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案件解析|高杉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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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如何定性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如何定性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如何定性近年来,银行贷款骗案频发,其中不乏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

这种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并且严重破坏了银行系统的稳定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对这种情况进行定性,阐述可行的预防措施。

首先,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属于诈骗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这种行为应当被定性为诈骗罪。

其次,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仅仅是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行为,也涉及到银行内部管理问题。

银行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在处理贷款业务时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审核贷款申请材料等环节,确保贷款资金投放到正当渠道和用途。

如果银行内部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者对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处罚,那么将加剧银行贷款骗案的发生和风险。

那么,如何避免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呢?首先,银行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对于贷款业务和行业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对于审批、审核等节点进行严格把控,建立有效的监控和审核机制,对于异常申请和风险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

此外,银行还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于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对于高风险业务和行为给予特殊审批和控制,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应被定性为诈骗罪。

为此,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和审批流程,严格控制风险,确保贷款资金投放到合法、合规和安全的用途。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银行贷款骗案的发生。

银行工作人员与外人勾结骗取银行贷款是一种十分恶劣的犯罪行为,对于银行资产的保护和银行业的发展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高利贷法律解析案例(3篇)

高利贷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普及。

然而,高利贷现象也愈发严重,给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带来了诸多隐患。

本文将以“张三借款案”为例,对高利贷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情简介张三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向李四借款10万元。

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1年。

然而,在借款过程中,李四要求张三支付高额的利息和手续费。

在张三无力支付的情况下,李四采取暴力手段逼债,导致张三生活陷入困境。

无奈之下,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返还本金和赔偿损失。

三、法律解析(一)高利贷的定义及认定标准1. 定义:高利贷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超过规定利率的利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2. 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范围的,为高利贷。

(二)张三借款案中的法律问题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贷?根据案情简介,李四要求张三支付月利率2%的利息,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李四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贷。

2. 李四是否应返还本金和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本金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3. 李四采取暴力手段逼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本案中,李四采取暴力手段逼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结论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李四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贷,但构成违约,应当返还本金和赔偿损失。

银行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银行(以下简称“该银行”)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多个理财项目,以高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调查,该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人民币10亿元,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案情分析1. 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银行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设立多个理财项目,以高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违法事实(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多个理财项目。

该银行在未取得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多个理财项目,包括“稳赢宝”、“理财通”等,以高收益为诱饵,吸引公众存款。

(2)以高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该银行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手段,诱导公众将资金存入其设立的理财项目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

该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人民币10亿元,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3.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三)吸收公众存款;……(六)发行金融债券;……(八)从事其他业务。

三、案例分析1. 该银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根据以上分析,该银行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该银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该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实务分析|高杉LEGAL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实务分析|高杉LEGAL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实务分析|高杉LEGAL作者|谢庆彬(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张怡(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作者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近年来,金融消费纠纷逐渐增多,国家层面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倾向性规定越来越明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强投资者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维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引导金融产品提供者及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和最大损失揭示义务,依法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在金融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较大风险。

在涉及适当性义务的案件中,投资者主要以委托理财合同为诉由主张金融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主张金融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诉由要求金融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从近年的案例来看,法院对金融机构科以更为严格的责任和义务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金融机构被判赔偿损失的案例越来越普遍,已经引起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一、适当性义务及相关法律规范适当性义务是金融市场上保护投资者、消费者的重要规定。

目前对适当性义务比较规范的表述是《办法》第3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失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怎么处罚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怎么处罚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怎么处罚我国银监会有明确规定,银行员工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一经发现,做开除处罚。

对银行来说,其工作人员一旦参与民间贷款与融资,那么很有可能会卷入该银行的信贷资金,对银行的信用造成损害。

民间贷款相信大家都很熟悉,提到这个词,大多数的人第一时间想到的肯定是利息,而且是高额的利息,因此就出现了一大批人参与到民间的借贷中,以赚取高额的利息。

但是想要借贷给别人,首先自己手里要有一定的资金,如果没有怎么办呢?这时就在许多人把主意打到了银行贷款上,因为银行贷款利息低,额度大,还容易获批。

在这批人中,不乏部分银行职员,他们利用对贷款流程的熟悉和工作之便,相比之下更容易。

那么银行职员是否可以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银监会有明确规定,银行员工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一经发现,做开除处罚。

