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内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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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规则是指内河船员经过培训后参加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颁发相应证书的规定。
1.证书种类
内河船员培训考试涉及的证书种类包括:船员证、船长证、轮机长证、机务长证、通讯员证、救生员证、医务员证等。
2.考试要求
内河船员培训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知识、航海知识、机械知识、通讯知识、救生知识、医务知识等,考试难度根据证书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3.发证规则
内河船员培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将颁发相应的证书。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后需要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方可获得新的证书。
证书上将标明证书种类、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期等信息。
4.证书管理
内河船员证书需在航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和管理,船员需随身携带证书并在工作时随时出示。
若证书丢失或损坏,需及时向发证机构进行申请补发或换证。
5.其他要求
内河船员需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培训和考试,并根据船舶类型和航线不同,持有相应的证书。
同时,船员需严格遵守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3]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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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3〕266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04规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顺利过渡,以及“11规则”相关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1规则”配套规定新增要求(一)为保证平稳过渡,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统一筹划调整之前,“04规则”中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由具有无限航区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
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管理机关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档案的,由直属海事机构双方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移交。
(二)船员可在居住地、单位所在地、证书所在地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可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船员在适当地点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三)船员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经过信息采集确认的,在申请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系统中已有数据的相关材料。
(四)在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的船员,免除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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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第二条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具体分工授权见附录1)。
经我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因适任证书适用航区调整,船员需迁移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可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四条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见附录2)。
第五条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再申请。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学生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学生毕业5年后,需具有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方可直接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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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根据《内河船舶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管理办法》规定,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如下:
1. 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船员应在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接受相应的培训,包括理论和实践培训。
2. 报名参加考试:在完成培训后,船员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的考试。
报名程序由主管部门指定,一般需要填写报名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3. 考试科目和内容: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主要涉及内河航行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航行安全知识等;实际操作考试主要测试船员在船舶上的操作技能。
4. 考试形式和评分标准:内河船舶船员考试一般为笔试和实操考试相结合的形式。
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题。
根据考试的评分标准,考生获得合格分数即可通过考试。
5. 考试合格后发放证书:考试合格后,主管部门将发放相应的证书给船员,证书内容包括船舶等级、船员职务等级、有效期等信息。
6. 证书有效期和续证:内河船舶船员的证书一般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进行续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主管部门将重新发
放证书。
7. 证书挂失和补办:如发生证书丢失等情况,船员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挂失,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书补办。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具体的发证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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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为了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的培训和标准化管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航道知识和技能,提高内河航运的安全性和效率。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一、适任考试的内容1. 航法知识:包括船舶航行的基本原理、航道标志、导航设备的使用、航速计算等;2. 船舶操纵技能:包括舵令和操舵技巧、船舶的转弯和停止操作等;3. 船舶安全知识:包括船舶的稳定性、船舶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应急逃生等;4. 船舶机械知识:包括船舶机舱设备、主机操作和维护等;5. 高级知识:包括船舶通航管理规定、内河船舶通行、船舶货物搬运等。
二、考试要求1. 考试形式: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2. 考试科目:根据船员适任级别的不同,考试科目有所差异,一般包括导航知识、船舶机械知识和航行管理等;3. 考试时间和地点:由考试机构确定,一般在指定的考试中心进行,考试时间一般为数小时;4. 考试成绩:考试成绩按照正确率计算,达到及格分数线以上者视为考试合格。
三、发证规则1. 证书类型:根据船员适任级别的不同,内河船舶船员的证书分为小型内河船舶驾驶员证和内河船舶驾驶员证两类;2. 证书颁发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颁发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证书;3. 证书有效期: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为五年;4. 证书管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由证书持有人妥善保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证书;5. 证书复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应当重新参加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工作。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为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航道知识和技能,促进内河航运的安全和发展。
这些规则包括适任考试的内容、考试要求和发证规则等,为培养和管理内河船舶船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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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法规类别】船舶【发布部门】山东海事局【发布日期】2016.01.25【实施日期】2015.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辖区小型海船船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渔业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人员,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统一管理。
山东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具体负责小型海船船员培训监督管理和适任证书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适任证书等级、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六)海事机构签注;(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适任证书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近岸水域。
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上应标注“适用的航区(航线)”的海事签注。
