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
考评员申报管理规定
考评员申报管理规定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校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素质,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规范考评员申报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评员申报条件
1.本科以上学历,申报工种应与授课专业对口。
2.具有相应工种国家三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3.申报高级考评员资格者,必须先具备考评员资格证书。
二、考评员申报相关费用规定
1.首次申报考评员资格的教师,学校予以报销考评员的培训费,在本市以外培训的交通费、食宿费按学校规定的出差、培训标准报销。
2.到期换证的费用由学校报销,需要到本市以外换证的高级考评员,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按学校规定的出差、培训标准报销。
3.申报第二证书的费用全部自理。
三、考评员申报流程
1.原则上每专业(工种)产生1-2名考评员,由所在学院推荐,填写《考评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被推荐人在规定日期登陆指定网站(具体信息以当次通知为准)进行个人网上报名,打印《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推荐表》加盖学校公章。
3.被推荐人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学历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免冠小一寸近期彩照2张(照片背面注明报考号码、姓名和报考职业工种名称)同以上资料一并交教务处职业技能鉴定科。
4.由教务处职业技能鉴定科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初审。
四、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考评员申请审批表》
附件:
考评员申请审批表。
考评员管理办法
5.考评员须在考前会同有关人员做好有关设备的准备和 检查工作。
6.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降低或提高评分 标准。若发现评分标准有问题时,应主动向首席考评员或鉴 定所所长报告,并积极提出建议。
3.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分别由国家或行业 主管部门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明确其承担 考评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
4.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考 评 员 实 行 聘 任 制 ,聘 期 一 般 为 2—4 年.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企业技能鉴定中心可从取得 考 评 员 资 格 的 人 员 中 择 优 派 遣 。对 聘 任 期 满 ,经 考 核 政 绩 ; 业绩优良者,可以续聘。被聘用的考评员,应与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7.客观如实地做好考评(检验)记录,有权拒绝任何组织 或个人更改考评结果等非正常的要求。
8. 严格遵守亲友考评回避制度.
7 .建 立 对 考 评 员 的 日 常 考 核 与 评 估 制 度 ,建 立 日 常 使 用 、 管理档案。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甘பைடு நூலகம்省第二十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考评员任务和职责
1.考 评 员 是 在 规 定 的 工 种 (专 业 )、等 级 和 类 别 范 围 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
甘肃省第二十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考评员工作守则
1.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必须皮带由国家统一制发 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
2. 考评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有良好的 考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考评员管理规定
考评员管理规定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评、评审的人员。
二、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三、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是:
(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二)考评人员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律和政策。
(三)考评人员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考核、认证制度。
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须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并以聘任合同方式明确考评人员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二)应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人员。
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
(三)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应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五、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
考评人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提出综合评价报告,上报考评人员资格证书颁发部门审核,决定重新聘任与否。
太仓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林学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及鉴定工作管理制度一、考评人员登记表(此表在国家林业局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并获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在证书有效期间根据本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的需要,可参与具体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工种考评小组组长和成员由林学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确定。
具有考评员资格的教师要填写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报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二、考评员资格证书(鉴定站管理员保管)三、考评人员工作守则1、严格遵守考评人员的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2、在执行考评和考务工作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胸卡。
3、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做好考核评分工作,做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4、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和考场规则.5、严守考评纪律,不许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并主动接受考评组长的监督。
6、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有事不能到场考评,应提前与组长请假。
7、履行职责期间,不擅离职守,因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要经小组长同意方可离岗.8、保守鉴定试题秘密和鉴定成绩的秘密。
四、监考人员守则1、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
2、考生及入考场后,先核查照片御准考证是否一致。
3、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4、对违纪考生,视情节轻重,先警告,严重者,报告下组长处理,填写考场记录。
5、考场内不得吸烟、读书看报、不准说话,不准将试题带出考场。
6、考试结束后按照考号顺序装订试卷。
7、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入场干扰考试。
8、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五、考生须知1、考生应了解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
2、考生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应持有效证件,严禁伪造和弄虚作假.3、考生要服从鉴定站以及考评员、监考人员安排,并接受监督、检查。
4、参加考试时必须带《准考证》.5、考生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或指定的地点。
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考评人员的管理,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考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第三条考评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考评人员资格第四条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规章;3. 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认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4. 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三级)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5. 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的考试流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考评人员应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考评人员培训,通过考核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三章考评人员职责第六条考评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严格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程序和规范,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2. 对考生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价,不得有徇私舞弊行为;3. 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为考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4. 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5. 保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秘密。
第四章考评人员管理第七条考评人员的选聘、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负责。
