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城市垃圾分类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广州市城市垃圾分类知识竞赛题及答案垃圾分类知识竞赛题一、选择题(1)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为______类。
A 一B 二C 三D 四(2)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____________。
A 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B 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厨余垃圾、玻璃垃圾C 可降解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D 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玻璃垃圾、其他垃圾(3) 广州市实行垃圾分类的垃圾分类专用垃圾桶颜色分别为______。
A 红、黑、绿、蓝B 红、橙、绿、蓝C 红、蓝、绿、灰D 红、橙、黑、绿 (4) 旧衣服属于______。
A 可回收垃圾B 有害垃圾C 可降解垃圾D 其他垃圾 (5) 过期药品属于_____,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A 其他垃圾B 有害垃圾C 不可回收垃圾D 厨余垃圾 (6) 下列不属于可回收物的是________。
A 牙刷B 牛奶盒C 布料D 衣架(7)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几月几日起实行,A 2月14日B 3月15日C 1月1日D 4月1日 (8)平常喝茶的茶叶渣应扔进那个垃圾桶内,A 厨余垃圾 B不可回收垃圾 C 其他垃圾 D 有害垃圾 (9)打印墨盒属于______。
A 可降解垃圾B 其他垃圾C 有害垃圾D 可回收垃圾 (10)《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是广州市号政府令,A 第53 号B 第50 号C 第52号D 第51 号 (11)家庭盆栽废弃的树叶属于_______。
A 有害垃圾B 其他垃圾C 可回收垃圾D 厨余垃圾 (12)下列不属于可回收物的是。
, 玩具 , 餐具 , 文具 , 枕头 (13)下列不属于其他垃圾的是_____。
1A 灰土B 烟头C 陶器D 易拉罐(14)废旧荧光灯管属于_______。
A 玻璃B 可回收垃圾C 有害垃圾D 不可回收垃圾 (15)有害垃圾应投入____ 颜色的垃圾分类桶。
A 红色B 蓝色C 绿色D 灰色(16)可回收物应投入_____ 颜色的垃圾分类桶。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1999年3月19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各类建筑工程废弃的土、渣、料等建筑垃圾。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余泥渣土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市政、公安、规划、环保、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排放与受纳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余泥渣土的,应在排放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领排放证。
但排放5立方米以下余泥渣土的,可告知区域街、镇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组织有偿清运,不需办理排放证。
需受纳余泥渣土或建立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应在受纳前向所在地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领受纳证。
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自受理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七条申领排放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拆迁许可证)及计算排放量的图纸资料;申领受纳证应当提交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使用证)及计算受纳场容量的图纸资料。
第八条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的各类工程,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不予核发施工标牌,规划部门不予组织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第九条各类工程产生的余泥渣土排放前,可堆放在同一工程用地范围内。
工程竣工交付建设单位之前,必须把余泥渣土清理完毕。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险性的废弃物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填。
余泥渣土业务办证须知及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办证须知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办证须知(一)审批权限划分1、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办理权限(1)受理、审批老六区(天河、海珠、白云、越秀、黄埔、荔湾)的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或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2)受理、审批跨区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3)受理、审批老六区的特殊工程(减免处置费、抢险、保密、外事、考古、部队、铁路)等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2、老六区(天河、海珠、白云、越秀、黄埔、荔湾)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办理权限受理、审批辖区内除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跨区工程及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3、新四区(萝岗、花都、番禺、南沙)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办理权限受理、审批辖区内除跨区工程以外的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其中,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及特殊工程由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审批完成后,在系统办证网络上报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备案及复查;其他工程由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独立审批。
(二)一般建设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应提交的材料建设单位(个人)需要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应在处置前携带相关资料一式一份到市或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1、基建施工工程类(1)基本资料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坐标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
(2)图纸总平面图、四至图、首层平面图、地下室各层平面图、建筑剖面图等,以上图纸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以上图纸为CAD电子文件,征地红线图,运输合同。
(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房屋拆卸类(1)基本资料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个人)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拆迁许可证》。
若属于单位自有产权的房屋拆卸工程可用《房地产权证》代替《房屋拆迁许可证》;若属于个人自有产权的房屋拆卸工程可用《房地产权证》代替《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09]3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穗建质[2009]981、983号文的精神,为保障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的良性循环,现制定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计价办法。
凡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计价办法如下:1、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清单项目中不再包含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直接成本)时,应独立设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项目。
2、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应按照各专业综合定额编制,人工、机械价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3、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要明确弃置点,按实际运距计算运输距离,如未能明确的,位于中心城区(越秀、荔湾、天河、黄埔、海珠、白云)的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运输距离宜按20公里计算。
4、穗建筑[2007]679号文规定的土石方运输增加费(5元/m3),不再列入措施项目费,作为其他机械费列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计算。
