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案件解析|高杉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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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案件解析|高杉LEGAL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热点问题典型案件解析作者|曹会杰(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商事诉讼,微信号:caohuijie003)*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 近年来,随着民间资本日益庞大、民间融资需求持续高涨、正规借贷规模不断收紧,民间融资日渐活跃。基于银行信用方面的“可信赖性”,社会人员利诱银行员工基于自身工作职能、通过多种资金路径,套取银行信用,将民间融资的风险转嫁至银行,使得银行成为社会人员非法融资的“通道”,如浙江杭州联合银行42位储户9505万元存款丢失案(后杭州联合银行在高压态势下率先垫付全部存款)。同时,由于非法融资行为被立案侦查、所涉及民间融资链条的断裂,融资参与人通常会将矛头对准银行,以不同路径产生的各类凭证(存单、借条、担保函等)为依据,向涉事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典型的如内蒙古中行农行包商行等多家工作人员与非法集资人员

图某内外勾结引发储户与银行多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本文以笔者经办、了解到的热点案件为例,结合权威新闻报道,精选整理了最高法院和部分高级法院的相关典型裁判文书,以期能够揭示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的多种模式,并为解决实践中疑难问题提

供新的注解。(注:篇幅所限,本文中提到的法规、法院名称、银行名称等均为简称)一、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据笔者观察,违规参与民间融资的银行员工,大多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分支机构(支行及分理处)负责人,另一类为营业场所柜面工作人员,基于工作职能不同具备不同违规形式。机构负责人多以直接参与融资、用个人账户违规与实际用资人发生频繁异常资金往来,采取吸收存款不入账等手段转给用资人放贷甚至直接作为放贷人,但表面上仍为储户出具真实存款凭证(典型案件如中行辽宁水游城支行系列案、安徽泗县农合行系列案等);或擅自使用银行公章,出具借款凭证、担保书、承诺书等,使银行卷入巨额融资纠纷之中;柜面工作人员则多为非法融资人员“劫持”银行信用的帮手,采取伪造变造存款凭证、诱骗储户多输入密码等操作形式将储户存入的资金(甚至并未真实存入资金)非法转移至社会人员手中(此类情形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内蒙古图娅与中行、农行、包商行部分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系列案以及杭州联合银行42名储户存款丢失案)。通过以上多种形式,银行员工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为民间高息资金提供“通道”,将民间融资的高风险转移至银行,导致银行面临大量涉及民间融资的纠纷。此类纠纷均为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涉及到的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个案金额巨大,亦是媒体追访的热点焦点,银行业整体声誉受损,亦成为银行最为

头疼的被诉案件类型之一。二、案解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热点法律问题问题一:从程序上看,是应当一律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还是在一定条件下可刑民并行不悖? 涉及到的

非法融资人员基于不同的融资形态、主观意识状态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如内蒙古图某案,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图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杭州联合银行案,一审刑事判决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另一方面,银行员工除一般情况下可能构成的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外(如内蒙古图某案,生效刑事文书认定中行柜员通某构成挪用资金罪),还可能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以及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如内蒙古图某案,生效刑事文书认定农行柜员贾某除构成挪用资金罪外,还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在共同犯罪情况下还可能构成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杭州联合银行案,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负责人祝某犯诈骗罪)。在以上不同情况下,如出资人以银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把握的尺度是怎样的呢?我们来看两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黄木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前埔支行、李宝华、李艺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441号】(下文简称“黄木兴案”)案情简介:李艺东为前埔工行负责人(行长)。2010

年9月15日,李宝华、前埔工行等签署并向黄木兴出具一份《借据》,约定前述共同向黄木兴借款人民币1700万元。2010年11月4日,李宝华、前埔工行、李艺东等与黄木兴签署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李宝华、前埔工行、李艺东向黄木兴借款2000万元。上述3700万元均已付至李宝华账户内,到期后李宝华未还款。2011年3月底,李宝华、前埔工行、李艺东等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黄木兴出具了一份《借款延期还款承诺书》,确认并承诺对前述两笔借款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总额每月以2%支付利息,对借款本金保证分4期还款。《借据》、《借款协议》、《借款延期还款承诺书》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前埔支行业务公章(1)”印章不是前埔工行当时对外使用的公章,据李宝华称系其私刻。李艺东在《借款延期还款承诺书》中的两处签字均为其本人所签。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宝华构成集资诈骗罪及抽逃出资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福建厦门中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查明“由于缺乏自有资金,从2006年初开始,李宝华即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以投资、合作、资金周转等名义,向张丽娃、黄木兴、廖凤珍、林晓玲、吴惠媛、杨秀玉等多人借款,开始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起诉书附表载明,李宝华于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期间从被害人黄木兴处集资93550000元,已经归还90425000元,尚有3125000元未予归还。裁判观点:福建高院一审认为,李艺东签约时是前埔工行的负责人

(行长),其签字盖章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前埔工行承担,判决前浦工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高法院二审及再审均未对相关借款凭证的效力进行实体评价,反而将着眼点集中于本案是否应“先刑后民”。最高法院认为,福建省厦门市检察院查明的事实充分表明,本案已经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犯罪嫌疑规定》第十一条,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驳回黄木兴的起诉。【典型案例】天津智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53号)案情简介:孟亮系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员工。2013年12月30日,智川公司在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截止到2014年1月13日,智川公司账户存款余额为5300万元。2014年1月17日,经天津银行天保支行与智川公司对账,智川公司发现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为零。智川公司在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开立银行账户等手续以及向第三方瑞吉特公司

转账手续上,均与孟亮有关联。且有多个储户在该支行开立资金账户,账户内的资金被转走,被转走资金的情形以及资金流向均与智川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转走的情形以及资金的

走向相同。现已有多个储户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裁判观点:天津市二中院一审认为,智川公司与天津银行天保支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虽未因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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