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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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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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一、建设准备1.目标和定位:明确建设该中心的目标和定位,确定服务对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救治策略。

2.人员配置:核心团队需要包括有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医生、护士、助产士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3.设施和设备:确保医疗设备的齐全,包括监护设备、手术设备、应急药品和物资等。

4.制定工作流程:建立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中心设立与运营1.组织架构: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职责和权限。

2.人员管理: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人员培训和绩效评估机制。

3.资源管理:合理分配和管理医疗资源,确保供给与需求的平衡。

4.设备维护与更新:定期检修和维护设备,保持其正常运行,并及时更新和升级。

5.患者安全和满意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满意度。

6.协调合作: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推进工作。

三、救治流程与措施1.临床路径:建立系统的临床路径,确保患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流程得到高质量的救治。

2.诊疗流程:明确各个诊疗环节的流程和标准,确保规范的操作和及时的救治。

3.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4.团队合作: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确保各个环节的及时衔接和有效协作。

5.技术标准:制定和更新技术操作规范,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6.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确保医疗质量。

四、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1.患者安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机制,确保医疗过程中的患者安全。

2.医疗事故管理:建立医疗事故管理机制,及时处理和纠正医疗事故。

3.风险评估与控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4.医疗责任保险: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

五、科研和教学工作1.科研项目:鼓励开展科研项目,提高医疗水平和科技含量。

2.学术交流:开展学术交流和研讨会,促进专业人员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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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一、前言二、建设要求1.医疗队伍:具备一支高水平的医疗团队,包括有经验的产科医生、儿科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

2.設备設施:配置先进的医疗设备,如产科监护仪、呼吸机、婴儿暖箱等,以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3.空间环境:建设舒适、洁净、安静的病房,为患者提供良好的治疗环境和居住条件。

4.院内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救治制度,确保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5.协作机制:与相关科室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切实做好患者转诊、转运等工作。

三、管理要求1.领导管理:配备有经验丰富的行政人员,确保医疗质量和人员安全。

2.人员培训:定期进行医疗团队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质量控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过程和结果的监控与评估。

4.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5.患者服务:提供全方位、优质的医疗服务,关注患者的身心健康需求。

四、工作流程1.严格入院评估: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治疗方案。

2.快速救治: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确保治疗响应时间在规定时间内。

3.多学科协作:医疗团队之间需要紧密配合,进行多学科的协作,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全方位的治疗。

4.信息化管理:借助信息化技术,建立病历系统和医疗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在治疗中的准确性。

五、质量控制1.治疗过程: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进行全程监测,及时纠正治疗中的错误和不适当的处理措施。

2.治疗结果:对患者的生存率、生活质量等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救治效果。

3.医疗记录:做好完整、准确的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过程可追溯和评估。

六、结语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提高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水平的关键环节,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化将有助于提高救治质量和效果。

本指南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希望能够对各级医疗单位在此方面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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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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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一、引言二、建设与管理目标1.建设目标:建设一支具备丰富经验和高水平技能的医疗团队,配备先进设备,提供高质量且全方位的救治服务。

2.管理目标:确保救治中心的安全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要点1.确定建设需求:结合地区人口情况、孕产妇病情特点和医疗资源分布,确定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规模和需求。

2.建立医疗团队:组建以妇产科医生为核心,包括麻醉科、内科、外科等多学科专家的医疗团队,确保医疗团队的专业技能和协作能力。

3.设备与设施保障:配备先进的监护设备、手术室设备、药物设备等,保障孕产妇的安全和救治质量。

同时,提供舒适、安全和隐私保护的环境。

4.院内流程和体系:制定科学的院内流程和管理体系,包括急诊处理流程、手术预约和等候时间管理、文书管理等,以确保救治的高效性和规范性。

5.质量控制与评估:建立全面的质控体系,包括病例讨论、病例审核、术后随访等,持续提高救治的质量和效果。

四、管理要点1.领导支持: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重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2.团队建设: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同时,提供激励和保障机制,留住人才,确保救治中心的稳定运行。

