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本人将从实际出资、股东协议、股东名册以及工商局登记这四个方面出发,探讨这四个形式要件分别与认定股东资格的关系。
关键词:股东资格;股东权利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托于必要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指被记载于如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书面的形式文件。
在我国股东身份认定的实务中,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及工商登记等文件都是证明股东身份的形式要件。
一、实际出资实际出资是公司依法成立下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在此前提下,股东认缴出资就可以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规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必须向公司补足缴纳出资,并向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担连带责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出资主张股权,否则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解除未缴纳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由此可见,实际出资只能作为投资人主张公司股权的证据,是否能作为其他股东主张投资人的为其公司股东值得讨论,而且实际出资不能单独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据,也不能根据出资不实认定投资人没有股东资格,因为一旦出资不实,投资人负违约责任和补足责任,且股东资格并不应为没有完全出资或出资不实而丧失。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对策
() 1深化 会计理 论体系 的改革 , 之 使 适应 网络经济环境。 虚拟公司 、 信息 中介服 务公 司以及网络并购 、网络利益 同盟的存 在都对传统 的会计基本 假设提 出 了挑 战 , 会计理论体系的建设要跟上会计实务的发
展 步伐 。
以借鉴资格取得 的某些要件 ;但从另一个
股 东 资 格确 认 诉 讼 的 成 因
( )由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 出的确认 3
明确 ,给人 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 了不小 的
难度。 () 3 诉讼程序难 以适用 。 当前 民事诉讼
诉讼 。 当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时 , 如
果公 司的股东没有 出资或者 出资不实时 ,
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 ,要求股东
商丘职 业技 术 学院 乔传 福
公 司股 东资格 的确认 ,关系到投资人 在 公 司运行 过程 中的权利 配 置与 责任 负 担 , 我 国现行《 司法 》 能有效解决 股 但 公 未 东确认 问题 。本文拟从股东资格确认 之诉 的成因人手 ,分析 了股东资格确认诉讼 面 临的困境 ,并对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思路 及对策做 了具体 的梳理 , 最后 , 在总结实践 经验的基础上 ,对股东资格确认诉讼 的证 据 冲突提 出了解决方案 。
完善 。
责任公司股东 资格认定标准问题加以过明 确规定。须知股东 资格认定与股东资格取
得并非 同一 问题 ,虽然在 资格认定 时 , 可
中 ,原告提 出股东资格确认诉讼 的原 因主 要 有包括 : 原告是隐名股东 , 其在 主张和行 使 股东 资格 时遭到拒绝 ; 原告是挂名 、 冒名 或借 名股东 , 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 , 要求享 受公 司利润而遭到公司拒绝 ;投 资与集资 的争议 ,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 面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及评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及评价作者:朴永春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2期[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前提。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理论界对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存在颇多争议。
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设立与股权转让过程中投资人的操作不规范,导致各地法院处理这类纠纷缺乏统一标准。
因此,需要从理论上抽象与构建认定股东资格的一般标准,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指导准则。
[关键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章程如果一个公司运转良好,那么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的记载等形式要件或者形式要件的认定标准应该一致,并且股东应当实际出资并且享有股东权利。
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如股东已经实际出资但是却并没有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所载明的股东中有的没有完成实际出资。
这就导致各种认定标准之间会出现矛盾。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前文所介绍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
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①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是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公司章程就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当因为股权继受取得而发生股东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改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由此可见,章程记载对于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在公司内部,公司章程表明了股东之间协商一致的意见,章程中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意味着所有股东已经认同了相互之间的股东地位,并且股东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也代表着股东向公司出资并已取得股东资格,由此,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责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章程的基本准则地位决定了其可以对抗公司的其他内部协定。
在公司外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向登记机关报送的公司章程是对政府做的书面保证,保证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章程所确定的规则,保证章程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登记之后的公司章程所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即产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股东⾏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那么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如何证明拥有股东资格可以证明股东法律资格的⽂件主要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等。
⼀、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
