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察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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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牧羊集团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职能部门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一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并接受总裁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集团内部审计常设机构为监察审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的有关规定,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
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3、负责对集团各经营单位的经营过程和经营结果进行审计,并及时向集团总裁报告审计结果;
4、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5、协助外部审计机关对集团的审计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范畴和权限
第一条内审工作在集团总裁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集团公司有关职能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
权,对集团公司负责报告工作。
第二条内审工作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各种财务报销事宜的审核、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经济效益;
4、内部控制制度;
5、经济责任;
6、承包经营或委托承包经营决算;
7、经营项目的概(预)算、决算;
8、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9、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条内部审计对集团有限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监察审计部可以对企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六条监察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有关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直接反映。
第七条集团有限公司授予监察审计部如下经济处理、处罚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