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案例】

1998年12月,B公司与A股份公司订立协议书,约定:A公司为了发展股东,扩大筹股,要求B公司作为股东入股,以扩大影响,B公司把为A公司制造的两台大型电力变压器的全部货款计400万元作为入股股金,但该文不具法律效力,仅供A公司对外宣传用。某审计事务所在没有对电力变压器进行实物估价的情况下,以B公司的函件验证其出资400万元,并在当年的公司章程上予以记载。嗣后,B公司并未向A公司实际交付变压器,亦未实际出资入股。2000年A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本年度年检报告书中,将B公司列在“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栏中,记载其应缴出资额为400万元,实缴出资额400万元。2001年3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B公司未作为股东参与对A公司2000年度的利润派送分红,修改后的A公司章程的股本构成中亦没有B公司。随后,在A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2002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以及股东大会讨论变更公司董事长的会议,B公司均未作为A公司股东参与。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电费,被电力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电费及违约金450万元,并要求B公司在其虚假出资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电力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判由A公司偿付电力公司电费及违约金。

【解析】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涉及的问题,但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难度较大。事实上,认定股东资格要依托多种方式来证明,是证据证明力比较综合使用的结果。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等记载;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授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

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形下,各种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

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股东或发起人就公司的重要事务所做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的安排,很大程度上是股东或发起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因公司章程的性质,签署章程即表明签署者愿意成为社团法人的成员,股东签署公司章程主要约束的是公司和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加之,公司法以及现代的行政管理制度赋予章程以对外公示的效力,相对人可以依据章程判断公司股东的情况。故以签署章程作为股东或发起人资格确认的法律标准,具有典型的法律意义。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因此,以签署章程来确认股东资格须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股东都须签署公司章程;且公司章程记载对于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意义大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上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这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条款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发生股权转让改变股东姓名或名称时,亦须修改公司章程,重新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因此,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未记载于公司章程,将难以产生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后果。股份有限公司则因人数较多,且股份有记名股和无记名股之分,对无记名股份的持有人自无彰显其姓名或名称的必要,对记名股份的持有人,又无在章程上记载其姓名或名称的法律要求,因此章程记载如未记载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起人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不会产生除去股东资格的效果。

二、股东出资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确认股权的实质性要件。但是否实际出资不是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不能以股东未出资、假出资而一律否定股东资格。因为在对外关系上,股东不出资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即使在公司内部关系中,也只是赋予公司对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可行使抗辩权,或者由公司通过调整股权结构、依法减资的方式取消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其次,要求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资

本的真实,以维护交易安全。但越来越多的立法者发现,公司财产始终处于变化之中,严格坚持“出资取得股东资格”的原则,反而会带来极大的不便。所谓公司资本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实践中很难有效地实现。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四条等条文的规定体现了立法即采此种观点: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差额补交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虚假出资的股东,工商行政部门可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三、股东名册与股权证明各国大多规定了股东名册具有公示性,但这只是股东名册的附随性功能,股东名册的目的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系,而非公司和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并且股东名册对认定股东资格的效力也仅限其作为形式化的证据,而不能等同于股东实质性的股权所有权。股份名册对公司股东资格的证明,不是完全充分的条件,而是具有表面证据的效力。记载于其上的股东通常可确认其股东资格,否认股东名册上的记载的股东的权益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更新,是公司的义务、股东的权利,若因公司拒不作股东登记或登记错误,属于履行义务不当,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从法律上看,出资证明或股份证书作为物权性凭证,是持有人对股份享有权利的凭证,以证明投资人是股份的合法所有人。在无充足的反证证明此类证据为虚假、失效或者不合法时,可依此确认持有人之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在设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应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因而凡可出示公司正式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者,应反推认定其为股东。

四、工商登记依据我国公司法注册登记是公司成立的法定程序,但我国现行未对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工商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只具有对善意

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信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有瑕疵,按照商法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有权信赖登记的真实性,并要求所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及时地进行变更登记;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进行变更登记。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此种登记为何种性质的登记。如果说实收资本制下,注册资本的变更要求进行变更登记还有可取性的话,像我国这样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皆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制度,是不可取的。过多地要求公司设立后的变更事项皆应及时进行非必要变更登记的制度,既违背商业运营的惯例,亦大大提高了公司治理的交易成本。故司法实践中,对不应仅以未进行变更登记为由,否认股东其实质的资格。