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的必要条件。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对外具有公⽰的效⼒,是第三⼈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并⾮所有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对于⾮发起⼈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也不为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商登记⼯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审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性⽽对第三⼈具有公信⼒。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必须经由⼯商⾏政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变更,应当⾃变动之⽇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商变更登记,并⾮股权移转的⽣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对第三⼈产⽣登记对抗效⼒,⼯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的表⾯证据,第三⼈也可以凭借⼯商登记来对抗其他⼈(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
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之间,⼯商登记并⽆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判断。
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
根据《公司法》第三⼗三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
实际上 ,以上六种 股东资格认定依据在实践 中是经 常冲突 的。 目 前 在我国 ,各种认 定证据的冲突解决 主要有绝对论和相 对论 两种观 点:绝 对论主张在认定股东 资格时某 一文 件或某 一组 文件具 有绝 对优 先 的效 力 ,而相对论学者则认 为应该 内外有 别 , 在处 理不 同的纠纷时运用不 同 的效力标准 ,目前相对论观点在学术界 占主流。 股东资格认定 ,既是价值的选择 ,也是利益的衡量 。具体 而言 ,在 公司股东资格认定过程 中,会产生三种利益的博弈 :分别是公 司内部股 东之 间,公司与善意第三人之间 ,以及公司和股东之间 。首先 ,我们应 该认识到 ,公司章程 、股东名 册、工商登 记这三种 记载属 于形式 特征 , 而 出资证 明书 、实际 出资和实 际行使股东权利这三种认定依据 则属于实 质性特征 。形式特征 的功能主要是对外的 ,实质特征的功能则 主要是对
公司章程中绝对必要记载项目之一就是公司股东的记载同时公司章程的签署又说明了签署人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所以经列名股东所签署的公司章程是认定股东资格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内对外都具有认定股东资格的作用
论 我 国有 限责 任 公 司股 东 资格 认 定
何亚娟
一
摘 要:有 限责任公 司的股 东资格认定 问题一直是 司法界 和理论界争议 的热点 ,在这类 实践 中各种 不规 范的操作方式也层 出不 穷。本文试对不 同情形下有限责任 公司股 东资格 的认 定标 准进行分析 、探讨 。 关键 词:股 东资格 ;公 司章程 ;瞎名股 东
一 一
使 了股东权利 ,如参与分红 ,参加股东会议 ,参与公司重大事项 的表决 等, 但是并没有签署公 司章程或者其他形式要件 。并不能 因此 否认该股 东 的资格 。因为在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 ,表示公司 已经默许其 拥有股 东资格 ,同时股东权利 的行使也具有一定 的外在公示作 用 ,因此 ,实 际 享 有股权也 是股东 资格认定 的辅助标准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普遍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中国企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他们被称为股东,其个人的股份代表他在公司中的投资份额。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拥有股份的投资者,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拥有权利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类型。
其中自然人股东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常住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而法人股东是指在政府部门下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在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时,主要参考如下四个方面:1.实际出资金额;2.注册资本占总出资比例;3.出资方式;4.出资期限。
1.实际出资金额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拥有权利和义务,是通过投资来获得的。
实际出资金额是指股东已经实际向公司出资的金额。
如果股东在成立公司之前,就已经对公司进行了出资,那么这部分资金也应该纳入实际出资金额的范围之内。
2.注册资本占总出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股东最初作为公司投资者在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
如果股东直接应缴金额与注册资本不相等,应以直接应缴金额为准。
但实际出资金额不等于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只是公司总出资的一个指标,决定的是公司的最高责任范围和分红比例。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资格认定也与该股东在公司总出资中所占的比例有关。
3.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或者知识产权出资的形式向公司出资。
无论采用何种出资方式,都必须在公司的注册资本内完成出资。
如果以知识产权出资,还需要进行财务评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在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内将出资款项缴足。
如果注册资本未经缴纳,或者在出资期限内没有全部缴纳,该股东的资格将被撤销。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如股东应缴款项被法院判决清算、有因犯罪被判刑的自然人股东等。
这些情况可能会受到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法规的限制,或者被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再思考
( T a i z h o u Un i v e r s i t y , T a i z h o u J i a n g s u 2 2 5 3 0 0 )
[ A b s t r a c t ]F o r a l o n g t i me b e c a u s e o f t h e l a g o f C o m p a n y L a w i n C h i n a ,d e a l i n g w i t h d i s p u t e s o f
s h a r e h o l d e r s o f l i mi t e d l i a b i l i t y c o mp a n y ,t h i s p a p e r a n a l y z e s t h e s p e c i a l l e g a l s t a t u s o f d o r ma n t
[ Ke y w o r d s ]d o ma r n t i n v e s t o r s ; q u a l i i f c a t i o n o f s h a r e h o l d e r ; l i m i t e d l i a b i l i t y c o m p a n y 现实生 活 中 , 隐名投 资行 为 大量 涌现 , 因 隐名投 正 如 江平教 授 所言 “ 股 东是 向公 司投 入 资金并 依 法
天 津商 务职 业学 院学 报
J O U R N AL OF T I A N J I N C O L L E G E OF C O MME R C E 第一 卷 2 0 1 3年 第 4期
有 限责任公司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
—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分析Microsoft Word 文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分析[内容提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做出认定是许多公司法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中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理论界对之研究甚少,理论和实践中也没有明确而又行之有效的判断标准。
股东资格认定主要有出资行为、工商注册登记、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出资凭证和股票等。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重点针对上述几种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展开分析。
