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及相关法律问题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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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股东资格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股东⾏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那么怎样认定股东资格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依法履⾏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股东⾝份确定的第⼀个条件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即具有实质上的投资关系,投资⼈应当亲⾃办理⼊职⼿续,保留原始凭据,以证明投资关系。

若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则依法享有公司股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当事⼈之间对股权归属发⽣争议,⼀⽅请求⼈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对其限制股东权利或取消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认定形式标准——股东名册及登记股东⾝份确定的第⼆个条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若股东股权未经登记,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当事⼈依法履⾏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请求公司履⾏上述义务的,⼈民法院应予⽀持。

”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也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登记记载在相关⽂件上,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件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件。

⽐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相关单据、验资⽂件等;2、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

公司法第十一条解读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公司法第十一条解读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的章程规定。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章程是由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与其他内部规章相比具有最高效力,它所确认的准则为其他内部规章提供了根据,被称为公司的“宪法”。

二、公司章程的记载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包括强制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一)强制记载事项1.直接强制记载的事项(1)《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2.其他强制记载的事项(1)《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作出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3)《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4)《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5)《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公司法中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公司法中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公司法中股东身份如何认定?公司法中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可以通过股东的实际出资,公司章程,股东的名册,给股东发放的出资证明也就是股东凭证,和在工商局登记的名册来认定。

其实,之所以能够成为股东的身份,本质上是因为当事人对公司有出资的,那该股东在出资了以后,就应该把出资人的姓名写在公司章程中。

公司法中股东身份如何认定?1、实际出资传统理论认为,股东出资是判断股东资格最重要的标准,因为股东之所以能够成其为股东,从根本上是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所以也把股东出资称为实质要件。

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这些形式要件只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或者说是对股东出资事实的一种记载和证明,因此,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对公司出资便不具有股东资格。

这种观点曾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中占主导地位。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非确切,如果将股东出资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就难以处理实践中一些公司实务问题,如在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问题上,如果以股东出资为要件,必须会将显名出资人排斥于股东之外。

尤其是当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更愿意以其是实际出资人来取得股东资格;但公司处于长期亏损濒临倒闭或出现因“公司人格否认”而须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更愿意否认自己的股东资格而不去承担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

因此,股东资格的认定不能用是否对公司出资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

从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理论看,出资并非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必备要素,并且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这是当今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也就意味着,法律并不要求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必然相联系,甚至说法律允许股东出资与取得股东资格相分离。

股东出资只是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之一,并不是唯一证据,甚至不是主要证据。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以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

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就如同宪法对于国家一样重要。

公司法-word版

公司法-word版

法律知识培训第二讲公司法第一章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法》的本质是组织法,核心在于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治理结构。

(二)公司的特征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都具有如下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1)独立名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以及诉讼(2)独立财产: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3)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①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穿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②否认公司法人制度的情形:(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空壳公司)(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追究实质股东责任)(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合伙挂靠公司)(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新设公司)(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子公司丧失独立地位)(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2.社团性3.营利性◆了解一些公司法专业术语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时候,也可以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这就是说,在我国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所谓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由这些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叫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为二人以上而言,似乎存在矛盾之处;但就特殊情况来说,也就不难理解了。

要不然在我国《公司法》中也不会单列国有独资公司这个章节。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社团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单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故也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以上谈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问题。

既然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那么它们必然都要享有作为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文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一般性探讨。

一、股东的权利股东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的资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1、自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

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

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共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

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由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10、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法试题答案及解析

公司法试题答案及解析
解析:在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董事长甲因病不能履行职务,但副董事长乙主持股东会会议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乙和丙的股份合计超过了三分之二的表决权,该提案有效。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D.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三年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答案:ABCD
答案:该提案有效。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案中,乙持有30%的股份,丙也持有30%的股份,两人合计持有60%的股份,超过了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因此,该提案有效。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此,选项A、B、C、D均是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股东资格权的确认标准是什么

股东资格权的确认标准是什么

股东资格权的确认标准是什么现实⽣活中我们会遇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审查标准的问题。

