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监察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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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X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持续经营和战略目标的实现,有效发挥控股公司监察审计工作职能,促进控股公司所属各单位规范管理、合规运营、降低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公司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察审计是控股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评价确认活动。
它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依据,以独立、客观的角色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收支、重大资产及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监察审计的重点工作目标是推动控股公司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协助管理层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有效控制成本,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增加价值,促进公司规范、高效、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单位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监察审计部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监察审计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控股公司监察审计部隶属于董事办公室,对董事长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条监察审计部代表控股公司董事会实施内部监察审计业
务,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控股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监察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引等。
(二)制定监察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分解年度和季度监察审计工作计划并主导实施。
(三)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内部监察审计业务,通过审计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向董事长报告监察审计结果;监督各单位整改落实监察审计意见,协助解决问题,帮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
(四)以适当的形式在公司内部宣传监察审计工作职能,交流、分享监察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同时协助公司做好廉政文化建设方面的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监察审计人员配备
第七条根据控股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监察审计部配备适当的专职监察审计人员。
监察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一)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了解公司各项经济业务的运行情况;
(二)具备较为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和应用监察审计工作逻辑思维、技术和方法,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较深刻的认识,善于学习和创新;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理念,有一定的审计、财会、工程
造价、法律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及计算机操作技能,并不断地通过继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专业判断、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及人际沟通技巧,能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处理较复杂的问题;
(五)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保密意识,能始终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
(六)具备足够的防舞弊知识和相关技能,能够识别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和风险。
第四章监察审计业务范围和权限
第八条监察审计部根据控股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监察审计工作,以促进控股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为公司规范、高效、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第九条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各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及资产安全、运营目标及各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达成和履职情况进行监察审计。
具体业务范围和内容即审计对象如下:
(一)对各单位的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及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和合理性进行过程监督、例行审计或专项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主要业务模块的监察审计内容如下:
1.营销管理方面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营销定位、营销策划和动态费用管控,销售计划管理,销售价格管理,蓄客,销售认购、签约、变更、回款、交付、办证和售后服务等;
2.工程成本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报建、设计规划,目标成本、标底预算、工程合同履行、工程变更、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和现场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工程进度、质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
3.招标采购方面进行事前及事中的审查、监督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名预审、合作单位考察入围、开评标及定标,合作单位履约评估和资源库建设等;
4.财务管理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算、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财务投、融资,资金、资产管理和税务管理等;
5.综合管理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团队建设即人员定岗定编和招聘、员工关系,员工薪酬福利、奖金核准、绩效考核,行政资产、档案管理,合同、印章、法律诉讼管理等;
(二)对各单位年度预算和运营指标的完成及考核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各单位经上级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奖励基金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四)协助公司进行廉政体制建设,收集和受理与公司经济业务相关的各种举报、投诉和合理化建议;通过专项调查,对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财物浪费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事实认定、提出问责建议,并出具监察
意见书交由其上级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对各单位负责人调岗/离任/离职前进行离任审计,包括对其任期财务状况、运营目标达成情况、重要经济责任、工作交接及遗留事项、重大合同及资产安全、员工关系和个人自律情况进行评价和确认;
(六)协助建立公司风险防范体系,负责对各单位在开展工作时,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约定,发表审计意见;
(七)领导交办的其它具体工作。
监察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各项监察审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要求各单位按监察审计的要求报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单位有关的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业务统计报表、运营分析报告及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工程招投标、合同、图纸、预结算等资料;
(二)审查各有关财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安全,查阅、复制财务或经济业务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控股公司各有关内外部管理中使用的各种管理软件的查询使用权限,安装有关软件客户端进行相关电子数据查询、拷贝、复核检查和导出分析;
(四)参与控股公司及各单位运营管理有关的重要会议,召开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的专题会议;
(五)对监察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各种形式的调查或访谈,并不受限制地获取有关文件资料、电子录音等证据材料,或引
入外部力量协助监察审计部开展监察审计工作;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且会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董事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七)可要求各单位、部门或人员积极配合进行相关的审计和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阻挠、妨碍有关审计、调查工作或拒绝提供有关的资料;
(八)可要求各单位负责人提供任期履职工作报告,或配合离任审计工作;对于拒不配合进行离任审计的拟离职人员,要求所在单位不得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九)时时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或建议,按适当的程序提出纠正、处理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意见或建议;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经董事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五章监察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监察审计部根据董事会要求、控股公司年度运营计划及各单位审计需求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经适当的审批授权,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季度监察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并经董事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立项后,方可开始实施下一步审计工作程序,涉及高管的投诉举报及监察类事项的立项须提报董事长审批。
各种计划外监察审计事项由董事办公室负责人直接安派。
第十一条监察审计工作程序是指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具体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例行审计以外的专项审计和监察事项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工作程序,有针对性开展监察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监察审计项目的准备阶段是指项目从立项到实施前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主要为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重要程度、先后次序等,并在审计工作开始之前3个工作日,向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送达监察审计通知书,告知其做好相应的审前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审计资料,同时向控股各职能中心、分管总裁征询重点审计事项或风险。
