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中引入听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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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

论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

论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作者:梁拥政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期摘要:新民诉法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成为检察机关再审监督的法定事由。

而对于“新的证据”如何审核、检察机关如何构建严谨有效的审核机制,尚无明确的体系与标准。

建议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中引入听证机制,并完善相关办案规则予以保障。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新证据;听证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出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成为检察机关再审监督的法定事由。

而“新的证据”具有不确定性,检察机关传统书面审查模式导致的证据真实性审查缺失的弊端,均可能影响抗诉的正确性、权威性,因此检察机关对于“新的证据”如何构建严谨有效的审核机制,成为现阶段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建设的重点。

一、听证制度的由来及定义司法意义上的听证最初出现在英国,是西方民主政治和宪政文化在法律的衍生。

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目的是体现公平和救济原则。

后来这一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又把他移植到立法和行政中,作为增加立法和行政民主化以及有关当局广泛获取信息的主要方法。

2000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使得听证制度进入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中。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告知其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权利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检察听证在我国法律中尚未有明文规定。

但宪法赋予检察机关以法律的监督机关的地位,且从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考虑,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也需要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对检察听证实践进行尝试,但在没有明确听证法制定之前出现的检察听证实践都没有全国性的法律依据,完全是地方检察机关的探索和尝试。

检察听证有关规定颁布实施之后,地方检察听证活动才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中的听证权保障

民事诉讼中的听证权保障

民事诉讼中的听证权保障在民事诉讼中,听证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安排,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听证权保障进行探讨。

一、听证权的意义听证权是指当事人在适用法律、应用事实和证据的过程中,享有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听证是一种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有助于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听证为当事人提供了表达意见、申辩陈述、对对方意见进行反驳的机会,有助于决策者了解案件的全貌,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法律保障听证权的基础法律作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必然要对听证权进行明确规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听证权予以了明确保障,为听证程序提供了法律基础。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进行重大诉讼案件审理时,应当组织听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听证程序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具体来说,听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召集听证会:人民法院在决定召集听证会时,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告知时间、地点、目的和要求等内容。

2. 参与听证会: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

无论是当事人本人还是代理人,都享有发表意见、质证证据等权利。

3. 保障证据的提供:当事人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证据,为听证会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源。

4. 辩论和质证: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进行辩论和质证。

当事人可以自由陈述自己的观点,进行反驳和解释。

5. 记录和证据保全:听证会应当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各方的陈述和辩论内容。

同时,对于听证会上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妥善保管和保全。

四、听证的意义和作用听证作为一种程序安排,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听证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充分听取和尊重。

其次,听证有助于推动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通过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辩论,决策者可以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

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探究

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探究

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制度探究作者:谭尘宋丽娜孙宋龙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12期摘要:检察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重要方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当前,检察听证制度在民事检察领域快速发展,在查清案件事实、提升办案质量、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实效凸显。

但检察听证制度在人员保障、听证员选任、案件适用范围以及规范的可操作性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确定听证主体、完善听证程序、提高听证结果的效力。

关键词:民事检察检察听证化解矛盾在我国,听证制度是“舶来品”,最早在行政执法领域引入,逐步拓展到人大立法和司法实践领域。

[1]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工作规定》)对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适用听证制度进行全面细化。

听证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保障性程序越来越受到重视。

检察机关利用听证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矛盾化解达到了新的全面高度。

一、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发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雏形阶段。

我国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始于1999年5月《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试行规则》(以下简称《试行规则》)颁布,《试行规则》虽然没有专章规定听证程序,但是对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双方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在指定场所听取当事人陈述,应当由案件主办检察官主持听取意见,以及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参加等听证程序要素作出规定。

二是发展阶段。

2013年9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试行)》)颁布,在《监督规则(试行)》中听证的程序性要素在第五章审查部分中的第二节进行了专节规定。

《监督规则(试行)》中对听证的范围、程序共计8条规定,至此民事检察听证制度进入规范化和体系化发展阶段。

三是完善阶段。

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听证工作规定》,《听证工作规定》分别对听证案件范围确定、人员选任、听证会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民事执行听证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听证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听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执行听证制度是司法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公平和透明。

在民事诉讼中,执行环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关键阶段,而听证制度则是这一环节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听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重要性、运行机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听证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当事人权益:听证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表达意见、举证质证的机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听证,法院可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错误执行,促进司法公正。

3. 提高执行效率:听证过程中,法院可以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异议和诉求,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执行效率。

三、民事执行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1. 申请与受理: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存在错误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听证。

法院在审查申请后,决定是否受理。

2. 通知与准备:法院在决定受理听证申请后,应通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听证的日期、地点等事项。

