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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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此外,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要求一定导致了实际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影响着具体赔偿的数额,但美国关注的是被告的主观状态,对于单纯的错误等一般的过失侵权不会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的因素上,美国法院的法官们根据不同的参照标准,即被告的主观状态、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实际损害的关系等,考虑得十分全面,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的第7条规定中有具体如下考量:(1)被告过错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对原告和其他人造成的影响;(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数额;(3)被告因为其行为已经支付的和将要支付的罚款、罚金等;(4)被告目前或将来的经济状况及赔偿对其经济状况可能造成的影响;(5)被告通过其过错行为而获得的不当收益;(6)该项赔偿对任何其他无辜者的影响;(7)过错行为发生后是否采取相应补救措施;(8)是否符合根据职能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机构或其他政府代表机构所规定适用的标准;(9)其他可能增加或减少赔偿数额的相关因素。
第四,要求销售者的主观状态为“明知”,对过失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没有纳入调整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但是向销售者索赔时有一个“明知”的限制条件。所谓“明知”,一般是指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情况下,诸如销售过期食品、从不正当渠道低价进货等被认为是应当知道,但是销售者的进货渠道通常只有销售者自己知道,消费者往往无从知晓。除此之外,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消费者承担着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证据或是举证不足以达到事实清楚、使事实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时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使得消费者的求偿道路走得更加艰难。
一种生产行为既有成本也有收益,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行为人就会产生生产的激励。缺陷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其生产成本非常低,有时收益是成本的若干倍。此外,由于生产者将其缺陷产品投入市场后,并不是每一件产品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并不是每一个受害人都会向生产者提起诉讼追究其产品责任,这就产生了经济学上的“履行差错”。“履行差错”的存在使得侵权人集团不会因补偿性赔偿而填补被侵权人集团的损失,部分地逃脱了法律责任[郑景元、王雪琴著《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于《求索》2010年第4期。]。再有,惩罚性赔偿贯彻了“任何人不能从他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古老的法律正义原则,高额的赔偿金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威慑作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从长远看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可以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依据是什么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依据是什么

⾷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依据是什么依据《⾷品安全法》及《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是⾷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

药品和药品惩罚赔偿的标准都是:⽀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

关于⾷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依据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依据是什么1、⾷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是⾷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具体的规定如下:(1)、⾷品惩罚性赔偿:⽣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2)、药品惩罚性赔偿:⽣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的,受害⼈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百四⼗⼋条 ;《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百四⼗四条⼆、适⽤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有哪些1、主观要件。

须侵害⼈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难,也即当⾏为⼈的⾏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权益,具有严重疏忽⾏为和重⼤过失⾏为时,⾏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适⽤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为⼈在将来慎重⾏事,以免再次发⽣类似事件。

2、客观⽅⾯。

不法⾏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式实施了损害受害⼈合法权益的不法⾏为。

作为的⾏为,就是⾏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不作为的⾏为,是指⾏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

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具有⼀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为应当适⽤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

须确实造成了受害⼈的损失。

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和不法⾏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所发⽣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为⼈的不法⾏为造成的,⽽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依据《⾷品安全法》及《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是⾷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

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民众们最关系的话题。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起于欧美国家,西学东渐,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也有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那么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和理解这一制度。

1、《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此,针对食品经营者,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常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的违法性。

指行为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权,甚至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由于食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食品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将会造成个人和社会利益的极大损失;二是主观恶意性。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2、《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一是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赔偿标准食品是人们生存的必需品,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着国民的生存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惩罚性标准方面比起《消费者保护法》明显的进步体现在赔偿额度的规定上,第96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配合着《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任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了食品安全引发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食用不安全食品而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成本,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我们同时也应注意到,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数额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够达到其本来的立法价值,下面,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及标准出发,通过外国相关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借鉴,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一、“十倍”赔偿标准的确立依据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也称惩戒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 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 ) ,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十倍赔偿原则是补偿加赔偿,然而十倍的依据何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为何?首先我们应从惩罚性赔偿设置的目的、功能出发,如果十倍达不到惩罚性赔偿所设置的目的,那么十倍的赔偿金的意义就要打折扣了。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欧文归纳为四项,即惩罚、遏制、使私人协助执法、补偿。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金是多少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金是多少