并且规定,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谨记以下八项规定不得违反:1、不得以任何方式(如提高存率、私下向存款人支付费用等)诱惑存款人存储;2、不能以任何形势参加或组织非法集资活动;3、不得介绍他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4、不得私自代替客户参与任何投资和购买理财产品;5、不能借用自己或者客户的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6、不得借用客户的账户为自己或者其他银行从业人员过渡资金;7、银行员工不得举办和参与典当行业的经营,不得开设贷款公司等机构;8、不能为民间借贷做资金担保。

那么为什么要禁止银行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呢?它有什么危险?首先,对银行来说,其工作人员一旦参与民间贷款与融资,那么很有可能会卷入该银行的信贷资金,对银行的信用造成损害;其次,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大多都是凭借自己在银行工作的身份和便利,一旦东窗事发,说明该银行在内部管理方面出现了问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银行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成因、危害及管控

银行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成因、危害及管控

防控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对策——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专题调研报告银行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成因、危害及管控近年来,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行为在社会上盛行,据有关情况通报,一些银行业的员工也相继卷入之中,有的参与民间借贷、金融传销、经商办企业等活动,有的甚至涉嫌诈骗案件严重问题。

针对“防控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问题,我们走访了一些银行业基层单位,开展了专题调研,分析了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危害等,提出了防控对策。

一、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的主要特点:据了解,在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中,主要存在着8种表现形式的行为:一是员工直接组织非法集资活动;二是员工参与社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活动;三是员工充当资金“掮客”;四是员工向他人贷款或借款给他人使用,形成经济纠纷案件;五是员工以单位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员工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并形成经济纠纷案件;六是员工违规出租、出借本人账户;七是员工信用卡违规套现或恶意透支;八是员工与他人大额、频繁、异常资金往来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二、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的形成原因(一)不正之风影响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形势变得更加复杂性,“向钱看”、讲排场阔气、。

于基层网点的检查,缺乏多方位和细致性,有的方面流于形式,对检查出现的问题纠正不及时,处理上偏软。

三、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的风险危害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严重违反了金融规定和银行业规章制度,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造成的风险很容易转嫁到银行,一旦形成经济纠纷和经济刑事案件,银行声誉带来极大损害,社会经济金融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相关人员分别追究责任,员工个人受到相应处罚和处分,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做出了“八不得”,严禁银行员工卷入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违规行为之中。

各家银行和金融行业也都相应做出规定,并把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行为作为专项治理的活动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银行员工借客户贷款的钱案例

银行员工借客户贷款的钱案例

银行员工借客户贷款的钱案例(实用版)目录1.案例背景2.银行员工借客户贷款的行为3.涉及的法律问题4.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正文【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员工违规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中,银行员工借客户贷款的行为较为典型。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银行员工借客户贷款的案例为例,分析该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银行员工借客户贷款的行为】在某市,一名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客户办理贷款业务时,私自将客户的贷款用于个人投资。

这起案例中,银行员工侵犯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涉及的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看,银行员工借客户贷款的行为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职务侵占罪: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2.侵犯客户权益:银行员工未经客户同意,私自将客户贷款用于个人投资,侵犯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3.非法经营罪:如果银行员工将贷款用于非法经营活动,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员工培训:银行应当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止员工因法律观念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操作的监督,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3.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银行员工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损害客户和银行的利益。

4.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银行员工违规操作行为。

总之,银行员工借客户贷款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客户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因此,银行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真实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真实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一家银行发生了一起贷款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向银行申请贷款,骗取银行巨额资金。

该案涉及金融法律问题复杂,具有典型性。

二、案情简介1.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0岁,无业。

2. 李某通过伪造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明等材料,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3. 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批准了李某的贷款申请。

4. 李某获得贷款后,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其余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

5. 银行在贷款到期后,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通过伪造身份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银行的责任认定(1)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存在一定的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贷款业务的审查和管理。

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能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说明银行在内部控制制度上存在缺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仍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银行在明知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批准贷款申请,存在一定的过错。

3. 案件处理结果(1)李某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银行因在审查过程中存在过失,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反映了金融机构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

银行在审查贷款申请过程中,未能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说明银行在内部控制制度上存在缺陷。

2. 本案提醒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业务的审查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法律讲堂金融案件分析(3篇)

法律讲堂金融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案件也日益增多。

金融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

本文将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金融案件,对金融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典型金融案件案例分析1. 银行贷款案件案例:某公司以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导致银行损失巨额资金。

分析: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借款人通过伪造、变造借款合同、虚假担保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