[关键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证据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审判实践中公司类案件往往首先要确认相关主体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因为,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也是裁判其他纠纷的基础。
目前,公司法及学术界关于股东资格确认有两种标准,即形式要件说和实质要件说。
实质要件指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地位的标准。
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因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取得出资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1]“有限责任的股东就是因向公司直接出资而依法享有股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2]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这种立法理论确定股东的概念和资格。
形式要件指以股东是否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等文件为要件判断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股东是指这样的人:股票是以他的名义在公司的登记薄上注册的或者指股票的收益权所有人。
这一受益权是在公司存档的股票代管人证书上授予的。
[3]英美法系多采取此种标准,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人为普通法上的公司股东,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则按照衡平法确认公司股东。
在国外,股权的确认已经不是一个在学术上值得讨论的问题了,而在中国却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其原因在于:首先,立法上对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者的关系规定不清,各种形式要件,比如章程、工商登记及股东名册之间的关系也有待理清,各种形式有叠床架屋之嫌。
这也使得面对多种标准的司法裁判者进行裁判时无所适从。
其次,我国公司法历史不长,公司登记、注册行为尚不规范,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及股东出资不实现象大量存在。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企业组织形式。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隐名出资人作为一类特殊的股东,其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日益凸显。
隐名出资人指的是实际出资但未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的自然人或法人。
因此,如何准确认定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不仅关系到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还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围绕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二、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及现状在我国,关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实际操作的复杂性,导致在认定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时,存在一系列争议和问题。
目前,对于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是以工商登记为准,即谁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谁就享有股东资格;二是以实际出资为准,即谁实际出资,谁就享有股东资格。
这两种观点的冲突,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认定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三、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践问题在实践操作中,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主要面临以下问题:1. 证据认定难。
由于隐名出资人的出资行为往往是通过非正式途径进行的,缺乏书面证据或证明文件,导致在认定其股东资格时缺乏充分证据。
2. 法律适用模糊。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3. 利益冲突。
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导致在认定其股东资格时产生争议。
四、解决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以解决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四、解决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建议针对目前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为更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1)明确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摘要]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股东身份,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1]。
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关系到投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关系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
近年来,公司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除了股东身份确认之诉外,各类股东权(如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派生诉讼权等)的行使、股东会各类决议效力之异议等多类纠纷案件中,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都是一个重要的先决问题。
从一定意义上讲,股东资格的认定已经成为处理诸多公司诉讼案件的基础,如果对股东资格认识不清,将会对各类相关案件的处理形成基础性障碍。
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极具现实意义。
[关键词]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一、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2)股东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公司成立后,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4)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从上述规定来看,《公司法》并没有直接从正面回答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只是从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个方面描述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
实质条件是股东出资。
公司作为资本型企业,股东出资是其成立的基础,因此,股东之于公司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股东资格为他人所认知和识别的形式,包括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等;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情况下,股份受让人还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公司法》第33条对一个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效力进行了明确表态,该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它充分肯定了股东名册的记载内容将直接导致股东权的行使,在股东应当具备的诸要件中,这是唯一一个获得法律明确认可的股东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而其他要件只是从侧面确认某种事实行为的存在,并没有对效力做出明确的判断,这将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作者:周珏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有着很大的争议,而这个问题又存在重大的实践意义,如果不明确该争议则很多涉及公司法的问题都难以解决,比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到掀开公司面纱的争议就以判断何人为股东为前提。