五、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非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原因。从逻辑上说,以享有股东权利证明其股东资格,不是充分要件。但在特定场合,法律权衡利益,也会基于当事人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保护真实股东。但,显然我们不能反过来认为,没有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就不是股东,毕竟被公司不当剥夺或限制股东权利的股东和不召开股东会、不分配利润的公司,客观上都是大量存在的。司法实践中是否认定出资瑕疵的投资人为股东资格,有时即取决于瑕疵投资者在公司成立后是否以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实际上,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基本标准,前述物化为各种证据的股东特征皆是建立在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赋予这些外在特征以推定具有成为股东的证明力。当争议是发生在发起人股东间这种具有紧密联系的内部关系中,应优先根据实质特征,如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签署公司章程来认定,实质特征不够明显的,可结合形式特征加以认定。但是在公司外部人如股权受让人、股权质权人及公司债权人因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则应优先使用形式特征特别是工商部门的登记来认定股东

资格,保护公司外部人的权利义务,而不宜依据投资者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本案B公司虽然曾经年检报告中以A公司股东的身份出现过,但在随后的年检报告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再未出现,而且也没有真正享有股东权利,所以不能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而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协议书范本2

公司股东: 上述各股东经过协商,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自愿出资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之名为准。 二、公司经营范围为。公司住所拟设在市区路号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个,其中自然人个,企业法人个,社会团体个,事业法人个,国家授权的部门个。分别为: (),现住,身份证号码 ()公司,住所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 ()团体法人编号为 ()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1、()出资人民币()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该财产以本协议附件所载明的出资财产清单为准)方式出资人民币万元。 2、()出资人民币()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该财产以本协议附件所载明的出资财产清单为准))方式出资人民币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在年月日之前完成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所有股东的出资应在年月日之前完成法定验资手续。 六、股东不按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体为:任何一方守约股东有权要求违约一方向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若违约一方逾期日仍未足额履行其出资义务,所有守约股东达成合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论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的资格认定及其权利限制

论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的资格认定及其权利限制 【案情摘要】 原告:王立君 被告:深圳市永浩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朱旻 深圳市永浩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永浩公司)是1997年12月12日经深圳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原告王立君与被告朱旻签署的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股东共二个即原告王立君与被告朱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双方各以现金方式出资50万元,各占50%股权。该公司章程于1997年10月20日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并规定公司设立…… 【审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永浩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1条及公司法第189条、第191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仅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的清算。因而,原告要求本院对该公司进行清算,缺乏法律依据,并不符合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的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二被告停止对其股东权益的侵害,这属于民事侵权之诉,符合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处理。本案中,原告作为永浩公司的股东地位已经由深圳市工商局的登记确认,虽然根据福田建行的证明,可认定原告并未实际向该公司投资,但原告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资格并不因此而受到否定。这是因为,我国公司法第25条虽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但同时该法也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只是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未因此而否定该股东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原告对该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益依法应得到确认和保障。由于被告在诉讼中承认永浩公司成立后,确实一直没有召开过股东会,这已构成对原告作为公司股东享有的经营管理权益的侵害。但作为原告与被告朱旻二人合股成立的永浩公司,当其股东之间因股东权益发生纠纷时,并不应作为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原告仅能针对另一股东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朱旻停止侵害有理,本院应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称永浩公司一直未进行分红虽属实,但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先应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还必须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

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编号:HL202077882 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 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 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__.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 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 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公司增加股东-增资扩股协议书范本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己方: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方本着“真诚、平等、互利、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戊方、己方对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发起设立的__________________ 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有关各方 仁甲方持有___________ 限公司__________ 股权。 2.乙方持有__________ 限公司__________ 股权。 3.丙方持有__________ 限公司__________ 股权。 4?丁方持有___________ 限公司__________ 股权。 5.戊方持有___________ 限公司__________ 股权。 6?己方持有___________ 限公司__________ 股权。 7 ?标的公司:_________ 限公司(以下简称“ __________ :')。 第二条审批与认可 此次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方对戊方、己方投资___________ 限公司的增资 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投资各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第三条增资扩股的具体事项 戊方将人民币_________ 以现金的方式投入;己方将人民币__________ 以现金的方式投入。 第四条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与股本设置 在完成上述增资扩股后,__________ 的注册资本为 __________ 。甲方方持有股权,乙方方持有股权,丙方方持有股权, 丁方方持有股权,戊方方持有股权,己方方持有 _________ 股权。 第五条有关手续 为保证__________ 常经营,投资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履行后,投资各方即向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方向戊方、己方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

