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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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63]市里字第18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委员会

【发布日期】1963.07.20

【实施日期】1963.07.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日

〔63〕市里字第187号文件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剧毒物品的管理,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利用剧毒物品进行破坏,并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以保卫国家经济建设、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一九六一年批准国家经济委员会、化工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关于全国化工产品安全管理问题座谈会的报告”中提出的危险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

况,本着既要便利生产又要保证安全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剧毒物品的制造、贮存、运输、销售、使用,除军事系统以外,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的剧毒物品范围如下:

一、氯化物类。

二、砷化物类。

三、汞化物类。

四、生物硷类。

五、磷化物类。

六、其他与上述剧毒物品性能相似,并经公安机关核定的剧毒物品。

第四条制造、经营、持有、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均需办理下列登记手续:(一)制造、经营剧毒物品的单位,须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函件,向当地公安分(县)局办理登记手续,经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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