而如何判断股东资格,也应该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的认识,因此应当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关键词】内部关系;外部关系;公司章程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这个问题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实际出资;工商登记等成为了争论的焦点。
对此笔者认为判断股东资格应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对于不同的案件事实以及法律关系应该有不同的认识。
一、何为股东以及实践中的各种认定标准股东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并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
因此股东身份的确定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二是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1]。
而审判实践中认定的标准有这几种:(1)以是否具有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认定标准;(2)以是否实际履行股东义务作为认定标准;(3)以外观上是否具有股东的名义作为认定标准;(4)区分公司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分别使用是指要件主义与形式要件主义[2]。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我认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认识是: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通过公司章程来判断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而对于涉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中,应根据商法的外观主义,通过工商登记来判断股东资格。
论证如下。
(一)内部关系中的认定标准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应具备下列特征:(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资本,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3)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3]。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条件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条件作者:廖倩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股东是公司股份的所有者,是公司存在的基础。
成为公司股份所有者的可能性,即股东资格。
当前,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律实务中出现的许多与公司股权相关的案件中,也涉及到股东资格的确认。
本文将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各标准做一浅析,并提出出现争议时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之浅析当前,理论界认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其中,实质要件为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形式要件为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进行工商登记和股东取得出资证明书。
若全部满足以上认定依据,则当然具备“股东资格”,但实践中,上述内容易出现缺失或矛盾,笔者将分别对以上几项标准进行分析。
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基础,股东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条件。
但从当前我国公司法的各项规定来看,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的认定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具体来说,《公司法》第26条规定证明现行公司法认为股东的出资是可以分期缴纳的,即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是可分离的,并不能因未实际出资而否定其股东资格,第28条和第200条规定了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其出资额,若未按规定缴纳,其仅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因此取消其股东资格。
以上条款均说明公司法承认未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并不必然导致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或造成股东资格的消灭。
此外,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后,公司设立失败,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出资人无法取得股东资格。
综上所述,虽然《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表明实际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但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必然能获得股东资格,未实际出资也不必然失去股东资格,因此,履行实际出资义务不能单独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
公司章程的记载。
公司章程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
On The Qualification Determination Of Stockholders And The Relationship Of Subscribed Capital In
Limited Corporation
作者: 戚枝淬 周航
作者机构: 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2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73-75页
主题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资格 出资 不出资 出资瑕疵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一直是公司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所有因素中,出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因素。
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主要表现
为:在不出资情形下,不能出资者不取得股东资格,不愿出资者可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但
必须要缴足应当认缴的份额;在出资瑕疵情形下,一般的出资瑕疵,可以认定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严重的出资瑕疵,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是证明出资人出资的
物权性凭证,持有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的人并不表明其一定具有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方式
浅议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方式摘要:涉及隐名股东的纠纷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公司案件的难点问题。
如何确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是解决一切涉及隐名股东纠纷的前提。
