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渗漏水等质量问题的可以拒绝收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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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渗漏水等质量问题的可以拒绝收房吗
房屋有渗漏水等质量问题的可以拒绝收房吗?新买的房子却遇到房屋漏水,这是非常让人烦心的事,那么遇到这种情况的可以要求退房吗?
一业主因房屋渗漏水等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并以此状告开发商延迟交房,要求开发商支付未能按期交房的违约金。昨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该业主诉求未获二审判决支持。
2010年8月,业主吴某与开发商某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吴某以157万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商一套建筑面积230多平方米的房屋,并约定: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吴某使用,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某公司如未按期限交付房屋,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吴某支付已交付房屋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某公司交付使用的房屋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约定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吴某有权要求公司修理、更换重做,但不能视为公司延期交房,吴某不得以该理由拒绝接收房屋。
合同签订后,吴某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额购房款。2011年6月30日,吴某收到某公司邮寄的收(验)楼通知书。当年7月19日,吴某发现房屋内排水不畅等问题,拒绝收房。同年7月26日,该房屋取得《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2012年2月23日,某公司再次敦促吴某收房。吴某多次向公司反映房屋漏水、墙面渗水、门窗密封不严、小露台地面高于室内等质量问题,某公司亦多次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但吴某拒绝收房。
2013年5月,吴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截至交付房屋前一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判令某公司即时交付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虽领取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通知吴某收房,但该公司未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吴某房屋并未于2011年6月30日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某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011年7月26日,该房取得商品房权属证明书,至此,该房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故某公司逾期交房的时间应计算至2011年7月26日止,共计26天。判决:某公司向吴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082元;驳回吴某其他诉求。
吴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般质量问题不影响交付
法官说法>>>
房屋存在渗水、漏水等质量问题,是否影响房屋的交付使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吴某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面渗水等质量问题,但并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且某公司已对该房屋维修,如因维修导致吴某产生损失,吴某可向某公司另行主张赔偿。
同时,吴某的房屋存在的上述质量问题在目前房屋建筑工程中属一般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维修予以解决,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且吴某并未主张解除合同,而是要求某公司交付房屋。因此,对吴某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交付条件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