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康复农场建设的实施方案Microsoft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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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关于建设精神残疾农疗康复站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精神残疾人为本,抓住机遇,开拓进取,求真务实,以开展规范化康复服务活动为契机,推动全县精神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

二、实施步骤

(一)2012--2014 年建设1个容纳300--500 人的精神残疾人县级农疗康复站(精神病康复农场);

(二)2012 完成项目建设的规划论证、选址征地、落实建设经费。

(三)2013 开始动工兴建,2014 年底竣工,2015 年春开始使用。

(四)精神病康复农场在行政上、业务上归属于洞口县精神病医院管理,其人员由精神病医院统一管理,派遣,劳动待遇与精神病医院相同。

三、建站要求精神残疾农疗康复站(以下简称精神病康复农场)是立足于我县的农业大县、农村精神残疾人为主实际情况、训练指导精神残疾病人从事农村劳动康复服务的场所。

(一)精神残疾农疗康复站建设规范:

1 、生活、休闲娱乐区用房(指居住使用面积)可以容纳300--500 人面积一栋。精神病康复农场精神残疾人平均每人1〜2平方米。全封闭式大楼,要求通风良好、简单、实用、安全。

2、办公、康复训练、治疗区大楼一栋。全封闭式大楼,平均每人1〜2平方米,要求安全实用。

3 、农疗区(农场):结合本地区以农村精神病人为主、精神疾病病情的特点,建设集浅水养殖、养猪、种菜、种植中药材等。农场、生活、休闲娱乐区、办公、康复训练、治疗区各自用围墙隔开,围墙高至少3 米,墙面光滑。(1)生活、休闲娱乐区。精神残疾病人数每层居住50 人以上,每间住房5人,居住相对集中,每间用房面积40 〜60 平方米,便于集中管理。

(2)办公、康复训练、治疗区。每层设康复管理人员1名、专(兼)职康复员4名、康复协调员 1 名,心理治疗师1名,药剂师1名;配置康复训练器具16〜20 件(价值1.5 万元),护理人员8人,安全保卫员4人。精神专科医师4--6 名,用房每间面积20 〜40 平方米。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后勤保障员2--4 名,负责整个精神病康复农场的日常运作。

(3)农疗区(农场)。占地面积约15-20 亩,设立水产养殖区,动物养殖区,中药材种植区,遵循因地制

宜,简单易学、易操作的原则,便于精神残疾病人有兴趣参与。农疗区设农疗培训师 4 名,兽医 1 名。

以上人员均需要取得相应的执业(从业)资质及敬业精神,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管理规章制度,另行制定,并且报请县卫生局和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批准。工程设计、建设由具备相应设计、建设资质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标。

(二)设施要求

1 、建在洞口县精神病医院管理下的农疗康复站挂“洞口县精神病康复农场”标识牌,(可中英文对照)。

2 、洞口县精神病康复农场或康复站,应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执业许可证》和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与残联核发的《精神残疾人康复站认证书》,同时具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3 、精神残疾人康复融入基层卫生服务中心,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有“康复服务” 工作服务对象有“精神残疾人”。墙上有《精神残疾人基本状况和康复需求一览表》、《康复员职责》和《康复服务内容》等。

4 、档案、表卡、记录规范。

⑴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康复需求调查表、康复服务记录、康复服务评估);

⑵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档案(表一至表六);

⑶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档案;

(4)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机构用表);

(5)转介、转诊服务登记表;

(6)康复服务日志;

(7)社区康复资源调查表;

(8)康复知识普及档案;

5 、有简易适用的康复训练器具。

6 、有精神康复知识普及读物和康复训练丛书。

7 ,可以向公众定期开放,讲授精神卫生相关知识,接收社会志愿者为精神残疾人提供的生活服务。

四、制度职责

(一)精神病康复农场工作职责

精神病康复农场工作由农场主任负责领导,康复员(康复医生)、康复协调员(残协专职委员)、残疾人亲属

和志愿者等负责具体实施。

其职责是负责进场的精神残疾人在康复站的管理和康复服务工作,确保本县内有康复需求的精神残疾人得到切实有效的康复服务,按照精神康复工作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指导精神残疾人康复训练,规范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

