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身份确认及其显名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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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问题探析

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问题探析

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问题探析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问题探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行为越来越成为人们创造财富的一种重要手段。

投资者通过买卖证券等方式实现资产的增值,而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等吸收资金,扩大经营规模。

然而,一些投资者常常会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从而使得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不为人知,企业治理风险被放大,给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因此,如何准确认定隐名股东的身份,巩固实际控制权,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面临的严峻问题。

一、认定隐名股东身份的难度认定隐名股东身份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信息获取难度隐名股东并不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其信息更难获取。

有的隐名股东利用境外注册、跨境资金流动等手段来遮盖身份,难以通过传统调查手段获取其真实信息。

有的则采取分散投资、间接持股等方式来隐藏股权,模糊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面对这种情况,调查人员或执法机构的信息获取难度无疑增加。

(二)技术手段难度现代技术手段的发展,提高了隐名股东隐匿身份的能力。

例如,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在线交易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他人名义开户交易、虚拟身份认证等方式进行交易,避免了真实身份的曝光。

此外,利用数字货币等技术手段也能有效遮盖交易行为,增加了寻找隐名股东真实身份的难度。

(三)法律缺陷难度现行的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对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并无明确的规定,法律制度上缺乏有效的手段来约束隐名股东。

一些非法分子依靠法律漏洞、法规的空白等来逃避法律制裁,给执法工作带来阻力。

二、认定隐名股东身份的方法尽管认定隐名股东身份难度较大,但仍有一些方法可以辅助判定,为投资者或执法机构提供重要的依据。

(一)股权结构分析法通过股权结构分析法,可以辅助认定企业隐名股东的身份。

股权结构分析法一般采用部门分析和股权链分析等手段,通过反向追溯法或拓扑结构分析法来分析股权的真实情况。

该方法有助于揭示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发现或确认隐名股东的存在。

(二)调查取证法调查取证是认定隐名股东身份的重要手段。

隐名股东的资格怎么认定

隐名股东的资格怎么认定

隐名股东的资格怎么认定
隐名股东是指对于单位履行出资义务,但是没有登记在册的股东,这一概念是相对于显名股东而言的,隐名股东的主要目的是为规避法律,找他人做自己的代理人并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但是因为公司红利分配等问题却容易产生纠纷。

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隐名股东的资格怎么认定
隐名股东的纠纷类型一般有:
1、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公司利益分配纠纷,股东权利行
使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内承担责任的纠纷。

2、涉及公司外部责任承担的纠纷:股权转让的纠纷,出资瑕疵
对外承担责任的纠纷等等。

对于隐名股东的股东主体资格认定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 1、在股东出资不足、瑕疵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是否知道隐名
股东的存在。

如果明知隐名股东对公司出资情况并实际控制公司股份的,可以要求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资格确认的纠纷中,隐名股东可以依据
协议等实质证据直接对抗显名股东。

可以不改变股东名册而直接确认其股东资格。

对于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的地位,以工商登记的的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不具有股东地位。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怎么认定”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要点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要点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要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要点在企业股东中,有些股东可能选择隐名持股,也就是说他们没有公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登记。

这种隐名股东往往会面临确认股东资格的问题,尤其在涉及公司重大决策或股东权益时,隐名股东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

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要点。

一、确立股东身份第一步是确立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

隐名股东通常通过持有股权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来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

但是有时候股东可能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这时候隐名股东需要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公司账目等方式来证明自己曾经投资并持有公司股权。

二、证明股东权益三、归属公司资产第三步是证明隐名股东有权享有公司资产。

如果公司决定分配利润或者进行资产处置,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和权益来确保自己享有应有的权利。

在这一步,隐名股东可能需要通过专业财务鉴定来证明自己有权享有公司资产。

四、维护合法权益最后一步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司方拒绝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或者剥夺其合法权益,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步,隐名股东需要寻求法律援助,并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而言,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要点包括确立股东身份、证明股东权益、归属公司资产和维护合法权益。

隐名股东在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中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要点。

第二篇示例:在股权纠纷案件中,股东资格的确认是一个关键问题。

当有争议的股权属于隐名股东持有时,往往会给诉讼带来一定的复杂性。

隐名股东指的是在公司的股东登记薄上并未记载,但实际持有公司股权的个人或团体。

隐名股东的出现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争议,如何确认其股东资格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

浅谈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化?