3.信息化建设: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医疗信息系统,实现病历和医疗数据的电子化管理,提高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效率。

4.质量监管与评估:加强对救治中心的监管和评估,开展定期的质量评估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加强与其他救治中心的对比学习。

5.宣传与推广:通过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认知和了解,增加患者选择的意识和信心。

五、常见问题与对策1.人员不足: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举办培训班和学术讲座,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2.设备更新: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技术指标的满足。

3.流程不规范:加强流程管理和培训,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沟通协作机制,减少流程中的延时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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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一、总则为确保孕产妇生命安全,提高孕产妇救治成功率,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目标1. 构建 province 级、市级、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形成覆盖全省的救治网络。

2. 提高救治中心医疗设施设备水平,保障救治能力。

3. 加强救治中心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救治水平。

4. 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效率。

三、基本条件1. 救治中心应具备独立的三级甲等医院资质,具备较强的综合救治能力。

2. 救治中心应设有专门的产科、新生儿科、重症医学科等相关部门,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床位数。

3. 救治中心应具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如胎心监护仪、多功能产床、新生儿辐射暖箱等。

4. 救治中心应具备完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组织管理1. 救治中心应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救治中心的整体工作。

2. 救治中心应设立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救治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专业工作。

3. 救治中心应建立多学科协作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

4. 救治中心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治能力。

五、人员配备1. 救治中心应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包括产科医生、新生儿科医生、重症医学科医生等。

2. 救治中心应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负责孕产妇的护理工作。

3. 救治中心应配备其他相关人员,如超声科、输血科、放射科等。

六、诊疗技术要求1. 救治中心应具备处理各种危重孕产妇的能力,包括产后出血、子痫前期/子痫、胎膜早破等。

2. 救治中心应具备紧急剖宫产的能力。

3. 救治中心应具备新生儿急救和转运的能力。

4. 救治中心应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等工作,提高救治水平。

七、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1. 救治中心应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进行自我评价和同行评审。

2. 救治中心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和持续改进。

3. 救治中心应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救治情况和质量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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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以确保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救治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为了保证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有效运作和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建立完善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在确定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医疗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的实际需求。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还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具体而言,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XXX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同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作为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同时,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

产科床位调整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先在医疗机构内部调剂。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以确保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救治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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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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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完整word版)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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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之欧阳索引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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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欧阳家百(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解读相关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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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师当具备的重症监护和诊疗操作技术的基本知识不包括()
A、前置胎盘及其并发症的处理
B、新生儿换血术
C、深静脉、动脉置管术
D、支气管镜技术
E、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
2、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具备对出生体重<()的低出生体重新生儿的全面医疗护理服务能力
A、500g
B、750g
C、1000g
D、1200g
E、1500g
3、下述哪项不是孕产妇危重症诊疗和救治基本技能()
A、产后出血及失血性休克防治措施
B、镇静与镇痛
C、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各种救治技能
D、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及早产儿处理
E、分娩期并发症的处理措施
4、下述哪项不是妊娠及分娩的并发症()
A、子宫破裂
B、羊水栓塞
C、心脏病
D、静脉血栓形成
E、严重感染
5、县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护士床位比应不小于()
A、0.008
B、0.01
C、0.015
D、0.025
E、0.02
6、省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抢救床位数占比应()
A、≥5%
B、≥8%
C、≥10%
D、≥12%
E、≥3%
答案:ACBCDA。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指南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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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之欧阳语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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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一、引言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是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和人们对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保障水平,规范救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指南。

二、救治中心建设目标与原则1. 建设目标(1)提高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

(2)提升救治中心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3)构建完善的救治体系,实现区域协同救治。