5 、建筑垃圾处置费如为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计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6、在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中“挖土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机械挖基坑沟槽土方自卸汽车运土”及“挖土机挖松散石方自卸车运石方”项目时,计算土石方运输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75系数计算,计算挖土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25系数计算。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2]1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2〕1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四日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推进本市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办理项目建设各项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遵循依法、精简、高效的原则,通过归并重点项目部分报建审批事项,适当压缩审批时限,确保各审批环节职责明确、运转协调、便捷高效。
第三条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以下简称绿色通道项目)为国家、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点项目,以及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所列项目和年度城建计划、城建预安排计划(含治水项目)中明确的重点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绿色通道。
其他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进入绿色通道。
第四条国家、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点项目,以及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所列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绿色通道通行证”,并加盖重点项目绿色通道专用章加以标识;年度城建计划和城建预安排计划中明确的重点项目,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绿色通道通行证”,并加盖重点项目绿色通道专用章加以标识。
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穗建质[2008]937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我委对1999年实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了解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
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穗建造价[2009]31号文(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09]3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穗建质[2009]981、983号文的精神,为保障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的良性循环,现制定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计价办法。
凡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计价办法如下:1、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清单项目中不再包含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直接成本)时,应独立设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项目。
2、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应按照各专业综合定额编制,人工、机械价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3、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要明确弃置点,按实际运距计算运输距离,如未能明确的,位于中心城区(越秀、荔湾、天河、黄埔、海珠、白云)的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运输距离宜按20公里计算。
4、穗建筑[2007]679号文规定的土石方运输增加费(5元/m3),不再列入措施项目费,作为其他机械费列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计算。
5 、建筑垃圾处置费如为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计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6、在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中“挖土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机械挖基坑沟槽土方自卸汽车运土”及“挖土机挖松散石方自卸车运石方”项目时,计算土石方运输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75系数计算,计算挖土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25系数计算。
(穗建造价[2009]31号)广州市造价站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造价站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09]31号)穗建造价[2009]3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穗建质[2009]981、983号文的精神,为保障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的良性循环,现制定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计价办法。
凡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计价办法如下:1、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清单项目中不再包含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直接成本)时,应独立设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项目。
2、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应按照各专业综合定额编制,人工、机械价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3、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要明确弃置点,按实际运距计算运输距离,如未能明确的,位于中心城区(越秀、荔湾、天河、黄埔、海珠、白云)的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运输距离宜按20公里计算。
4、穗建筑[2007]679号文规定的土石方运输增加费(5元/m3),不再列入措施项目费,作为其他机械费列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计算。
5 、建筑垃圾处置费如为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计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广东省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如何计算
广东省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如何计算第一篇:广东省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如何计算广东省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如何计算答:根据穗建质[2009]981、983号文的精神,我市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年)》的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计价规定如下:(1)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清单项目中不再包含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应独立设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项目。
(2)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要明确弃置点,按实际运距计算运输距离,如未能明确的,位于中心城区(越秀、荔湾、天河、黄埔、海珠、白云)的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运输距离宜按20公里计算。
建筑垃圾处置费如需施工单位缴纳的,应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计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中。
第二篇: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本工程位于广州市XXX。
该工程施工产生的余泥渣土需外运,为了防止余泥渣土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超载、撒漏污染严重、随意倾倒等现象,保持城市道路和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秩序良好的市容环境,现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余泥渣土的运输和排放符合相关要求。