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借款人道德风险。

部分借款人法制观念淡薄,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贷款。

(2)银行内部管理不善。

部分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导致贷款风险。

(3)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贷款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虚假贷款合同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2. 证券市场案件案例:某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导致投资者损失。

分析: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通过违规操作,操纵股价,误导投资者。

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上市公司违规操作。

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短期利益,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

(2)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3)投资者盲目跟风。

部分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盲目跟风,导致市场投机氛围浓厚。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操纵股价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保险欺诈案件案例:某保险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员工涉及社会融
资行为风险提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1]369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29
【实施日期】2011.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36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全国各地相继发生多起因民间借贷和集资事件引发的银行业案件,涉及金额均数以亿计。

这些案件的基本特征均为银行内部员工参与社会融资活动,违规操作直接盗划客户资金,导致民间借贷、集资所蕴含的风险被引入银行内部,形成巨大风险,社会影响恶劣。

为防范有关风险,特作如下提示: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民间借贷和集资等社会融资活动向银行转嫁风险的严重后果,把监测、防范此类风险作为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保持持续、严密的防控态势,提前做好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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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银行员工参民间高息借贷风险思考

防范银行员工参民间高息借贷风险思考

关于防范银行员工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风险的思考近年来,由于银行银根收紧,民间高息借贷事件愈演愈烈。

国内部分地区已发生多起借贷人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的事件,并相继发生了多起因民间借贷和集资事件引发的银行业案件。

如去年,温州发现4家银行4名员工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将民间高息借贷的风险引入银行内部,形成巨大的案件风险。

这类案件风险已经引起公安部、银监会、各银行金融机构高管层的高度重视,银监会及各银行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要求各银行分支机构严防员工参与民间高息借贷。

下面,笔者就如何防范银行业员工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风险谈一些拙见。

一、民间高息借贷的形成及其特点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除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以外的借贷,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

那么,为什么人们会热衷于参与民间借贷呢?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一是近年来银行银根紧缩、通胀压力越来越大,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缺乏流动资金,运作困难,加上因为银行贷款手续较多,审查较严,贷款人不具备贷款条件或不能及时得到贷款,于是不少中小企业和个人不得不以超出银行贷款利率数倍的筹资成本,通过民间高息借贷渠道获得经营资金。

二是近年来房价、物价不断上涨,人们手上的钱实际购买力不断下降,银行的存款利息己经远远达不到通胀指数。

三是民间高息借贷的利息高,一般都高出银行存款的好几倍,相当诱人,加上股市长期低迷,房地产投资受到调控,因此不少人尽管明知风险大,但仍选择了民间高息借贷方式来进行非法”理财”。

四是近几年来各地纷纷出现了不少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有些公司严重超越了自己的经营范围,成为民间高息借贷的载体,在很大程度上对民间高息借贷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基于上述原因,各行各业参与民间高息借贷者众多,既有城镇居民、农户,也有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甚至企事业单位包括个别银行工作人员也参与其中。

民间高息借贷的资金来源也甚为广泛,不但包括个人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

不良资产投资与律师具体工作

不良资产投资与律师具体工作

不良资产投资与律师具体工作律盐沙龙高杉LEGAL发表于 2021-03-10 12:11主讲人:戴安娜(2021年入职某不良资产投资公司,现主要负责银行不良资产的收购)本次讲座主要围绕不良资产展开,内容包括相关基础概念、不良资产投资的运作和律师的具体工作等.一、不良资产的概念为了大家对不良资产有一个直观的熟悉,首先在这里先向大家举一个例子。

如图所示,若是银行向企业贷款1万万,时间为两年期,以帮忙企业扩大业务,维持生产等;可是由于结构性的经济转变,或企业经营不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恶化,因此两年到期以后,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或只能偿还部份贷款;那么,对于银行而言,这笔贷款即成了不良资产.按照央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动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和《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贷款分为五级: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

其中前两种为正常贷款,后三种称之为不良资产:1)正常贷款,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借款合同,能够正常的还本付息,不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和全额偿款的消极因素;2)关注贷款,指虽然借款人能够偿还贷款,但存在潜在的不利因素,贷款损失的概率不超过2%-5%;3)次级贷款,借款人出现明显的不能还款的消极因素,依照其正常的营业收入可能无法足额偿还贷款的本息,只有通过资产处置和对外融资,才能还本付息,概率一般为25%;4)可疑贷款,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即便执行抵押和担保,也必然会产生部份损失,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5)损失贷款,是最为严重的一类贷款,借款人没有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何种办法,贷款都会受到损失,即便能够回收一部份,这部份的价值对于原先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而言,也是微乎其微的。

