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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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股东资格认定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潍办发〔2012〕15号)和《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潍滨办发〔2012〕19号)要求,结合村规民约和本村实际,村改制领导小组对拟成立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提出如下办法和标准:

一、股东资格界定原则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具有本村村民户籍、履行村民义务和享受村民待遇(土地承包权利或集体分配权利)、生产生活历史等为参照,妥善认定成员资格,做到全面、准确、公开、公平、公正、不遗漏,。

二、股东资格界定范围

股东资格基准日以2014年月日24时为准。

(一)享有股东资格的人员

截止基准日健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户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

2、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男性村民合法娶入且户口已迁入本村之配偶及合法生育的子女;

3、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性村民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落户本村的子女;

4、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婿:

1)本村村民的独女之婿;

2)本村村民有两个及以上女孩且无男孩的,其中一女之婿;

5、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及符合法定领养条件正在办理领养手续的子女;

6、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迁出本村的普通大中专(含技校)的在校学生;

7、因上学迁出户口且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97年(含97年)以后毕业或肄业的普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基准日前已迁回本村的;

8、原户口在本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9、原户口在本村的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10、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已合法生育,但因未落实计生措施而尚未落户本村的子女;

11、户口在本村享受村民待遇的本村村民有多次婚姻之配偶且户口在本村的,按照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或由该村民与现配偶与原配偶协商确定一人。

(二)不享有股东资格的人员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或者虽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享有股东资格:

1、户口在本村,但不享受村民待遇的空挂户;

2、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以及国有企业职工(包括已享受离退休待遇人员);

3、本村村民违法生育、非法抱养的子女;

4、户口在本村,已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人员(包括城市低保、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城镇待遇);

5、再婚夫妇从外带来的子女(再婚后只有一个子女的除外);

6、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原本村村民离异后,将户口重新迁入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

7、在不同村居之间嫁娶或户籍变动,在另一方已享有配股分红的;

8、户口在本村,在户籍制度改革之前的“农转非”人员及其它非农业户口人员;

9、户口不在本村,且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员。

三、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村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计,并登记造册,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予以张榜公布。

对于公布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委提出书面异议。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对名单的认可。

四、前条规定期限届满后,由村委将人员名单及异议提交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具有股东资格的人员。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认定,没有法律法规遵循的,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六、本股东资格认定办法自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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