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到市(或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部门办理《余泥渣土排放证》和《散体物料准运证》,并雇请有资质的散体物料运输公司。
工地派专人负责核验车辆的准运证和散体物料运输专用标志,检查车辆的装载量,符合要求的车辆才准许驶出工地。
严格实施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规定,即无有效证件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入工地;车轮车身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包括从纳泥场返回时),车厢封闭不严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超载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所有施工现场一律实行封闭式围挡作业,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标识;工地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在工地遮挡墙3至5米内实行硬底化,并设置冲洗和除去车身余土设施;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密封式加盖装置,严格禁止运载易飞扬物品和液体的机动车辆污染道路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为确保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的顺利举行,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加强本市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
有关事项如下:一、本决定所称建筑散体物料是指建筑废弃物和沙、石、灰、散装水泥、混凝土等散体建筑材料。
二、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噪声监测、智能道路通行系统等设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实时监控。
三、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不得允许无《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进入工地装载、运输建筑废弃物;不得允许箱体未密闭、未冲洗或者未冲洗干净的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驶离施工现场。
四、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密闭要求,并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车记录仪、转弯语音提示系统、车顶标识灯等设备。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车辆不得运输建筑散体物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请不符合本决定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散体物料。
五、建筑散体物料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对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文明教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输建筑散体物料,杜绝超载、超速、撒漏等违法行为。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穗城管委[2013]496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3〕496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县级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保和城管局、增城市城乡建管局、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消纳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20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的有效监督,实施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制度,根据《广州市建筑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处置证》的单位及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是指通过电子标签RFID记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废弃物排放工地及对应的消纳场地次数。
第四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信息平台,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应当实行RFID 电子身份绑定,在运输过程中保持RFID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排放人应当在排泥工地出入口安装RFID读卡器读取和记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RFID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杜绝无RFID电子身份绑定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排泥工地。
第七条资源化利用场、水运中转码头以及消纳能力在100万方以上的消纳场应当在场地入口处安装RFID读卡器,读取、记录运输车辆的信息,作为结算运输费用的依据。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容貌规范》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容貌规范》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
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0]71号
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0)71号一九九0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余泥渣土的排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需排放、清运、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以下简称排放管理处)是在市环卫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余泥渣土排放和受纳场地管理的专门机构。
市属各区设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在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卫局)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内余泥渣土排放和场地管理工作。
街道(镇)城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和区排放管理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内居民装修住房、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规划、房管、市政、环保等部门,应协同环卫部门搞好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余泥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修缮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
固定受纳场:是指经规划部门定点,由排放管理处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场。
临时受纳场:是指由排放管理所选用和监督或经排放管理处审定可回填余泥的建设单位自有场地。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穗建筑[2010]740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的通知(穗建筑[2010]74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穗府[2010]3号)精神,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在广州市余泥政务网(网址: http://)公布了从事建筑废弃物合法运输公司名单(以下简称公布名单)。
我委结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的实际,为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公布名单范围内选择委托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委托公布名单范围外的运输公司。
二、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监管总责,发包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据《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安排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保障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的合法利益。
三、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的具体责任,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实施建筑废弃物排放工程分包;建设单位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工程单独发包的,施工单位应当核查建筑物废弃运输公司是否属于公布名单范围,并及时与运输公司签订管理协议。