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

3. 听证过程: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举证质证等。

法院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4. 听证结果:听证结束后,法院应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四、当前民事执行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1. 申请门槛过高:当前部分地区的民事执行听证制度对申请条件要求较高,导致部分当事人难以顺利申请到听证。

2. 听证程序不够规范:部分地区的听证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如听证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等,影响了听证的效果和公信力。

3. 司法资源不足:由于司法资源有限,部分地区的法院在执行听证制度时存在人力、物力不足的问题。

五、完善民事执行听证制度的建议1. 降低申请门槛:应适当降低民事执行听证的申请门槛,使更多当事人能够顺利申请到听证。

2. 规范听证程序:应制定更加详细的听证程序规范,确保听证过程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制度及规范化建议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制度及规范化建议
2 0 1 5年 6月
山西 省 政 法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 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泛, 涉 及全 体公 民 , 人数 众多 且不 确定 。行 政 听证 的 利害关 系人 除 了行 政 相 对 人 , 有 时还 包 括作 出行 政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0 3— 2 5
作者简介 : 崔学 会 ( 1 9 7 2一) , 女, 天 津 广 播 电视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
[ 摘
要] 2 0 1 3年 , 《 人 民检察 院民事诉讼监 督规则( 试行 ) 》 在 审查一章 中, 规 定 了民事诉讼检 察监督 听证 制
度。听证制度的规范化对 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的公 开审查、 确保诉讼监督 工作公 正合 法、 维护 民事诉讼 中双 方 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 提升检 察机 关 司法公信力 、 维护社 会和谐稳 定具有重要价值。文章从听讧制度存在价值 的基础入 子


民事 诉讼 检察 监督 听证 制度 概述
行为 的行 政机关 本 身 。民事 检察监 督 听证 的直 接利 害关 系人 是案 件 当事人 , 有 时还包 括 案件原 审 法官 , 但不 包 括人 民检 察 院。
( 一) 民事诉讼 检 察监督 听证 的含 义 民事诉 讼 检 察 监 督 听 证 , 是 指 检 察 机 关 在 办
J u n ., 2 0 1 5
V0 1 . 28 No. 2
第2 8卷
第 2期

落实检察听证制度的实践探索

落实检察听证制度的实践探索

落实检察听证制度的实践探索作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2年第01期摘要:检察办案引入听证程序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有效举措,落实检察听证制度应开展高质量检察听证工作。

从实践角度出发,引入功能导向方法将听证进行分类,分为查明事实型、疑难问题型、释法说理型和争议化解型。

以听证不同类型的划分为抓手,通过配置多元化的听证员、注重听证程序的准备环节、检察官充分履行听证的主导责任及保障听证效果的客观条件等工作,重点开展高质量的检察听证。

关键词:检察听证检察公开司法为民正当程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糾纷”。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于2020年10月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工作规定》),首次对检察办案中应用听证程序作出统一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拟不起诉、刑事申诉、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案件适用听证审查提出更高要求。

同时,最高检明确了“应听证尽听证”的基本要求,检察听证制度的规范化发展进入新阶段。

但是,司法实践表明,检察听证程序的实施效果还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细化、优化。

本文从实践角度出发,对检察听证进行类型化研究,并以检察听证类型的划分为抓手,以期开展高质量检察听证工作,落实检察听证制度。

一、听证程序依功能导向细化的分类(一)听证程序的历史考察目前,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听证(hearing)的概念来源于英国普通法上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原则,即“必须听取两方的陈情,任何人不得在未被听取陈情的情况下被判罪或处罚”,强调的是听取双方的证词后才能做出决断。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

作为正当程序的一种重要形式,听证会广泛适用于美国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治理等各个领域,并演化出种类繁多的样式。

试析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的思考

试析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的思考

试析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的思考首先,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查质量。

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审理过程主要依靠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辩论。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存在虚假或不充分的可能性,难以真实反映案件的本质和真相。

而新证据听证制度的引入,可以通过专
家的评估和证人的证言等方式,提供更客观、科学的证据,有助于确保审
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可以增加公正审判的可信度。

在民事诉讼
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往往难以完全代表事实真相,存在主观性和
局限性。

而新证据听证制度的引入,可以通过专家评估、证人证言等途径
获取更多的客观证据,从而减少案件审判的主观干扰,提高公正审判的可
信度。

这将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满意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
定和公共秩序。

第三,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可以促进案件审理的高效进行。

传统的民
事诉讼程序中,审理过程主要是以庭审为主,涉及的案件时间长、成本高。

而新证据听证制度的引入,可以在需要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或
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听证,更灵活地收集、评估证据,提高审理效率。