那么很多⼈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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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权的确认标准是什么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不是唯⼀的,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当事⼈具体实施民事⾏为的真实意思表⽰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先,应明确确认股东资格不同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法律效⼒: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内应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股东内部发⽣争议时,可以作为对抗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的重要依据之⼀。

2、⼯商登记。

⼯商登记具有设权性的功能还是证权性功能新公司法采纳了后者,因此,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并⽆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

3、股东名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名册上的记载通常可确认其股东资格。

但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不能产⽣剥夺股东资格的效⼒。

4、实际出资。

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依据资本法定原则,股东是以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认缴的出资额,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

那么希望以上店铺⼩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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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股东不出资或不⾜额出资,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

此外,实践中认定股东资格的参考标准还有出资证明书、股权证以及股东在公司中实际享有的股东权利等。

公司法讲义Word版

公司法讲义Word版

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的基本理论一、公司的特征与分类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P111)(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的分类(P112)(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解释1】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其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

【解释2】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公司的内部机构(如采购部、财务部)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P116)1、对外投资(1)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模并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自己限定。

(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解释】《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之间选择,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2、对外担保(1)对外担保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对外担保的规模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

(2)对外担保的决议(2007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①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Word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Word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首次股东会首次股东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召开的由全体股东参加的会议。

一个会议,必须有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法规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出资最多的股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大股东,其出资最多,利益预期和承担的风险也最大,第一次股东会议由其召集和主持是必要的。

出资最多是指向公司认缴的出资额最多,股东认缴出资额最多,应按期足额实际缴纳的出资最多。

其主要工作是通知各个股东并掌握会议的进程和推动有关各项决议的通过。

2、股东会会议共有二种,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是定期会议,二是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召开的会议。

临时会议是一种不定期的会议,指在正常召开会议的时间之外由于法定情形的出现而召开的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对定期股东会会议作出具体规定,比如是一年一次,一年两次等等。

临时股东会会议是一种由于法定人员的提议而召开的会议。

提议的程序有三种:第一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第二是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第三是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

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般应当由监事会作出决议。

临时会议应在确有必要时召开。

比如,公司需要就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或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或公司的董事、监事少于法定人数,或公司董事、监事有严重违法行为需立即更换等情况,才能由法定人员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法定人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由于首次股东会召开时董事会尚未产生,因此规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但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产生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都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会召集是指以董事会的名义通知会议召开,安排会务等。

董事长主持是指由董事长掌握会议的进程、维持会议秩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分析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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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分析[内容提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做出认定是许多公司法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中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理论界对之研究甚少,理论和实践中也没有明确而又行之有效的判断标准。

股东资格认定主要有出资行为、工商注册登记、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出资凭证和股票等。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重点针对上述几种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展开分析。

[关键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证据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审判实践中公司类案件往往首先要确认相关主体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因为,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也是裁判其他纠纷的基础。

目前,公司法及学术界关于股东资格确认有两种标准,即形式要件说和实质要件说。

实质要件指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地位的标准。

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因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取得出资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1]“有限责任的股东就是因向公司直接出资而依法享有股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2]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这种立法理论确定股东的概念和资格。

形式要件指以股东是否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等文件为要件判断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股东是指这样的人:股票是以他的名义在公司的登记薄上注册的或者指股票的收益权所有人。

这一受益权是在公司存档的股票代管人证书上授予的。

[3]英美法系多采取此种标准,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人为普通法上的公司股东,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则按照衡平法确认公司股东。

在国外,股权的确认已经不是一个在学术上值得讨论的问题了,而在中国却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其原因在于:首先,立法上对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者的关系规定不清,各种形式要件,比如章程、工商登记及股东名册之间的关系也有待理清,各种形式有叠床架屋之嫌。

这也使得面对多种标准的司法裁判者进行裁判时无所适从。

其次,我国公司法历史不长,公司登记、注册行为尚不规范,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及股东出资不实现象大量存在。

【最新】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word版本 (8页)

【最新】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word版本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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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明确赋予了公司取消拒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权利,应当注意质量规定的仅限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对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的行为,公司不得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

另外,解除股东资格必须是在合理催告后对方仍不履行的,方可行解除权。

作为股东对公司所负有的主要义务即为出资义务,而股东拒不履行主意义务将使双方建立法律关系的基础丧失。

同时,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使公司资本处于不稳定,因此应当允许对公司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以保证公司资本的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公司必须对已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以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和充足。