银行出于控制信贷风险、上市需求或年度审计的需求,可能选择剥离这部份不良资产;这也就成了整个不良资产行业的基础。

二、不良资产的行业流程和盈利模式(一)行业流程银行出售不良资产,不会以账面价钱直接出售,通常价钱为不良资产包账面价值的30%-50%,行业的盈利也来源于此。

浦发银行案件法律(3篇)

浦发银行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因违规放贷、挪用资金等问题被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影响深远,不仅暴露出银行业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也引发了公众对金融安全的担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浦发银行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在2013年至2016年间,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违规开具承兑汇票等方式,涉嫌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元。

此外,该分行还涉嫌挪用客户资金、违规担保等问题。

经调查,该案件涉及多名银行工作人员,其中包括时任分行行长。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违规放贷浦发银行宁波分行涉嫌违规放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发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

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2. 挪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浦发银行宁波分行涉嫌挪用客户资金,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3. 违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担保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在未对关联企业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情况下,违规为其提供担保,涉嫌违反了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4. 内部控制缺失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的案件暴露出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的行为表明,其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未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关于三起违规参与资金“过桥”等问题典型案例启发

关于三起违规参与资金“过桥”等问题典型案例启发

关于三起违规参与资金“过桥”等问题典型案例启发大致意思,说的是某股份制银行一贷款客户贷款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员工帮助其拆借资金进行“过桥”。

过程中存在违法事实,被法院认定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过桥”相信很多银行人都不陌生,有些人还曾经参与过。

但是就是这些“过桥”业务,让一些人一着不慎掉下了人生的“天桥”。

断送前途,留下污点。

这个案例,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1、不要贪图所谓的“介绍费”,在“过桥”中陷得太深愿意用高利贷进行过桥的贷款客户,往往本身就已经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

有些银行员工贪图一些“介绍费”,积极主动替这些客户张罗拆借资金,甚至不惜个人签字担保。

常在河边走,那有不湿鞋。

经常参与“过桥”中,陷入太深,难免会让自己陷进去,拔不出来。

2、不要为了掩盖或者处理不良贷款,把自己给搭进去有些银行员工顶不住不良压力,担心影响考核和收入。

或者被风险条线部门忽悠,过桥后一定会续贷。

有的时候领导可能还会暗示你,只要解决好了某某的不良贷款就将对你委以重任。

结果头脑发热,伪造合同,签字担保,修改批复,蒙骗出借资金方把资金转入银行。

通过这种方式掩盖、处理的不良,银行和你的领导是没事了,你自己却摊上大事了。

不要指望银行和领导会为你解套,他们会异口同声地说这是你的个人行为,与本行无关。

3、不要把别人当傻子,你把别人当“傻子”,别人可能会要你的“脑子”银行“过桥”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几千万。

这些钱,出借资金的人,也不是天上飘来的。

不要以为你很高明,装作不是你的事。

甚至不接电话,不见面,躲着他们。

收不回来,形成损失,没有人会打碎牙齿咽进自己的肚子。

报警抓人,那是基本操作。

有人甚至不惜再花几十万,要你的“爪子”、“腿子”甚至“脑子”。

人生路漫漫,且行且珍惜!。

银行员工违规参与民间融资事件报告与应急模版

银行员工违规参与民间融资事件报告与应急模版

银行员工违规参与民间融资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本行员工违规参与民间融资事件,维护我行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监管要求和《银行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及应急处置预案》、《银行突发声誉风险件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制度,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员工违规参与民间融资,是指员工以任何形式参与高利贷或非法集资,在社会融资组织参股、兼职,充当资金掮客,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鉴证、验票、出借账户等违反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的情形。

第三条应急处置过程中,应遵循“控制规避、化解风险”的原则。

避免员工个人不法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传导至本行,造成本行声誉及经济等损失。

以诚恳、务实的态度和言行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及可能存在的外部机构传达有关信息,强调员工个人私自行为与本行无关的事实,引导矛盾焦点向实际债务人转移,从而力争有效控制局面,化解风险。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具体部门职责参照《银行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报告与应急处置第五条具体报告要求参照《银行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应对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果相关利害关系人到访事发单位,事发单位应予接待,不回避,过程中要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

如其要求我行承担相关责任,应明确作出“员工以个人名义作出的任何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与银行不存在任何关系”的意思表述。