本文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定方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方式意思自治一、内部关系中,以公司意思自治为主对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的具体方式首先是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隐名股东的存在的情况既然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向公司外的第三人转让股份,使公司外的第三人成为公司新的股东,对于完全隐名股东成为公司实名股东的条件,没有理由设置得比公司外第三人的门槛更高。
因此对于完全型隐名股东,适用普通的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规则来确认其股东资格是完全合乎逻辑的。
即只要完全隐名股东披露其隐名事实后,其转化为实名股东的请求得到了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即表明了其股东身份得到多数股东的认可,股东资格应得到确认。
其次是公司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况其他股东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以及关系在公司设立之前就已明知,且在公司成立之时并不提出异议。
公司成立后,隐名股东依据协议内容实际履行股东权利。
在这种情况中,我认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就是合同法402条规定的隐名代理关系。
隐名股东是委托人,显名股东是受托人,公司其他股东是第三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来调整。
根据隐名代理制度,公司契约直接约束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隐名股东可以主张股东资格。
当然,这里所说的”隐名股东可以主张股东资格”并不是说隐名股东随时都能变更股东名册进行登记,从而使隐名状态变为实名状态。
处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以及私法自治原则的遵守,首先还是需要根据一般股权转让规则经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如果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则隐名股东股东资格得以确认,其从隐名状态变为实名状态。
如果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反对,则此时,隐名股东可以通过直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探析
有 明确 的法律指 引 . 在理论上 , 也存 在较大的分歧 。 直到2 0 l 1 年2 月1 6 日施行 的《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司法 )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三) 》 ( 下称《 ( 公 司法 ) 司法解 释j 三 》 ) , 才对 隐 名股东 问题做 了相关规定 , 本文结 合《 ( 公司法 ) 司法解 释三》 的相 关条文 , 来探讨 隐名股东资格
司外部关 系,依据股 东资格认定 的形式要件 来判 断,即原则上确认 显名股 东的股 东资格 ,并 以 工 商登 记 的 效 力 为最 高标 准 。 关 键 词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股 东资 格 ; 认 定 标 准 ;隐名 股 东 ;显 名 股 东 中 图分 类号 :D 9 1 3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6 7 1 — 0 5 4 1( 2 0 1 4 )0 1 — 0 0 7 8 — 0 5
认 定 问题
收 稿 日期 :2 0 1 3 —1 0 — 2 9
作者简 介 :王 荣( 1 9 7 7 一 ) , 女, 吉林 通化人 , 吉林 师 范大学讲 师 , 吉林 大 学法学 院博 士 ; 吴碧  ̄ a( 1 9 8 5 一) ,
女, 湖 南人 , 江 苏维世 德律 师事务 所 ( 深圳 ) 律师, 硕士。
行外商投 资企业准人 制度 . 限制或者禁 止外 商进入部 分投资领域 , 有些 外商基于 巨额 利润等 目 的. 借 用 国 内人 的名 义 进 行 隐名 投 资 。[ ( 二) 善 意 隐名 投 资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1 . 投资人基于不愿暴露个人 身份 、 商业秘密 的保 护或特殊经 营策略 的需要 , 采取 隐名 的方 式, 实际控制公 司。 2 . 在公 司股 东人数较 多的情形下 , 为高效 、 快捷地办理工商登记 、 对外文件签署和做 出股东 会 决议 . 全体股东共 同决定 由几个投资人作 为显 名股东 , 并代 持其他股份 , 只有涉及 公司重大决 策, 才 由全 体人行 使 股 东权 利 、承 担 股 东义务 的基 础 。在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中的 隐 名 股 东资格 认 定 问题 上 , “ 双 重 标 准 、 内外 有 别 ” 应 当成 为 处理 隐名 股 东资格 纠纷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 具体 而 言 .对 于公 司 内部 关 系 .隐名 股 东和 显 名 股 东之 间 对股 东资格 及 股 权 权 益 的分 配 有 约 定 的依 约 定 ,无 约 定或 约 定 不 明的 .原 则上 依 据 股 东 资格认 定 的 实质要 件 来判 断 ;对 于公
论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
论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摘要]《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纠纷经常发生,本文从股东资格取得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入手,遵照确认股东资格的几个基本原则进行分析,认为对此类纠纷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
另外,也提出了解决此类纠纷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未出资人;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资格是投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所以确认股东资格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它有利于确定股东权利义务,有利于保护公司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总结司法裁判规则。
然而关于“股东”的定义,全世界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看法,这导致司法实践中确认股东资格的纠纷经常发生,未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即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具体说来,主要是指在公司出资过程中,由于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其姓名或者名称已经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在该种情况下,出资人是否享有股东资格,可否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要做出正确得回答,首先必须明确股东资格取得得要件。
一般认为,股东资格取得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的前提,股东资格的取得首先基于当事人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如发起人间达成设立公司的合意、转让人与被转让人及其他股东间的合意、继承人与公司的合意等。
二、出资行为的实施或法律事实的发生,因为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基础,因此出资当然是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当然出资与股东资格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即便出资也非必然取得股东资格,对于这点,通常容易理解。
实质要件固然重要,形式要件亦不可缺少。
因为股东资格的取得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投资人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方能取得合法的股东身份,否则即便具备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并实施了出资行为,其股东资格也无法取得法律上的确认。
也就是说,当事人因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因继受等其他事由成为公司股东时,必须借助一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形式即为股东资格取得的形式要件。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21 0 0年 7月
贵州师范学 院学报
Ju a fGuz o r l lee or a o ih u Noma lg l Co
V0 . 6 No 7 12 . .
