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范本模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特制定本业务管理办法,以此作为公司业务操作的指引,并实现公司业务续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二条业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营销和客户拓展工作。
第三条客户经理在前期营销以及与客户接洽的过程中,应重点明确以下内容:二、客户基本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历史沿革、经营现状、市场规模、行业发展、资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
第四条客户经理应在了解到客户的基本情况及需求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部门业务台账上作登记。
第五条业务部定期召开业务分析会,对部门台账上登记的新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讨论,并确定是否予以立项。
第六条经业务分析会通过立项的项目,由业务部负责人指定项目司理,并由项目司理向客户发送融资租赁业务资料清单,进入尽职查询拜访步伐;对于未能立项的项目,业务部应详细记实缘故原由,并转入储备业务台账登记。
第三章尽职调查第七条项目司理应根据前期了解的客户基本情况以及项目特点制定尽职查询拜访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走访工夫、走访地点、访谈工具、问询提纲、需现场核查的物件、核心财务数据、租赁标的物、担保措施等。
第八条项目经理拟定调查计划后,应提前将拟走访的时间、地点、需参加人员、调查流程等告知客户,确保调查工作效率。
第九条尽职查询拜访的常规流程包括:出产经营场所实地走访,实际控制人及首要高管面谈,资料与原件核实,租赁物核查,担保措施(保证人、抵质押物)核查等。
第十条尽职查询拜访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息、股权架构、内部治理、产品研发、行业地位、资状态、红利水平、还款起原、抗风险能力、担保措施等.第十二条项目经理以经客户确认的租赁方案为基础,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附上经收集整理齐全的全套业务资料提交业务部负责人审查.第四章业务评审第十三条业务部负责人应对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业务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风险管理部审查流程。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业务管理,科学、有序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宗旨性原则。
立足于**市,服务于优质的国有及民营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二)安全性原则。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坚持做好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三)合规性原则。
融资租赁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四)效益性原则。
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章融资租赁业务的职能划分第三条公司设立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综合管理部、资金财务部等机构,实行“审、放、查”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融资租赁项目申请、立项、审核、评审、决策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一)业务部主要职责:负责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和项目签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融资租赁项目的受理与立项、调查分析与谈判、撰写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初步拟定租赁方案、调整租赁方案并报批、租金催收及租后管理等相关事务。
(二)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负责对业务部提交的融资租赁项目相关事实、风险性及融资租赁方案等进行复审、参与现场调查、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组织项目评审、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分类管理。
参与租赁项目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负责对租赁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拟定全套法务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督促、定期检查合同及文件的执行情况;负责风险资产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
(三)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做好业务会议记录及各项决议、对公司各部门工作进行进度跟踪并绩效考核、对业务档案进行装订和保管。
对租赁物采购、安装、保养、大修、保险、使用等状态进行全程跟踪,并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进行管理。
对租赁物进行保值分析,开拓租赁物处置渠道,对依法收回的租赁物进行处置。
(四)资金财务部主要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放款,对租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业务部、风险控制部;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
融资租赁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融资租赁业务操作,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融资租赁业务部门、员工及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三、融资租赁业务流程1. 客户开发与筛选(1)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潜在客户信息,对客户进行初步筛选。
(2)根据客户资质、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潜在客户名单。
2. 业务洽谈与合同签订(1)业务部门与客户进行洽谈,明确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条款。
(2)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3. 资金管理(1)财务部门负责融资租赁资金的筹集、划拨及监管。
(2)确保融资租赁资金的安全,避免资金流失。
4. 资产管理(1)业务部门负责租赁物的交付、验收、维护及处置。
(2)对租赁物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5. 收益管理(1)财务部门负责租金的收取、催收及核算。
(2)定期分析收益情况,确保公司盈利。
四、风险管理1. 客户风险管理(1)业务部门负责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确保客户还款能力。
(2)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定期更新。
2. 资产风险管理(1)业务部门负责对租赁物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其价值。
(2)建立租赁物档案,定期检查。
3. 市场风险管理(1)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业务策略。
(2)加强市场调研,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内部管理1. 人员管理(1)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备专业人才,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 信息管理(1)建立融资租赁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2)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3. 质量管理(1)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业务流程,确保业务质量。
(2)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共8篇)
共8篇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1)一、公司管理办法总则1.为加强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提高租赁从业人员业务水平,防范与化解租赁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指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或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井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对租赁物保留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3.本办法所称的承租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承租人为国家行政机关、个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办法办理。