事发单位应根据事件发展状态,适当考虑是否加强安保力量,保障人员及财产安全。

处置过程中,如利害关系人采取过激手段,应立即报警。

第七条应对媒体(一)如发现媒体出现关于我行员工违规参与民间融资的报导或描述,应根据本行声誉风险相关管理规定,与该媒体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商请该媒体采取措施尽可能消除或减小影响。

(二)如果媒体要求采访,事发单位应严格执行我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并第一时间向总行办公室报告。

经总行办公室同意后,积极回应媒体。

事发单位应指定专人(熟悉事件情况且语言表达能力强)接受采访,过程中,应注意措辞,维护我行利益。

关于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的风险提示

关于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的风险提示

关于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的风险提示1. 引言1.1 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的定义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是指银行员工利用其在银行从业的便利条件,违反相关规定和职业操守,为民间融资项目提供牵线搭桥服务,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银行员工通过内部关系,向民间融资平台、借贷公司等机构介绍客户或项目,并获取中介费、回扣等形式的利益。

银行员工作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拥有客户资源、金融信息和信任度等优势,利用这些优势为民间融资项目牵线搭桥的行为,既有可能涉嫌利益输送和违规收受回扣,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增加。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声誉和客户利益,也违反了金融监管的规定,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

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行为属于违规金融活动的范畴,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秩序的规范。

为避免涉及此类风险,银行员工应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合规经营,提升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风险意识。

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1.2 违规行为的背景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是指银行员工利用其在银行系统内的特殊位置和资源,为民间个人或企业牵线搭桥,介绍他们进行非法融资活动。

这一违规行为背后往往存在着多方面的背景因素。

部分银行员工可能因为个人利益或其他原因,违反银行的规定和职业操守,将银行的资源和信任滥用于民间融资。

他们可能通过向客户泄露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等方式,帮助客户绕过正规渠道获取资金,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一些客户可能因为缺乏资信或无法获得正规融资渠道,而寻求银行员工的协助进行民间融资。

他们可能被银行员工的承诺和便利所诱惑,不自觉地涉足违规行为之中。

银行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的背景是复杂多样的,既包括员工个人动机也包括客户需求的驱动。

必须加强对这一背景的认识,才能有效遏制这一违规行为的发生。

个人高利贷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个人高利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个人贷款业务日益普及。

然而,在满足人们融资需求的同时,高利贷问题也日益凸显。

高利贷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个人高利贷案件,旨在揭示高利贷的法律风险,为相关人员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李四借款5万元。

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6个月。

然而,在借款过程中,李四以各种理由不断要求张三提前还款,并收取高额利息。

在借款到期后,李四以张三未按时还款为由,向其索要本金及高额利息。

张三认为李四收取的利息过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四收取的月利率2%是否合法?2. 李四能否以未按时还款为由,要求张三支付高额利息?3. 张三应否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四、法律分析1. 关于月利率2%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约定利息的,按照约定支付。

但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李四与张三约定的月利率为2%,并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李四收取的月利率2%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2. 关于高额利息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本案中,李四与张三约定的月利率为2%,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1.62%。

因此,李四收取的高额利息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调整。

3. 关于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学习心得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学习心得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学习心得自20xx年以来,跟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改变,钱币政策的收紧,银行信贷资本投放大幅减少,致使了民间融资的迅猛发展,但因为看管的缺失,部分非法分子的控制使得目前的民间借贷完整背叛了其产生的初衷,不停以高息吸引投资人,俨然成为了高利贷和非法集资,因此也引起了好多纠葛和案件。

因为利益驱动,许多银行员工也直接或间接地参加到了非法的民间借贷活动中。

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违规违纪事例与解析》一书中多个有关事例表露的状况解析来看,银行员工参加社会非法高息借贷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员工个人倡始或参加外面公司或个人的高息借贷、融资或集资。

一是银行员工利用自己的资本、个人贷款资本或经过非法手段截留、挪用和诈骗客户资本用于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活动。

二是员工行作为媒介进行高息资本借贷。

三是利用银行信用,假造银行信用担保函,或许违规直接使用银行印章违规对外签订资本证明、担保、存款等协议。

二是员工与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寄售公司等融资中介公司发生借贷资本来往。

金融从业人员的非法集资案件主要特点一是身份特别。

犯法嫌疑人多为基层金融机构拥有必定职权的人员,在当地有必定的社会地位和相信度。

二是欺诈性强。

犯法嫌疑人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假借为银行揽储、代客投资理财等名义非法资本或充任“资本掮客”,以高额回报为钓饵,极具欺诈性和迷惑性。

