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政府令249号

合集下载

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6•【字号】市政府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00.05.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现发布《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保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和计划、财政、规划、土地、建设、拆迁开发、房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担任。

土地招标、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决定招标、拍卖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制定招标、拍卖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属、现状、规划设计要点及其他有关条件。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0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7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根据2024年10月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其管理范围内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民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济政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5日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其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等情况,具体包括净地交易、在建工程交易、土地连同地上物整体交易。

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动各区、各投融资平台主动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4〕2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原则(一)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

根据各区财力和体制分成机制,综合考虑区级、投融资平台承担的市政建设任务、各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等相关因素,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

(二)坚持提高行政效能、简政放权原则。

市级不再具体核算宗地成本与收益,调整为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进一步提高土地收入分配效能。

(三)坚持土地收益最大化原则。

土地成本核算和审核均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不断提升核算和审核精细化水平,努力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坚持土地熟化主体与土地出让收入分成对象一致原则。

按照“谁熟化,谁分成”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实现后,市级与土地熟化主体进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二、调整完善内容(一)调整收入分配比例。

土地熟化主体为各区政府的,市级与区级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3︰7比例分成;土地熟化主体为市各投融资平台的,市级与各投融资平台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2︰8比例分成,并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熟化的土地、城中村改造、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享受土地收入分配单独政策的项目按照会议纪要执行。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目录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1)【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15)【济政发[2004]19号】 (15)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19)【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19)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25)【市政府令第159号】 (25)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 (36)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 (36)【济发[2005]20号】 (36)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新) (4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通知. 66【鲁政发〔2006〕117号】 (66)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82)【济南市人民政府223号令】 (82)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99)【济南市人民政府230号令】 (99)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2003年4月28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实施。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征地办做好征用土地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的组织工作,保障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市计划、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相关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济政办字〔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19日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政府为保障公共利益或为实施城市规划开展旧城区改建工作等,需对其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管理监督,由列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前期基础性准备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包括土地补偿价格、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价格。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方式包括:(一)基准地价评估收回补偿方式;(二)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方式。

土地储备机构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采取第(一)或第(二)项收回补偿方式。

闲置土地收回不适用第(一)项收回补偿方式。

第六条基准地价评估收回补偿方式中,土地补偿价格参照我市住宅区片基准地价评估结果,经原用途修正系数修正后确定;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价格按照重置成新价格评估确定。

2008年房贷政策变化

2008年房贷政策变化

2008年房贷政策变化D出台时间:2008年1月9日政策要点:(1)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3)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4)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5)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政策分析:政策第一点,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监管制度是针对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不按照土地规划利用土地,集中表现在工业用地变成居住用地或者商业用地、公建用地变成居住用地或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不按规划比例执行等等现象。

政策强调地方政府需加大对土地用途的监管力度,这使得一些二、三线城市无序用地的情况将得到遏止,相应的开发商也不能再依靠这一途径谋取利益。

政策第二点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和第三点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是针对一些城市和地区擅自将农村集体用地变成城市用地、非法占用或者租用农村集体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现象。

其中,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小产权房在中国许多城市已经大量存在,是否承认小产权房以及如何处理小产权房一直存在着很大争议,政府严格规范使用农村集体用地对于房地产企业是一个利好,一些原本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将不得不购买商品房。

但鉴于在中国一些城市已经有农村回迁房在交纳土地使用费以及税金情况下可以上市成交的案例,并且小产权房所涉及的社会层面之广、涉及程度之深以及城市高房价的影响使得最后的政策不大可能出现“一刀切”的做法,因此预测将来可能的政策是:凡是符合消防、设计等规划的小产权房在交纳土地使用费、各项税金情况下可以取得产权证,而一些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小产权房将不能取得产权证。

政策第四点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第五点严格土地执法监管是针对一些城市和地区采用以租代征的形式非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以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与各主管部门执法不力、不严等现象。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现状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现状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现状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3•【字号】济政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现状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发[2004]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济南市现状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济南市现状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二00四年十月)为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现状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现状用地招拍挂,是指市政府对我市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土地收购合同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后,以招拍挂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再行实施土地收购、房屋拆迁、土地整理的行为。

本次现状用地招拍挂出让试点工作在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区及高新区范围内进行。

二、现状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本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建委、财政、规划、房管、人防、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现状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要求、城区及各区工程建设指挥部的申请以及用地意向人的用地意向,会同市规划局提出出让地块的范围和用地性质。