浅谈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化?

浅谈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化?书接上回,上次在笔者的文章中详细分析了何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具体的法律地位等等。

笔者结合上次文章,再一次聚焦隐名股东,在本文中笔者以案释法,具体谈谈隐名股东显名化的具体条件是什么?隐名股东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操作是什么?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有人因为各种原因不愿作为股东登记在工商局,而由他人代替登记成为股东的,但是实际收益还是由本人享有的情况,这就是隐名股东的情况。

那么,万一他们之间闹翻了,甚至是出现登记的人侵害隐名股东权利的情况,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吗?要如何转化为显名股东?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自然人甲与乙为丙公司的股东,甲为法定代表人,甲出资350万,乙出资650万,各占丙公司35%和65%的股权。

丙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时,丙公司、甲某、乙某向工商部门出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丁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办理工商登记相关材料中甲某的签名均是由丁代签。

二人出资资金来源于戊公司,资金原属戊公司,经此二人账户完成对丙公司出资,且丁系戊公司员工。

戊公司己某、庚某系夫妻关系,己某、庚某是戊公司的股东,已某持股比例为58%,庚某持股比例为41%。

后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己某,己某以甲某为显名股东,其为隐名股东,在经半数股东同意下,委托丁某代甲某与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后生纠纷,该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甲某与己某存在隐名投资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丁某无权代理,且己某变更实名股东程序不合法,甲某拥有公司股东资格,己某须协助工商变更登记。

可自定义路飞技能,新世界路飞完美面板属性广告展开剩余69%在本案中,虽然争议之处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和隐名股东投资关系的举证。

但是其中存在一个关键之处就是对于隐名股东转化为显名股东的程序是如何的?而这正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的解释问题。

本案中己某、庚某、丙公司认为“己某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完成由隐名股东变更为实名股东的程序”,歪曲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程序要求。

隐名股东如何显名

隐名股东如何显名

隐名股东如何显名
隐名股东的风险是⾮常⼤的,如果操作不当的话,还会被取消股东的⾝份,所以还是显名股东好,那么对于⼀位隐名股东来说,他可以显名,他⼜该如何操作才能显名呢?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隐名股东怎样显名
隐名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民法院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

如果隐名关系的双⽅仅为资⾦往来关系,提供资⾦⼀⽅并没有成⽴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份。

隐名股东⾝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份的意思表⽰。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性,如果其他股东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也不同意与其存在共同投资关系,该隐名股东不能被显名确认为公司股东。

⼩编提醒您,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弯路,更好地解决⾃⼰所⾯临的问题。

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站致⼒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律师咨询。

隐名股东要求显名需满足什么条件

隐名股东要求显名需满足什么条件

隐名股东要求显名需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需获得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254号〕第28条之规定,隐名股东要求变更为显名股东的,需承当如下相应的举证责任:
1、必须获得公司过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该等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明示的同意可以通过具体的书面同意文件进行证明,如股东会决议等。

3、默示的同意那么需要通过其他书面文件进行证明,该等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能够证明其他过半数以上股东知道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的书面文件,如由隐名股东直接向公司出资的转账记录、隐名股东和代持人之间签署的代持协议等、隐名股东和其他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等的文件。

〔2〕能够证明隐名股东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但其他过半数
知道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未对此提出异议的文件,如从公司获得利润分配、参加公司会议、自己或指派的董事持续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等的文件。

在此种情况下,除非其他股东或公司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前述知道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对隐名股东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提出了异议,否那么应视为隐名股东就该条内容完成了举证。