同时,规定了在履行前述手续之前,公司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X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X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注册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公司注册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是什么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下面一起来看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

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

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2个(含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作为股东),50个(含50个)以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

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

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含义一样,可根据出资者喜好确定)5.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由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经理。

其中,董事会的人数最少3人,最多13人;监事会最少3人,如设立监事会,应在监事中选一名监事召集人。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拓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一、转让因故延期上海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30万元,原股东为葛某和张某两人,其中葛某占10%股权、张某占90%股权。

2011年8月8日,两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葛某转让其所有的10%股权并作价16万元给张某。

有限公司章程(WORD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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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WORD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第四条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第五条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章程的修订应依法进行,修订后需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公司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应为经营者,最小股东数量为[最小股东数量]。

股东可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股份。

第八条股权转让:公司股权转让须经过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自行决定。

第九条股东权益:股东享有根据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决策、监督等权益。

第十条股东会议:公司应每年召开一次股东会议,会议召集通知应提前[通知期限]。

第三章公司管理第十一条公司经理:公司设有经理,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任期]。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公司设有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任期与经理相同。

第十三条公司监事会:公司设有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为[任期]。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财务管理,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公司收益分配第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进行,股东享有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的权益。

第五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六条公司解散:公司解散需经过股东会议决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散登记。

第十七条公司清算:公司解散后,应由清算组组成清算委员会,负责公司的资产清算及债务清偿等事宜。

第十八条公司财产分配: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归于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执行。

特此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签字确认生效。

公司章程小结:。

公司法常识考题

公司法常识考题

公司法常识考题单项选择题1.关于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在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B. 分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C. 子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D.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B2.关于公司变更登记,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变更)的,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B.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C.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D.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不包括增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申请正确答案:D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B.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C.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D. 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D4.下列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 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B. 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C. 股东会可以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D. 股东会可以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正确答案:C5.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B.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C. 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仍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D. 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被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正确答案:D6.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B.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C. 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经理D.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正确答案:C7.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B.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可以向他人募集股份C.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D.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正确答案:C8.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说法,错误的是:A. 董事会人数为5至19人B.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C.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D.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正确答案:C9.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 公司解散原因有一般解散、强制解散以及司法解散B. 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C. 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 公司自行清算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30日内正确答案:A10.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什么机构作出决议?A. 股东大会B. 董事会C. 监事会D. 总经理正确答案:A1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其留存的法定公积金最低比例应为:A. 转增前注册资本的10%B. 转增前注册资本的15%C. 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0%D. 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正确答案:D12.根据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公示的时间为:A.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B.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C.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D.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正确答案:D1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50人以下B. 100人以下C. 2人以上50人以下D. 2人以上100人以下正确答案:A1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是:A. 总经理B. 过半数的股东C. 监事会主席D. 半数的董事正确答案:D15.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是:A. 决定减少注册资本B.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C. 聘任和解聘董事D. 修改公司章程正确答案:B16.甲国有企业与乙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丙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应为:A. 3至9人B. 3至13人C. 5至15人D. 5至19人正确答案:B17.赵某拟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赵某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可以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B.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C. 赵某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 该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采用强制审计正确答案:C判断题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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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O第四条住所:O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J)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A)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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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及相关法律问题作者:陈文岳赵江涛随着近几年新类型公司纠纷案件的大量涌现,有关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愈来愈显得重要。

不仅在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而且在公司或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各类股东权(如投票权、知情权、利益分配请求权、派生诉讼权等)的行使、股东会各类决议效力之异议等多类纠纷案件中,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新《公司法》实施后,这一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本文不惴浅陋,拟就审判实践中频繁触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及其衍生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粗浅探讨。

一、现状及问题按照我国《公司法》[1]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状态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备如下特征:(1)对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包括已实缴出资、已认缴出资且法定缴足期限未至两种情形);(2)签署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3)被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4)持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5)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有记载;(6)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然而,由于我国公司管理、运作的不规范,实践中并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皆具备上述特征,而且上述特征相互矛盾冲突的情形也大量存在。