三是影响恶劣。

此类案件中,民众一般是出于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相信,或许误认为是将资本投资给银行而参加集资,一旦所投资本没法回收,便会把矛头指向金融机构,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存在较大的涉稳隐患。

所以,银行员工参加民间借贷,简单出现利用银行信用或银行资源,牟取高额利息回报,可能滋长职务犯法和职业道德风险,并将风险转嫁给银行。

同时,金融从业人员参加民间借贷是国家政策和行业所严禁的行为。

那么要如何防备员工大能与非法民间借贷呢?(一)增强教育,做到源泉防备。

一是要增强对员工的法律、法例以及有关业务操作制度的不停学习,进一步规范员工的从业行为。

法律案例高利贷案例分析(3篇)

法律案例高利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逐渐成为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监管不严、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高利贷现象在我国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市发生的真实高利贷纠纷为例,分析高利贷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张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1年。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李某如约向张某支付了首期借款。

然而,在借款期限内,张某多次以各种理由要求李某提前还款,并要求支付高额利息。

李某因无力偿还,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2. 高利贷合同是否有效?3. 借款人是否应承担高额利息?四、法院判决1. 高利贷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高利转贷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将非法所得的贷款再次转贷,或者以高利转贷为目的,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以2%的月利率向李某借款,但实际上收取了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2. 高利贷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张某以高利贷的形式向李某借款,存在欺诈行为,因此该借款合同无效。

3. 借款人无需承担高额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利息。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由于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无需承担高额利息。

五、案例分析1. 高利贷的危害。

高利贷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

高利贷的利息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款人难以承受,容易引发纠纷。

此外,高利贷往往伴随着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影响。

2. 高利贷的法律规制。

我国法律对高利贷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案件解析|高杉LEGAL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案件解析|高杉LEGAL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案件解析|高杉LEGAL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热点问题典型案件解析作者|曹会杰(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商事诉讼,微信号:caohuijie003)*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 近年来,随着民间资本日益庞大、民间融资需求持续高涨、正规借贷规模不断收紧,民间融资日渐活跃。

基于银行信用方面的“可信赖性”,社会人员利诱银行员工基于自身工作职能、通过多种资金路径,套取银行信用,将民间融资的风险转嫁至银行,使得银行成为社会人员非法融资的“通道”,如浙江杭州联合银行42位储户9505万元存款丢失案(后杭州联合银行在高压态势下率先垫付全部存款)。

同时,由于非法融资行为被立案侦查、所涉及民间融资链条的断裂,融资参与人通常会将矛头对准银行,以不同路径产生的各类凭证(存单、借条、担保函等)为依据,向涉事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典型的如内蒙古中行农行包商行等多家工作人员与非法集资人员图某内外勾结引发储户与银行多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本文以笔者经办、了解到的热点案件为例,结合权威新闻报道,精选整理了最高法院和部分高级法院的相关典型裁判文书,以期能够揭示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的多种模式,并为解决实践中疑难问题提供新的注解。

(注:篇幅所限,本文中提到的法规、法院名称、银行名称等均为简称)一、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据笔者观察,违规参与民间融资的银行员工,大多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分支机构(支行及分理处)负责人,另一类为营业场所柜面工作人员,基于工作职能不同具备不同违规形式。

机构负责人多以直接参与融资、用个人账户违规与实际用资人发生频繁异常资金往来,采取吸收存款不入账等手段转给用资人放贷甚至直接作为放贷人,但表面上仍为储户出具真实存款凭证(典型案件如中行辽宁水游城支行系列案、安徽泗县农合行系列案等);或擅自使用银行公章,出具借款凭证、担保书、承诺书等,使银行卷入巨额融资纠纷之中;柜面工作人员则多为非法融资人员“劫持”银行信用的帮手,采取伪造变造存款凭证、诱骗储户多输入密码等操作形式将储户存入的资金(甚至并未真实存入资金)非法转移至社会人员手中(此类情形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内蒙古图娅与中行、农行、包商行部分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系列案以及杭州联合银行42名储户存款丢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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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案件解析|高杉LEGAL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热点问题典型案件解析作者|曹会杰(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商事诉讼,微信号:caohuijie003)*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 近年来,随着民间资本日益庞大、民间融资需求持续高涨、正规借贷规模不断收紧,民间融资日渐活跃。

