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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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的行使;(三)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第三条上条所指的“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控制公司目的的行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第九条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劲胜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XXXX年1

劲胜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XXXX年1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第三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2024年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营性资金。

1、投资性资金指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2、融资性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主体借入或归还的资金等;3、经营资金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用金。

2、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____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币和按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

第四条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公司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二章授权与批准第五条为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对公司实际控制,并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授权给财务总监进行审批。

第六条审批权限对外支付资金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本规定所设权限的金额为同一笔业务发生费用总额,严禁将同一笔业务分次报销。

第七条财务审核。

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支出性质逐级上级审核或审批,严禁越级审核或审批。

奥 特 迅: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26

奥 特 迅: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26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二○一○年十月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安全性,保护公司和关联方的利益,防范利益冲突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股权投资、关联交易等。

三、定义1.关联方: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关联公司等。

2.资金往来: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担保、投资等行为。

四、资金往来的原则和要求1.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遵循公平、公正、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明确责任分工原则:公司应明确资金往来事务的责任主体,确保责任明确、权责相对应。

3.信息披露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投资者等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防止出现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五、资金往来的程序和要求1.资金往来的申请和决策:涉及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应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申请,并经过审议、决策后方可实施。

2.资金往来的合同和协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资金流动的方式和期限。

3.资金往来的审计和监督:公司应定期对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审计,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往来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关联交易的报备和披露:涉及与关联方的交易,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报备和披露,避免利益输送和优惠待遇。

六、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可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月日第一条为建立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八条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运用内部控制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风险

运用内部控制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风险

运用内部控制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风险作者:周阳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第2期周阳摘要:2006年4月,澳柯玛公司由于控股股东大规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引发危机,利润大幅下跌,主营业务接近停产。

危机发生后,澳柯玛公司进行了及时重组与整改,危机最终得以解除。

本文将以该事件为背景,从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角度对澳柯玛公司此次危机事件展开深析,寻找其在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方面的疏漏,利用有效的理论帮助上市公司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风险。

关键词:澳柯玛公司;资金占用;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一、案例背景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 年,是全球知名的制冷装备供应商,也是全球领先的制冷家电、环保电动车和生活家电制造商。

公司成立初期,主要专注于电冰柜生产,发展迅速并很快占领了国内家电市场,成为了著名的“冰柜大王”。

自1996 年,澳柯玛股份开始实行多元化发展战略,其中以非关联性多元化为主要形式。

澳柯玛不断加大多元化扩张,投资范围涉及家用电器、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海洋生物、房地产等多个领域,但投资纷纷以失败告终。

2006年3月,澳柯玛控股股东澳柯玛集团及其下属关联企业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9.47 亿元,公司2005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幅度超过50%,公司的主营业务之———空调接近停产。

危机发生后,澳柯玛公司实行了及时重组和整顿,通过瘦身战略逐步挽回了经济损失,危机得以解除。

二、概念界定1.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由一个主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实施,应用于战略制订并贯穿于企业之中,旨在为实现运营、报告和合规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企业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考虑五大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

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促进企业各个职能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可以明晰各部门的权责,从而保障企业内部各部门与单位间的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

2.资金占用大股东资金占用是指一个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谋求个人利益利用各种形式占有所控制公司资金的现象。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定义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三、资金占用的形式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

四、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1、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规范运作,从制度上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KK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KK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KK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关联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界定。

第三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资金往来的规范第五条资金往来是指两个经济主体之间因交易或约定的安排而进行的资金划转。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为基础。

第六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外,还需按照《公司章程》、《KK股份有限公司A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KK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交易的经济主体之间未将交易对象和资金同时交付时,则形成一方对另一方的资金占用。

公司应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合理的交付时间,并按约定及时交付,缩短资金占用时间,减少资金占用金额。

第八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山东高速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山东高速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经2010年3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活动,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链断裂风险,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活动,是指公司筹资、投资和资金营运等资金活动进行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 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

(三)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

(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进行资金管理活动中重点关注如下风险(一)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者遭受欺诈。

(二)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使公司经营陷入财务困境。

(三)投融资过程中,由于盲目投资和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流动性不足或者资金链断裂风险。