本文将这些异常情形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类:(一)隐名出资与冒名出资情形隐名出资,是指隐名出资者与他人达成协议或征得他人同意,由隐名出资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而由他人作为公司的名义出资者;冒名出资则是指冒名者以被冒名者的名义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二者的共同特征在于,名义出资者和被冒名者,即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中列名的出资者并非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者;二者的区别在于,冒名出资中要么被冒名者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要么缺少被冒名者和冒名者的合意。

隐名出资情形的存在可能带来诸多法律问题,包括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隐名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与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等。

而冒名出资产生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冒名者和被冒名者与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但毋庸置疑,股东资格的认定显然是正确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

(二)瑕疵出资或未出资情形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制度为分期缴纳制,股东应在公司注册时认缴出资并于公司成立后两年内(投资公司为五年)缴足全部认缴出资。

但现实中瑕疵出资或根本未出资的情形广泛存在。

那么,对公司成立后所发现的瑕疵出资行为,或者是逾期完全未缴纳出资的行为,是否必然要否定股东资格?这一问题还直接关系到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三)无需出资即获得股权的情形此种情形下获得股权者,人们一般称之为干股股东,即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奖励或者赠予形成的。

[2]干股股东不同于空股股东,因为其股权实际上亦以实际出资为基础,只不过该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

因此,干股股东的股东资格理应与正常股东一样获得承认,本文对此不再另行探讨。

(四)股权转让后尚未变更登记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涉及三个变更事宜:一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二是公司章程的变更;三是工商登记的变更。

但实践中,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受让方支付对价后,公司往往没有作相应的股东名册的变更,也没有申请工商变更登记,造成股东登记与股权转让事实不一致。

这就产生许多问题,如怎样认定转让方或受让方的股东资格,以及如何处理二者与公司、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此类纠纷非常普遍,值得关注。

以上几种情形都涉及到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显然对处理相关法律纠纷非常重要,故先就此予以探讨。

二、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理想状态下所应具备的上述六项特征不完备或存在冲突时,就有必要确立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

而该六项特征对于认定股东资格具有不同的意义,现分析如下:(一)履行出资义务对于履行出资义务与取得股东资格的关系,应从两方面加以分析: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性质,故一般而言,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取得正常的股权及股东资格的前提。

[3]但若公司成立后发现被登记为股东者有瑕疵出资或逾期根本未出资的情形,则是否必然导致其股东资格被否认?对此,学术界、实务界都存在激烈的争议。

[4]本文认为,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只要其不影响公司的有效成立,赋予其股东资格应是一种务实的选择,因为现实中很多公司注册资金未全部到位亦获得了公司登记,而司法实践也承认注册资金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金公司的法人地位,但是,瑕疵股东的股权行使应受限制;而对于逾期根本未出资者(即虚假出资者,实务界一般称其为空股股东),未实际出资本应阻碍其取得股东资格,但若因其不依约出资就认定其股权自然丧失,将导致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无人履行,恐会损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故应借鉴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做法,对此种情形作技术性处理而给未出资者弥补的机会,即在承认其股东资格的同时,令其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填补出资的责任,否则公司有权将其除名,最终剥夺其股东资格。

[5] 其次,对公司现有的合法出资也可被作为出资者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性证据。

“在世界范围内,自有公司制度以来,以出资或认购股权作为获取股东资格的方式,从来就是最为主要、最为核心的法律方式……”。

[6]而且投资人出资的本质目的,就在于以出资为代价,换取成为公司成员的资格,藉以享受公司为之带来的各种经济利益,故若没有正当的理由,就不应否认其股东资格。

当然,仅凭对公司有现存的合法出资,尚不足以证明出资者具备股东资格,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如果由于过半数股东反对而导致公司不予认可,其仍然难以成为股东。

故可以说,对公司现有合法出资,而且公司同意其成为股东或事实上予以认可,是具备股东资格的充足证据。

[7]综上,原则而言,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获取正常股东资格的前提,而对公司现有合法的出资也是证明股东资格的实质性证据。

(二)出资证明书对于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的关系,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8]本文同意这样的观点,即出资证明书不仅仅是一种物权性凭证,更可作为股东资格的凭证,在无充分的反证证明此类证据为虚假、失效或不合法时,即可依此确认股东之资格。