4.本办法所称出卖人或供货人,是指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出卖人或供货人同时又是租赁项目的承租人。
5.本办法属子“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ニ、公司组织结构、业务职责及决策权限1、公司组织结构2、业务职责董事会:5人,由大股东委派3人,小股东委派2人。
统筹公司内部外部各项工作,负责公司対外合作、资本运作等相关重要事宜的决策。
监事:1人,有股东任命,负责公司业务执行情況监督。
董事长:1人,由大股东委派,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规划、决策与执行。
总经理:由小股东委派1人,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副总经理:根据需求1-2人(如2人由大小股东各委派1人)负责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市场部:3人,财务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高级业务经理,业务助理。
负责营销项目、业务拓展、项目立项与承做、尽职调查、撰写项目报告、上报审批部门、签约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协助运营部做租后管理等工作。
资金部:2人,资金部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业务助理一人。
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筹措资金便于公司项目投放,资金主要来自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现在行情下以资金市场为主,主要是获得银行授信,熟悉掌握各银行流贷、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的管理和流程以及后期产品设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及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及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业务总体工作要求:所收集的资料要求真实有效,填写的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账务清楚细致,下账及时精确。
一、前期工作1、诚信查询根据承租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诚信调查,主要调查本人的信贷业务及支付偿还融资租赁业务的能力。
2、数据采集收集承租人资料:承租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银行流水帐(存折复印件)、工程合同、房产证。
注:该四项资料中必须有两个为原件。
收集担保人资料: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
承租人办理建设银行卡,作为融资租赁公司扣款专用账户。
二、具体业务操作流程1、进行融资租赁系统申报建立客户档案、担保人档案(如下图)2、申请单录入及提报:主要包括得分表、个人信审、信审材料、申请单、扣款清单。
3、信用经理、总经理审批4、汇首付款:最迟不超过报车的次日5、经销商信用经理下载并打印《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各五份,《租金支付表》四份。
6、与客户签合同7、寄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各五份,《租金支付表》两份、完善的《信用文本》一本、扣款授权书一份、回购函两份、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一份。
8、填写开票申请四、后期工作1、定期回收融资款项。
融资款项的回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回收。
一般为每月1—5日给全部融资客户发短信提醒并告知月租金数额及回款时间,5—8日打电话具体落实客户租金准备情况,10日查看客户月租金到账情况,10日之后对没有及时到账客户进行上门催收至到收回为止,15日给山东融世华租赁公司汇款。
2、账务每月十五号之后,根据客户实时到账情况,给客户下账,并跟财务账务进行核对,保证客户每次交款数目正确无误。
五、奖惩办法1、一月之内融资租赁业务操作准确无误,主要负责人奖励50元;资料收集人员奖励30元。
出现一次退单情况,负责人处罚30元,操作人员处罚10元。
2、信用文本资料、合同签订出现一次失误,主要负责人罚款20元,操作人员累计出现失误5次处罚10元。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管理,确保业务运营的合规性、安全性和高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员工及合作方。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审核和实施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合规运营。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负责执行业务管理制度,落实业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员工应遵守业务管理制度,提高业务素质,确保业务安全。
第三章业务流程管理第七条业务申请与审批(一)业务申请:客户向公司提交业务申请,包括业务需求、项目背景、财务状况等。
(二)业务审批:业务部门对客户提交的业务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审报告。
(三)公司审批:公司审查会依据初审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和批复文件进行集体审议、表决。
第八条业务合同签订(一)合同起草: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审批结果,起草业务合同。
(二)合同审核:合同管理部门对业务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三)合同签订:业务部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第九条业务执行与监督(一)业务执行:业务部门按照业务合同约定,组织实施业务。
(二)业务监督:公司设立业务监督小组,对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风险识别与评估(一)业务部门在业务申请阶段,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二)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对业务风险进行集中评估。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与处置(一)业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风险管理部对风险事件进行监控,及时处置风险。
第五章信息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一)公司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安全管理。
(二)员工应遵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公司信息、客户信息和员工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安全措施(一)公司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二)公司定期对信息安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已经逐渐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对于管理制度的规范和制度的实施非常关键。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管理融资租赁业务,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二、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1、业务规范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统一的业务规范,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流程、审查标准、客户招募、合同及协议的管理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包括:(1)审查标准。
融资租赁公司要制定详细的审查标准,全面了解租赁项目的性质、租赁费用等重要信息,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和问题;(2)客户招募。
招募客户时,融资租赁公司要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招募方式,遵循“知客户、明风险、诚信交易、服务至上”的原则,确保客户的真实性和安全性;(3)合同及协议管理。
融资租赁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合同及协议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法律合法性和合理性,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便于执行,以保障双方权益。
2、风险管理融资租赁公司是面临巨大风险的金融机构之一,其风险管理制度可以影响其盈利能力和声誉。
在风险管理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定期评估和监控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要建立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通过收集、分析和评估租赁项目的相关信息,实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2)审查租赁设备。
融资租赁公司要定期审查租赁设备,了解设备的状态和状况,确保设备的安全性,把最小化风险。
(3)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融资租赁公司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明显风险并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减少风险和损失。