此外,通过听证制度的运行,可以使各方意见充分交流与碰撞,有利于找出案件
争议焦点,推动案件迅速解决。

综上所述,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
一环,对于提高审查质量、增加公正审判的可信度、促进审理高效进行以
及弥补传统诉讼程序不足具有积极意义。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借鉴
国际经验,细化相关制度规范,确保新证据听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适用及完善

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适用及完善

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适用及完善听证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听证制度来源于普通法,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听证义务。

在我国,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听证制度被率先引入行政执法领域,此后逐步扩展到立法、司法领域。

检察机关也积极探索,先后在审查批捕、不起诉、刑事申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业务中实行听证制度。

在民事检察领域,近年来听证制度的价值逐渐引起重视,其适用有所加强,但该制度还不完善,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加以总结和分析,找寻有针对性的应对之策。

一、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适用状况民事检察听证制度正式确立不过数年,但其探索已经有二十余年历史。

1999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就开始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尝试实行公开听证,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办案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听取当事人陈述。

听取当事人陈述应当在检察机关指定的场所进行,可以分别听取,也可以同时听取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陈述中,可以出示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出示的证据可以提出意见。

这一规定是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早期雏形。

随后,各地检察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过程中试行公开审查程序,以类似检察听证的方式办理过一批案件。

不过,上述规定试行的时间不长。

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废止了该规定。

在《办案规则》中,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没有关于公开审查或者公开听证的具体规定。

此后,各地检察机关对公开审查程序的运用相对停滞,只在少量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探索实行检察听证。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正式确立了民事检察听证制度。

听证在检察机关办案中应用问题研究

听证在检察机关办案中应用问题研究

听证在检察机关办案中应用问题研究作者:王治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0期关键词听证检察办案应用听证是英美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之一,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

听证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确立较早,而且已在刑事司法中广泛应用,如:英国的羁押听证、预审听证,美国的量刑听证等。

我国的听证制度确立较晚,1996年在《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入听证,后来在《立法法》中也引入了听证,而后被逐渐推广。

由于听证有利于增强决策过程的公开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提高决策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它契合了检务公开和检察权运行诉讼化改革的要求,顺应了公民参与司法的时代需求,因而被逐渐应用到检察机关的办案中,形成了检察听证。

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有关社会人士参加,按照一定的程序,当面听取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尽管我国的检察听证制度已经确立,而且已在办案中应用,但受思想观念、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并未得到全面推广,也未收到预期效果。

为此,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视频会上专门强调,要求全面推进检察听证工作。

笔者就听证在检察机关办案中应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以供参考。

一、检察听证的应用状况(一)应用不广泛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领导对听证工作不够重视,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很少召开听证会,检察听证仍然处于试行状态,尚未全面推开展。

先以近几年全国办理民事裁判监督案件应用听证的情况为例,进行分析:2017年,办案47000件,适用听证520件,占办案总量的1.11‰2018年,办案58000件,适用听证770件,占办案总量的1.33%;2019年1至4月,办案10700件,适用听证160件,占办案总量的1.5%。

虽然在办案中应用听证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总体上应用比例仍然很低,平均比例仅为1.25%。