因为真实有效的出资证明书不仅可证明对于股东资格有核心意义的出资事实,而且足以说明公司对出资者的认可,故可作为股东资格的充足依据。

当然,在我国公司运作不规范的情形下,有些有限责任公司可能不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者也可能因某种原因丧失了出资证明书,这些情形下,法院不能简单地因欠缺出资证明书而否定其出资事实,毕竟出资证明书只是证明股东出资事实的证据之一,而非唯一证据。

(三)公司章程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须签署公司章程,而且章程应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在发生股权转让而变更股东时,还需修改公司章程,重新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其一,签署公司章程并在之上有记载,可被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重要形式证据;其二,由于股东姓名、名称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故未被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记载者,除非有其它证据证明,将难以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另外,须澄清一点,即我国《公司法》并未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章程。

这种做法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9]既然如此,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外就不能产生权利推定力,与公司或股东交易的第三人不得以相信章程记载为由对抗公司。

(四)工商登记以股东的姓名与名称是否被工商注册登记,来认定其有无股东资格,似乎成为我国公司审判实践中许多法官的做法。

但本文认为,这种做法存在对工商登记功能的误解。

首先,对于工商机关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属于设权性登记抑或宣示性登记,学界、实务界曾存在争议。

但目前而言,认为该项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的观点成为主流,《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也仅规定了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

故本文认为,对内而言,工商登记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功能,仅产生权利推定力,被列入在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名单者只是被推定为具有股东资格,而未经工商登记者也绝不能当然地被否定其股东资格;而对外而言,由于商法采外观主义原则,故公司股东的名单通过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后便产生公信力,即使该登记有瑕疵,善意第三人也有理由信赖该公示内容,并在依此与公司、登记股东发生交易后,要求公司及登记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登记股东不得以工商登记有误为由对抗该第三人。

因此,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的主要效力在于其对内的权利推定力和对外的公信力。

(五)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由公司制作并且置备,记载股东个人情况及其出资等有关法定事项的簿册。

[10]对于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的关系,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认识。

[11]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一规定赋予了股东名册在股东资格确认中的优先效力。

但现实中的问题仍然存在,实践中,不仅公司章程,而且公司注册材料、财务帐册等都可反映现有股东,故很多公司根本未置备股东名册,对此,显然不能以缺乏股东名册的记载为由否定股东资格。

而且,若公司明知股东名册记载不实,则不得以该名册主张免责。

但是,若有限责任公司置备了股东名册,则被记载为股东者可据此向公司主张股东资格,并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力应当受到承认。

当然,若有反证证明股东名册记载不准确,则应依据是否具备股东的实质特征来确认股东资格。

[12]另外,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应予公示,故可以认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无须公示,对外不产生公信力。

(六)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在理想状态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具备的六项特征中,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对于确认股东资格的意义应当是最小的。

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并非主张股东资格的依据,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也不能成为否定股东资格的理由,因为公司股东完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应该说,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对于确认股东资格仅具有辅助意义。

综上,就证明股东资格而言,履行出资义务、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分别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它们的不同功能,综合判定股东资格和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但应当着重说明一点,即股东资格的确认只能是基于静态的判断,其本身仅对公司有意义,而对动态情形下与公司、股东交易的第三人并无绝对的意义,因为形式上具备股东资格者最终未必会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但第三人却可善意地信赖其为真正的股东。

三、相关法律问题之探讨本文第一部分提到,在隐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瑕疵出资或未出资及股权转让后尚未变更登记这三种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上的困难带来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问题。

现根据以上对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探讨结论,就这些问题简要分析如下:(一)隐名出资与冒名出资情形下的法律问题1、股东资格认定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隐名出资的情形下,名义出资人虽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中,但这只能说明其对内、对外被推定为具有股东资格,因此并非不可被推翻;而隐名出资人虽然缺乏形式上的证据,但若能证明向公司有实际出资的人是他而非名义股东,[13]其便拥有了主张股东资格的实质性证据,如果能进一步证明公司事实上对其股东身份予以了认可,其便具备了主张股东资格的充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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