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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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

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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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五条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

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

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第十一条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

第十三条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第十五条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各级考评

员可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

第十七条考评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首席考评员由鉴定所从考评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具体负责考评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考评员的考评行为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派的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应佩带考评员胸卡。

第二十二条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前,应熟悉、掌握本次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正,考核结果应填写在考核评分表上,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考评组进行实操考核时,应对考生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评分,首席考评员负责统分。如在评分过程中出现分数异常情况,首席

考评员应向督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汇报,并负责组织考评员进

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考评工作结束后,首席考评员应组织考评员对本次考核进行分析,并填写《考核分析表》。

第二十六条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由督考员(或巡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提出评价意见,并上报市指导中心。

第二十七条市指导中心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考评员的考评费按其级别和考评工作量由鉴定所支付。

第二十九条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造成丢失考生工件、无法鉴定考生成绩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解聘。

第三十条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考评员营私舞弊,收取考生贿赂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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