(二)精神病康复农场康复工作制度

1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目标要求,制定本县精神残疾康复工作目标,实施康复服务。

2 、坚持公益性原则,对精神残疾人、老年人、智力残疾病人实行免费康复服务。

3 、开展康复需求调查,康复需求筛出率达60 %以上,并对有康复需求的精神残疾人、老年人、智力残疾病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

4 、为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简易康复技术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辅助器具服务和咨询、转诊转介、信息等康复服务,并如实做好记录,康复服务覆盖率达90 %以上。

5 、精神病康复农场全天候为残疾人、老年人、智力残疾病人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6 、培训精神残疾人及亲属,指导开展家庭康复训练工作。

7 、设立心理咨询室,广泛开展宣传,备有康复知识普及读物,向社会普及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实施残疾儿童早期干预。

8 、管理、填写、保管各类残疾人康复档案、表卡等。

(三)康复员(康复协调员)工作职责

1 、在站长领导的下,负责辖区的康复服务工作,负责康复站康复训练器具、办公设备等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工作。

2 、接受上级康复工作指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的监督、检查、指导、培训和考核。

3 、定期参加康复工作会议,汇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接受工作任务。

4 、负责精神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规范填写各类康复档案、记录、表卡、日志等。

5 、在社区康复站、残疾人家庭对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包括功能训练、心理辅导等,每次约

30〜60分钟,了解家庭训练员工作情况,进行指导;了解精神残疾人训练后反应及要求,如实记录训练情况。

6 、向精神残疾人及亲属进行宣传,鼓励和帮助精神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向残疾人及亲属传授康复训练方法,指导家庭康复训练。

7 、提供康复咨询和转诊、转介等康复服务。

8 、参加康复技术培训,掌握精神残疾人康复实用技术。

(四)康复员条件与业务素质

1 、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有爱心和奉献精神。

2 、经县精神病医院业务培训,由县卫生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 、清楚精神残疾人基本状况和康复需求。

4 、清楚工作职责和康复服务内容。

5 、掌握康复训练技术和方法,能指导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按残疾人需求提供康复服务。

6 、能规范填写和使用各类残疾人康复档案。

7、了解与残疾人社区康复相关的政策及社会康复资源。

(五)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及精神科医师均需要取得国家认可的执业证书,无执业资格者不得上岗执业。分别在其执业注册范围内执业,对于其管理参照精神卫生机构相应专业人员的管理进行。

(六)精神康复奖惩激励制度

1 、精神残疾人康复训练按规定标准,给予康复训练经费补贴。

2、精神残疾人工作者(康复管理员、康复员、康复协调员)康复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享受年终各类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等。

3 、为康复对象提供良好服务,得到辖区精神残疾人充分认可的,年度评比获得优秀的社区康复站,给予奖励。

4 、对康复训练与服务不到位,康复管理混乱、长时间关门,康复器具无故损坏、丢失,辖区精神残疾人意见多的部门,予以口头批评、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责任,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赔偿。(七)康复器具管理制度

1 、各级政府出资采购的康复训练器具、办公设施、图书档案资料等资产(简称康复器具),产权为县残联,

使用权为精神病康复农场。

2 、使用单位的康复器具全部到位后,建立康复器具账簿,并与市县残联和市残康办签订《社区康复站康复器具使用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市残康办一份、县残联一份、使用单位一份。

3 、采购的康复器具按照《招标采购合同》,由生产厂家或销售公司负责三包。

4 、建立康复器具维修基金。保证保修期后的康复器具正常磨损的维修、保养。维修基金按每年每站康复器具总价值的3% ,由县残联和精神病康复农场按 1 :1 比例从年度康复经费中列支,设专用账户统一保管。

5 、康复器具丢失、非正常损坏,由责任人按采购价格或维修价格赔偿。

6 、康复器具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对管理维护不当、无故拖延修理、丢失未及时补充,造成后果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使用单位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服务规范

康复服务是指在政府领导下,通过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针对精神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而提供的经济、有效、及时、方便的综合性服务,旨在帮助广大残疾人改善参与社会生活的自身条件,实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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