级别与”三高”原则的关系

注:对“高安全、高品质、高效率”要求,符合表中同列的任何一项目,即可认定为该级别。

结合上述隐患表,及各类隐患风险的严重后果,对风险可能的级别定义如下:

4-4 风险级别表

4.4明确责任

风险管理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是分清责任,责权共担,公司分管领导、运营筹备部、设备物资部门领导及员工,应对其部门职责范围内商务及技术决策可能地带来的隐患分清

责任,规避风险,为此本规定了设备部、运营部内部相关决策责任认定原则,其认定原则的核心在于:谁引入隐患谁负直接责任,其上层管理单位要负管理责任。

责任分类

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是隐患的引入者或是带有风险或带有隐患方案的提出者或发起者。或在执行管理其职责范围内项目时,对他人提出的管理责任范围内的隐患风险不理会或无及时正当解释的人及单位。

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是直接责任人的直接或间接的管理者。

连带责任人:对含有已知风险或隐患的方案或决策盲目表示认同,但又没有或不制定或加强相关的防范措施,或者对他人提出的合理规避及防范措施不理会或不按时执行的人及单位。。

如果含有隐患的决策方案,一旦真的发生风险,优先按以上原则进行追溯,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4 设备及运营风险与责任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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