J12 1 u. 0 0
论 有 限责任 公 司股 东 资格 的认 定
张 红
( 州 民族学 院法 学 院 , 贵 贵州 贵 阳 50 2 ) 50 5
Li b lt m p ny a iiy Co a
ZHANG n Ho g
( col f a G i o o ee o ao at s G iag G i o , 5 05 Sho o w, uz uC Ug r t nli , uyn , uz u 50 2 ) L h f N i ie h
股东资 格是公 司股东身 份的象征 , 是股东 行使 权利 和承担义务 的基础 , 因此公 司股东运作 过程 中的权利
东 皆具备上述特征 , 而且上述 特征 相互矛盾 冲突 的情形 也 大量存在 。 目前 , 国公 司法 的理论与规则关于股东身份 各 的界定有两类标准 , 即出资标 准与记载标准 。出资标 准是 指 以投资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 东身 份的标准。 记载标准是 以股东是否被 按照 特定 的程序 记载 于特定 的
Ab t a t T e ie t iai n o h r h l e u l c t n i h o a y i r lt d t n e trrg t lc t n a d sr c : h d n f t f a e od rq a i ai te c mp n s e ae i v s h o a o n i c o s i f o n O o i a l i r s o sb ly b r e n o ea ig p o e s i e l g ea in s se w t e c mp n en e w rn on . B t e p n ii t u d n i p r t r c s n t e a r lt y tm i t o a y b i g t i g p i t u i n h l o h h h i t e e h s b e o siu ai n o u h ie t c t n i h o p r t n lw. Wh n te iv sme ta d t e l g o u h r a e n n t l t fs c d ni a o n t e c r o ai a p o i f i o e n e t n n h e a d c — h l me t e o d n e if r t n o es a e od r al oe t bih a o e—t — n lt n c re p n i gt eq a i ・ n c r i g t no ma i f h r h l e i t sa l n - o・ o er ai o r s o dn t u f - r h o h t f s e o oh l c t n o e s a e od r ts o l e u d r to a o o e h sb c mea s ae od ro o a y i ea c p ・ ai ft h r h l e ,i h u d b n eso d t t me n a o h r h l e f c mp st c e t o h h s e a n h
我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与原则
试论我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与原则摘要当前,我国有限公司司法实践中股东资格认定存在问题很大。
为提现我国司法基本原则,维护有限公司司法稳定,本文对我国有限公司其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展开了分析和探究。
其主要是分析资格认定标准和原则两个方面。
关键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认定原则作者简介:常亮,中央民族大学2010级民族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民族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95-02股东资格的认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能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稳定、确保市场交易安全。
但是,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认定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证据不足、缺乏统一、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等等。
本文主要对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探讨。
一、我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结合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及公司审判实践,判断一个争议主体是否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首先应充分准备各种实质类的依据,例如:相关文件,授权等等,作为当事人被认定股东的真实参考依据,也可以说是证据。
(一)具备充分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及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情况而言,应当将充分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作为股东资格认定的主要依据。
实质要件是指股东的出资。
公司是资本型企业,资本是公司成立与存续的基础,出资是股东的最为重要的一项义务。
形式要件是指股东资格为公众所认知的形式,包括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等。
确认某种事实的存在或某种资格的取得只须满足外观形式要求的情形在法律上并不鲜见,如物权法上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原则,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等亦与此相似。
此种以外观形式来确定法律效力的做法,均系商法上外观主义的实际体现。
民商法之所以确立这些法律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为维护交易安全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法律问题研究
同的 法律 责任 与救 济方 式 。
【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 东资格; 善 意第三人 ; 工商登记 ; 公司章程 ; 外观主义
【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2 . 2 9 【 文献 标识 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l 3 ) 1 2 一o 0 9 4 一O 4
司法 理 论研 究 与 司法 实 践 中 , 最 重 要 的主 体就 是 公 司 股东 。
但是 , 谁是公司股东?如何确认股东的地位 ?其显性特 征
有 哪 些 ?学 界众 说纷 纭 。
股 东资格 的依法取得是股东获得股权 , 依法行使对公
司 的经 营 管 理权 和 依法 享 有 分红 权 与剩 余 财 产分 配 权 的前
2 0 1 3年 1 2月
湖 北警 官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o f P o l i c e
De c . 2 01 3 No. 1 2 Se r . No . 1 47
第‘ 1 2期 总第 1 4 7 期
一
够,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因此,本文将结合实
践, 对 有 限责任 公 司股 东 资 格 认 定法 律 问题 进 行探 讨 。
一
、
股东对公司的价值与股东资格取得的法理
是参 与 公 司 设 立 的 原始 股 东 ; 二 是 公 司 成 立后 的继 受 股
( 一) 股 东对 公 司的 价值 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摘要:股东资格作为投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其认定标准对投资者、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等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现行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确认股东资格的纠纷经常发生。
在深入分析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认定股东资格的基本思路和具体规则,希望能有助于解决股东资格认定的难题。