发现不属于公布名单范围的运输公司的,应当向监管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监理单位为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的安全监管责任人,承担建筑废弃物装载作业的安全监管责任,应将在建设工程中委托公布名单范围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纳入监理工作范围。
发现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装载作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理单位应立即督促纠正;施工单位、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拒绝执行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广州市余泥排放所。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穗建质[2009]506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09〕506号2009年5月12日)各有关单位:为强化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以良好的城市面貌迎接亚运会,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工地扬尘和噪声污染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污染控制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建筑工地扬尘噪音的管理要求(一)建筑工地内作业场地应100%硬化、非作业场地应100%绿化、出工地车辆应100%经由洗车槽并冲洗车轮车身。
场地硬化砼厚度应不小于15厘米(含施工通道、材料堆放加工场、办公、生活区通道等),工地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值班室、洗车槽、标准沉淀池和高压冲洗设施。
(二)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砌池堆放并采取有效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
垂直运送的建筑垃圾、散体物料应合理设置封闭式管道运输通道,杜绝产生扬尘。
(三)占道开挖施工应采取适当的施工机械,编制专门施工方案,从严控制施工噪声和扬尘污染;在行车道上开挖的管线沟槽,永久恢复前需临时通车的,应铺设足够厚的钢板,并采取必要措施杜绝车压钢板弹跳产生噪声。
(四)拆除工程施工应实施封闭、湿法作业,凡产生粉尘的源头应实施有效洒水,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五)建筑工地处置建筑垃圾、余泥等,应取得《建筑垃圾余泥渣土排放证》;运输建筑垃圾、余泥的车辆,车轮车身应经过高压水冲洗干净才准出工地,严格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即没有运输证的不准进,超载、未封闭、未冲洗的不准出)的规定,并按照批准的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进行处置;车辆装载应确保封盖严实,禁止运输过程的抛、洒、滴、漏现象。
(六)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应设置在运离居民的一侧,并采取隔离、封闭等措施降低噪声。
广州余泥排放管理处
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2009—2011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方案为卓有成效地贯彻落实市局关于《2009—2011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处的实际,依照“坚持标准、扎实工作、突出重点、全力保障、争创佳绩、不负重望”的工作思路和“一切为了创建、一切服务创建、一切保障创建”的整体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坚持以市委、市政府、市局关于《2009—2011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计划》的指示精神为指导,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测评操作手册》为导向,以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突出依法行政、公共行政和诚信服务,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严把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审批关,严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审验关,严把建筑工地和工地周围道路的巡查关;着力推动建筑垃圾受纳场建设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着力解决零星余泥管理和余泥漏洒污染道路等老大难问题,尽力构建“高效、和谐、创新、进展”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
工作目标:依照全市和市局的统一部署,牢牢围绕创建活动的任务分工,大力增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综合整治工作,力争通过三年的尽力,城市建筑垃圾受纳场和综合处置场建设初具规模,零星余泥和无主余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业务办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务实高效、行业文明程序明显提高、市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升,为广州顺利举行2010年亚运会和广州力争2011年进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作出踊跃奉献。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组织领导:成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及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教育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创建文明城市人人有责的思想观念,不断激发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的踊跃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组织召开会议,开展自查自纠,研究制定本处的整改办法,并抓好落实;按照整改情形,修改完善现有制度,制定新的制度;坚持查漏补缺,弄好总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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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穗府[1990]7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0.08.16
【实施日期】1990.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6月24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
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穗府(1990)71号一九九0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余泥渣土的排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需排放、清运、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以下简称排放管理处)是在市环卫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余泥渣土排放和受纳场地管理的专门机构。
市属各区设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在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卫局)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内余泥渣土排放和场地管理工作。
街道(镇)城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和区排放管理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内居民装修住房、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规划、房管、市政、环保等部门,应协同环卫部门搞好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余泥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修缮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
固定受纳场:是指经规划部门定点,由排放管理处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场。
临时受纳场:是指由排放管理所选用和监督或经排放管理处审定可回填余泥的建设单位自有场地。
第五条本市余泥渣土排放,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排放。
排放管理部门应本着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则,安排、协调好排放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排放管理处的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规定,制定全市余泥渣土的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并对各区排放管理所进行监督、指导;
(二)定期公布全市余泥渣土受纳场地的专业信息;
(三)负责统一印制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渣土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准运证、受纳余泥渣土场地证和登记表格;
(四)检验并核发运输余泥渣土机动车辆准运证;
(五)复议不服排放管理所处罚的行政案件;
(六)执行市环卫局及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