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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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境外上市的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并符合境内外监管机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或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三)最近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如果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总经理(不含副职)、总会计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仅能由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向相关监管机构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应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董事会秘书受董事会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四)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五)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
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通告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及证监会。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并组织向证监会报告有关事宜。
(七)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的记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可以保管公司印章,并建立健全公司印章的管理办法。
(八)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实向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九)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须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经理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十)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境内外上市地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