关键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基本思路;具体规则一、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规定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关系到投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关系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
除了股东身份确认之诉外,各类股东权(如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派生诉讼权等)的行使、股东会各类决议效力之异议等多类纠纷案件中,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都是重要的先决问题。
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被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25条);(2)股东应当承担出资责任,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成立后,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不出资或者出资不实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28、29、30、32、36条);(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同时,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第33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法》第74条)。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资格的几种标准。
这几种标准,如果全部具备,则认定股东资格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在实践中,总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引发股东确权诉讼。
因此,研究如何使用上述标准确认股东资格,以及各个标准之间的效力,已经成为股东确权诉讼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下文我们讲分别讨论确认股东资格的几种标准。
[1]二、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一)签署公司章程并记载为股东公司章程如同一国的宪法,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行为准则的效力。
行为人签署公司章程并被记载为股东具有对内和对外两种效力,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公司交易相对人据此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因此可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之一。
但是,公司章程并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
有时候,没有签署公司章程也没有被记载为股东,并不一定就不具有股东资格。
例如在股权转让、股权继承、新股东入股的情况下,来不及变更公司章程,如果仅根据公司章程没有记载就否认股东资格,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公司章程的记载只是股东资格认定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在股权转让、继承的情况下,只要该转让和继承合法有效,受让人和继承人没有法律规定或公司要求不得成为股东的情况,即使没有变更公司章程,也应当认定股东资格。
(二)股东实际出资公司的资本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基础,出资是股东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有观点认为,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条件,只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对公司出资便不具有股东资格。
事实上这种说法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公司法人成立和存续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前提。
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人的身份是随着公司的成立而转化为公司股东的,如果没有公司法人的成立和存续,股东资格就无从谈起。
《公司法》还规定,公司成立对资本的要求是”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只要股东出资达到3万元,公司就可以成立。
这就意味着只要有部分股东出资达到3万元,公司就成立,其他的股东即便未出资,也一样具有股东资格。
所以股东出资并非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
其次,并非所有向公司出资的人都能够成为股东。
尽管我国《公司法》未对禁止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情况作出规定,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部分人因为身份问题,包括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等,不得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他们即使向公司实际出资,但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然不能认定具有股东资格。
再次,没有出资并不一定就不具有股东资格。
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向公司实际出资,即便股东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否认股东资格,只是需要补足出资,并且股东权利有一定的限制。
因此,仅以股东出资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惟一标准并不适当。
[2](三)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名册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出资等有关法定事项的簿册。
一般认为,股东名册具有授予股东资格的效力,取得公司股份的人只有姓名记载于公司名册时,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但是,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资格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效力,只是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
[3] (四)工商登记为股东一般认为,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其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知道,工商登记拥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材料的真实性。
但是,根据该规定,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实际股东的股东地位,只不过未经登记的事实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工商登记在股东资格认定时具有相对优先的效力,但不具有决定性的效力。
[4](五)持有出资证明书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出资证明书表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是一种物权性凭证,证明股东己出资。
由于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并不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来认定持有人具有股东资格,持有出资证书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未持有出资证明书的也可能被认为股东。
出资证明书在认定股东资格中没有决定性的效力,不能以出资证明书和股票向公司主张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由此可见,只有股东资格已经得到或者能够得到确认后,公司才有义务签发出资证明书。
因此,出资证明书可以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据,但并不是决定性证据。