由此可见,听证在检察机关办案中尚未得到广泛应用。

论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

论民事检察监督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
司法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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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民事检察监督 引入新证据听证制度
梁拥 政
( 5 4 1 6 0 0 广西壮族 自治区灌 阳县人 民检察 院 广西 灌阳)
摘 要 :新 民诉法 规定 的 “ 有 新 的证 据 ,足 以推 翻原 判 决 、 三 、检 察 机关 公 开 听证 实行 现 状 及 理 论 分 析 裁 定 的” , 成为检 察机 关 再审 监督 的法定 事 由。 而对 于 “ 新 的证 据” 检 察 听 证作 为 听证 的一 种 特 殊 形式 ,也应 遵 循 一 定原 则 及 如 何 审 核 、检察 机 关 如 何构 建 严 谨 有效 的审核 机 制 ,尚无 明确 程 序 : 的体 系 与标 准 。建 议 检 察机 关在 案件 审查 中引入 听证 机 制 ,并 1 . 听证 应 当遵 循 的原 则 完善相 关办 案规 则 予以保 障。 在 检察 听证 实践 中 ,也 必须遵 循行 政 听证 中的公 平 、公 正 、 关键 词 :民事检察 监 督 ;新证据 ;听证制 度 公 开 等 原 则 。除 涉及 国家 秘 密 、商 业秘 密 或 者个 人 隐 私外 ,都 就 当公 开举 行 ,公 开 举 行 的检 察 听 证还 要 允 许新 闻媒 体 报道 。 民事 诉讼 法规 定 出现足 以推 翻原 判决 、 裁定 的 “ 新 的证 据 ”, 此 外 ,检 察 机 关 应结 合 实 际 ,规 定 了一 些 其 他 原则 。 如 ,郑 州 成 为检 察 机 关再 审监 督 的法 定 事 由。而 “ 新 的证 据 ”具 有 不确 市 和 深圳 市将 “ 客观 ” 规定 为 立 法 听证 应 该 遵循 的原 则 ;广 东 定 性 ,检察 机 关 传 统 书 面审 查模 式 导 致 的证 据 真 实性 审查 缺失 省 的 《 广 东省 建设 工程 招投 标管 理条 例 》听证 会 程序 中 ,将 “ 有 的 弊端 ,均 可能 影 响抗 诉 的正 确 性 、权威 性 ,因 此检 察 机 关对 序 ” 等原 则 ,在我 们 检 察 听证 实 践 中都 可 以 借鉴 ,作 为检 察 听 于 “ 新 的证 据 ” 如 何构 建 严 谨有 效 的审 核机 制 ,成为 现 阶 段 民 证遵 循 的基 本 的原则 之一 。 事诉 讼监 督机 制建设 的重点 。 2 . 听证 的程 序 听证制度的 由来及定 义 从 西 方实 行 听 证制 度 较 早 的 国家 和 我 国地 方 检察 机 关 听 证 司 法意 义 上 的 听证 最 初 出现 在 英 国,是 西 方 民 主政 治 和宪 的实践来 看 ,实 施检察 听证 主要 包括 以下 基本 程序 : 政 文化 在 法 律 的衍 生 。其 基 本 精 神是 ;以程 序 的公 正 ,保 证结 ( 1 ) 检 察 听证 的 提起 。检 察机 关 可根 据 工作 需要 举行 听 证 果 的公 正 。 目的是 体现 公 平 和救 济 原 则 。后 来 这 一制 度 从 英 国 会 ;听证 会 组织 人 员 可 以提 议 举 行 听证 ;根 据 其 他单 位 或 个 人 传 到美 国 ,美 国又 把他 移 植 到立 法 和 行政 中 ,作 为增 加 立 法 和 的 建 议 ,经 有 关研 究 决 定后 ,也 可 以举 行 听证 。 按 照 目前 检 察 行 政 民主 化 以及 有 关 当局 广 泛获 取 信 息 的 主要 方 法 。2 0 0 0年 5 听证 的具 体做 法 , 一 般 是 由民行科 的 承办人 向检 委会 提 出申请 , 月2 4日最 高 人 民检察 院下发 了 《 人 民检 察 院刑 事 申诉 案件 公开 院 检委会 研究 后决 定是 否举 行 听证会 。 审查程序规定 ( 试行 )》,使得听证制度进入了检察机关的执 ( 2)听证 的准 备 。主要 包 括 :提前 公 告 ,举 行 听证 会 需 向 法活 动 中。 双 方 当事 人 公 告举 行 听 证 的 时 间 、地点 、听证 事 项 等 ,确 定 听 听证 是 指 行政 机 关 在做 出影 响行 政 相 对 人合 法 权 益 的决 定 证 陈 述人 ,通 常将 与 听证 事 项 有利 害 关 系 的人 或 组织 确 定 为 听 前,告知其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 ,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 、提 证 陈述人 , 必要 时 , 相 关 专家也 可 以作为 听证 陈述 人;准备 文件 , 供证 据 的权利 以及 行政 机 关 听 取 意见 、接 纳 证 据 的程 序 所 构成 准备 听证 相关 的背 景资 料及 有关 内容说 明材 料 。 的一 种 法 律 制度 。 检察 听 证 在我 国法 律 中 尚未 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明文 规 定 。