第八条考评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法规和规章;2.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和评价规范;3. 考评技术、方法和技巧;4. 考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九条考评人员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考评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十一条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2. 考评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3. 擅自泄露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秘密;4.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行为。
1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1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具有考评人员资格并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承担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鉴定项目内容及相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五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检测、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签章。
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第六条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行为,考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
对集体违纪行为,由考评组长请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
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诉。
第八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按照任务单的要求,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技能人才评价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技能人才评价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保证评价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技能人才评价考务工作人员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技能人才评价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保密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技能人才评价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人员资格与培训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价工作的工作强度;(四)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评价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技能人才评价考务工作人员的选拔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技能人才评价考务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掌握评价工作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具备评价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技能人才评价考务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分工岗位:(一)评价组长:负责评价组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二)考务管理员: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三)考评员:负责对考生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四)监考员:负责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五)其他工作人员:负责考试设施的维护、考试材料的准备等工作。
第十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工作纪律与监督第十一条技能人才评价考务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工作的相关规定;(二)严格执行评价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三)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考试内容和考生信息;(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五)不得有以下行为:收受考生财物、泄露考试机密、纵容作弊等。
第十二条技能人才评价考务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完整版)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千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为“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
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第五条考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第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应按照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向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填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严格考务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考核方法、职业标准和考核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实施考核、评审的人员。
二、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
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的考核与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及其下一国家职业资格的考核与评审。
三、考评人员应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规定,对考核对象相应等级的知识、技能水平进行检测和评价。
四、考评人员应认真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五、考评员应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六、考评员在执行鉴定任务时,应佩戴考评人员证卡,严肃考评工作作风。
七、考评员在评定成绩时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评定。
八、考评员要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自觉执行对其
亲属、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
九、考评员应自觉接受技能鉴定站的监督检查,接受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十、考评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评员、考务人员工作守则
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评员、考务人员工作守则一、考评员工作守则1、考评员是具有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具有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对某工种、层次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评分工作。
2、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必须持有和佩戴由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及胸卡。
3、考评员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前,必须熟知本次鉴定的工种、级别、项目、内容、要求及所定标准,并在考前由设备维修保养人员配合做好相关设备的准备和检查工作。
4、考评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考场规则,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作到准确、公平、无误。
5、如有亲属或任教班的学员参加鉴定(考核),考评者应回避。
6、考评员必须秉公办事,遵守考评纪律,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
并主动接受参考人员的监督,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取消考评员资格证书,提请有关部门给与纪律处分。
二、考务事情人员守则1、女里事情、尽职尽责,做好本职事情,保证鉴定考核事情顺利进行。
2、坚守事情岗位,严守考试时间,不得脱岗。
3、坚持原则,秉公任事,对考生一视同仁,不亲不疏。
4、遵守考务规则,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对违犯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考试期间,考务人员一律佩戴标志,不经答应不得随意出入考场。
职业技能鉴定站技能考试、考场、考务规则一、考务规则1、布置安排理论考场和实现技能操作考场,负责安排监考人员。
2、安排二人以上的专人,并会同保卫人员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方领取试卷,严格执行试卷交接规定,确保安全,不得丢失、损坏,试卷领回后,应按保密规定脱善保管。
3、负责试卷或图纸、毛坯料的发放、装订及打印标记工作,做到细致无差错。
4、鉴定考试期间,考务人员要负责组织清洁、卫生等工作。
二、考试、考场规则1、考生要尊重监考人员,要有礼貌,要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2、考生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女生戴工作帽,做好劳动保护,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准吸烟。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考评员的聘用、考核及管理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年十二月十九日主题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办法通知神新公司办公室年12月19日印发共印60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规范考评员聘用、考核及管理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公司技术工种岗位员工职业资格认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在职业技能鉴定中担任监考评判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设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鉴定与考评。
考评员应以兼职为主。