第七条适任证书分为两个等级:(一)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人员包括:1、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且船舶吨位100至500总吨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2、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且船舶吨位100至5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3、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且主推进动力装置220至750千瓦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轮机部高级船员;4、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且主推进动力装置220至750千瓦的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1.内河船舶船员试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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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船舶船员试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篇:1.内河船舶船员试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第21号部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5规则”)已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此次规则在2010年1号部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为方便广大船员学习、理解,小编通过搜集整理,现将两版规则进行对照: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船长、驾驶部船员要求15规则新增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任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要求:除需按要求取得一类《适任证书》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二、换证资历条件放宽15规则将原来的18个月任职资历要求降低为12个月,此外,新增“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也可以换证。
三、体检证明不同15规则要求“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10规则为“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遗失补发所需材料不同《15规则》调整了《10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格式,将《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调整为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适任证书》遗失补发不需再在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声明,而是提供《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五、补考时间延长至3年15规则规定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10规则对此规定为2年。
六、考试成绩有效期延长至5年15规则规定合格的适任考试成绩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10规则规定适任考试成绩自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应科目均合格后1年内有效。
七、考试科目内容不同15规则规定,轮机专业一类船舶由4个科目变为3个科目,将原来的《轮机基础》部分内容调整至《机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8ae294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3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3.23•【文号】海船员字[2001]168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字[2001]168号2001年3月23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机构:为加强内河滚装船船员的管理,现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授权长江海事局开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OIl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并负责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在内河滚装船上工作的船员须在2001年10月31日前完成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并通过考试。
附件: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附件: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河滚装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二)开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和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系指在内河滚装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直接对旅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有关旅客、货物、船体安全和管理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内河滚装船系指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
第六条凡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水手、机工和直接对旅客安全负有责任的服务人员均应完成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培训纲要见附录二)。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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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考试和发证机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2. 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签发。
在内河船舶上担任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3. 证书要求:船员应当符合年龄、身体条件、培训经历、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并经过适任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适任证书》。
持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职务资格和适任的航区(线)。
4. 考试和发证程序:船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适任考试,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5. 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为船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
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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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内河船舶服务,持有三等或三等以上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以及持有通用电报员或一级电报员证书的内河船舶报务员。
第三条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内河船员,应持有效的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最近5年内安全记录良好,且至少具有12个月与其所持证书等级职务相应的内河船舶服务资历。
第四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内河船员,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按照《97规则》的规定完成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 1998年8月1日前已持有三等或三等以上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的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免除学历要求。
第六条除第五条的情况外,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内河船员,应至少具有《97规则》第十七条或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学历。
第七条中等水运院校通信专业毕业,持有通用电报员或一级电报员证书的内河船舶报务员可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和评估。
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类别、等级和职务见本办法附表1和附表2。
第八条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按照《97规则》中有关职务晋升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进行考试和评估。
申请二副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与三副相同,申请二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与三管轮相同。
第九条参加考试和评估合格的内河船员,按照《97规则》的规定完成船上培训或见习后,方可申请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十条本办法末尽事宜,按照《97规则》办理。
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对照表沿海航区栏内的值班水手是指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对照表舶的值班机工。
沿海航区栏内的值班机工是指沿海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中华](https://img.taocdn.com/s3/m/3b81baf526fff705cc170ac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02]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水手、机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二)开展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系指在海船上服务的水手、机工,在其任职前接受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英语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五条申请适任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45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培训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海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符合本办法附录1、3的标准;(二)建立相应的的训练规范、实操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三)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四)取得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的资格。
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确认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培训机构在主管机关核准公布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章适任培训第七条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培训时间不少于645学时;(二)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4的纲要要求;(三)每班学员不超过40人;(四)实操训练时必须分组,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之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内容包括培训班的编号、学员的照片、姓名、性别、文化程度、所属单位等)以及具体培训计划报海事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1270434d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d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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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3•【文号】海船员[2007]620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7]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授权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及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我局批准,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已授权的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二、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我局将根据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分布、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验收和审批。