什么是隐名股东,如何认定隐名股东的身份

什么是隐名股东,如何认定隐名股东的身份

什么是隐名股东,如何认定隐名股东的⾝份在涉及公司商事交易愈发复杂的今天,出于各种各样考虑选择间接持有公司股权(隐名股东)已成为了很多⼈的选择。

那么,隐名股东怎样的?如何认定隐名股东的⾝份?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他⼈名义设⽴公司或者以他⼈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的出资⼈。

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商登记资料上⽽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关于认定隐名股东的⾝份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主要取决于以下⽅⾯:(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

它不仅是隐名股东⽤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证据。

根据上海市⾼院的规定,如果双⽅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负责,有的则以⾃⼰名义⾏使股东权利。

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是谁。

隐名股东以⾃⼰名义参与公司经营,⾏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为存在的证据。

因此,许多地⽅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违法⾏为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业、企业的股东⾝份进⾏了限制。

⽐如,外国⾃然⼈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就采取隐名投资的⽅式参股合资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都将承担较⼤的风险。

作为实际投资⼈,如果必须采⽤隐名投资的形式进⾏投资,应当尽量考虑详尽周全,制作严谨有效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尽量加⼤参与股东会议的程度,最⼤程度的避免法律风险,保护⾃⾝合法利益。

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显名路径以及裁判规则增强版——【法务精华】

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显名路径以及裁判规则增强版——【法务精华】

公司 郁闷指数:
躺枪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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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挂牌、上市障碍
隐名股东的 认定
‹#
◆隐名股东的认定
隐名股东的认定条件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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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合意
◆隐名股东的认定
出资的三大误区
并非只限于 实缴出资
并非只限于 设立阶段
并非只限于对 价行为
实缴、认缴 均可
继受公司股 权时亦可产 生
可以通过赠与、 继承等方式无 偿获得
‹#
◆隐名股东的认定
2
签协议
隐名股东和 显名股东签 订股权转让 协议
3
办税务
隐名股东到 当地税务部 门办理税务 登记
4
交文件
提交公司相 关文件,交 纳税费,办 理完税凭证
5
办登记
股东到工商 登记机关办 理股权变更 手续
隐名股东产生 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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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产生的现实需求
三大规避需求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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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法律规定
变通享受优惠政策
及时向债权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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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分红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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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规则
案例检索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 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 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 定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以约定主张 确认投资权益归属。如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 册,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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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 借贷关系
显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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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名路径
构成要件 1
满足股权转让行为 要件
获得其他股东过
2
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放弃优

隐名出资中的股东身份确认

隐名出资中的股东身份确认

隐名出资中的股东身份确认实践中,有些出资人为了规避国家相关法律对于投资方面的规制,比如公务人员不得投资入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或者出于不愿公开自身经济情况之考虑等原因,而选择采取隐名出资的方式进行投资或设立公司。

由此而引发了诸多纠纷。

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行为。

其涉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隐名股东,是指在公司中并不具备股东身份之形式要件的实际出资人,其姓名或名称并不进行公司登记。

而与其相伴生的则是其姓名或名称被记载于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名册等公司文件中的显名股东。

有观点认为“隐名股东”一词难免产生暗示效果,容易使人误认为其就是公司股东;而“隐名出资人”的概念则相对中性。

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从修辞学角度上来看,这种暗示效果并非那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事实上,在我们的语言中,类似的修辞用法十分常见,例如:预备党员、实习律师、黑出租车、未婚妻、准妈妈等。

一来这确实不会使人产生真伪难辨的暗示效果;二来若因担心产生暗示效果、并易使人误解而弃之不用的话,岂不是等于放弃了一种颇有价值的修辞手段?为此,笔者在本文中依旧使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称谓。

与之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则将其分别称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

一般而言,隐名股东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隐名股东为实际缴纳公司股权资本之人,但是其姓名或名称却并未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公司文件之中,反而显示为股东的则另有其人;第二,显名股东同意隐名股东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名称,双方之间存在口头或书面的约定;第三,公司的盈亏风险应由隐名股东承担,否则的话可按债权债务处理双方关系。