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简洁版

编号: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合资成立有限公司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作为发起人,共同筹资设立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拟注册资本_______万元,甲乙双方各代表己方股东出资,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万元,乙方出资_______万元。 三、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各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公司投入运营及运营过程中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负责筹集,作为公司对外负债。 五、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六、执行董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担任,并兼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担任。监事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七、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甲乙双方共同拟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股东会通过后全体股东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或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按月或者按照股东的要求公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各种经营资料。 十、甲乙双方保证各方所指派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监督所指派人员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十一、公司管理机构、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的组成、职权和报酬等内容,公司的税收、财务制度、清算等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资格确认的18条裁判规则

股权战争之股东资格确认的18条规则 一、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 裁判要旨: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万家裕已经取得了宏瑞公司的股东身份。 首先,万家裕已经向宏瑞公司实缴出资,万家裕打入宏瑞公司账户的510万元为出资款而非借款。 其次,万家裕的股东身份已经记载于《宏瑞公司章程》,万家裕也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宏瑞公司的经营管理。 本院认为,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这与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应报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本案中,宏瑞公司的股东在2008年8月10日即按法定程序修改了原章程,修订后的《宏瑞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因此应于2008年8月10日开始生效,宏瑞公司关于《宏瑞公司章程》并未生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宏瑞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股东的变更,宏瑞公司应依法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宏瑞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及行政责任,但根据《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事项并非无效,而仅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综上,宏瑞公司关于《宏瑞公司章程》未生效、无效的主张,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00054号。 二、虚构股东会决议向公司增资的行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裁判要旨: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他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案件来源:2015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三、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资格的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中,以在所涉公司办公场所张贴通知并向其他股东邮寄通知的方式,要求其他股东提供书面回复意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股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该股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名义出资人应依约为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完整版)合伙设立公司协议书

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 发起人1:姓名:__________ ,性别:_,民族:_________ , 年_月 日出生,住址:(省市)(区县)(镇乡街道办事处路)(村号)(社组号),身份证号:。 发起人2:姓名:,性别: ,民族:年月 日出生,住址:(省市)(区县) ( 镇乡街道办 事处路)(村号)(社组号),身份证号:。 发起人3:姓名:,性别: ,民族:年月 日出生,住址:(省市)(区县) ( 镇乡街道办 事处路)(村号)(社组号),身份证号:。 发起人4:姓名:,性别: ,民族:年月 日出生,住址:(省市)(区县) ( 镇 乡街道办 事处路)(村号)(社组号),身份证号:。 发起人5:姓名:,性别: ,民族:年月 日出生,住址:(省市)(区县) ( 镇 乡街道办 事处路)(村号)(社组号),身份证号:。 发起人6:姓名:,性别: ,民族: - --- > — 年月 日出生,住址:(省市)(区县) ( 镇 乡街道办 事处路)_______________ 村号)___________ 社组号),身份证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上述发起人本着互利共赢、经友好磋商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 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上述发起人在公司设 立前、设立中的权利义务;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六十条等规定,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订立本《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部分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部分: 第一条公司名称 1 、公司名称由发起人共同确认三个备选名称后提交工商局,以工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 1.1 拟设立公司备选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住所 1 、公司的住所由发起人商议选址后,以租赁合同确定。如公司 的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作为公司的住所。第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按以下()方案执行。 1、公司法定代表人暂定为:_________________ 。 2、以发起人中出资最多者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3、由公司章程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确定。 第四条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成立日期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注册时的实收资本,数额为()。 a、届时按发起人出资总额为准。 b、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增加个人股东—增资扩股协议范本

