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登记部分)审批(含中医,中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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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部分)审批

(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一、项目概述

1、办理单位: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中医管理局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3、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86924811、86924847

6、投诉电话:8692483

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7号,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十八条“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第二十六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

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前置条件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卫生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其建筑设计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2、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执业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1);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验原件);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即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标明比例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总平面图和楼层平面图;科室流程布局标识明确;床位设置分科标注到房间);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职责,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及措施(验原件);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复印件(验原件);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一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表、履历表、任职证明原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另外须补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履历、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附表2、3、4);

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分布说明;医疗机构内设临床科室目录及专业范围和执业人员;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医、护、技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名录和注册证、合格复印件;

10、医疗机构消毒供应、污水、医疗废弃物处置方案、合同;

11、省卫生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附表5);

2、医院申请(红头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1)变更名称

①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股东会议记录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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