3、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企业经营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在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方面,内部控制是关键。
具体包括:(1)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组织结构、财务结算、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确保控制管道无任何漏洞。
(2)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怎样的2024
引言概述: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它结合了租赁和信贷两种金融服务的特点。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是指对融资租赁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最近,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了最新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融资租赁市场的运作。
本文将介绍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的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一、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管理:1.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最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应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
2.符合资格审查: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业务前,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资质。
二、融资租赁合同管理:1.合同内容规定:最新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租赁物的描述、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以确保合同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2.合同公示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将合同内容及有关信息进行公示,以提高合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管理:1.监管机构的设立:根据最新规定,设立专门的融资租赁监管机构,负责对融资租赁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2.监管措施强化: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四、融资租赁风险管理:1.风险分析和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通过风险分析和评估,对租赁项目进行合理评估风险,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风险防范措施:最新规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风险警示机制、风险分散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
五、融资租赁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将相关信息披露给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包括财务状况、风险情况等,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2.定期报告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运营情况,以便监管机构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总结: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形式,其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旨在加强对融资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
在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管理、融资租赁合同管理、融资租赁监管机构管理、融资租赁风险管理以及融资租赁信息披露等方面,最新规定均有详细规定和要求。
银行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国内信用证管理,规范国内信用证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一)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对象包括以下三类:1.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2.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3,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国内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二)设备租赁业务,是指租赁业务机构根据承租人对租赁设备和供货商的选择或认可,从供货商处购买设备,并将设备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包括以下三种业务:1.厂商租赁:由租赁业务机构与设备生产商或其代理商签订针对企业(设备使用方)的融资协议,租赁业务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
2.直接租赁:经厂商推介或承租人申请,由租赁业务机构按照与企业的约定向设备制造厂家购进所需设备,再对企业提供租赁服务。
3.回租租赁:企业将自有设备出售给租赁业务机构,同时与租赁业务机构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再将该设备租回使用。
(三)融资租赁业务采用保理和贷款两种方式。
1.保理是指租赁业务机构将尚未到期、分期实现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我行根据应收租金债权情况给予租赁业务机构一定比例的资金融通,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直接向承租人催收租金,遇承租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任何一期或多期)支付租金时,我行可向租赁业务机构追索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等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2.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租赁业务机构发放专项信贷资金,用于租赁业务机构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以收取的租金作为归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
(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须全面考察论证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租赁设备供应商及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审慎进入,严格控制风险。
融资租赁业务由租赁业务机构提出申请,各分支行受理,按授权审查、审批。
二、我行融资租赁种类(一)为稳妥推进业务发展,我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建立在与租赁业务机构进行行业合作基础上,主要包括以下行业:1.金融机构设备租赁。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范本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直接融资租赁和回租两种形式。
第四条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和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同时,企业和机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资质要求第五条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具备必要的组织机构、人员和技术设备;(四)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五)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六)取得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资质。