增加个人股东—增资扩股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注意事项一: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需要订立增资扩股协议时,公司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引进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情况下,需要老股东作出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如果没有,现有股东提出异议,该协议将被认定无效。鉴于: 1、甲方系依法有效存续之企业法人,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目前注册资本为____万元人民币,股份总数为____万股。 注意事项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由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也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违反上述条件和程序,将导致企业增资的无效或撤销。2、甲方之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已作出增资扩股决议,决定新增股份____股,由公司原股东____和新股东____等____人以每股____元的价格认购。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之注册资本增至____元,股份总数增至____股。 3、乙方同意按每股____元的价格出资认购甲方____股新增股份。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之权利与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认购甲方新增股份种类、面值、数额及价金 1、乙方各自然人本次对甲方增资,所认购的股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元。 注意事项三: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顺利通过验资,公司应当开设验资专户。验资的目的是验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的增加是否真实,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2、乙方各自然人本次共认购甲方新股数额为____股,每股价格均为____元,价金总计____元。 第二条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总价一次性足额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逾期按应付金额日万分之____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____日后,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注意事项四: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必须考虑有可能出现的募股不足情况。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如果出现募股不足,将由现有股东兜底(当然,前提条件是公司股东大会就此做出决议),这不但可以增加投资人认购股份的信心,而且可以确保增资扩股的成功。第三条投资方式及资产整合 1、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____万元增加到____万元。公司应重新调整注册资本总额及股东出资比例,并据此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有限公司股东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协议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协议由全体股东经过充分协商,就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而订立。为规范各股东的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八条全体股东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 第九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会按照规定作出决议。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公司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增加或减少出资额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交由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优先受让其他股东依法对外转让的股权;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除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股东之外,其他股东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但可在股东会上按程序表达意见,行使股东权利; (七)保守公司秘密; (八)不得投资、经营或间接投资经营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相近或有利益冲突的公司、其他组织或项目,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顾问、咨询等)同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相近或有利益冲突的公司、其他组织或项目开展合作; (九)《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710920841.html,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作者:张笑天 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2007年第05期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牵涉到股东、公司、债权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其中,债权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公司制度范畴。认定股东资格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维护交易制度,又要维护公司制度,使两种制度的功能都得以充分实现。 (二)外观主义原则 第三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通常只能通过公司所公示的外在情况来了解公司,并作出相应的决策判断,若所公示的内容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其风险不应当由第三人来承担,这是商法外观主义原则或者说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的要求。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固然要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更要注重公司对外的形式性、外观性,当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涉及到第三人、公司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即一旦商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变更了自身的某种法律关系并进行了公示,则即使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商事事实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商事事实的存在并从事了商事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商事事实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秩序与安全。 (三)公司维持原则 保持围绕社团发生的法律关系的稳定的社团法立法的一个根本价值取向。公司作为一种典型的社团,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多,法律关系也十分复杂。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当尽可能保持公司内外部各种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能够认定有效的不轻易使之无效。这也就要求我们对股东的资格不应当轻易否定,能够肯定的尽量予以肯定。 (四)禁止规避法律原则 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各类由规避法律而引发的股东资格纠纷的事情。我們应当看到,如果对这些规避法律的行为置之不理,将会严重危及到公司法的权威和市场交易的安全。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对这些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将相关法律关系调整到合法状态,使当事人的不法意图无法得逞。

合伙成立公司协议范本(11)

编号:HT-20212149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伙成立公司协议范本(11) Promises resulting from either express or an implied agreement can be enforced.

[标签:titlecontent] 合伙成立公司协议 甲方:XX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XX 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XX 住址: 身份证号: 丁方:XX 住址: 身份证号: 戊方:XX 住址: 身份证号:

第一条合伙宗旨:本合伙公司依法组成,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等,并注册为企业负责人。合伙五方本着共同出资,组成合伙公司,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宗旨精诚合作,经营利润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配(扣除经营成本后)。经营债务同样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茶屋、火锅、洗浴。 第三条合伙期限(以房屋租赁期限为准) 合伙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按照各自投资比例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合伙人共同出资约XX万元,甲方投资占出资额的30%;乙方投资占出资额的20%;丙方投资占出资额的20%;丁方投资占出资额的15%;戊方投资占出资额的15%,各方于_年_月_日以前缴交至公司账户。逾期不交或未足额缴交的,对应交未交金额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随意进行处分、占有。 合伙公司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以终止时公司全部财产,按出资比例予以返还。 第五条经营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经营利润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

公司股东协议范本

公司股东协议范本 创始股东甲: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创始股东乙: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创始股东丙: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 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公司概况 1.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________万元,

3.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信息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1.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 (1)甲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占总投资额的______%。 (2)乙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占总投资额的______%。 (3)丙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占总投资额的______%。 2.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3.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4.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 第三条、股权稀释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案例二