其中属用地意向人提起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意向人签订《用地意向书》。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东部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意见(试行)-济政发〔2014〕2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东部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意见(试行)-济政发〔2014〕2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东部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意见(试行)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东部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意见(试行)济政发〔201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我市东部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和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搬迁改造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我市东部老工业区纳入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的重大机遇,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产业层次为目标,按照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坚持搬迁改造同步、内移外迁并举,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措施,力争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东部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任务。

二、搬迁改造范围、对象和方式(一)搬迁改造范围及对象。

搬迁改造实施范围:东至东绕城高速,西至规划一路(开源路西),南至世纪大道,北至规划二路和规划三路。

具体边界线为:东绕城高速公路—工业北路—凤岐路—世纪大道—凤山路—烈士山东路—胶济铁路—开源路—规划一路—规划二路—规划三路。

搬迁改造对象:我市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2013—2022年)确定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二)搬迁改造方式。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空间、产品前景良好的企业实施搬迁。

根据发展需要及产业特征,装备制造、机械加工类企业迁至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或正在筹建的历城节能产业园;新型建材类企业迁至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轻工类企业迁至济阳县、长清区;石油化工类企业迁至商河县;冶金类企业迁至平阴县、章丘市(避开城市上风向)等地。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3]20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01【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范围另行界定。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审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事项。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征收工作经费。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核对相关数据;(二)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汇总社会公众意见;(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渣土清运管理及公共配套设施迁移等;(六)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安置及结算相关费用;(七)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测绘、评估、公证、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2004 1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2004 1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04]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04号,以下简称《办法》),保障我市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被拆迁人安置住房用地由市政府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为办理,办证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列入建设专项费用,土地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的住宅最高年限办理。

被拆迁村庄外缘闭合圈内的原宅基地、空闲地、零星种植养殖用地等全部土地,均由市政府依法征用并处置,其征地补偿费用转为政府对被拆迁人的安置费用。

二、被征地拆迁人员安置住房的户型选择,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安置住房户型分为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80平方米、120平方米、160平方米4种。

户型选择要在住房设计建设前进行,由被安置人按《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自行选择,选择后不得变更。

安置住房的地下室部分由被安置人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二)被安置户人口仅为1人的(含由子女轮流赡养、有住房或无住房的单身老人),只能选择60平方米的户型。

超出安置标准的部分,可由被安置人按建筑成本价格购买,安置住房的产权归被安置人,也可由被安置人租赁,但安置住房的产权在租赁期间不归被安置人。

(三)被安置人为鳏寡孤独且无经济能力购买或租赁安置房屋的,由被安置人所在乡(镇)政府出资购买其安置住房,并负责安置被安置人,安置住房的产权归属乡(镇)政府。

三、被拆迁房屋中的非农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给予房屋安置:(一)被拆除房屋的非农业人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父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未婚并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的;(二)由房管(改)部门和所在单位均出具无住房证明的;(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公示后无异议的。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城乡建设委、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原拆迁单位和土地收购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公安、工商、物价、城管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拟征收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可行性研究、安置房源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意向书。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权限的通知-济政字〔2020〕4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权限的通知-济政字〔2020〕4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权限的通知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及国家、省土地管理有关法规和我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市政府确定,将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权限下放相关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下同)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工业)出让审批、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租赁审批等三项属于市政府的土地供应审批权限下放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政府实施,并委托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行使有关权限。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按照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市级审批权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土地审批专用章、土地审批业务专用章和法律事务专用章的使用办法。

专用章由区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保管使用。

二、法律责任和义务(一)市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市政府应指导和监督相关区政府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实施审批事项,并对审批过程中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如出现重大问题,依法收回下放的审批权限。

(二)相关区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相关区政府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审批事项,并接受市政府监督。

承接的审批事项不得再次下放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对行使下放审批事项的法律后果应承担实质责任。

三、监督管理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权限下放后,相关区政府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审批,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认真做好下放审批事项办理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济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三章土地储备项目实施第四章土地收回与收购第五章土地储备与管护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以下统称“相关区”)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招拍挂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批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和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范围另行界定。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审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事项。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征收工作经费。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核对相关数据;(二)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汇总社会公众意见;(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渣土清运管理及公共配套设施迁移等;(六)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安置及结算相关费用;(七)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测绘、评估、公证、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市相关开发投资集团、各建设单位、区房屋征收部门等)应将下年度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应按程序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其中,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济南高新区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区级实施的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并报市发改和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济政发[2003]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济政发[2003]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济政发[200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3]1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和省委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省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到2003年7月底,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

