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公司员工偷窃行为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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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公司员工偷窃行为的管理规定

为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加强公司财物管理,维护生产经营秩序,堵塞管理漏洞,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信誉,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就关于严肃纪律,防范、打击偷窃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范管理范围:

生产的产品或半成品、原材料、设备物资、设备配件、废旧物品、办公用品、车辆、公共设施等

二、防范管理区域:

公司院内、生产车间及材料、设备等物资运输途中。

三、防范措施:

1、公司员工未经上级领导签字批准,禁绝私自携带公司财物出厂。

2、售后部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设备及车辆的维修、预埋、安调的实际

情况向售后分管经理如实申请材料、配件。

3、售后分管经理须认真核查售后人员申请的材料单,情况属实后方

可签字批准,另外售后分管经理须将所有签字批准的外出材料单

统一备案,以便总经理定期核查。

4、加强厂区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及密度,公司后勤人员每天定期查

看监控。

5、公司保安加强门禁管理,必须对出厂车辆进行具体细致检查后方

可放行

四、处理标准:

1、对于初次实施偷盗行为,价值在500元以下的,认错态度较好的

职工,除责令作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外,给予警告处分,并处

盗窃数额3倍的经济处罚。

2、对于盗窃财物价值在500---1000元的,给予记过、留厂察看处分,

并处盗窃数额4倍的经济处罚,。

3、对于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厂籍

处分,并处盗窃数额5倍的经济处罚。

4、对于合伙或团伙盗窃的及与外人勾结的及屡犯的,分别处以盗窃

数额6倍的经济处罚,视情形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厂籍。

5、对于公司驾驶员偷盗或协助、参与偷盗的,处以盗窃数额6倍的

经济处罚,并视情形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厂籍。

6、对包庇偷盗或窝藏被盗财物的,按与偷盗人同样处罚。

7、对上述情形,无论盗窃数额多少,凡是性质和后果严重的,给予

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厂籍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对检举其他盗窃人员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视情形从轻处理。

9、对已经查处的偷盗行为处理结果通知偷盗人家长及家属,并报其

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备案。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执行。

科晖集团总经办

201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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