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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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与思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12-02
摘要本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的基础上,对贵州省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进行介绍,分析了林业产权制度在改革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并提出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贵州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林改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项重大突破。
集体林权制度革的实质就是林权的确定和流转,通过确定林权明晰权,通过林权流转盘活资产,使森林资源在林业资产增长过程中得到增加和优化,林农得到增收[1]。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对维护广大林农的利益、发展林业生产力和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文在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贵州省目前集体林权改革的问题,旨在为贵州省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一、贵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现状
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总体要求,分三步走,即2007年完成试点工作;2010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以”产权明晰”为核心内容的主体改革;2009年完成以“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配
套改革。
2007年12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在锦屏、瓮安、册亨、余庆、平坝、黔西、铜仁、白云、六枝等9个县(市、区)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07年12月试点县按照省委常委会议议定,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7]4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紧紧围绕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开展了试点工作。
2008年11月如期完成了试点工作任务,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林改明晰了产权,促进林业快速发展。
二是林改推动了农村民主化进程,促进了林区社会和谐。
三是林改让农民得到实惠,生态得到保护,促进了乡风文明。
四是林改拓宽了林业投资融资渠道,多渠道增加林业投入。
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全省林业干部职工的艰苦努力,正按照《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朝着有序的方向发展。
据统计,截止4月底,全省共完成确权勘界1.28亿亩,占林改面积的97%,共勾绘宗地735.8万宗;完成数据录入640多万宗,占已勾绘宗地的87%;调处林权纠纷60221起,占总发生数72349起的83.2%;共发(换)林权证178万本,3794.9万亩,175万宗地[2]。
二、贵州集体林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007年贵州省先行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现已基本落实经营主体、产权明晰和确权发证的任务。
大胆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建立林业投融资体制、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成效逐渐明显。
但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林农权利益的大调整,导致林权主体多元化、管理复杂化等等制度层面的问题未得到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的及时改善配套的必要支撑,出现了涉林矛盾纠纷增多、林木资源保护压力大、林地使用费征收难等系列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1.涉林矛盾纠纷增多。
引发涉林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少数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森林资源转让不规范,程序不合法。
二是林权证核发有纰漏,留下权属争议隐患。
由于林改时间十分仓促,个别林改工作小组成员和林业技术人员责任心不强,在林地区划时不够认真,工作粗糙,造成四至不清、界线不明、证山不符等等,致使村民之间争林争地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自留山遗留问题较多,存在山证不符,有山无证,有证无山,自留山被占用或被村集体转让、收回造林等现象,诱发许多矛盾纠纷。
2.小农经营,难以产业化。
林业的最终发展方向是规模化和产业化,但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林农家庭成为经营主体,由于小农经营自身的局限性,对林业产业的总体结构和布局认识不一,上规模的林业生产建设项目较难实施,这将严重制约林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的进程。
针对林权分散、经营单位变小的实际情况,如何及时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如何引导林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是摆在经营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3.非公有制林业税费过重。
制约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有两大因素:一是林权存在不稳定因素,市场准入率低;二是林业税费过重,制约了森林资源的培育、营造,也制约了加工业的发展。
三都县目前征收以下税费:⑴育林基金12%;⑵维简费8%;⑶林业保护建设费5元每立方米;⑷农特税2个8%;⑸检疫费2‰;⑹运输证工本费每份2元;⑺增值税:原木13%,锯材17%;⑻城建和教育附加:增值税的8%(城建5%、教3%);⑼工商费2%;⑽管理费5%(省州县2:1:2);⑾所得税:利润的33%;⑿车船、印花税(征收森工企业)。
锦屏县在办理运输证时,按每立方米统一征收200元。
三都县统一向森工企业征收林业费金和农特税等。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策
贵州省林改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存在的条件,但主观因素比例较为严重,深层次原因是因为制度的缺失、管理缺位、服务不到位造成。
因此,要从机制、制度建设入手,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理顺责权利关系,规范职能管理,创新林业经营管理体制,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发展[3]。
1.要尽快健全政策法规保障机制。
国家和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适合于集体林权改革后林业管理的法规,尽快健全完善法规保障机制。
集体林权改革后,林业经营呈现出了产权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多样化的状况。
林业管理的对象发生了改变,必然要求管理要随之而变。
为适应这些变化,需要有适合于现有林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出台。
当前,最急切需要修订《国家林业
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两部规章,并将其上升为国务院法规,同时制定其实施细则。
同时要全面疏理林业规范性文件。
对建国后各个时期中央和地方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疏理,结合各地实际进行调研考量,保留可行的,清除不实用的,修改不符合、不适应林改后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原有政策规定,破除政策性障碍,重新制定符合实际的,形成环环相扣、协调一致、运作顺畅的政策措施体系,指导管理林业生产发展。
如对林农房前屋后、路边村头种植的零星木竹的砍伐、销售如何采取简易程序审批,做到少收费少限制,快砍快卖,及时解决农民手头紧等问题,要在政策规定上进行突破。
2.引导经营主体和模式的多元化。
为实现更大的效益,要创新经营管理模式,整合资源,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道路,引导林农开展新型的林业合作经营,把分散的林户组织起来,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尤其是在经营、销售等方面形成合力,允许经营主体和模式多无化,提倡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经营、企业原料生产基地等多种经营模式,分工协作以优化资源配置。
3.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
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林业在林业建设中的作用,增强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意识,把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作为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坚决贯彻国家统一规定的税费政策,禁止向经营者及企业统一收取税费。
(1)对非公有制森工企业,要确保原材料供应,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2)育林基金减少省、地留成比例,加大返还县级比例。
在县级
返还比例中,规定一定比例返还国有、集体、个人(目前是国有林场全额返还,集体、个人的未返还)。
(3)对使用国家贴息贷款造林的乡村林场,造林大户,在国家贴息5年的基础上,省、地、县三级财政再贴息8年,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制定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允许商品木材产销见面,取消中间环节。
参考文献:
[1]东航,朱冬亮.中围集体林权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思考.社会主义研究.2006(5):79-81.
[2]/
[3]尹玉颦,聂华.关于我国林业资源最优配置的经济学思考.经济工作导刊.2003(8):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