但 ( 3) 检 察 听证 的举 行 。宣 布 听证会 参 加单 位 和人 员 、听证 宪法 赋 予 检察 机 关 以法 律 的监督 机 关 的地 位 ,且 从 减 少诉 讼 环 事 项 、听 证规 则 等 ,对 听 证 的 主要 内容 作简 要 说 明 , 由陈述 人 节,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考虑 ,保护 当事人合法 对 听证 内容发 表意 见 ,公 开辩 论 ,做好 听证 记 录。 权 利 也 需要 检 察 机 关不 断探 索 ,对 检 察 听证 实 践 进行 尝 试 ,但 四、现阶段如何完善检 察听证 在没 有 明确 听证 法 制定 之 前 出现 的检察 听证 实践 都 没 有全 国性 近年 来 ,地方 各 级 检 察机 关 不 同程 度 地 对 听证 制 度 进行 了 的法 律 依 据 ,完 全是 地 方 检察 机 关 的探 索 和 尝试 。检 察 听证 有 有益 的尝 试 和探 索 ,在 理 论 和 实践 方 面取 得 了一 些突 破 。但 总 关 规 定 颁 布实 施 之 后 ,地方 检 察 听证 活动 才 有 了较 为 明确 的法 的来 说 ,听证 制 度 在我 国检察 系统 还 处 于起 步 阶段 ,离 我 国政 律 依据 。 即使 如此 , 地 方检察 听证 实 践的 法律依 据依 然 比较薄 弱 。 治体 制 改 革 和 民主 法 制建 设 以要求 ,还存 在 一定 的差 距 ,需 要 二、审查民事行政 申诉案件适用公开听证的合理性 不 断改 进 。笔 者认 为 ,完 善检 察 听证 制 度 需要 从 以下 几个 方 面 民事 行 政 案件 申诉 是指 申诉 人不 服 人 民 法 院 的民 事行 政 判 人手 : 决 、裁定 而 向人 民检 察 院提 出 申诉 ,请 求 审 查案 件 的活 动 。人 1 . 明 确 和规 范 听证 的依 据 民检 察 院对 待 民事行 政 申诉 案 件 一般 要 说 服 申诉 人 用 完法 院许 检 察 机 关应 争 取 立 法 机关 尽 快 制订 法 律 性规 定 ,同 时检 察 可 的二 审程 序 和 再 审程 序 ,而后 才受 理 。 在受 理 审 查 民事 行 政 机关 自己 也应 忙 制 定和 完 善 具体 、详尽 的检 察 听证 规 则 ,条 件 申诉 案 件 的过 程 中 ,只 审查 材 料 不一 定 十 分 全 面 ,接触 原 案 当 成 熟 时 ,上 升 为 法律 、法 规 ,逐 步实 现 检察 听证 的规 范化 ,使 事 人 及 其代 理 人 和 原案 承 办 人 ,才 能对 案 件 有 比较 全 面 、公 正 检 察 听证真 正有 法可 依 ,有 章 可循 。 的认识 。 而举行 听证 会 、 公开 听证 是公 开 审查 一 种 比较好 的形式 。 2 . 进 一 步拓 宽检 察 听证 的 范 围 推 行 听 证制 度 ,可 以增 强案 件 审 理 的透 明 度 ,促 进 司法 的公 平 检 察听 证是一 种 司法程 序 ,程 序性 强 、工 作量 大 ,要 求所 有 公正。 的检察 活动都 举行公 开 听证是 不现 实 的 ,我们认 为需 要举 行听 证 通 过 听证 , 可 以使 申诉 人 、 对 方 当事人 在检 察干警 的 主持下 , 的 ,主要是那 些与公 民 、法人 和其 人组织 的权利 和利益 关系密切 、 面对面 地进行 举证 、质证 ,充分 发表 自己的意 见 , 既 厘清 事实 , 影 响较 大 的案 事件 ,以及 检察 机关认 为可 以公 开 的听证活 动 。由 又 分 清 责任 ,同 时还 普 及 了法 律 ,避 免 了不 满 足 要求 不 罢 休 的 于 目前 每年检 察 听证 任 务不 大 ,因此 ,检察 听 证在 听证程 序规 范 缠 诉 现 象 。当 事人 双 方 面对 面 讲 清事 实 ,在 检 察 机关 主持 人分 化 的前提 下 ,尽可 能的 多实现检 察 听证是 可行 的 ,如何 解 决公 开 清 是 非 ,解 决 矛盾 ,达 成 和谐 。通 过 听 证 ,还 可 以增 加 案 件 审 检察 听证 与案 件保 密之前 的矛盾 ,这也是 检察 听证成 为 司法活 动 理 的公 开性 和 透 明度 ,使检 察 机 关对 证 据 的认 定 更 为 客观 ,有 的必 需解决 程序 ,同时也是 同关迫 切解决 的问题 。 利 于 查 清案 件 事 实 ,保 证处 理 决 定 的公 平 公 正 。同 时提 高 办案 3 . 严 格 规 范听 证 程 序 效率。 由于 各地 检 察 机关 工 作 情 况很 不 一 样 , 目前要 求 对 听证 程 通 过 听 证 ,可 以促 成 一 些影 响大 、群 众 特 别关 注 的案 件得 序 做 出统 一 的 具体 规 定 是 不现 实 的 。各 地方 检 察 机关 可 根 据 自 到 妥 善解 决 ,较好 地 消 除 申诉 人 与对 方 当事 人 之 间 的 隔阂 与误 身 的 实 际情 况 分别 制 定 听证 程 序 规 范 ,逐步 积 累 经 验 ,待条 件 解 ,起 到宣 传 检察 职 能 的作 用 ,增 强 人 民群 众 对 党对 人 民检察 成 熟 时 ,再 制定 统 一 的地 区性 检察 听证 程序 规 则 。严 格 规 范 听 机 关 的信任 ,树立 党 和人 民检察 院 的 良好 形象 。 证程 序 ,主要从 听证 的公 开性 和透 明度 、参加 人 ( 下 转第 7 5 页) ��

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初探

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初探

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初探关键词民事检察检察听证价值原则摘要民事检察听证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的一项程序制度,该制度有其重要而独特的制度价值。

本文对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概念、特点、价值以及原则作了初步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完善。

随着“检务公开”在全国检察机关的推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5月10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

该规则中有关“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的规定,在我国首次建立了民事检察听证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工作,确保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现对民事检察听证制度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概念“听证”是一个使用极为广泛的名词,在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领域都有听证,而且,听证的内涵在不同的国家又有不同,因此,该词在我国的使用非常混乱。

一般来说,听证的核心内涵是指“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指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司法听证是听证的鼻祖,而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则是听证的发源地。

自然公正法则要求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必须通过公开审判,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意见。

在西方,听证的本质-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可以追溯到上帝惩罚亚当之前给予与其辩护的机会。

听证后来被引入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

听证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狭义的听证即指行政听证。

在我国,“听证”最早出现于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

1997年的价格法和2000年的立法法将听证的范围扩展到政府定价和行政立法领域。

因而人们认为“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已落地生根今年国家计委召开的铁路票价提价听证会,通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听证”一词更是深入人心。

与此不同,“司法听证”一词在我国则尚无立法例,但实践中司法听证早已存在。

《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检察听证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程序性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司法体系逐渐完善,听证制度在刑事检察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对刑事检察听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1. 司法公正的保障:刑事检察听证制度通过提供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听证过程也为法官提供了全面的证据和事实信息,有助于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

2.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刑事检察听证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申诉、抗辩的平台,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听证过程还有助于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其对司法程序的信任感。

三、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实践应用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就案件的证据、事实等问题进行调查和核实。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过程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就案件的定性、量刑等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这有助于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提高起诉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可以组织听证会,就案件的证据、事实、定性等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

听证过程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四、刑事检察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问题:当前刑事检察听证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听证程序不够规范、当事人参与度不高、听证结果对案件处理的影响有限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听证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加以改进。

2. 完善建议:(1)完善听证程序规范:制定详细的听证程序规范,明确听证会的组织、参与人员、程序等内容,确保听证过程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提高当事人参与度:加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其参与听证的积极性和能力。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制度的作用与规范-民事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制度的作用与规范-民事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制度的作用与规范-民事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制度概述(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的含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时,围绕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另外,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从而确定证据资格的公开审查活动。

听证程序改变了过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以书面为主的审查方式,同时使办案程序和查证内容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的特征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听证作为司法机关听证程序的一种,其虽然与立法听证、行政听证一样,都是在作出决定前听取当事人意见,但其不同于另外两种听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效果不同。

立法听证、行政听证所作出的结论,将直接对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进行处置,而民事检察听证所作出的听证结论只能启动某项程序、认定某项事实,而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做处置。

2. 利害关系人不同。

立法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广泛,涉及全体公民,人数众多且不确定。

行政听证的利害关系人除了行政相对人,有时还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

民事检察监督听证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是案件当事人,有时还包括案件原审法官,但不包括人民检察院。

3. 听证程序不同。

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听证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第二节将听证程序作为专门章节进行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对行政听证、检察监督听证的程序要求较为严格,不得违反,而立法听证与行政听证、检察监督听证不同,法律没有对其规定严密的程序,比较灵活。

4. 救济方式不同。

对于检察监督听证,法律没有规定救济方式,通常情况下,听证结论一旦做出即时生效。

对于立法听证与行政听证的结论不服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对听证结论及程序进行审查。

检察听证调研分析报告

检察听证调研分析报告

检察听证调研分析报告近年来,我国检察院组织听证调研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推广。

在这个过程中,听证调研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以下是对检察听证调研进行分析的报告。

一、检察听证调研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不断涌现,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多变。

在此背景下,只有深入调研与研究,才能更好地把握各方利益关系,解决实际问题。

听证调研就是以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为基础,广泛征求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准确掌握案件实质的一种调查方式。

