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解读(一)
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解读(一)
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解读(一)知识链接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血燕不宜购买食用坊间一直认为,血燕是金丝燕咳血的产物,营养价值比普通燕窝高。
其实,血燕所呈现的颜色是燕窝中所含的矿物质因长期氧化而变色。
变色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金丝燕以海边藻类、深山昆虫飞蚁等为食,这些食物中富集了大量的矿物质,因此其唾液中也含有较多的矿物质;2.金丝燕筑巢的岩壁中含有的矿物质会通过燕巢与岩壁的接触面而渗透到燕窝中;顺岩壁而下的水如果滴入燕窝也会导致其变色;3.金丝燕筑巢的石洞由于空气流通性较差,洞内温度较高,温度越高矿物质氧化变色的速度越快。
因而,靠近山洞洞口的燕窝多为珍珠白色,往里面走,开始出现珍珠黄色、桔黄色的“黄燕”,抵达洞穴深处时,会看到橙红色或灰红色的燕窝。
原来一度在市场上奉为“珍品”的鲜红色血燕都是人工炮制出来的,天然血燕没有那么艳丽的色泽,且气味较腥,不宜食用。
有关食品药品哪些可以投诉举报《办法》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办法》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的职责。
投诉举报时应提供哪些信息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管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引言概述: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由于市场环境复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原因,食品药品投诉和举报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需要建立健全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本文将围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展开探讨,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的举报渠道和处理流程。
正文内容:一、建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平台1.设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提供24小时服务。
2.建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网站,方便公众在线提交举报。
3.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及时受理和处置投诉举报事项。
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平台要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互通互联机制,及时传递相关信息。
二、完善投诉举报登记管理1.要求投诉人提供详细的投诉信息,包括被投诉企业的名称、地质、产品信息等。
2.设立投诉举报登记簿,对每一份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并按照登记顺序进行处理。
3.建立投诉举报案件档案,保存相关证据和处理过程。
三、加强投诉举报核查机制1.设立投诉举报核查小组,由相关专家和监管人员组成,对投诉举报进行初步核实和评估。
2.核查过程中要保护投诉人的隐私权,严格保密投诉人的个人信息。
3.对于涉及公众安全的重大投诉举报,要及时启动紧急处理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众利益。
四、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1.根据不同类型的投诉举报,分配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2.建立投诉举报案件跟踪制度,对每一份投诉举报都要进行跟踪和反馈。
3.举办定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处理能力。
五、加强投诉举报结果公示1.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2.定期公布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增加公众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信任度。
3.对经核实的投诉举报案件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总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建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平台、完善投诉举报登记管理、加强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以及加强投诉举报结果公示,是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制度的关键步骤。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药品安全投诉处理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药品安全投诉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药品安全问题更是牵动人心。
药品安全监管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药品安全投诉处理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投诉渠道、处理流程和问题解决等方面探讨药品安全投诉的处理。
一、投诉渠道药品安全投诉的渠道多样化,主要包括:1. 医疗机构投诉渠道:患者可以向医院、药店等医疗机构投诉,寻求相关药品安全问题的解决。
2. 药品监管部门投诉渠道:公众可以向国家、省级和地方药品监管部门投诉,反映药品安全问题。
3. 12331热线投诉渠道:公众可以拨打12331热线进行药品安全投诉,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处理流程药品安全投诉的处理流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报案登记:当投诉人通过以上渠道进行投诉后,相应的药品安全监管机构会进行报案登记,记录投诉人的基本信息和投诉内容。
2. 调查核实:药品监管机构会根据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药品标签、购买渠道、使用情况等。
3. 问题解决:根据调查结果,药品监管机构会与药品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4. 处罚措施: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违法行为,药品监管机构会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销售资质等。
5. 反馈通知:药品监管机构会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告知处理进展和结果。
三、问题解决药品安全投诉处理中,问题的解决是核心目标。
为了有效解决问题,以下几方面注意事项需要被重视:1. 高效沟通:药品监管机构与投诉人、企业之间需要进行高效的沟通,及时传递信息,合理表达意见和诉求。
2. 依法处理:药品监管机构在处理过程中要依法行事,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罚,确保公正公平。
3. 健全机制:药品安全投诉处理需要建立健全的机制,包括投诉受理、案件交办、信息共享等,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处理质量。
4. 优化服务:药品监管机构应加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的服务,及时回应投诉,解决问题,树立良好形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09•【文号】食药监稽〔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解读(二)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解读(二)作者:来源:《食品与生活》2016年第05期国家食药监总局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哪些情形不予受理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1.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2.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3.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4.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5.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6.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7.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8.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办法》还规定,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哪些情形属于重要投诉举报《办法》规定,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1.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2.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的;3.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5.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的责任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规定,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失效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财政部【发布日期】2003.11.27【实施日期】2003.11.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直接查处的假劣药品案件。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
投诉举报管理规定
投诉举报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二、我局设立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三、投诉举报管理人员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设立投诉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投诉举报管理人员所属的行政区域内.五、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六、投诉举报管理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七、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八、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按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二声称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五投诉举报管理人员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九、我局投诉举报负责人员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立即报局负责人,并报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十、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研究并及时办理投诉举报.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应提出拟办意见,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十一、投诉举报承办股队自收到投诉举报管理人员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十二、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及投诉举报承办股队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应当听取投诉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三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本股队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十三、投诉举报负责人员应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对办理不当的,应指导协调投诉举报承办股队重新办理.