⾷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是多少⽣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额不⾜⼀千元的,为⼀千元。

关于⾷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是多少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是多少1、⽣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要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额不⾜⼀千元的,为⼀千元。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百四⼗⼋条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产经营者,应当实⾏⾸负责任制,先⾏赔付,不得推诿;属于⽣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额不⾜⼀千元的,为⼀千元。

但是,⾷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买到变质的⽜奶,没喝能要求赔偿吗销售变质的⽜奶,所以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具体需要按照以下的规定进⾏赔偿:1、赔偿实际的损失,⽐如因为喝了变质⽜奶⾝体遭到的实际伤害,为此负担的医疗费⽤即可以积极主张赔偿。

2、可以向销售者要求⽀付价款⼗倍的赔偿⾦。

因为有毒有害的⾷品直接危害消费者的⾝体健康,所以发现经营者销售变质的⾷品的,法律明确了这⼀规定作为惩罚。

3、并且,经营者销售变质的⾷品,可以被认定为消费欺诈,除了承担消费者赔偿外,被举报查处后,还需要接受相应的⾏政处罚,具体包括被责令改正,并且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详解新《食安法》中_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_

详解新《食安法》中_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_

详解新《食安法》中"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一、首负责任制首负责任制,就是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时,由首先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先行赔付,再由先行赔付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首负责任制有利于防止生产经营者相互推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条在此基础上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二、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指在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额外增加的赔偿,带有惩罚的性质。

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的行为。

惩罚性赔偿是来源于英美法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赔偿制度。

目前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

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遵循“填平原则”,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受害人一方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

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即只赔偿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而实际受到的损失,但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改变了这一做法。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惩罚性赔偿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先花一点时间做个铺垫,然后再讨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惩罚性赔偿呢,是指由法庭判令被告赔偿的数额超出原告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就是额外赔偿呗。

这个呀,不是我们发明的,英美法系国家早就有了。

一般认为,最早是250多年前吧英国一位法官的判出来的。

起初,英美法系国家,啊,英美法系就是英国和及其殖民地的法律体系,特点是法律很多来源于法官的判例。

这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污蔑、诽谤、诬告、诱奸之类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

原因在于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予以物化,给予与物质损失同等的金钱赔偿待遇。

现在就不同了,精神损失作为一项独立赔偿事由,不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来物化精神损失。

虽然惩罚性赔偿主要应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甚至在一些州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了。

在西方人看来,当被告的行为很恶劣,法庭让原告得到额外赔偿是合理的,表明主流社会对被告的恶劣行径的否定评价。

记得二三十年前吧,我看过报纸上登的一条消息,说美国的三个妇女,是两姊妹加其中一人的女儿,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被追尾,后置油箱起火,三人严重烧伤。

他们以汽车油箱后置设计错误为由向汽车厂索赔。

他们的律师找到一份资料,证明该汽车厂技术部曾提出邮箱后置在追尾事故中容易造成起火,建议改进设计。

但董事会考虑这要改生产流水线,花费大了,而事故率很低,事故赔偿费用会远低于技术改造的费用,不有同意变更设计。

于是,陪审团判决被告汽车厂向三个原告赔偿损失一亿多美元,另加惩罚性赔偿两亿多美元。

宣判后,被告汽车厂说法庭把我们这么多工人几年生产的利润都给了三个原告,这不公平。

其中一位陪审员对记着说,我们就是要让他们的董事会知道,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比他们的利润更重要。

关于食品安全十倍赔偿的解读

关于食品安全十倍赔偿的解读

一、关于食品安全十倍赔偿的解读(一)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财产关系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所破坏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复人身权利外,还必须赔偿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除了适用本条规定外,还要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一款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

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是指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