第四条职业技能考评员取得相应的资格,并经公司聘用后,方可从事职业技能考评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考评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考评员应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三)熟悉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掌握鉴定技术和方法;(四)熟悉相关专业理论、操作技能、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五)遵守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六)经培训考核,获得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资格。
第三章资格选拔及取得第六条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一)凡符合考评员任职条件的人员,经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考评员推荐登记表》,报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
(二)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依据考评员条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公司鉴定站推荐上报集团鉴定中心,由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和考核。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6•【文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修订)(2009年0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人员是指具有考评人员资格、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考办)聘任并委派,在规定的通用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的技能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及其以下各级别的技能考核、评审。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权限,工考办负责考评人员的聘任、委派、管理及其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等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以及相关通用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考评员须具有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三年以上,掌握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高级考评员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掌握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本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并从事考评工作两年以上。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五篇)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1、阅卷人员和考评员必须统一严格掌握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客观、公正地阅卷、评分。
阅卷、检测评分开始前,应由考评小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研究,统一评分标准、检测方法和标准答案。
2、阅卷、检测评分工作应在考生姓名、考号密封线的条件下进行,阅卷人员和考评员不得擅自拆开试卷密封线,如有装订错误,应交考评小组负责人重新装订后再进行评判。
3、阅卷检测评分,记录分数要统一使用红色钢笔和圆珠笔,字迹要清楚易辩,有修改之处要有文字说明并签字。
4、阅卷人员和考评员不得修改考生试卷或实际鉴定项目,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工作情况,对有徇私舞弊者要取消其阅卷、考评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处理,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制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人员要严格遵守本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违者进行批评教育、处罚,造成恶劣影响者,清除职业鉴定工作队伍。
1、考前要认真学习考务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2、考务人员考前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
3、考试要按时当众将试袋开封,考前不准向任何人泄露试题。
4、技能操作考核的考件不准写有参考人员的单位、姓名和特殊记号,不准考评员参加监考。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考务人员,鉴定考试前必须认真学习考务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条款,违者按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处罚,造成恶劣后果者,清除鉴定队伍。
1、考务人员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
2、站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安排有本单位参加鉴定的考评员参加鉴定。
3、考评员要严格执行对亲属(含徒弟、学生)的鉴定回避制度,当得知有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应向鉴定站领导汇报,主动回避,退出考评工作。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制度1、置造宜保存和利用档案的专用库房、装具等必要设施。
2、指导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文字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应立卷归档的文字材料齐全完整。
技能鉴定考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提高鉴定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所有考务人员。
第三条考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考务人员职责第四条考务人员职责:1.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
2. 负责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3. 负责鉴定场所、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
4. 负责组织鉴定考评员,对考评员进行培训、考核。
5. 负责鉴定过程的管理,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6. 负责鉴定结果的处理、公示和证书发放。
7. 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关资料。
8. 负责接受上级部门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考务人员管理第五条考务人员选拔与任用:1. 考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管理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 考务人员应通过选拔、考核程序,择优任用。
3. 考务人员应接受定期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考务人员考核与奖惩:1. 考务人员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方面。
2. 对考核优秀的考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考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3. 考务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考务工作规范第七条考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规范:1. 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鉴定信息。
2. 严格执行鉴定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
3. 严格按照鉴定标准,对考生进行考核。
4. 考评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分,不得徇私舞弊。
5. 考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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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
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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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五条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
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
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一条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
第十三条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
第十五条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各级考评
员可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
第十七条考评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首席考评员由鉴定所从考评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具体负责考评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考评员的考评行为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派的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应佩带考评员胸卡。
第二十二条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前,应熟悉、掌握本次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正,考核结果应填写在考核评分表上,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考评组进行实操考核时,应对考生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评分,首席考评员负责统分。
如在评分过程中出现分数异常情况,首席
考评员应向督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汇报,并负责组织考评员进
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考评工作结束后,首席考评员应组织考评员对本次考核进行分析,并填写《考核分析表》。
第二十六条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由督考员(或巡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提出评价意见,并上报市指导中心。
第二十七条市指导中心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考评员的考评费按其级别和考评工作量由鉴定所支付。
第二十九条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造成丢失考生工件、无法鉴定考生成绩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解聘。
第三十条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考评员营私舞弊,收取考生贿赂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