二、检察听证调研的优势1. 听证调研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过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可以全面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避免片面和主观判断,使决策更加科学和准确。

2. 听证调研可以增加公正和公平性。

通过公开透明的听证过程,可以有效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避免一方操控决策结果,促使决策的公正和公平。

3. 听证调研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

通过听取各利益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有效减少冲突和纠纷,增进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检察听证调研的问题和不足1. 目前我国检察听证调研工作推广仍有待加强。

虽然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听证调研,但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仍然不够,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2. 监管和管理机制亟待完善。

听证调研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和乱象,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亟待完善,加强对各方当事人的指导和引导。

3. 人员素质和态度需要提高。

听证调研的质量和效果与人员的素质和态度密切相关,还需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

四、加强检察听证调研的对策和建议1. 推动立法,明确听证调研的程序和规范。

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明确听证调研的程序和规范,为听证调研提供法律保障。

2. 强化机制建设,完善监管和管理机制。

加强对听证调研过程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各方当事人的指导和引导,确保听证调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深化民事检察听证助力高质效法律监督

深化民事检察听证助力高质效法律监督

深化民事检察听证助力高质效法律监督民事检察听证既是检察机关用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力运行过程,也是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意识的过程。

在进一步规范与发展听证制度的过程中,应将听证制度逐步确立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基础制度之一,使其在案件审查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我国民事检察的现代化转型。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严格公正司法”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推进民事检察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民事检察听证是强化民事诉讼外部监督、推动民事检察功能转型、革新民事纠纷化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切实推进新时代检务公开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颁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听证规定》),在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

2023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为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指明了根本方向。

同年,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监督规则》),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印发《民事检察部门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工作指引(试行)》,对民事检察听证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民事检察听证制度迈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听证规定》与《监督规则》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运用民事检察公开听证这一新的办案形式,在多方参与的新场域中释法说理、定分止争,以平等交流推动民事争议实质性化解,以社会监督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然而,实践中,民事检察公开听证也遭遇了定位把握不清、配套机制缺位等问题。

对此,应当在进一步阐释厘清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功能定位的前提下,探索制度完善的法律进路。

民事检察公开听证的双重制度功能民事检察听证是民事检察制度的重点内容之一,兼具促进司法效能提升与优化社会治理两种不同面向的功能。

检察院听证会法律规定(3篇)

检察院听证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检察院听证会是指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时,为了充分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开、透明,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程序下组织的一种公开审理活动。

听证会是我国司法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检察院听证会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检察院听证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以召开听证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可以不公开审理。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以召开听证会。

”三、检察院听证会的组织与程序1.听证会的组织(1)听证会由人民检察院组织,负责通知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2)听证会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并告知其参加听证会的权利和义务。

2.听证会的程序(1)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听证会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指定的检察官主持。

(3)听证会应当通知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并告知其有权陈述意见、提出证据。

(4)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陈述意见、提出证据。

(5)听证会结束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四、检察院听证会的参加人员1.当事人当事人是指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何从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功能定位出发进一步完善民事检察听证制度

如何从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功能定位出发进一步完善民事检察听证制度

如何从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功能定位出发进一步完善民事检察
听证制度
才仁卓玛
【期刊名称】《青海检察》
【年(卷),期】2022()4
【摘要】民事检察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民事监督职责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升办案质量、实现精准监督。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将开展公开听证作为民事监督重点工作来推进,在实践中总结,在总结中完善。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办案人员对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理解不到位、适用不规范、运行不理想等问题,民事检察听证制度效能发挥存在局限性。

【总页数】5页(P39-42)
【作者】才仁卓玛
【作者单位】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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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运行困境及完
善——以S省民事检察建议办案情况为分析样本5.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运行困境及完善——以S省民事检察建议办案情况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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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中引入听证制度研究
作者:袁书广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4期
摘要随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出台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施行,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监督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息诉工作压力不断增大。

本文以B区检察院2014、2015年案件数据为例,采取实证研究方法,论证了民事检察监督中引入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提出了听证机制设计。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听证必要性可行性
作者简介:袁书广,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019
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听证制度于1996年在《行政处罚法》被首次引入。

1990年民行检察办案规则中首次提出公开听取当事人意见直至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明确规定听证程序。

民事检察监督听证制度作为检务公开的一种方式,彰显的重要作用,逐渐被各地检察机关重视。

一、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审查处理现状分析——以B院2014、2015年案件数据为例
(一)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案件逐年增多,息诉压力增大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继修改实施,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请监督案件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监督标准更加严格,启动监督程序更加谨慎。

2014年,B院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案件占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总数的42.9%。