为做好这项工作,特通知如下:一、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原则和目标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计划与市场、创新与规范、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以整顿和规范为切入点,着力解决土地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土地管理,推进城市土地资产经营,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为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整顿和规范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严格执法,强化管理。

坚决查处土地市场秩序混乱、非法占地、非法入市问题,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地用地。

二是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明确,属于探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本着“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立足于规范、纠正。

济南工业出让变性简析

济南工业出让变性简析

场价格等因素,经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报市政府确定。
其中住宅出让土地,容积率大于1.0。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重新挂牌为居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规定,竞买保证金由现行不低于出让起始价20%提高到30%
以上,热点区域、地块可提高到50%以上。同时,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时间规定,土地出让起始价不超
济南市国有工业用地 处置模式简析
2016年11月 泰禾济南拓展小组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有关国有工业用途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控制性规划及片区规划要求基础上,原土 地使用权人有以下几种处置模式与途径开发: 一、政府收储模式:土地收购分为评估收购和土地出让分成收购两种方式。 1、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取评估收购方式; 2、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可以采取评估收购方式,也可以采取土地出让分成收购方式。 3、综合开发建设的同一片区内,同等条件下的土地收购应当遵循价格一致的原则。 二、土地变性自主理成本后,剩余价款由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按照 4:6比例分成。土地使用权人所得分成价款即为规划范围内被收购土地上所有地上建(构)筑物、可出让土 地及被规划为道路等公共用地的全部收购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部门按规划条件达成兜底摘地协议,以兜底分成模式挂牌拿地。
4、其他说明: 受让人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办理完毕环境影响评价、立项、地质灾害评估等手续。 符合上述要求后,各区政府向受让人移交土地。 受让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因不按期开发建设造成土地 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予以调查、认定和处置。 特殊项目用地出让。对于不能单独开发,需与相邻已出让用地整体实施的补充用地,根据城市规划 确定的范围,土地竞买人应与同一规划中已出让宗地的使用权人达成联合开发建设协议。项目用地内地 上建筑物按照有关规定确认保留的,可与土地一并出让。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济政办发[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一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县(市)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有关国土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听证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杨鲁豫
2013年7月20日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辖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赋予土地收购储备职能的机构(简称土地收储机构)承担。

市发改、城乡建设、规划、财政、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发改、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土地收购
第五条下列土地可以由土地收储机构收购: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
(二)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四)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
(五)其他可以收购的。

第六条申请土地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土地收储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权属证明;
(二)相关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相关地形图件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土地收购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土地收购业务;
(二)向市规划部门征询拟收购土地规划性质、委托编制规划策划方案、申请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三)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权利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四)委托具有土地测绘资质的机构对拟收购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并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五)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土地收购经批准后办理原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产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非住宅房屋土地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签订收购合同。

逾期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土地收储机构应当终止收购程序并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第九条土地收购申请受理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保持土地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有出租、抵押等有碍土地收购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土地收购应当签订合同。

土地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范围、等级、面积、用途,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及房地产权属情况;
(二)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和实施办法;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土地收储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不再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收购分为评估收购和土地出让分成收购两种方式。

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取评估收购方式;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可以采取评估收购方式,经土地收储机构同意也可以采取土地出让分成收购方式。

综合开发建设的同一片区内,同等条件下的土地收购应当遵循价格一致的原则。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人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土地收储机构可以优先收购。

第十四条土地收购评估分为土地评估、建(构)筑物评估和房地产综合评估。

划拨土地按照原用途进行评估;出让土地按照原用途剩余使用年期进行评估。

建(构)筑物根据其结构、装修状况和建成年代等,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房地产综合评估,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装修状况、建成年代,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第十五条土地收储机构应当以招标方式选取土地测绘、土地评估及建(构)筑物评估等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土地收储机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和市政府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土地收储机构在收购土地时,对有权属争议的建(构)筑物的收购费用,可以交由法定机构提存。

第三章土地储备
第十八条下列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前款所列土地,在依法办理土地、建(构)筑物等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政府储备。

第十九条储备土地在供地之前,土地收储机构可以将储备的土地单独或连同建(构)筑物出租、抵押或临时使用,所得收入缴入市级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财政部门安排的土地收储资金;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收储机构举借的贷款;
(四)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
(五)其他可用于土地收储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土地收储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收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土地收购过程中,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未如实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3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或者已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启动实施片区改造的项目需要收购土地的,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