第六条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资质的企业和机构应当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经批准取得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资质的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三章业务开展和管理第八条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经营范围和规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审核合同相关内容,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二)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和价值评估;(三)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四)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五)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融资方式并妥善管理融资风险。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第十三条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经营信息和数据。
融资租赁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提高业务质量,确保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日常管理,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审批、执行、监督、终止等环节。
第三条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融资租赁业务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确保融资租赁业务的真实性,不得虚构、隐瞒事实。
(三)安全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融资租赁业务的安全性。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融资租赁业务的效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融资租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融资租赁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融资租赁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批、监督、检查和协调。
(三)负责融资租赁合同的管理和存档。
(四)负责融资租赁业务的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五)负责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六条融资租赁业务管理部门下设以下岗位:(一)部门经理:负责融资租赁业务的整体管理工作。
(二)业务员:负责融资租赁业务的合同签订、审批、执行等工作。
(三)风险管理人员:负责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评估、监控和处置。
(四)档案管理员:负责融资租赁合同的存档和管理。
第三章融资租赁合同管理第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业务员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第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业务员应进行以下工作:(一)核实承租人的资质和信用状况。
(二)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三)评估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
(四)与承租人进行沟通,确保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第九条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业务员应将合同提交部门经理审批。
第十条部门经理在收到业务员提交的合同后,应进行以下工作:(一)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合法、合规。
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办法融资租赁行业是一种金融服务业,其作用是帮助企业和个人通过租赁获得所需的资产,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租金。
为了规范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一、发展背景和目标《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监管,保护市场秩序,并进一步提升融资租赁的服务水平。
该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包括:1.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确保市场稳定和秩序正常运行;2.优化融资租赁的服务体系,提供更多样化的金融解决方案;3.加强合规管理,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台湾融资租赁市场的风险防控。
二、主要内容及规定《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和规定:1.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与监管责任: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质等,同时明确了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职责和监督要求。
2.融资租赁风险管理与信用评估: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资产评估、风险防控、反洗钱等方面的措施,并严格进行借款方的信用评估。
3.融资租赁合同的要求与约定:明确融资租赁合同应包含的基本要素和法律约束,同时要求合同内容要清晰明了,确保交易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4.融资租赁公司的信托保管要求: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对于资金的信托保管要求,加强对客户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和安全。
5.融资租赁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业务数据等,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三、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实施对融资租赁行业将产生积极的影响:1.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监管,可以遏制不法分子的侵害,保证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2.提升服务水平:《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办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更完善的服务体系,这将促进行业提供更多样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行为,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融资租赁业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一一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厂商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适用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企业)的要求和选择从供货商处购入承租人所需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再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主要内容为:三个当事人一一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两个合同一—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不可解约的全额清偿;租赁期满承租人全额支付租金后,以名义货价购回原有固定资产,附属于所有权的财产风险、维修费用、相应税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二)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为现金头寸及其它资金使用用途等,需要将自有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卖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盘活存量资产,然后再从融资租赁公司租回使用。
租赁期满后以名义货价购回此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
主要内容为:租赁发生时固定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租赁物的位置及使用人不变,两方当事人(法律意义上仍为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租赁期满承租人全额支付租金后,以名义货价购回原有固定资产,附属于所有权的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
(三)本办法所称厂商租赁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以融资租赁方式配合生产厂商,达成其产品销售目的一种租赁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章融资租赁基本程序第五条工作部门:(一)项目经办部门为公司业务管理部。