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

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

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以使受害人一方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

食品安全十倍赔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失。

在此背景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推行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强化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篇文章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历史起源、构建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剖析它所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惩罚性赔偿制度又称惩罚性赔款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中,除了赔偿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外,还加重侵权人的责任,强制其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款作为对其侵权行为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传统赔偿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和弊端,是对被侵权人的公正补偿和对侵权行为惩罚的双重体现。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起源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美国,最早是在1776年放宽了紧缚船舶主过度损失责任限制法后,对船舶主加以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展到了其他的领域,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在中国,通俗地说,惩罚性赔偿就是指除了要求侵权人支付实际损失之外,还要求其支付额外的或者在实际损失基础上的惩罚性赔偿金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方式1、法律明确禁止行为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在于给予制度支持。

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支持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显然将受到更有效的惩戒与打击。

一个明确禁止食品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系能够有效遏制市场上违法所兴的食品类治理工具。

2、人民法院行使权利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中,法律可允许受害方就原所有人侵害行为提起刑事、行政或民事诉讼请求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同时,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一,要求法院酌情并合理数额的认定并核定惩罚性赔偿金。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面临的挑战1、理论上存在困难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生效,制度设计必须克服两个方面的困难。

首先,它涉及到被告需要对索赔金额的结构进行细致考量;其次,惩罚性赔偿可发生于一个因应纠纷而进行“公平交换”的框架外,而这正是起初许多公平交换模型所遵从的某种基础设施。

《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

《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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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偿。 在食品安全领域, 受害人的损失主要表现有 : 不适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人身损害 , 医治食源性疾病、 购买该食 品所花去的费用及消费者诉讼花去的费用, 另外还可能会造

《 食品安全法》 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1惩罚性赔偿的内涵。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古老的制度, .

般是指加害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 , 尤其是动机恶劣具有反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以向生 还可 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此条款意味 着将惩罚性赔偿引入了食品安全领域。为遏制食品生产、 销 售行业中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必须强化正确适用惩罚性赔
偿制度, 发挥立法的预期效果。

产品销售对产品 使用者、 消费者或可能受到产品伤害的 其他 人员的 安全采取轻率漠视态度, 致原告遭受损害的, 原告在 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基础上还可得到惩罚性赔偿。” 在司法实
作 者简 介: 郭
炯, 西安工程大学 2 1 0 0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 。
21 0 2年 8月 第 4期 ( 总第 4 2期 )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 i i Maae C lg orM o Ta n ngr o ee f  ̄ l
Au us g t201 2
郭 炯
( 西安 工程 大学 , 陕西 西安 , 10 8 704 )

要 : 国《 品安 全 法》 我 食 中惩罚性 赔偿 制度 的基 础 理论 包括 内涵、 用 、 成要 件等 , 作 构 以及 惩
罚性 赔偿 制度 在 美 国及 我 国台湾地 区的适 用 , 三个 方 面提 出 了完善 该 制度 的建议 , 从 以期 更好地 实 现 惩罚性 赔偿 制度 在食 品安全领 域 的功 能 与价值 。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确立。

一、《食品安全法》中确立高倍惩罚性赔偿的价值目标《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对《消法》第四十九条做出了重大突破,由增加赔偿价款的一倍升至十倍。

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立法者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如此高倍的惩罚性赔偿,隐含了其如下的价值目标。

1、高度重视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

自古有言“民以食为天”,如果食品不安全,“天”靠不住,公民的生命、健康将被危及,如果公民的生命健康都无法保障。

则我们的国家将以何为本?高倍的惩罚性赔偿彰显了对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重视。

2、阻遇食品违法行为的发生。

如果违法行为人的预期责任成本大于其可能从违法行为中所获得的收益,并且这种预期的责任成本具有极高的实现可能性时,则可以有效阻遏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中确立的高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一方面提高了违法行为的预期责任成本,另一方面鼓励了消费者求偿的积极性,增加了预期责任成本实现的可能性。