(一)监察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开展监察审计工作的书面证明,专项审计、监察事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下达书面通知。
(二)监察审计部认为需要所在单位自查的,应当在监察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三)各单位接到监察审计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的要求,积极准备审计相关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做好审计期间在岗人员的工作安排,以确保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配合监察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监察审计项目的实施阶段是指调查、核实经济事项,搜集、固定审计证据等的过程。
审计人员在监察审计过程中认真收集相关审计证据,编制详细的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管理缺陷和风险做好记录。
(一)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项目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计实施过程中的审计发现,应汇总后及时与相应业务负责人进行沟通,并以《审计意见反馈表》的形式进行书面反馈。
(五)现场审计结束,审计小组成员共同汇总审计发现,与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初步沟通。
(六)各单位在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审计条件和资料、反馈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监察审计工作的报告阶段主要是指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和监察审计意见书的过程。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书面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意见,涉及问责的应征得其上一级主管领导的处理意见。
审计报告需控股公司董事长批准,监察审计意见书由董事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一)监察审计项目小组应根据审计发现,综合与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的初步沟通意见,拟定审计小结并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书面反馈意见和整改措施。
(二)涉及问责事项的,监察审计部将依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书面反馈的意见和措施,向其上一级主管领导征询处理意见,并取得书面反馈。
(三)监察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审计后的评价,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的结论性文件。
审计小组应在监
察审计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出具监察审计报告并经内部审核后上报控股公司董事长。
(四)监察审计报告内容需包含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审计结论和重要审计发现及问责处理建议,离任审计还需包含履职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重大决策、工作交接及遗留事项、员工关系及个人自律情况。
(五)监察审计报告应按实质性问题、合规性问题和风险提示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定性。
实质性问题,是指因业务不合规已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或者虽然合规,但客观上已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可能涉及问责;
合规性问题,是指不合规、不合理,但并未产生实质性的严重后果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引起重视,并加强管理;
风险提示类,是指没有即定的法规、制度和标准,或经分析预测存在风险,需重点关注,并立即采取改进行动。
(六)监察审计报告不得随意传阅,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得将审计报告全文转发给非明确指定的使用人。
(七)监察审计部依据经批准的监察审计报告和具体批示意见,出具监察审计意见书,经董事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送达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及其上一级主管领导。
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察审计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是监察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其上一级主管领导是监察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的管理责任人。
第十五条后续审计是监察审计部检查监察审计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是否有效贯彻落实而进行的一种后续跟踪措施,是保证监察审计成果发挥应有效力的必要手段。
第六章审计原则、职业道德与纪律
第十六条监察审计工作是控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监察审计人员不得负责或参与经营管理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监察审计工作不受人为因素干扰,在董事办公室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二)客观性原则:在对各项运营管理活动进行评价和发表意见时,应当做到不偏不倚,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受主观意志的左右,真实的反映各项运营管理活动的实际情况。
(三)重要性原则:应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明确监察审计工作的重点和重要的监察审计对象。
(四)公司利益至上原则:公司利益高于一切。
对任何损坏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一审到底。
第十七条监察审计人员是监察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一)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
(二)不得与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三)不得干预各单位的日常运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不得在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报销费用;
(五)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六)监察审计人员执行监察审计项目时,与审计对象或所有单位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七章审计档案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是监察审计部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书面或电子记录,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监察审计部的一项重要任务。
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监察审计部下发的各种文件;
(二)董事会对监察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和批复等;
(三)监察审计工作中形成的监察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底稿、审计反馈意见、审计小结、审计报告、监察审计意见书等过程控制文件,与审计发现有关的用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形成审计结论的证明材料(如财务报表、账证、录音(像)、照片、合同、统计分析报表、笔录等);
(四)监察审计部对审计对象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文件;
(五)后续审计材料;
(六)员工举报、投诉及查处情况资料;
(七)监察审计部门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制订的监察审计相关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审计文书的密级分类:
(一)保密文件:主要指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立项、审计方
案、工作底稿、审计意见反馈表和审计小结、审核意见书和管理建议书;
(二)机密文件:主要指审计成果文件,如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监察审计意见书,仅供指定的单位或人员使用,如需借阅和使用,需经董事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
(三)绝密文件:主要指审计报告、调查报告或监察报告,如需借阅和使用,需经董事长审批同意。
第八章奖惩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在监察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监察审计部可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并交由其上级主管领导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对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管理干部和员工,在公司内部问责处理之后,将对失信人员进行信息披露(如通过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提供信息查询入口),通过社会的力量共同监督、约束其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监察审计部可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提出奖励建议,并交由其上级主管领导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因检举、揭发各种损害公司利益、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经监察审计部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或提供线索人员提出奖励建议,交由董事办公室进行表彰。
第二十三条监察审计人员因工作不严谨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监察审计人员,因业绩突出,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给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按公司奖惩制度给予相应表彰。
第二十四条监察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及公司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须无条件配合,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履职监察审计人员。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控股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其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董事办公室监察审计部。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长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XXX控股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月**日
主题词:
抄送:XXX控股各职能中心、区域集团/公司
XXXX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