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为公司资金集中归口管理部门,通过结合本企业发展实际,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活动的集中归口管理,明确筹资、投资和资金营运管理等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岗位分离要求,定期检查和评价资金管理活动情况,落实责任制度,确保公司资金管理活动安全有效运行。

(一)公司资金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计划财务部,其他相关部门为资金的分口管理部门,公司所有的收支均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二)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资金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全面预算体制。

(三)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资金活动的日常管理,参与投融资方案等的可行性研究,总会计师或者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参与投融资方案决策过程。

(四)公司计划财务部强化对各分(子)公司、各管理处(以下简称“权属单位”)资金业务的统一监控,其中银行账户由公司统一开立和管理,各权属单位按规定分别开立收入、经费账户,严格管理,如需开设其他账户需经公司批准,力求避免资金冗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与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____会计法》、《____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三)资金收支“两条线”原则;(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金,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

本制度所指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

日常费用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财务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执行。

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或提供对外担保等资金支出;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管理重点为采购资金管理、应收预付管理、其他往来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第五条公司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实行对各分子公司的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资金收支,是根据董事会审批同意的年度预算及月度预算进行预算控制与管理的,在月度预算范围内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凡涉及财务付款的业务应于每月____日预算下月资金支付计划经公司财务部初审、公司财务负责人复审,汇总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计划,按预算批准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于投资和融资,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投资资金管理第八条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委托理财限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____%以下;超过该数额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本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和责任。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股东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包括公司利润中心、子公司、关联方公司、高管和员工等,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司的相关人员。

二、管理机制1. 审计监察制度公司将建立审计监察制度,并对所有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察。

2. 审批流程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对所有涉及到股东和关联方的交易进行审批,并将审批记录存档备查。

3. 资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和股东、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监督管理机制公司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督促股东和关联方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式进行操作,监督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责任制度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对资金占用负主要责任。

2. 公司管理人员应对资金占用的审批和监督负主要责任。

3.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董事会应对公司的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制定措施1. 对于违反公司资金占用规定的股东和关联方,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恢复原状,其中涉及的所有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2)采取其他惩罚措施,包括纠正不良行为等。

2. 并且,公司也将采取以下措施防范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1)加强对股东和关联方的审查,防范潜在的资金占用风险;(2)完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3)落实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资金使用规定。

以上是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同时也要求公司相关人员遵守公司的监管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关联公司借款管理制度

关联公司借款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资金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三、资金占用定义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理由的资金占用。

四、资金占用审批程序1. 对于经营性资金占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评估,并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资金占用。

2. 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需提交以下材料:(1)占用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占用资金原因、金额、期限等;(2)占用资金审批表,由公司财务部门填写,包括占用资金金额、期限、用途等;(3)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资金占用。

五、资金占用监督与报告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2.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审议,对占用资金情况异常的,要求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对于占用公司资金造成公司损失的,占用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第五条公司应防范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 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 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 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6.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金正大:内部控制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12

金正大:内部控制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12

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和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的:(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强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有关原则:(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流程,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二)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三)制衡性原则:公司的决策层、高管层、执行层的治理结构合理,每项完整的业务流程具有互相制约的控制环节;(四)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公司全体人员应自觉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通过内部控制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五)独立性原则: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六)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以风险控制、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原则;(七)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八)合理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适当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与目的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常见的现象。

关联方资金往来包括关联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个人等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各方。

为了规范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障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制定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该制度的目的是明确资金往来的原则和规范,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良性经营。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投资等形式的资金往来。

三、管理原则1.公平原则: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偏袒其中一方。

2.诚信原则:公司与关联方在资金往来过程中应保持诚信,不得进行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风险控制原则:公司与关联方进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风险可控。

4.合规原则: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活动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五、管理程序1.审批程序:公司的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资金往来申请、审批、签署合同等环节。

相关审批文件需留存备查。

2.风险评估和控制:公司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往来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包括关联方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方面的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3.协议签订: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的分配,以及资金往来的期限和利率等条件。

协议应经过法律审查,并由公司法务部门或受托律师审核。

4.监督与检查: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对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应按照制度规定,对资金往来的合规性、风险控制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六、违规处罚1.如果公司或关联方违反了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辞职、追究刑事责任等。

2.对于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股东权益受损的行为,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并聘请律师提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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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公司审计部、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审计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
构。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来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

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常设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下属各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等方法,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执行。

第十九条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一条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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