3、鼓励公众参与法律的实施。

公众参与法律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有互相惩罚的权力。

惩罚性赔偿虽然作用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最终并不是受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加害人实施惩罚,它只不过是国家提供的一种诉求的权利,要经过司法机关的认定才能成立,实际上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之间的一种干预,只不过这种干预具有诱导作用,它可以促使人们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帮助法律的实施,以填补国家公权力的疏漏。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一千元解读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一千元解读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一千元解读在我国,食品安全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因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而在这部法律中,提到了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一千元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于维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了解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一千元的含义。

这一规定指的是,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时,如果相关企业或个人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违规,就需要向受害者进行赔偿。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果被告被认定为有过错,并不愿意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时,法院可判定十倍赔偿,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其次,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一千元的规定是为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在食品安全领域,由于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为了遏制这种现象,加大对违法者的赔偿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规定十倍赔偿一千元,可以有效地震慑那些行为不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此外,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一千元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规定十倍赔偿一千元,可以让受害者获得更大的赔偿,提高向食品生产企业维权的热情,增加维权的成本,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的来说,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一千元的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我们期待在未来的食品安全工作中,这一规定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

浅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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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者 在 申诉 中也 明 确提 出 了数 倍赔 偿 、 或按照《 食 品 安全法》 进 行赔 偿题 的联 系 与 区别 , 准 确 把握 其 适 用 范 围 , 以
1 . 华晨 泓 : 《 对食 品添加剂监 管制度创 新与发展 的思考 》 ,
违 法 添 加非 食 用 物 质行 为 的制 约 , 鼓励监督 , 奖 励 举 报, 合 力打 击无 良从 业者 的违法 行 为 。
( 四) 完 善食 品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中 国质 量 技 术 监 督 ) 2 0 1 0年 第 2期 , 第5 2 — 5 4页 。
2 0 1 3 — 3
专题 研 究( 食 品安全 )
浅 论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的 惩 罚 , 陡赔 偿
天津 市工 商局 刘明 磊

要: 《 食 品 安全 法》 实施 以来 , 公 众 关于其 中“ 十倍 赔偿 ” 的关 注与讨 论 就从 未停 止 。本 文通 过
对我 国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律 体 系中关 于惩 罚性赔 偿规 定现 状 的梳 理 , 站在 工 商行政 管理 工作 的视 角 ,
3 . 王静 : ( ( - t e 品 中 常见 非 法 添加 物及 其 危 害》 , 《 北 京 工 商 大 学 学报 ( 自然 科 学版 ) ) 2 0 1 2年 第 6期 , 第2 4 — 2 7页。 4 . 孙宝 国: 《 躲 不开的食 品添加剂》 , 化 学 工 业 出版 社 2 0 1 2
责任 编辑: 吴 凡
十 团工 商管理轩宽 3 5
专题 研 究( 食 品安全 )
维 护广 大消 费者 的合 法权 益 。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制度是指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提供虚假食品广告等行为发生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或者赔偿的制度。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意义、适用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议。

一、制度意义食品安全是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进行罚款或者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其一是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杜绝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不合格食品的情况,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

其二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对于那些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严惩,形成对其他潜在违法者的震慑作用,能够有效规范食品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适用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供虚假食品广告等行为。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收回并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受到的损失等措施。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推动着食品安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实。

三、存在问题在实际应用中,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推行,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问题。

因为一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消费者受到实质性的损失。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可以追究违法人的行政责任,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如何通过民事赔偿让消费者得到补偿。

这就需要更加细化的规定,明确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关系,以便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安全法赔偿标准

食品安全法赔偿标准

食品安全法赔偿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并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一、《食品安全法》简介《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于2009年通过,2015年修订,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明确了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食品安全的监管措施和处罚制度。

该法具有法律效力,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二、食品安全事件的赔偿标准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中,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导致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药品费用、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用等。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精神损失赔偿食品安全事件不仅会造成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还会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引起消费者的精神损失。

