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63]市里字第18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委员会
【发布日期】1963.07.20
【实施日期】1963.07.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日
〔63〕市里字第187号文件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剧毒物品的管理,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利用剧毒物品进行破坏,并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以保卫国家经济建设、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一九六一年批准国家经济委员会、化工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关于全国化工产品安全管理问题座谈会的报告”中提出的危险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
况,本着既要便利生产又要保证安全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剧毒物品的制造、贮存、运输、销售、使用,除军事系统以外,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的剧毒物品范围如下:
一、氯化物类。
二、砷化物类。
三、汞化物类。
四、生物硷类。
五、磷化物类。
六、其他与上述剧毒物品性能相似,并经公安机关核定的剧毒物品。
第四条制造、经营、持有、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均需办理下列登记手续:(一)制造、经营剧毒物品的单位,须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函件,向当地公安分(县)局办理登记手续,经市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