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兰双喜诉无锡市佳顺宾馆有限公司等要求确认股东身份案 【案情与审判】 原告:兰双喜 被告:江苏省无锡市佳顺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顺宾馆) 法定代表人:朱建良,无锡市佳顺宾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朱建良 被告:朱兆君 被告:季键 原告及其代理人诉称,2004年11月,兰双喜与朱建良、朱兆君共同投资83万元设立佳顺宾馆,其中兰双喜投资48万元,占有股份的58%,朱建良投资20万元,占有股份的24%,朱兆君投资15万元,占有股份的18%。2005年2月,朱建良与季健名义上设立了佳顺宾馆,注册资本为20万元,此20万元中兰双喜拿出14万元,另6万元由兰双喜、朱建良和朱兆君三人向他人所借,出于方便由朱建良、季健验资。上述事项均多次经过原被告的确认,但自开展经营以后,朱建良只顾个人利益而无视其他股东权益,对于股东决议拒不遵守,且拒绝兰双喜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进行管理参与,己经严重影响到了兰双喜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确认兰双喜为佳顺宾馆的股东、拥有全部股权及出资额的58%,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佳顺宾馆、宋建良辩称,(1)佳顺宾馆于2004年10月开始筹建,2005年2月28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20万元注册资本中无兰双喜的出资,兰双喜不具备股东的资格;(2)佳顺宾馆筹建时,兰双喜与朱建良、朱兆君系共同租赁房屋,并出资进行装修、购置设备,后将房屋及物品交付佳顺宾馆委托经营,兰双喜所称出资,只是其与朱建良、朱兆君合伙关系中的出资;(3)兰双喜请求将公司注册资本以外的资产确认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属法院主管范畴。请求驳回兰双喜的诉讼清求。 被告朱兆君辩称,(1)朱兆君与兰双喜、朱建良是朋友,一起投资装修,共计105万余元,朱兆君出资18万余元,装修结束后,委托佳顺宾馆经营;(2)佳顺宾馆工商登记注册资本20万元,朱兆君未投资;(3)朱兆君个人投资装修,后委托佳顺宾馆经营,已得到部分回报,如果佳顺宾馆维持现状,朱兆君继续拿回报没意见,如果佳顺宾馆需增加股东、注册资本,把装修费转成股份,朱兆君也愿意。 被告季健辩称,季健在佳顺宾馆从未投资,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20万元.兰双喜拿出14万元、另6万元是兰双喜、朱建良、朱兆君向他人所借,当时为了手续上的方便,14万元放在朱建良名下,另6万元放在季健名下,季健未投资,投资20万元只是形式上的,实际股东需要以他们的实际出资为准。 一审法院经市理查明,2004年11月17日,佳顺宾馆经审查,取得了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拟设立企业股东为朱建良(出资额为14万元)、季健(出资额为6万元)。而在之前的11月15日,佳顺宾馆即开始基建施工,由兰双喜、朱建良和朱兆君三人投资,并于2005年1月25日基本结束(含各项筹备工作),于2月9日投人使用(开始实际接待,各项手续继续办理中)。

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

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共同出资成立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如下协议,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概况 1、公司名称: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住所: 3、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5、责任承担: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范围 1、公司的经营宗旨: 2、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______元。 第三条、公司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大写)万元整,其中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大写)万元整,出资方式有_______________(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 第四条、甲乙双方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如下: 1、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2、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第五条、甲乙双方应按期足额缴纳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1、甲方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其用以出资的设备转让给公司。 2、乙方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其用以出资的人民币______万元足额存入公司的现有账户。 3、公司的现有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开户名:____________。 4、任何一方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加盖公司公章。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

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元 5、经营范围: ,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元 (1)甲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的50%; (2)乙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的50%; (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 账号: ),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5)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 元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3)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甲方的工资报酬为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 5、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增加个人股东—增资扩股协议模板

编号:GR-WR-74958 增加个人股东—增资扩股 协议模板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增加个人股东—增资扩股协议模板备注:本协议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法有效存续之企业法人,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目前注册资本为____万元人民币,股份总数为____万股。 2、甲方之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已作出增资扩股决议,决定新增股份____股,由公司原股东____和新股东____等____人以每股____元的价格认购。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之注册资本增至____元,股份总数增至____股。 3、乙方同意按每股____元的价格出资认购甲方____股新增股份。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之权利与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认购甲方新增股份种类、面值、数额及价