基于银行信用方面的“可信赖性”,社会人员利诱银行员工基于自身工作职能、通过多种资金路径,套取银行信用,将民间融资的风险转嫁至银行,使得银行成为社会人员非法融资的“通道”,如浙江杭州联合银行42位储户9505万元存款丢失案(后杭州联合银行在高压态势下率先垫付全部存款)。

同时,由于非法融资行为被立案侦查、所涉及民间融资链条的断裂,融资参与人通常会将矛头对准银行,以不同路径产生的各类凭证(存单、借条、担保函等)为依据,向涉事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典型的如内蒙古中行农行包商行等多家工作人员与非法集资人员图某内外勾结引发储户与银行多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本文以笔者经办、了解到的热点案件为例,结合权威新闻报道,精选整理了最高法院和部分高级法院的相关典型裁判文书,以期能够揭示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的多种模式,并为解决实践中疑难问题提供新的注解。

(注:篇幅所限,本文中提到的法规、法院名称、银行名称等均为简称)一、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据笔者观察,违规参与民间融资的银行员工,大多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分支机构(支行及分理处)负责人,另一类为营业场所柜面工作人员,基于工作职能不同具备不同违规形式。

机构负责人多以直接参与融资、用个人账户违规与实际用资人发生频繁异常资金往来,采取吸收存款不入账等手段转给用资人放贷甚至直接作为放贷人,但表面上仍为储户出具真实存款凭证(典型案件如中行辽宁水游城支行系列案、安徽泗县农合行系列案等);或擅自使用银行公章,出具借款凭证、担保书、承诺书等,使银行卷入巨额融资纠纷之中;柜面工作人员则多为非法融资人员“劫持”银行信用的帮手,采取伪造变造存款凭证、诱骗储户多输入密码等操作形式将储户存入的资金(甚至并未真实存入资金)非法转移至社会人员手中(此类情形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内蒙古图娅与中行、农行、包商行部分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系列案以及杭州联合银行42名储户存款丢失案)。

通过以上多种形式,银行员工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为民间高息资金提供“通道”,将民间融资的高风险转移至银行,导致银行面临大量涉及民间融资的纠纷。

此类纠纷均为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涉及到的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个案金额巨大,亦是媒体追访的热点焦点,银行业整体声誉受损,亦成为银行最为头疼的被诉案件类型之一。

二、案解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热点法律问题问题一:从程序上看,是应当一律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还是在一定条件下可刑民并行不悖? 涉及到的非法融资人员基于不同的融资形态、主观意识状态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如内蒙古图某案,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图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杭州联合银行案,一审刑事判决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另一方面,银行员工除一般情况下可能构成的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外(如内蒙古图某案,生效刑事文书认定中行柜员通某构成挪用资金罪),还可能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以及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如内蒙古图某案,生效刑事文书认定农行柜员贾某除构成挪用资金罪外,还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在共同犯罪情况下还可能构成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杭州联合银行案,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负责人祝某犯诈骗罪)。

在以上不同情况下,如出资人以银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把握的尺度是怎样的呢?我们来看两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黄木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前埔支行、李宝华、李艺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441号】(下文简称“黄木兴案”)案情简介:李艺东为前埔工行负责人(行长)。

2010年9月15日,李宝华、前埔工行等签署并向黄木兴出具一份《借据》,约定前述共同向黄木兴借款人民币1700万元。

2010年11月4日,李宝华、前埔工行、李艺东等与黄木兴签署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李宝华、前埔工行、李艺东向黄木兴借款2000万元。

上述3700万元均已付至李宝华账户内,到期后李宝华未还款。

2011年3月底,李宝华、前埔工行、李艺东等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黄木兴出具了一份《借款延期还款承诺书》,确认并承诺对前述两笔借款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总额每月以2%支付利息,对借款本金保证分4期还款。

《借据》、《借款协议》、《借款延期还款承诺书》上“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前埔支行业务公章(1)”印章不是前埔工行当时对外使用的公章,据李宝华称系其私刻。

李艺东在《借款延期还款承诺书》中的两处签字均为其本人所签。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宝华构成集资诈骗罪及抽逃出资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福建厦门中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查明“由于缺乏自有资金,从2006年初开始,李宝华即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以投资、合作、资金周转等名义,向张丽娃、黄木兴、廖凤珍、林晓玲、吴惠媛、杨秀玉等多人借款,开始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起诉书附表载明,李宝华于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期间从被害人黄木兴处集资93550000元,已经归还90425000元,尚有3125000元未予归还。