精神损失指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的精神状态受到不良影响,包括精神痛苦、情感损害、心理创伤等。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得到赔偿的基础上,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戒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事件的赔偿标准适用于以下情形:1.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中,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导致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情形;2.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未能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导致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情形;3.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广告宣传中,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的理解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的理解

《⾷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的理解民商实务 追寻法意解析案例 探索规则《⾷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之理解编辑:伊路芳菲⼀、⼗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其由以下两款组成:第1款: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产经营者,应当实⾏⾸负责任制,先⾏赔付,不得推诿;属于⽣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2款:⽣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额不⾜⼀千元的,为⼀千元。

但是,⾷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倍赔偿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之⼀:(⼀)构成要件之⼀:产品具有产品具有实害实害1. “不符合⾷品安全标准”问题。

这⾥对《⾷品安全法》第148条的内容分析如下:第⼀款规定的第⼀款规定的是是,对“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的,进⾏损失赔偿的“⾸负责任制”。

适⽤第⼀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即要求“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第⼆款规定的是,对“⽣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适⽤第⼆款的前提条件,是“⽣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即不要求 “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由此可见,该两款规定的适⽤前提条件,均包含“⾷品不符合⾷品安全标准”之要求。

因⽽,适⽤该法第148条的关键,在于对“⾷品不符合⾷品安全标准”问题的理解与判断。

2. 运⽤体系解释⽅法进⾏理解。

对《⾷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理解,不能孤⽴地只看第148条的内容,⽽应当结合《⾷品安全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采⽤体系解释的⽅法进⾏综合分析及理解。

食品安全问题赔偿标准解读

食品安全问题赔偿标准解读

食品安全问题赔偿标准解读食品安全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而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并进行相应的赔偿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解读食品安全问题的赔偿标准,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障消费者权益。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定义食品安全问题是指食品中出现的不符合卫生、营养、质量标准的情况,包括食品中毒、食品中重金属、农药残留超标等情况。

二、食品安全问题赔偿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问题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充分赔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罚违法行为。

三、食品安全问题赔偿的主体食品安全问题赔偿的主体一般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责任人。

四、食品安全问题赔偿的计算方法食品安全问题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医疗费、营养咨询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2. 损失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其他舆论负面影响、企业信誉下降等非物质损失的补偿。

3. 惩罚性赔偿:根据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恶劣程度,法律可能规定一定的惩罚性赔偿,以起到震慑作用。

五、食品安全问题赔偿的申请和补偿流程1. 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或代理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并保存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食品样本、病历记录等。

2. 受害者或代理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索赔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和索赔计算明细。

3.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赔偿决定。

4. 如果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六、食品安全问题赔偿的法律保障食品安全问题赔偿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因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法律义务。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食品安全权益并对其权益予以保护,同时规定了法定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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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第 1 0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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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法 学 Taj e c ne i i L g Si c nn e
No 1 .
Ge e  ̄ No 1 3 nr .O
法学研 究 ・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之 解 读
王 吉林
( 天津科技大学 法政学院, 天津 30 2 ) 0 2 2
9 条 进 行 修 改 , 赔偿 数 额 修 改 为 按 补偿 性 赔偿Leabharlann 的倍 数进 行 赔 偿 。 6 将
关键词 : 品责任 ; 产 补偿性赔偿 ; 惩罚性赔偿 ; 故意 中图分类号 : 9 38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8 8 2 1 0 — 0 3 0 1 7 — 2 X( 0 0)1 0 4 — 6
产 不 符合 食 品安 全 标 准 的食 品或 者 销 售 明知 是 不 是正确适用《 食品安全法》 中惩罚性赔偿 的前提 , 对
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 损 此 问题 的 回答 不 同 , 接决 定着 惩 罚性 赔 偿 责任 也直
失外 ,还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构成要件的不 同。笔者认为《 食品安全法》 中的惩罚 l 倍的赔偿金 。” O 对此规定人们 的理解并不一致 , 性赔偿是侵权责任赔偿 , 理由如下 :
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是补偿 l赔偿责任。 2 生 第 款规定的责任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 , 其 惩罚性赔偿责任起源于英美法系 国家的英国 , 在美 国应用最 广泛 。在 美 国惩罚性 赔偿 既可 以适用 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惩罚性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的内
于合 同责任 , 也可 以适用 于侵权 责任 。因此 , 此处所 容看 , 处赔 偿 消 费者 的 损失 即指 第 1款 中的 补偿 此