已具备海船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B01)资质的培训机构申请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工作,各培训机构可直接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直接批准,不另行验收。
三、针对一些偏远山区河流、封闭水域地区申请内河基本安全培训、考试的人员难以集中开展培训等特殊情况,本着方便船员、服务船员的原则,经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批准并报备我局,可由经发证机关指定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实地实施基本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应做好培训、考试记录,报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应建立专项档案。
四、现已持有服务簿,未取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基本安全培训(实操部分)和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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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海船员字[1999]155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155号1999年4月12日)各港务(航)监督:根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1992年第34号令)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147号)有关规定,关于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要求和培训纲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执行。
二、对内河高速船船员,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特殊培训、考试合格者,在其《船员服务簿》和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内作相应的签注。
签注方式如下:1.有关港务(航)监督按开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的授权分工,依据船员所参加培训的等级(A级或8级),对考试合格者在其《船员服务簿》专业训练记载栏内签注“A级高速船特殊培训合格”或“B级高速船特殊培训合格”并注明日期,然后骑盖船员服务簿签证专用章(红色)。
2.有关港务(航)监督按开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的授权分工,对完成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具有不少于l个月或50个单航次高速船上的实习资历者,应受理其适任证书适用高速船的签证申请,并根据其所实习高速船的类型在其适任证书的签注(一)栏加“适用XX类型高速船”的签注并加盖港务监督的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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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8.23•【文号】海船员[2012]62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现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海船员〔2010〕506号)的要求,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内河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客船、高速船、滚装船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船员的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原有各项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取得的旧版《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在其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申请换发相应新版《合格证》的,应先完成再有效审验。
持旧版《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内河6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海船船员《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海船船员《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关于印发《山东海事局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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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海事局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海船员〔2009〕120号各分支局、船考中心,各有关航运单位、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评估员管理,规范船员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规范、公正和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我局制定了《山东海事局船员适任评估评估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山东海事局船员适任评估评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估员管理,规范船员适任评估工作,保障评估工作规范、公正和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船员适任评估工作以及船员适任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的注册与管理。
第三条评估员从航运单位、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海事机构中产生,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评估员须完成规定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完成规定的见习,具备相应的能力。
第四条山东海事局对辖区评估员实施统一管理。
船考中心具体负责评估员的培训、考试、注册和档案管理工作。
各分支局根据船员适任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合理选调评估员,并做好相应评估员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培训和考试第五条评估员由单位选拔、推荐,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评估员资格培训与考试:(一)具有海上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二)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工作经历(英语、无线电专业除外)。
第六条申请评估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填写《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评估员培训、考试登记表》(见附件1),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属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各海事机构应对培训考试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统一报山东海事局。
第八条评估员资格培训考试由山东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评估员资格培训的内容:(一)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船员管理法规、规范性文件;(二)评估大纲、评估规范和评估标准;(三)考试学和概率学;(四)模拟评估;(五)评估设备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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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3.01.10•【文号】海船员[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3]13号2003年1月10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为提高内河客船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现颁布《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对培训的监督管理;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根据本辖区船员培训机构、船员的分布情况和海事机构的管理水平,本着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授权下一级海事机构进行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及培训的监督管理,但经授权的下一级海事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二、内河客船的特殊培训统一使用由我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具体征订事宜请与广东海事局联系,联系电话************转286。
三、对客渡船船员和额定载客不超过30人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培训内容作适当减免,但应保证安全意识和应急措施的培训。
四、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如在本办法发布前已对适用于本办法的内河客船船员进行过类似培训,可将已进行的培训内容与本办法的大纲要求和培训教材内容对照后,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充培训或直接发放合格证。
五、从2003年10月1日起,未取得《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不得在内河客船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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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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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6.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海便函〔2016〕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和加强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规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7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陆立明************传真:************; E-mail:****************.cn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6年6月30日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队伍建设,规范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注册、培训、考试与发证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海事小型公务船舶是指隶属于海事管理机构,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一)长度小于30米;(二)单机主机功率在750KW以下;(三)总吨位在100GT以下。