二、隐名股东的身份确认对于隐名股东的身份确认,需要放在以下三层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去进行考察并综合分析:(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法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隐名股东资格确认若干问题分析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资格确认若干问题分析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资格确认若干问题分析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一、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或者盗用他人的名义出资登记以根本不存在的虚拟人的名义出资或是认购股份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相对应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没有对立的利害关系人,会造成实际意义上的股东资格,不利于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

因此,应当将实际出资或认购股份的隐名出确定为股东。

因冒名投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冒名者公司内外承担法律责任。

二、规避国家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如果隐名出资行为违反的是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

因为类行为一般会有悖于国家对于某些市场行为主体资格的限制,有可能损害国家体或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隐名股东不应具有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利用法律或为获取有关优惠政策而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如果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的合法利益,应当确认其股东资格。

三、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签有明确的隐名投资协议在隐名股与显名股东存在协议的情况下,若该协议中明确了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和公司其他第三人的关系,则此协议应视作确立多方主体权利义务的依据。

在公司内部关系上,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协议同意隐名股东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的记载中使用显名股东的名义,显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股东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也知晓该实情,视作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就出资等问题达成协议,应确认名股东的股东身份。

四、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无明确的投资协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没有签订投资协议,或者签订的投资协议不明确隐名股东能够证明其对公司的出资事实,但无法证明已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和管中,也无法证明自己具有享有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的意思表示。

此种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应该仅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隐名股东不具有东资格。

显名股东对内对外享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全部权利,承担所有义务。

且,基于两者间的借贷关系,显名股东对于隐名股东具有资金返还的义务。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条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条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条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是企业的出资人,也是企业的决策者。

在股权结构中,隐名股东是指没有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登记的股东,他们的股权并没有公开披露。

这种股东的存在,给企业带来了很多问题,因此,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条进行探讨。

一、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概念隐名股东是指那些没有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登记的股东,他们的股权并没有公开披露。

他们在公司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其身份的不透明性,很难被市场所了解和识别。

因此,隐名股东显名化就是要求隐名股东必须公开身份,以便市场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股权结构和股东的权利、义务。

二、隐名股东显名化的必要性1、保护股东权益隐名股东的存在给企业带来了很多问题,首先就是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隐名股东的身份不透明,很容易导致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例如,隐名股东可以通过暗箱操作来控制企业的决策,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此外,隐名股东还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侵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2、促进企业治理隐名股东的存在也给企业治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暗箱操作来干扰企业的决策,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此外,隐名股东还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从而损害企业的利益。

因此,隐名股东显名化可以促进企业治理,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维护市场秩序隐名股东的存在也给市场带来了很多问题。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暗箱操作来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转,从而影响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隐名股东还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损害市场的利益。

因此,隐名股东显名化可以维护市场秩序,增强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条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条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治理准则》等。

1、《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股东权益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在《公司法》中,有关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股东登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出资额向股东发行股份,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登记。

隐名股东如何显名

隐名股东如何显名

隐名股东如何显名篇一:隐名股东显名案件《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管辖:被告住所地(黄岛区法院)诉讼主体:实际出资人为原告,公司为被告,代持人为第三人,其他股东(实际还是名义)为第三人诉讼费:不同地方不一样,按股权标的或按件收费。

事先咨询一下1、证明实际出资、隐名股东的证据(出资方式及证明、创始协议、行使权利情况、实际经营管理(章程,存在大股东不召开股东会等情况,故小股东难以实际行使权利,其实也不是大问题,一切权利由持股人代为行使)、分红情况、与大股东沟通的录音等证明大股东知情代持)2、代持股证据(代持股协议、3、证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另两个股东出具同意变更声明)过半数的理解-应为人数过半,公司人合性以及表决权过半都单独表述。

其他股东都知情(都属于代持股)隐名投资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案例:祁文杰诉北京市德利发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1辑)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中登记,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并参与公司管理,公司其他股东也知晓并同意。

裁判要旨:如果实际出资人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中,但公司及其他股东对其实际出资事实知晓,并通过允许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向其分配红利等行为承认其股东身份的,法院可直接对其股东身份予以确认,无需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诉讼实务精要】股东资格(四):隐名股东显名化