要 :退一赔十” “ 是对我 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的误读 。 国食品安 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适 用的基础 我
法律关 系是产品责任 , 客观要件是食 品生产 经营者的行 为符合产品责任 的构成要件 , 主观要 件是食品 生产经营者者具有 故意。 在食 品生产经营者均具有故意之 时, 应对惩罚性赔偿承担连 带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 实施后 , 应适 时对食品安全法第
自 20 09年 6 1日开始实行 的《 月 中华人 民共 探讨的《 品安全法 》 食 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 质即 和国食 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 《 品安全法》 第 9 指《 ( 食 ) 6 食品安全法》 中的惩罚性赔偿是合 同领域的惩 还是侵权责任 中的惩罚性赔偿 , . 抑或既 条规定 : “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给消费者 罚性赔偿 , 造成 人 身 、 产损 害 的, 当依 法承 担 赔偿 责 任 。 财 应 生 可 以适 用 于合 同领域 , 可 以适用 于 侵权 责 任 。这 又
既 可以适 用于合 同领 域 , 可 以适 用 于侵权 责任 将 也
( ) 食品安全 法》 二 将《 中的惩罚性赔偿 定性为 造 成的法律 困境 侵权责任赔偿 , 能够使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 定相 有人认 为《 品安全法》 2 食 第 款规定的给予十 协调 , 免法律规 范 内部 的 冲突 避 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 其针对的是生产或销售 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 由于产品存在缺 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 品的违法行为 , 是 不 陷而造成他人人身和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的损害 论这 一行 为是 否给 消费者 造 成 了损害 , 应 当承 担 均 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 十倍价款的赔偿责倒 ” 。这种理解 的实质是只要生 质量法》 以下简称《 品质量法》 第 4 条 的规定 产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 , ( 产 ) 6 销售者销 “ 本法所称缺陷 ,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 、 他人财产 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均应当承担
具有代表性 的观点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 、销售 ( ) 食 品安全 法》 一 将《 中的惩罚性赔偿定性为 明 知是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标 准 的食 品 ,不 论这 一 行 侵权责任赔偿 , 符合《 食品安全法》 9 第 6条的逻辑 结 构 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 了实质损 害 ,均应 当承担十 倍价款 的赔偿责任 ,在具体做法上实行 “ 退一赔 《 品安全法》 9 食 第 6条共 2 , l 款 第 款规定“ 违 十” 《 。 食品安全法》 实施后实践中出现的案例也似 反本法规定 , 造成人身 、 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 乎佐证 了这种理解 。 那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本文拟 承担赔偿责任。” 2 第 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 对此 问题 进 行 探讨 ,以期 能够 为 正 确 理解 和适 用 标准的食 品或者销售 明知是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
《 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提供理论指导 , 食 并 的食 品 , 费 者 除 要 求 赔偿 损 失 外 , 可 以 向 生产 消 还 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 从该 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


《 食品安全法》 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条的内容看 , 1 第 款规定 的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 食品生产经营者 , 责任主体所承担 的赔偿责任为侵
收 稿 日期 :0 9 1 — 8 2 0 —2 1
作者简介 : 王吉林 (9 7 )男 , 16 一 , 山东莱阳人 , 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 院院长 , 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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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赔偿 责 任 , 将第 2款 规定 的惩罚 性赔 偿定 性 为 的冲突 。 故 侵 权责 任赔 偿 , 符合 《 品 安全 法 》 9 食 第 6条 的 内在 结构 和逻辑 。 ( ) 《 品安 全 法 》 三 将 食 中的惩 罚性 赔 偿 界 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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