2015年,B院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案件占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总数的58.8%,年增长66.7%,可见,需要作息诉工作的案件越来越多。

同时,由于申请监督人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对司法机关心里抵触较大,在收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后,申请监督人情绪激动,极易引起缠诉闹访,结案后三次以上接待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比例逐年加大,2015年B院此类工作占全年息诉工作量的46%,息诉工作的难度也逐渐加大。

(二)作出监督决定案件,法院采纳率逐年下降
2014年B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采纳率为75%。

提请抗诉采纳率为100%。

2015年,B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采纳率为50%。

采纳率低的原因复杂,主要原因:一是涉案法律问题存在
争议,学术界和司法实践认识不统一;二是检察机关与法院处理同一案件考虑相关因素不一致。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案件决定未被采纳,B院均承担案件的息诉责任。

因而需要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不断强化审查标准,进而提高案件质量。

在息诉压力不断增大情况下,可否引入听证制度,解决息诉难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民事检察监督中引入听证制度的可行性
考察一项新的制度是否应该制定,能否得到正确执行,必须对其执行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这种论证,主要应该从该制度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和实践中的可行性两方面进行。

(一)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5月10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实际上是确立了民事检察听证制度。

因为听证的核心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也正是要听取当事人对申诉案件的意见。

所以,《试行规则》在我国确立了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应无疑问,但规定比较简略,从形式上也没有采用“听证”一词。

201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在第五章第二节已经明确规定了听证制度,并且对听证程序参加人员、听证顺序、听证秩序等进行了一定细化。

《监督规则》为检察机关开展听证程序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实践基础
许多地方各级检察院也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基础上制定了本院的听证规则,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比如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就开始推行在民事申诉监督案件中引入公开听证机制,并且制定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实施办法(试行)》,一年举办听证会280余场,取得了很好效果。

2014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宁河县人民检察院也在开展了民事检察监督听证程序。

这些实践中的尝试和经验,为检察机关推行民事检察监督听证程序奠定了实践基础。

三、民事检察监督中引入听证制度设计
(一)听证的范围
高检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听证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具有进步意义,但对于听证适用范围却没有明确界定。

笔者认为,对于下列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涉案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听证员、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1.存在不稳定因素的。

存在不稳定因素是指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当事人情绪激动、行为极端,有进京上访隐患或者行为等风险评估等级较高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重大影响指的是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件可能或者已经被各级媒体关注,可能或者已经引起舆情关注的。

3.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有重大分歧的。

重大分歧指的是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存在认识分歧,经部门集体讨论仍难以统一意见的情况。

4.其他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

听证范围的具体设计能否涵盖所有适用听证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有待实践证明,而且一项制度的创立往往具有滞后性。

为了避免需要听证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未纳入听证范围,导致听证程序不能启动,进而影响当事人权益,遂设定该兜底条款。

(二)听证的程序设计
在对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听证程序进行梳理、整合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听证的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设计听证程序:
1.听证的提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

这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听证程序方式。

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体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应设计依申请启动听证程序方式。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当事人认为申请监督案件符合听证范围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不过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应规定由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启动听证程序的决定。

2.听证的准备。

(1)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参加听证的主要有主持人(即案件承办人)、书记员、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听证员,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媒体旁听。

其中听证员主要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

但笔者认为,为了帮助的查清案件事实,也可以邀请本院控申等部门、上下级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原审法官等人员参加。

(2)提前告知,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应当在听证三日前通知参加听证的人员,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的举行。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对听证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2)主持人介绍案件诉讼经过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3)申请人陈述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4)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5)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提交新证据
的,应当出示并予以说明;(6)出示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7)案件各方当事人陈述对听证中所出示证据的意见;(8)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9)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在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前加入听证员对案件评议及宣布评议意见环节,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应在听证结束后再进行评议,将评议意见记录在案即可。

因为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引入听证程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理顺当事人情绪,化解矛盾纠纷,最终息诉止访。

而多数听证员均未从事过法律工作,做出案件处理意见时容易受案件当事人家境、生活现状、当事人陈述等外在因素的影响,感性认知较重,缺乏理性思考,这就可能出现听证员的评议意见与检察机关最终出具的法律文书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对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不服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在听证程序中专家委员尚且同意自己观点,而检察机关却作出相反的决定,决定不能被信服,容易引发缠诉闹访。

4.听证的结果。

听证结果并不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需要对二者的关系和案件的决定进程进行明确。

具体设计为: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后,层报检察长决定。

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听证评议意见不一致、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层报检察长审批后,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

注释:
杨慧亮、高飞.检察听证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人民检察.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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