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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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融资租赁业务,业务部门需根据办法开展尽职调查和授信申报,风险管理部需根据办法开展审查。

第三条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受业务约束,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售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业务部门是融资租赁物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租赁物资料

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操作的合规性等承担主要责任。

(二)风险管理部承担融资租赁物风险审查责任。

风控经理在进行融资租赁相关的授信、合同审批时,须依照本办法复核租赁物本身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操作的合规性,完成租赁物审查工作,形成评审结论,出具意见。

(三)法律部门承担法律事项审查责任。

法务部门在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授信、合同审批时,根据业务部门提供基础资料负责对租赁物本身权利业务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并提供技术性指导意见。

第二章业务受理及立项

第五条业务受理是指业务部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求,获取申请人初步信息,并对是否进一步深入调查作出初步判断。客户资料经过初审合格的,业务部门认为可以受理该业务的,应报主要领导并根据具体业务情况进行准入判断,确认受理的业务由业务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并根据《授信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尽职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对于初审或准入判断确认为现阶段不宜介入的业务,业务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建立并维护好潜在客户关系以便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合作。

第三章尽职调查

第六条对于已立项的项目,业务部门应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按照公司《授信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客户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

第七条业务人员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初步制定授信方案,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经业务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与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客户资料一并提交至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项目审查。

第四章项目审查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及客户资料进行现场及非现场审查,对尽职调查工作中所了解的客户信息进行核实及补充,对项目风险进行分析和提示,提出授信方案建议,并形成《授信项目审查意见》。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经过项目审查后认为不适宜介入的项目,可向本部门领导反馈意见,同时与业务部门沟通并征得同意后可中止该项目的进一步推进;对于具备可操作性的项目,在完成项目审查后可提请公司授信项目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十条物权审查

(一)直租设备:

(1)对承租人尚未与供货人签署买卖合同的,可约定由三方签署买卖合同,取得发票确权;

(2)对于设备分散的客户,采用委托购买方式,由公司和承租

人签署委托购买协议,并要求在协议中明确租赁物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3)对已签署买卖合同但尚未支付价款的,可以通过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确权。

(二)回租设备:

确定不存在抵押、共同所有等权利瑕疵。核实方法包括:

查看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和固定资产清单,必要时需核实对应的财务记账凭证,核实租赁物是否计入承租人的固定资产;

查询当地相关部门抵押、查封等情况。

第十一条价值审查

(一)直租设备:明确按照买卖合同或发票的购买价格进行价值确认。并对交易的公开公平性进行评审,确保租赁物以市场公允价格交易;

(二)回租设备:核实租赁物最新账面净值或最新市场价值,需要通过账面原值或购买价格、折旧政策,核实账面净值。对于股东投资入股设备、自建设备等通过第三方报告辅佐证明价值:(1)股东投资入股的固定资产需提供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2)自建设备需提供《固定资产决算报告》,或提供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同时抽查大额设备发票;

(3)如果租赁物是进口设备,应当通过承租人提供的进口设备相关报关材料,包括设备采购合同、关税和增值税的完税/免税凭证、发票的复印件等审查租赁物是否处于海关监管期。

第十二条租赁项目调查

(一)申请租赁项目的批准单位是否属于有权批准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有无良好的经济效益;水电气和主要原材料是否落实;设计、施工条件与租赁项目要求是否适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对项目开发的必要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工程技术、财务预算、市场预测、经济效益的可行性,风险程度以及权利足值变现的可能性做出调查;

第十三条租赁项目的评估

(一)项目立项手续是否完善有效;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已经是否充分、合理;

(三)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四)项目配套条件是否落实,目前的工程进度;

(五)项目是否对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性风险做出充分评估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六)进行盈亏平衡点和敏感性分析,提出存在问题、方案选择和项目决策建议;

第十四条直租采购合同签订

(一)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委托书:租赁委托书是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承租人基本情况、经济状况、委托要求、受理意见及委托租赁明细表,租赁委托书是租赁合同重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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