【公司诉讼实务精要】股东资格(四):隐名股东显名化

【公司诉讼实务精要】股东资格(四):隐名股东显名化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邵兴全博士所有,转载请注明!公司法则本节目次(四)隐名持股3.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化?4.名义股东对其名下股权的处分效力(四)隐名持股3.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化?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依据双方代持协议确定并依法保护。

但如果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办理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隐名股东的要求突破了代持协议约定的范围,隐名股东从公司外部进入了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

对于公司和其他股东而言,这类似于发生了股权的对外转让。

为保障公司的人合性,维护公司内部关系的稳定,隐名股东显名化应当参照《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的股权外部转让的规则,即经由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隐名股东才能取代原名义股东成为公司股东,否则,隐名股东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此外,理解隐名股东显名化,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隐名股东显名化需要具备有效的代持股协议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两个基本条件,至于隐名股东是否真实出资、是否行使股东权利等仅是辅助性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第二,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股份流动性较强,股东资格以持有或者记载于股东名册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隐名股东及其显名化问题,因此,这里的“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的显名化。

第三,隐名股东显名化仅参照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规则,而没有参照其优先购买权规则,换言之,当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此时其并没有优先购买权,不能优先购买该股权;当未达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其他股东也不能优先购买该股权,名义股东仍为公司股东。

第四,在隐名股东显名化案件中,应通过行为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而不应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绝对化。

只要隐名股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隐名股东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浅谈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浅谈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浅谈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隐名股东指的是在股东名册上未明示的股东,是指企业中股份的实际所有者,并不在公司代表股权和公司治理上扮演显眼角色的人员。

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中,隐名股东成为企业治理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

但是,在股权转让、公司治理、违法违规等情况下,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往往是一个比较复杂和敏感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给出相关讨论。

一、认定隐名股东资格的原则对于隐名股东的认定,其原则可以分为三个方面:证明原则、实质原则和法定原则。

1.证明原则隐名股东认定的第一原则是证明原则。

证明原则认为,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实际持股比例和股权。

只是提供了证据还不足以认定隐名股东,需要证据确定实质上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个人或集体股东都要通过积极找到证据,确认与他/其之间的投资关系,或者找到其他方式保护其股权。

2.实质原则实质原则是认定股东身份的基本原则,是判断隐名股东身份的重要依据。

实质原则要求,通过考察股东间的关系和权利义务,客观判断股东所拥有的实际控制权,以确定其是否隐名股东。

只要符合实质原则,即使证明不充分,仍应认定其为隐名股东。

3.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认定隐名股东身份的最高原则。

股东身份的认定首先应遵循法律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可以认作为股东。

在业务操作中,需确认股东,应遵循相关的公司法律规定。

二、认定隐名股东身份的特定方法1.调查取证要想确定隐名股东,必须进行调查取证,搜集与隐名股东相关的资金、支付和其他活动。

例如,要通过银行转账记录、放款记录、财务报表、以及合同、协议等证据,确认股东真正的所有人。

2.合并账户有些隐名股东会在公司名下掌握大量股权,而这些股份会被分散在多个不同的股份账户中。

这对公司的治理和投资者的投资者的利益都是不利的。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公司股份账户进行合并。

这有助于更好地掌握实际所有权。

3.观察行为表现正常的股权交易,股东的变更要遵循相应简要和文书操作。

破产企业隐名股东身份认定和显明股东无代持协议

破产企业隐名股东身份认定和显明股东无代持协议

破产企业隐名股东身份认定和显明股东无代持协议随着经济的发展,破产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破产企业的清算过程中,股东的身份认定和股权归属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的股东身份认定往往存在难度,尤其是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更是困难重重。

本文将从隐名股东身份认定和显明股东无代持协议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隐名股东身份认定隐名股东,是指在企业股东名册上没有登记的股东。

由于隐名股东不在企业股东名册上,因此在破产清算中,其股权归属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如何准确认定隐名股东的身份,成为破产清算的一项重要工作。