2. 建设原则(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2)突出重点,优化资源配置。

(3)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

(4)注重人才培养,提高技术水平。

三、救治中心建设标准与内容1. 硬件设施(1)医疗用房:根据救治中心规模,合理规划医疗用房,满足救治需求。

(2)医疗设备:配置先进的医疗设备,包括妇产科、新生儿科等相关设备。

(3)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医疗信息的实时传输与共享。

2. 学科建设(1)加强妇产科、新生儿科等学科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开展特色技术项目,提升救治中心核心竞争力。

3. 人才队伍(1)招聘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保障救治中心运行。

(2)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提高救治中心整体实力。

4. 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救治中心管理制度,确保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2)制定救治流程、应急预案等,提高救治效率。

四、救治中心管理要求与措施1. 质量管理(1)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持续改进救治水平。

(2)开展质量评价,定期对救治中心进行评估。

2. 安全管理(1)加强医疗安全防护,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患者隐私。

3. 服务管理(1)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2)加强患者满意度调查,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4. 人员管理(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救治中心人员业务素质。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一、总则为确保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救治水平,建立完善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建设目标1. 构建覆盖城乡的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实现救治资源合理配置。

2. 提升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3. 提高救治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

三、组织架构1. 成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辖区内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2. 救治中心可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三个层级,各级救治中心负责相应区域的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

3. 各级救治中心应设立救治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救治专家组等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设施设备1. 救治中心应具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包括病床、抢救设备、监护设备、手术室等。

2. 各级救治中心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设施设备,确保救治能力。

3. 救治中心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五、技术力量1. 救治中心应具备一支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等相关专业的医护人员。

2. 各级救治中心应选拔具备丰富临床经验的高级职称医生担任救治专家组成员,负责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3. 救治中心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救治流程1. 各级救治中心应建立完善的救治流程,包括急诊接收、评估、救治、转诊等环节。

2. 救治中心应设立绿色通道,确保危重孕产妇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3. 救治中心之间应建立转会诊制度,实现救治资源的共享和互补。

七、质量管理1. 救治中心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诊疗规范、操作规程、质控措施等。

2. 各级救治中心应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救治水平。

3. 救治中心应加强对下级医疗机构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提升整体救治能力。

八、信息服务1. 救治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救治信息的实时统计、分析和报告。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一、引言
二、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
1.基础建设
2.人才队伍
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团队是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的关键。

医生、护士、技师等各级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

三、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管理
1.院前救治
2.分级诊疗
3.医疗质量管理
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各项工作流程、进行过程管理和结果评价等。

4.护理管理
制定完善的护理服务标准,包括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护理计划、护理程序等,确保护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5.药品管理
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的采购、配送、存储、使用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6.感染控制
加强感染控制工作,建立有效的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规范医务人员的手卫生、器械消毒和医疗废物处理等。

7.医患沟通与协作
加强医患沟通与协作,提高患者满意度和治疗效果,有效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的风险。

8.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

四、中心运营管理
1.财务管理
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利用的合理性。

2.人才培养和发展
根据中心的人才需求,制定培养和发展计划,提供相关培训和晋升机会。

3.科研与学术交流
鼓励中心的医务人员积极参与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疗水平和科研实力。

4.设备维护和更新
建立设备维护和更新制度,定期检修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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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产科床位调整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先在医疗机构内部调剂。

第七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强化救治、用血、转运等重点环节保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组建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指导参与辖区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责任落实。

要结合医联体建设划定危重孕产妇救治责任片区,指定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口负责若干市(地、州)、县(市、区)的危重救治工作。

省级、地市级危重救治中心应当与对口市(地、州)、县(市、区)建立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

第九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尤其是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切实承担起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接诊任务,定期派员下沉到辖区助产机构指导,提升基层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动态配置。

鼓励三级医疗机构牵头组建产儿科专科联盟,以专科协作为纽带,重点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