本办法所称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包括船长和驾驶员。
第三条中国海事局负责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适任的统一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的适任管理。
第四条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实行属地化管理,遵循“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注册第五条注册为海事小型公务船舶船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四)属于本海事机构的在职职工。
符合以上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完成船员信息采集后,予以注册,签发船员服务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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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海事局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山东海事局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和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及管理。
第三条 山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内河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和考试第五条 开展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的机构应具有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资质。
各级海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办法附录的适任培训(考试)大纲(附件二)的要求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应对培训合格的学员签发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必须参加适任培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五)符合考试发证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九条 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为60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条 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十一条 船员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还应到所在地海事机构参加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二条 参加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补考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和补考费。
第三章 适任证书第十三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过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三)完成本办法规定的船员适任培训;(四)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船员适任考试并合格;(五)在内河船舶上的有效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3个月,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适任证书》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栏标注为“小型船舶驾驶员”,适用于在内河小型船舶上担任驾驶员职务的船员。
持证人任职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适任证书》主要内容包括:(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适任证书的航区(线)应在适任证书“备注”栏内签注,签注内容为“仅限XX内河水域”或“仅限XX市XX水库(湖)”等。
第十六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该船员65周岁生日。
持证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应满足最近5年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七条 证书失效或未满足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应当参加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合格的可以向海事机构申请签发适任证书。
第十八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遗失声明(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四)原适任证书原件(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时适用)。
补发适任证书的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截止日期一致。
第十九条 在客船服务的小型内河船舶船员,还应当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要求完成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后,向海事机构申请在其适任证书“备注”栏内进行“适用于客船”的签注。
第四章 其 他第二十条 对于持海船船员驾驶专业适任证书的高级船员,经过《内河避碰规则》、内河相关交通法规等内容的培训(培训内容和课时参照《办法》附件一)且通过相应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后,可直接申请换发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持本办法签发的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内河三类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只能申请驾驶类适任证书,并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执行下列规定:(一)承认小型内河船舶驾驶员水上服务资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规定的三类适任证书培训时间减半执行。
第二十二条 曾在军事船舶上从事驾驶、轮机的工作人员,申请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的,应出具原所属部队签发的证书以及其服役期内12个月以上的船舶任职资历证明,并通过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评估。
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申请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的,应具有内河或渔业船舶相应等级职务12个月以上服务资历,并通过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评估。
第二十三条 在客船服务的小型内河船舶船员和相关人员应定期参加海事机构组织的安全知识和业务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海事机构应在其《船员服务簿》予以签注。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船员考试和发证的相关行为,考试发证机关将依据船员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小型船舶系指100总吨及以下的内河船舶,但不包括拖轮、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
第二十九条 “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三十条 “山东海事局辖区”是指青岛、烟台、日照、威海、潍坊、东营、滨州七地市。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一:山东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大纲大 纲 内 容培训学时 理论 实操1. 避碰与信号 12 8 1.1总则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的目的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的适用范围1.1.3 责任条款1.1.4 制定特别规定的对象、内容、要求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列出所有用语的含义1.2 航行与避让1.2.1 行动通则1.2.1.1 了望的含义、目的以及正规了望的方法1.2.1.2 决定安全航速时应考虑的因素1.2.1.3 航行原则1.2.1.4 避让原则1.2.2 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1.2.2.1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应遵守的规定1.2.2.2 机动船追越应遵守的规定1.2.2.3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时应遵守的规定1.2.2.4 机动船尾随行驶的行动要求1.2.2.5 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时应遵守的规定1.2.2.6 机动船在汊河口相遇时的避让要求1.2.2.7 机动船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的避让责任1.2.2.8 限于吃水的海船相遇1.2.2.9 快速船在航时的责任及两快速船相遇时避让要求1.2.2.10 机动船掉头前的行动要求以及过往船舶的行动要求1.2.3 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1.2.4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规定1.2.4.1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行动的具体规定1.2.4.2 机动船靠泊、离泊前的行动要求1.2.4.3 船舶、排筏停泊行动的具体规定1.2.4.4 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非自航船行动的规定1.3 船舶在各种状态下,号灯、号型的识别及运用1.4 声号的识别与运用1.5 遇险种类;遇险信号的识别与运用2. 船舶操纵 12 12 2.1 船舶操纵基本原理2.1.1 舵、旋回圈要素与船舶操纵性的关系2.1.2 船速与冲程2.1.3 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各种因素2.2 系、离泊操纵2.2.1 抛、起锚操纵2.2.2 船舶掉头操纵2.2.3 靠、离泊操纵2.3 各特殊情况下操纵2.3.1 大风浪中的船舶操纵2.3.2 船舶防碰撞的操纵2.3.3 搁浅与触礁2.3.4 弃船2.3.5 主要设备损坏时的船舶操纵2.4 小型快速船的操纵2.4.1 靠、离泊操纵2.4.2 航行、掉头操纵3. 航道与引航 8 16 3.1 内河航道与水文要素3.2 常用内河助航标志的种类、功能3.3 常用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种类、功能3.4 航行图识图3.5 气象常识3.5.1风的等级及风的方向3.5.2雾的种类、特点,及对船舶航行的影响3.5.3能见度的概念、等级3.5.4雷暴雨、颮线的特征3.5.5寒潮标准、船舶防寒潮措施3.5.6台风的概念、天气特点及防台措施;台风登陆对内河水域范围的影响3.5.7天气预报常识3.6 顺直河段、湖泊、水库、运河及河口段的引航 3.7 弯曲、浅滩河段的引航3.8 桥区、船闸、山区河段的引航4.职务与法规4 4.1 驾驶员的主要职责 4.2 航行日志记载规则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5.轮机常识5.5 2.55.1 船舶动力装置4 25.1.1 四冲程柴油机常识5.1.2四冲程柴油机主要部件及功用、常见故障与维护管理 5.1.3四冲程柴油机的主要系统及维护要点 5.1.4燃、润油料基本知识及其选用5.1.5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运行管理及常见故障处理 5.1.6船舶轴系及传动齿轮箱的日常维护管理 5.2 船舶辅机与机舱管理15.2.1 离心泵、往复泵、齿轮泵的基本结构与应用 5.2.2 船用油水分离器或污水(油)柜的应用 5.3 船舶电气0.5 0.55.3.1 船舶安全用电常识5.3.2 柴油机电力系统的基本组成及功用 5.3.3接用岸电的要求及注意事项5.3.4蓄电池的正确使用、测量方法及日常维护管理合 计 80学时附件二:山东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评估标准序号考试项目评估标准1 靠离码头1、离码头前的准备工作、布置及正规了望、声号、信号运用正确;2、车舵合理配合,靠离码头方法正确;3、船舶定位正确,纵、横距适当;4、靠离过程中,不碰码头和浮筒,没有产生危急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