1、调查取证在进行隐名股东身份认定时,首先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了解企业股东名册、查阅银行账户、查询股权转让记录等。

通过这些调查取证方式,可以初步确定隐名股东的身份。

2、法律途径如果调查取证无法确定隐名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身份认定。

法律途径包括起诉隐名股东、申请财产保全等。

通过法律途径,可以迫使隐名股东出面,从而确定其身份。

二、显明股东无代持协议在破产清算中,显明股东无代持协议的签订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显明股东无代持协议是指股东明确声明自己不代持其他股东的股权。

显明股东无代持协议的签订可以有效避免股权归属问题的发生,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1、协议签订显明股东无代持协议的签订需要经过股东之间的协商和达成一致意见。

协议内容包括股东的姓名、持股比例、无代持声明等。

协议签订后,需要在企业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并报送破产管理人备案。

2、协议执行显明股东无代持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问题的解决。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需要股东之间相互信任,遵守协议内容,否则将会影响破产清算的进行。

总之,隐名股东身份认定和显明股东无代持协议的签订对于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身份认定和协议签订,并注意协议执行的过程中需要相互信任和遵守协议内容。

挂名、显名、隐名股东协议范本

挂名、显名、隐名股东协议范本

挂名、显名、隐名股东协议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鉴于:1.甲、乙、丙三方均为的股东,拥有对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利益。

2.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实现共同利益,三方愿意签订本协议,规范股权关系和合作事项。

一、股东身份确认1.1甲方为挂名股东,实际上不持有任何公司股权,仅为方便乙方、丙方进行某些行为而使用其名义。

1.2乙方为显名股东,实际持有公司股权,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责任。

1.3丙方为隐名股东,持有部分公司股权,其身份信息在公开资料中不予披露。

二、股权转让2.1甲方同意在乙方、丙方要求下,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转让协议,将其名下的股权按照约定转让给乙方或丙方。

2.2乙方、丙方同意在股权转让后,承担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三、公司经营管理3.1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享有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参与公司的战略决策、财务管理等事务。

3.2丙方作为隐名股东,有权收取其持有股权所产生的利润,但不得直接干涉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3.3甲方作为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仅按照乙、丙方的指示执行相应的行动。

四、股东利益分配4.1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乙、丙方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

4.2甲方作为挂名股东,不享有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

五、股东权益保护5.1甲、乙、丙三方均保证不会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或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2如有股东权益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解决。

六、保密条款6.1甲、乙、丙三方同意对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非法使用。

6.2甲、乙、丙三方同意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对方信息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

七、协议变更7.1本协议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作出变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隐名股东的身份确认及其显名之路|高杉LEGAL

隐名股东的身份确认及其显名之路|高杉LEGAL

隐名股东的身份确认及其显名之路|高杉LEGAL隐名股东的身份确认及其显名之路——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件为例一、隐名股东的身份确认参考案例:【案例一】:《郑州亿升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金武及青海隆安煤业有限公司、宋德桂、张志臣、海西万通实业有限公司、赵世恒、赵世昌、魏鹏刚,第三人大通瑞兴养殖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案》((2013)民申字第1406号民事裁定书)【案例二】:《王云与青海珠峰虫草药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14)民二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案例三】:《黄冈亿和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华文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14)民二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案例四】:《杨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2014)民申字第2213号民事裁定书)【案例五】:《徐建华、吴如芳与武汉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建强等股权转让纠纷》((2014)民四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未就隐名股东给出一个具体的定义,仅就在其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阐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关系中,勉强得出隐名股东的一些重要特征。

该条司法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可见,根据上揭司法解释的规制,对于隐名股东身份的识别,至少包含两个特征:一为出资;二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意。

其一,对于出资。

尽管上揭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在【案例一】中均已将其作为隐名股东身份识别的“一项指标”,但这难免存在局限:首先,该项“指标”将随着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为认缴制而有所改变,因为在设立公司之初便实际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会越来越少。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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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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