十四、投诉举报承办股队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也可以由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反馈投诉举报人.十五、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六、投诉举报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部分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记录回访结果.十七、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及投诉举报承办股队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十八、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投诉举报承办股队应予协助配合.十九、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应及时督促投诉举报承办股队,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投诉举报的;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三办理投诉举报推诿、敷衍、拖延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投诉举报管理人员转办、交办意见的;五投诉举报管理人员认为投诉举报办理不当的;六投诉举报管理人员认为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投诉举报承办股队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二十、投诉举报管理人员应对投诉举报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通过对信息的深度挖掘,找出风险信号,发现薄弱环节,提出预防预警措施和建议.对热点、难点和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本局.二十一、投诉举报管理人员以适当方式定期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工作情况等.二十二、本办法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于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壹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壹)统壹受理投诉举报;(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且反馈办理结果;(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第六条全国开通统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建立壹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壹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为保障公民的饮食安全,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责任,制定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步骤:
1. 投诉举报:公民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2. 登记受理: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对投诉进行登记,并对受理情况进行反馈。
3. 调查取证:相关部门会对涉及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4.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取证结果,相关部门会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查处违法行为等。
5. 投诉举报结果反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若需要,还可以公开通报。
以上是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大致流程。
希望公民们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勇于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公共食品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畜牧兽医水产、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网络邮件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应当给予举报人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行统一组织,分部门核查,统一奖励。
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和奖励初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依据各自职责,受理举报,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五条举报途径:(一)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当面举报;(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举报;(三)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四)其他途径。
第六条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如实反映情况,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实名举报,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举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问题解读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问题解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凸显,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权益,国家及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便更好地调查和处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预防和减少食品药品危害。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监管力度,明确了投诉举报的渠道和管理办法,以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调查和处置。
然而,对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问题,还存在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首先,民众是否真正了解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是否能够真正发挥投诉举报的作用。
据调查,一些民众并不清楚如何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即使投诉举报了,由于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问题,也往往无法及时得到处理结果,这就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提高投诉举报的效果,我们需要加强公共宣传和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提高其投诉的参与度。
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投诉举报的审核和处理工作,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
其次,有人反映对于举报问题,有关部门可能存在不积极处理的现象,有时对于举报者甚至采取报复性措施。
这种现象显然是不合理的,不仅损害了举报者的权益,也破坏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在处理投诉举报的过程中公正、公开、透明,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再者,一些地方对于投诉举报的管理存在着不足之处,甚至一些地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缺乏真正的监管能力和执行力。
这就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同时,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强化食品药品供应链的全面监管,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评估体系,加大食品药品安全追溯力度,尽可能减少食品药品产生的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最后,我们还需要及时掌握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和宣传资料,了解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规范我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机构和承办部门办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转办、移送、承办、跟踪、督促、督办、反馈、审核、汇总、分析、通报、归档等全过程。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市、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督办、审核等;(二)指导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业务工作;(三)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四)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五)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做好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五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工作,并做出处理决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投诉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二)按规定办结投诉举报后,如期反馈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并按要求反馈交办部门;(三)配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做好投诉举报跟踪、督促、督办、协调、审核、归档等工作。
(四)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负责办理举报奖励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解读(一)
作者:
来源:《食品与生活》2016年第04期
知识链接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血燕不宜购买食用
坊间一直认为,血燕是金丝燕咳血的产物,营养价值比普通燕窝高。
其实,血燕所呈现的颜色是燕窝中所含的矿物质因长期氧化而变色。
变色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金丝燕以海边藻类、深山昆虫飞蚁等为食,这些食物中富集了大量的矿物质,因此其唾液中也含有较多的矿物质;
2.金丝燕筑巢的岩壁中含有的矿物质会通过燕巢与岩壁的接触面而渗透到燕窝中;顺岩壁而下的水如果滴入燕窝也会导致其变色;
3.金丝燕筑巢的石洞由于空气流通性较差,洞内温度较高,温度越高矿物质氧化变色的速度越快。
因而,靠近山洞洞口的燕窝多为珍珠白色,往里面走,开始出现珍珠黄色、桔黄色的“黄燕”,抵达洞穴深处时,会看到橙红色或灰红色的燕窝。
原来一度在市场上奉为“珍品”的鲜红色血燕都是人工炮制出来的,天然血燕没有那么艳丽的色泽,且气味较腥,不宜食用。
有关食品药品哪些可以投诉举报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办法》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的职责。
投诉举报时应提供哪些信息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投诉举报机构应当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