大力发展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的产儿科远程医疗协作网,鼓励三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畅通危重孕产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加快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医疗机构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孕产妇,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至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对于不具备转诊条件的,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指导或派员赴现场会诊、指导。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并向护送的医护人员询问病情和前期抢救情况,查看病历和抢救记录,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各地要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覆盖辖区内所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助产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逐步完善省、市两级救治中心对下级救治中心的远程会诊和患者转运过程中的GPS定位功能,实现危重孕产妇系统管理、转运定位、院前急救处理以及救治中心床位使用、救治处理情况和随访管理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转运效率和救治成功率。

第三章机构管理第十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院内多学科分工协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业务科室的沟通合作,实现高危孕产妇全程管理以及危重孕产妇的有效救治、快速会诊和迅速转运。

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第十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科以及内科、外科、妇科、急诊科、麻醉科、放射科、输血科、检验科、药剂科、介入血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专家为成员的院内危重孕产妇急救小组(传染病专科医院需增加相关传染病科专家),救治中心其他成员由以上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组成。

未设立内科、外科的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应当与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转会诊协作机制。

救治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人员配备要求见附件2)。

第十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正确清晰。

第十五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设有危重抢救设备设施齐全的抢救病房或病区。

抢救病房或病区应当设置于方便危重孕产妇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以邻近产房、手术室、急诊室为宜。

救治中心抢救病房具体建设标准参照综合医院ICU建设标准,并满足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和突出产科特色。

救治中心工作用房应当明确划分病房区、医疗护理辅助区、工作人员生活区和污物处理区。

第十六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抢救床位数量根据服务区域层级、服务范围大小、辖区人口数量和实际收治患者的需要设定。

救治中心抢救床位使用率以65-75%为宜,超过80%则应当适当扩大规模。

救治中心抢救床位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配置在产科或ICU。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床位配备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七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按照功能任务要求系统化配置相关设施条件以及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并保证开展危重孕产妇抢救应有的监护和诊疗技术项目。

病区内应当配备中心监护系统,每床除配备完善的功能设备带或功能架,提供电、氧气、压缩空气和负压吸引等功能支持外,还应当配备床旁监护,进行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等基本生命体征监护。

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每个单元应当配备便携式监护仪、便携式呼吸机等设备。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详见附件3)第十八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家属接待区应当有清楚的识别标志,便于家属到达时能够快捷地与医务人员取得联系。

第十九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通讯、监控、网络与临床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收集危重孕产妇救治信息,并按要求及时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落实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当第一时间通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二十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孕产妇和新生儿主要死因,制订应急预案,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

第二十一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业务能力持续提升机制。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医师和护士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强知识更新。

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强化对基层业务指导,结合收治的上转危重孕产妇情况对基层进行培训。

基层救治中心对上转的危重孕产妇要进行追踪,及时了解和学习上级中心的救治方案,有条件的应当参与上转孕产妇的救治工作,不断提高基层救治中心人员的救治能力。

第二十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快速反应团队,每季度开展至少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当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

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

第二十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确保贯彻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危重孕产妇监护诊疗工作特征相符合的基本工作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

第二十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危重孕产妇救治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规范诊疗常规。

建立完善高危妊娠管理、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等制度(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见附件4)。

第二十五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设施、设备、药品、耗材等各种管理制度,及时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所需的药品、耗材,并保持救治所需设备功能均处于正常状态,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第二十六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成立质量控制小组,制定完善全过程质量控制相关制度和规范,定期分析医疗与护理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并落实,常规开展孕产妇病情、诊疗效果评估工作,保证本中心医疗与护理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二十七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制定符合孕产妇特点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有效落实各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能力、技术项目、工作制度等要求应当对照本指南加强建设与管理。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本指南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立省级危重孕产妇救治质量控制中心,定期开展逐级督导和质控,对辖区内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进行质量评估、检查指导和动态管理。

对连续发生孕产妇死亡,发生产科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考评制度和退出机制。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现有的救治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优秀的机构应当予以鼓励,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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