1、对申请租赁的客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达到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2、对不予受理的项目,及时向客户说明情况,对决定受理的项目,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申请项目立项,报项目立项评审会审核,决定是否立项;3、立项评审会通过的项目,项目经理会同风控经理开展租前调查,并由项目经理编写详细、客观、全面的《融资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提出尽调结论,对经尽职调查分析可行的项目,报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核, 对调查结果负责;4、对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是国家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融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融资租赁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定义融资租赁是指以租赁为形式,由融资租赁公司向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支持,以期获取租赁物经济利益,并按约定的方式收回租金和本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根据《融资租赁管理条例》,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融资租赁经营许可根据《融资租赁管理条例》,融资租赁公司须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融资租赁经营许可。
融资租赁经营许可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许可证。
申请融资租赁经营许可须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 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3.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4. 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业务人员;5. 具有资金实力、风险控制能力、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融资租赁经营行为1. 融资租赁公司可为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2. 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享有租金和所有权,并对租赁物进行管理和维护;3.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融资租赁公司可保留对该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4. 融资租赁公司可通过财务分析和评估等方式,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租赁项目风险可控和合规。
四、融资租赁经营风险随着融资租赁领域的不断发展,融资租赁经营风险也逐渐凸显。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1. 不良资产问题。
融资租赁行业的核心业务是提供资金支持,因此资产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 风险控制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对租赁物的投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评估和控制,以确保租赁项目的投资收益和回收能力。
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大全
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大全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大全来了,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融资租赁市场秩序、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发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注解:明确本办法规范对象,这里明确是融资租赁公司,应该不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因为在以往的文件中,金融租赁定义的结尾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且银保监会已发布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因此本文针对的是之前商务部管辖下的内外资租赁公司。
其次,以经营融资租赁为主,这里的量化标准是在本文第四章的监管指标,明确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这里也是设定了租赁业务的上限,之前不少租赁公司开展委贷业务规模较大,没有回归本源,不过去年委贷新规发布后这个业务体量已经萎缩的很厉害。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将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
注解:对比下之前文件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见下图:可见,征求意见稿的定义更接近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机构从商务部划转至银保监会后,本文的发布也是银保监会首次发声。
第三条【经营原则】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支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设立产业基金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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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融资租赁业务,业务部门需根据办法开展尽职调查和授信申报,风险管理部需根据办法开展审查。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受业务约束,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售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四条管理职责(一)业务部门是融资租赁物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租赁物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操作的合规性等承担主要责任。
(二)风险管理部承担融资租赁物风险审查责任。
风控经理在进行融资租赁相关的授信、合同审批时,须依照本办法复核租赁物本身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操作的合规性,完成租赁物审查工作,形成评审结论,出具意见。
(三)法律部门承担法律事项审查责任。
法务部门在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授信、合同审批时,根据业务部门提供基础资料负责对租赁物本身权利业务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并提供技术性指导意见。
第二章业务受理及立项第五条业务受理是指业务部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求,获取申请人初步信息,并对是否进一步深入调查作出初步判断。
客户资料经过初审合格的,业务部门认为可以受理该业务的,应报主要领导并根据具体业务情况进行准入判断,确认受理的业务由业务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并根据《授信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尽职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对于初审或准入判断确认为现阶段不宜介入的业务,业务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建立并维护好潜在客户关系以便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合作。
第三章尽职调查第六条对于已立项的项目,业务部门应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按照公司《授信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客户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
第七条业务人员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初步制定授信方案,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经业务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与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客户资料一并提交至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项目审查。
第四章项目审查第八条风险管理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及客户资料进行现场及非现场审查,对尽职调查工作中所了解的客户信息进行核实及补充,对项目风险进行分析和提示,提出授信方案建议,并形成《授信项目审查意见》。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经过项目审查后认为不适宜介入的项目,可向本部门领导反馈意见,同时与业务部门沟通并征得同意后可中止该项目的进一步推进;对于具备可操作性的项目,在完成项目审查后可提请公司授信项目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十条物权审查(一)直租设备:(1)对承租人尚未与供货人签署买卖合同的,可约定由三方签署买卖合同,取得发票确权;(2)对于设备分散的客户,采用委托购买方式,由公司和承租人签署委托购买协议,并要求在协议中明确租赁物所有权归公司所有;(3)对已签署买卖合同但尚未支付价款的,可以通过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确权。
