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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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三

附件2

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书



申请人:向某,男,汉族:53岁,住达县南外镇三里坪村。

被申请人:何某,男,汉族,48岁,住达州市通州区大北街。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置房工程纠纷一案,已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民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结案,现处于执行程序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达中执字第26号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转化为执行中查封。并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达中执字第26-1号裁定书,对查封进行完善补充。

2010年4月初,申请人向贵院询问执行查封期限是否届满需续期,贵院答复(2009)达中执字第26号裁定书查封期限为两年,无需续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规定,执行程序中不动产首次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于2011年5月22日即将届满。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对原查封的房产A1幢住宅8套[面积800平方米,即:(12)-(19)轴线临街面3-6楼],予以续封一年。

请依法裁定并执行。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4月 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文件四



附件3

关于你院曲解司法解释即将带来严重后果望依法纠正的

意 见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9)达中执字第26-3号函收悉,但认为:你院的答复系曲解司法解释,并将带来严重后果望依法纠正

。理由如下:

一、你院(2009)达中执字第26、26-1和26-2裁定所做查封,系执行中首次查封。

对有关800平方米房屋查封,基于本人申请的诉前保全。你院(2009)达中执字第26、26-1和26-2裁定所做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将于2011年4月22日到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你院(2009)达中执字第26、26-1和26-2裁定所做查封符合执行中首次查封的法律要件,系执行中首次查封。

二、首次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续行查封。

有关800平方米房屋的执行异议诉讼正在进行的事实,是使得被查封房屋无法被执行,导致执行停滞的原因。但该诉讼并未改变执行程序尚未完结和仍需要继续查封的事实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续行查封期限不超过首次查封期限的二分之一。

三、你院的答复系曲解司法解释,并将带来严重后果,望依法纠正。

你院在答复中认为,有关800平方米房屋的执行异议诉讼正在高院二审之中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规定,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不属于你院管辖,并拒绝续封。本人认为,第29条的规定恰恰是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办理续行查封根据,而并不具有不是不归你院管辖的内容。你院拒绝续行查封行为是故意曲解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并将带来期满自动解封,严重损害控告人利益和损害法律尊严的后果,应依法纠正!

四、本人保留法律赋予的一切救济和追究权利。

鉴于上述理由,本人请求你院收回所作拒绝续行查封的决定,并根据本人申请依法办理续行查封。否则,本人将继续行使一切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赋予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权利,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并保留对你院错误执法给本人造成损失予以追究的权利!



申请执行人:向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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