裁判观点:福建高院一审认为,李艺东签约时是前埔工行的负责人(行长),其签字盖章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前埔工行承担,判决前浦工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高法院二审及再审均未对相关借款凭证的效力进行实体评价,反而将着眼点集中于本案是否应“先刑后民”。

最高法院认为,福建省厦门市检察院查明的事实充分表明,本案已经涉嫌经济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犯罪嫌疑规定》第十一条,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驳回黄木兴的起诉。

【典型案例】天津智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53号)案情简介:孟亮系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员工。

2013年12月30日,智川公司在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

截止到2014年1月13日,智川公司账户存款余额为5300万元。

2014年1月17日,经天津银行天保支行与智川公司对账,智川公司发现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为零。

智川公司在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开立银行账户等手续以及向第三方瑞吉特公司转账手续上,均与孟亮有关联。

且有多个储户在该支行开立资金账户,账户内的资金被转走,被转走资金的情形以及资金流向均与智川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转走的情形以及资金的走向相同。

现已有多个储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裁判观点:天津市二中院一审认为,智川公司与天津银行天保支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虽未因涉及经济犯罪而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但智川公司在天津银行天保支行预留印鉴以及账户内资金被转走的方式和情形与其他多名在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的储户相同。

现已有多名储户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智川公司的起诉。

天津高院维持了该裁定。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智川公司到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天津银行天保支行为智川公司开立了帐户,并出具了《活期存款开户通知书》,应视为双方建立了存款关系。

对待智川公司的起诉,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本案中,智川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天津银行、天津银行天保支行支付智川公司存款5300万元及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仵。

原一、二审法院驳回智川公司的起诉,属适用法律有误。

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天津二中院院继续审理本案。

【评析】银行员工违规参与民间融资引发的案件,通常涉及到内外两方面主体的刑事犯罪问题,而该两方面主体的刑事案件进展、卷宗材料中相关人员的询问/讯问笔录、鉴定材料记载及结论直至刑事案件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罪名等,都可能会对与此相关的民事纠纷产生重大影响,有时候一句关键性的表述甚至会决定案件当事人随后极有可能进行的民事诉讼的成败。

因此刑事报案是否进行、推进过程中如何表述及提交相应的材料,需要引起各方参与人的高度重视。

事实上,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导致的民事法律纠纷,一类基础关系为存款关系,一类基础关系为民间借贷(包括从属担保)。

以上两例案件中,黄木兴案实质是银行员工违规出具借款凭证,参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如符合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解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而以存款关系为基础关系的案件,据笔者观察,实践操作中逐步对此类案件受理条件予以放宽,本文中提到的典型案例均在不同程度上与刑事案件相关联,大多数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或未取得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法院亦作出了生效民事判决。

问题二:相对人持存单等存款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息,判断储蓄存款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是什么?银行是否应当无条件承担兑付责任?相对人收取高息的行为,司法实践如何评价?与民间融资有关的存款关系类案件近年来爆发较为集中,规模化特征明显,也是目前媒体与公众关注的焦点类型。

一般来说,此类案件大多是资金中介人(或实际用资人)以高额贴息为诱饵,诱使出资人至银行办理存款或者其他资金交付业务,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操作之便,或私刻盗用公章出具虚假存单进账单,或使用“提前开户预留密码”、“破损换折”、“变造存折”、“诱骗储户输入三次密码”等多种形式,违规转款。

【典型案例】潘首相与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38号,以下简称“潘首相案”)案情简介:高炜为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主任。

2011年3月28日,潘首相在泗县农合行从其持有的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卡里取款49999999元。

同日,潘首相在泗县农合行存入5000万元,泗县农合行开具一张个人定期存单。

该存单上载明:户名潘首相,金额5000万元,储种整存整取,起息日2011年3月28日,存期一年,到期日2012年3月28日,利率年3%,到期利息150万元。

上述存单到期后,泗县农合行未予兑付。

相关刑事案件《起诉书》载明:被告人邱芳以高息揽储为名,将辽宁省大连市人潘首相介绍到泗县农合行存款。

被告人高炜将潘首相的5000万元个人定期存单密码挂失,并将重置的密码和潘首相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邱芳。

2011年3月31日,邱芳将伪造的存单、身份证复印件、密码交给夏伟祥,指使其到营业部通过高炜将5000万元存款提起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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