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陈生律师 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当前公司法实务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我们可以将股东资格的构成条件划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类,其中,形式条件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登记等。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以哪个条件为标准,实务中也存在许多困惑。本文试图分析指出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并不以是否出资为绝对标准,同时,股东资格构成条件中的形式条件在不同的纠纷类型中也具有不同的效力层次。 【关键词】股东资格外观主义隐名股东事实股东 股东权利,包括知情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盈利分配权、退出权、解散公司请求权等,是公司法规范的重点。但是,在讨论这些权利之前,还存在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即股权主体的确认问题。如果股权的主体无法得到有效确认,这些林林总总的权利根本就无从谈起。我们知道,股权首先来源于股东资格,当股东资格不存在时,自然也谈不上股权的行使问题。但是,在相关实务中,股东资格的认定常常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公司法对此没有直接的规定,导致司法实务往往莫衷一是。因此,讨论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从两种案例说起 下面两个案例典型地反映了司法实务关于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中存在的疑惑。 【案例一】上海静安商楼(下称“静安商楼”)系上海宝城商业房产公司(下称“宝城公司”)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外服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联营企业,虽然上海百乐门经营服务总公司(下称“百乐门公司”)对其具有投资,但该投资系以“宝城公司”名义投入,“百乐门公司”系通过“宝城公司”间接享有“静安商楼”的股权。“静安商楼”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均无“百乐门公司”投资记载,“百乐门公司”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与“宝城公司”的隐名投资协议来实现的。“宝城公司”因自身债务而危及在“静安商楼”中的股权,进而影响到“百乐门公司”的隐名投资,“百乐门公司”要求确认其在“静安商楼”中20%股权,变隐名股东为显名股东。 一审法院认为,“百乐门公司”作为“静安商楼”的原投资者之一,在其以投资人名义实施筹建工作的过程中,依据政府行政决定,变更为隐含于“宝城公司”名下的实际投资人,该行为发生于《公司法》实施前,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宝城公司”、“外服公司”对“百乐门公司”隐名投资均是明知的,三方在此基础上,分别自愿签订了两份目标一致的合资协议,且各方均依约履行了投资义务和享受利润分配的权利,同时,“外服公司”明知“百乐门公司”对“静安商楼”投资而予以接受,明知其向“静安商楼”派遣董事、享受利润而不予阻止,应视为默认。因此,对“百乐门公司”的股东资格予以确认。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股东协议(协议范本)

(协议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3241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 on capital increase and share expansion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股东协议(协议 范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股东 第三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四章股东出资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股权的转让和/或回购 第七章承诺和保证 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九章公司的财务与分配 第十章公司的筹建及费用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其他 股东协议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______市签署:a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注册地址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注册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与存续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注册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 d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d公司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惟一出资者,其合法拥有公司的所有股权; 2.经批准单位、批准编号[]____号文批准,公司拟实施债转股; 3.根据a公司、b公司、c公司(以下合称“资产管理公司”)与公司及d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协议》和《债转股方案》,公司拟增资扩股,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将在剥离相关非经营性资产及不良资产后核定为d公司对公司持有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对公司的债权将转变为其对公司持有的股权; 故此,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方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协议,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1.1公司的名称及住所 (1)公司的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英文名称: (2)公司的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资设立淄博微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万元 5,经营范围: ,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 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公司,甲、乙、丙等各方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丙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甲乙丙作为股东代表显名于工商注册资料。 1、公司前期开支。 (1)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办理公司注册费用及其他公司成立前开展正常经营所需之必要开支。 (2)本协议所列各股东都将参与公司的经营,公司成立前所有股东组成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会根据需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所有股东都应参加,经代表三分之二股份的表决权同意,可决议通过公司前期开支的使用方案。 (3)各股东根据筹备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前期开支的使用方案,各司其职,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待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的正常的财务制度进行实报实销。 2、注册资金(本) 万元。 (1)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

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2)甲,乙,丙各出资股东均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各股东出资及占股情况。 本协议所列股东均为实际出资股东,甲、乙、丙、三股东所持股份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公司成立后不予变动; 各股东实际出资额(包括启动资金及注册资金)及所占股份百分比如下: 1)、甲实际出资元,占股 %; 2)、乙实际出资元,占股 %; 3)、丙实际出资元,占股 %; 甲、乙、丙作为工商注册显名股东,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份比例为甲占股 %,乙占股 % ,丙占股 %,; 4、本协议所列股东未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一)、公司股东会 1、公司设立股东会,由本协议所列全体实际出资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日常事务。各股东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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