三、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思路与具体规则(一)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思路从上述对认定股东资格的各种依据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以公司为中心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多方面、多层次的,简单的以一种依据来认定所有股东资格争议是有失偏颇的。
大体上来说围绕公司发生的涉及股东资格认定的纠纷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股东与股东或者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认定的争议,主体不包括股东、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这主要是涉及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二是公司股东或公司与善意第三人间发生的争议,这主要关系到公司的外部法律关系。
如果是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属于个人法上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个人法来调整,优先运用个人法规则,即用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理论、规定来处理;如果是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属于团体法上的法律关系,其立足点在于对善意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强调股东身份的形式性和外观性,所以在认定股东资格时更多采用具有公示意义的证据。
[5]因为个人法注重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团体法则强调行为的外观特征。
其次,要分析公司或者第三人是否善意。
这一点主要适用于团体法。
为了维护公司法律制度和交易安全,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第三人为善意时,应当从有利于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判断股东资格,这样有利于保持公司内部与外部各种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与安全性,避免使交易相对人处于不安全的境地。
[6]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为保护交易之安全,不得不置重于已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之客观的价值,以保护信此而为交易之人。
故不问真意如何,应以已表示者为标准,而决定其法律效力。
[7]相反,在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身份的情况下作出的交易行为,应当出于对公正价值的追求,不允许第三人为了个人利益而任意选择相关证据以实现自己的目的,此时的证据选择不再局限于具有公示意义的证据,而是根据公司或者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对股东资格作出正确认定,力求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股东资格认定的具体规则1、股东与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因为它主要涉及的是关于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问题,所以应当首先适用个人法的相关理论进行判断,即立足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一些公司内部文件(如股东协议、出资证明材料、股东会决议等)为证据来判断。
此外还要考虑记载不一致的原因在公司方面还是在股东方面,如果是由于公司过失导致记载不一致,就不应该让真正的股东承担不利后果。
[8]2、在公司债权人诉请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清偿责任的诉讼中和在公司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股权质权人与公司股东就股权转让人、出质人的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如果第三人因为相信公司章程或公司登记机关的记载,与公司登记的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股权质押交易,则应该以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为处理原则并依据团体法的相关理论对股东资格进行判断。
所以在诉请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清偿责任的诉讼中,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三者的共识效力,应当主要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内容判断股东资格。
3、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股东资格纠纷的情况下,因为不仅涉及到公司内部法律关系问题,而且涉及到公司外部法律关系问题,所以要将个人法理论和团体法理论结合起来进行判断。
首先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公章登记的记载作出判断,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但是根据出资证明书、履行出资义务、行使股东权利和股东协议能够做出相反判断时,且公司和股东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对彼此身份地位知情的,则应当立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根据后者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在有关股东资格认定的案件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履行出资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股东协议都可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依据。
但是这些依据分别具有不同的意义,要注意区分它们在功能上的区别。
在审判实务中,要着重判断股东资格认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是属于个人法还是团体法的范畴,并依此合理采纳依据,正确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1]高晓惠,顾琦.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eb/ol].民商法律网,http:///article/default.asp?id=37012,[2008-01-02].[2]周友苏.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article/default.asp?id=38192,[2008-04-14].[3]李正军.股东名册问题研究[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article/default.asp?id=20321,[2005-01-23].[4]巴益军.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j].法制与经济,2010,(6).[5]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1.[6]王艺潼,何永泽.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09,(3).[7]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77.[8]殷少平.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静态与动态的考察[eb/ol].民商法律网,http:///article/default.asp?id=8985,[2003-04-05].作者简介:杨惠(1987-),女,四川巴中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民商法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不区分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