(二)回租设备:确定不存在抵押、共同所有等权利瑕疵。
核实方法包括:查看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和固定资产清单,必要时需核实对应的财务记账凭证,核实租赁物是否计入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查询当地相关部门抵押、查封等情况。
第十一条价值审查(一)直租设备:明确按照买卖合同或发票的购买价格进行价值确认。
并对交易的公开公平性进行评审,确保租赁物以市场公允价格交易;(二)回租设备:核实租赁物最新账面净值或最新市场价值,需要通过账面原值或购买价格、折旧政策,核实账面净值。
对于股东投资入股设备、自建设备等通过第三方报告辅佐证明价值:(1)股东投资入股的固定资产需提供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2)自建设备需提供《固定资产决算报告》,或提供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同时抽查大额设备发票;(3)如果租赁物是进口设备,应当通过承租人提供的进口设备相关报关材料,包括设备采购合同、关税和增值税的完税/免税凭证、发票的复印件等审查租赁物是否处于海关监管期。
第十二条租赁项目调查(一)申请租赁项目的批准单位是否属于有权批准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有无良好的经济效益;水电气和主要原材料是否落实;设计、施工条件与租赁项目要求是否适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二)对项目开发的必要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工程技术、财务预算、市场预测、经济效益的可行性,风险程度以及权利足值变现的可能性做出调查;第十三条租赁项目的评估(一)项目立项手续是否完善有效;(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已经是否充分、合理;(三)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四)项目配套条件是否落实,目前的工程进度;(五)项目是否对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性风险做出充分评估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六)进行盈亏平衡点和敏感性分析,提出存在问题、方案选择和项目决策建议;第十四条直租采购合同签订(一)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委托书:租赁委托书是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承租人基本情况、经济状况、委托要求、受理意见及委托租赁明细表,租赁委托书是租赁合同重要组成部分。
(二)与供货商洽谈并签订供货合同:(1)业务员根据租赁委托书承租人委托租赁的要求,向有关供货商发送询价单;对拟购买的供货商至少要有三家在价格、性能、科技含量、人员培训、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最终由承租人选定最优厂商。
(2)业务员制定商务谈判方案并组织洽谈,必要时还要进行实地商务考察。
(3)谈判过程中公司以商务谈判为主,承租人以技术谈判为主。
(4)确定供货商后,公司和承租人共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
第五章项目审批第十五条根据公司《授信项目审查委员会制度》的规定,融资租赁业务由授信项目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信审会采取逐级汇报、集中审议的形式进行。
报信审会审议的项目,由项目调查和审查人员分别汇报项目情况,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阐述各自观点,信审会委员通过提问质询、分析研究后发表意见并表决,最终形成同意、否决和续议的审批结论。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部门根据信审会最终审批结果出具《授信项目审查委员会决议》,信审会办公室复核风险管理部提交的《授信项目审查委员会决议》是否与信审会审批结果一致。
复核无误的《授信项目审查委员会决议》经信审会委员和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风险管控措施第十八条为了防范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加强贷款业务风险管控措施,融资租赁业务授信金额不超过租赁物市场评估价值的80%。
同时融资租赁业务办理中还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融资租赁标的物可变现难易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
具体可选择的措施包括:(格式)(一)承租方资产抵押(含房产、土地、汽车、机器设备、其他设备等)、权利质押(含股权、上市公司股票、专利、收费权等);(二)收取承租方一定比例保证金、对主要银行账户及印章(含公章、财务章、私章等)实施监管;(三)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包含:承租方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借款主体股东、关联方、承租方实际控制人家庭主要成员、其他第三方等;(四)保证人资产抵押、权利质押;(五)重要证照留置(含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重要资产购买合同、发票等)等;第十九条融资租赁业务符合公司授信审查标准的,授信评审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安全、可行的风控措施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一)资产抵押措施可抵押的资产包括房产、土地、汽车、机器设备、其他设备等。
(二)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情形风险管控措施中存在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按以下方式办理:(1)承租方为民营法人企业的,原则上由其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财务负责人)、主要关联企业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2)承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原则上由其主要股东单位、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关联企业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原则上由自然人主要家庭成员、自然人及主要家庭成员名下主要经营实体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当资产抵押以及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仍不足以管控项目风险时,可考虑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其他风险管控措施主要包括承租方、保证人权利质押、收取承租方一定比例保证金、主要银行账户监管,重要证照留置等。
(1)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授信金额的10%,不高于授信金额的15%。
业务办理过程中,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收费高低而定。
(2)主要银行账户及印章(含公章、财务章、私章等)实施监管。
(3)重要证照(含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重要资产购买合同、发票等)留置。
公司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对客户风险的判断,选择上述一项或几项风险管控措施。
第七章融资租赁业务产品定价第二十条融资租赁业务产品定价结合当前市场产品定价行情,根据行业、客户质量、保证金比例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定价。
第二十一条融资租赁业务中需收取的咨询费、调查服务费等,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结合市场行情而定。
第八章落实授信条件第二十二条业务部门根据《授信项目审查委员会决议》要求,落实融资租赁业务授信条件。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
根据公司《合同鉴证工作规范》的规定,合同签订工作需由业务经办人员和鉴证人员双人共同完成。
签署完毕后的合同文本及收取的客户身份资料需经业务经办人员与鉴证人员签署《合同鉴证清单》及《鉴证资料移交清单》,由鉴证人员及时移交至公司风险管理部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授信条件落实:(一)在合同文本签署完毕后,对于融资租赁业务条件中涉及到抵(质)押、股权转让等办理方式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在风险管理部领用相应合同文本,并及时办理抵(质)押、股权转让等登记手续。
对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控措施中涉及到收取客户保证金的,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向客户足额收取保证金。
对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控措施中涉及到主要银行账户监管、重要证照留置的,应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客户重要证照原件留存公司保管,客户主要银行账户纳入公司监管。
对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控措施中涉及到承租方股东及关联方、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及时与承租方的股东及关联方、第三方签署正式的担保合同,明确担保主体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